政府征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水库有何规定

中国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当前位置:&&&&&&&&&&&&
索 引 号:
备注/文号:
闽政文〔 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字体显示: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闽清葫芦门水库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梅政综〔2014〕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清县境内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2.7289公顷、未利用地0.24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清县三溪乡宝溪村水田0.2698公顷、旱地0.0381公顷、林地1.11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2公顷,鼓舞村水田15.267公顷、旱地0.369公顷、园地1.4769公顷、林地17.9131公顷、其他农用地6.497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256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458公顷、未利用土地0.1472公顷、其他土地0.1141公顷,前光村园地0.271公顷、林地1.4819公顷,三溪村林地0.11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5634公顷;使用国有水利设施用地0.0299公顷、其他土地0.247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9.840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建设用地。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道府办发〔2014〕17号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双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洛龙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双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年2月12日
道真自治县双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关于道真县双坝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遵移审〔2012〕81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遵府发〔2011〕23号)、《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双坝水库烟区水源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双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实施意见》(道府发〔2014〕11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坝水库移民搬迁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按照“政府负责、移民监理”的移民政策,围绕“迁得出、安得下、稳得住、能发展、奔小康”的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本县乡(镇)内安置为主,就近后靠与外迁结合进行安置。在搬迁安置点的选择上尽可能考虑基础条件相对较好,有利于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地方。&
第四条& 移民应当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支持双坝水库建设。
第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应当与小城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坚持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安置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服从政府统筹安排,积极支持双坝水库建设。&&
第七条& 对远迁移民,当地政府以及移民部门要根据移民政策的要求,本着必要、经济、可行的原则,帮助有土安置、集中安置的移民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扶持和政策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各级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及时为移民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移民工作实行“县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乡(镇)具体实施、移民部门负责业务、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认真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工作部门要服从大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力配合各乡(镇)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双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领导小组是移民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负责征地移民搬迁安置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实物指标
第九条& 实物指标是由遵义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县人民政府联合对施工区、淹没区及影响区人口、房屋、土地等实物进行全面调查,经移民户、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逐级盖章认可后报经国家审定通过的调查成果,是兑现实物补偿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复核和变更。
第十条 &移民实物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监督,填发移民实物补助补偿明白卡。对虚报的实物指标,经查实后一律予以核减;对房屋面积调查登记误差超过±5%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由村组复查、乡(镇)复核,张榜公示后,经遵义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县移民局会同业主方共同审核,情况属实的先记录在册,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后期按有关规定补偿。
第十一条& 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标准登记,不得随意变更。
(一)移民搬迁安置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移民人口:
1.调查登记之后到正式通知限定搬迁之日,这期间计划内生育人口计为移民人口。
2.调查时已登记在册,并按计划生育政策交清各项费用的计划外生育人口,可确认为移民人口。
3.调查时已经登记在册,调查登记之后至通知限定搬迁之日止,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并办理了法定结婚手续的婚出人口,计为移民人口;调查时未登记在册,调查登记之后至通知限定搬迁日止,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并办理了法定结婚手续的婚进人口,可计为移民人口。
4.调查时已登记在册,至正式通知限定搬迁之日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列为移民人口:
(1)死亡的。
(2)大、中专学生毕业后经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并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3)组织、人事部门招工招干后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4)服现役满10年的中级以上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含已考入各类军校的学生)。
5.移民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计生办和当地派出所核实确定,送县移民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库区扩迁人口确定时优先考虑以下条件的农户:
1.距水库淹没线相对较近的。
2.库岸地质不稳定区域内的。
3.耕地淹没相对较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
4.水库蓄水后四面环水,易形成“孤岛”的。
5.水库蓄水后淹没库周道路,造成生产生活出行严重不方便的。
6.本组或本自然村寨内大部分农户已搬迁,仅剩余极少部分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双坝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道府办发〔2012〕68号)要求,严格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对违犯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的人口,不能确定为移民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和安置。
第三章& 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方式分为:
(一)分散安置(含投亲靠友):指在淹没线以上移民自行联系、自主选择、分散建(购)房屋的安置方式。
(二)集中安置:指在淹没线以上移民自主选择相对集中建房的安置方式。
(三)后靠安置:指在淹没线以上本村组内建房,依托土地安置的方式。
(四)政府统一安置: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点,统一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的安置方式。
(五)自谋职业无土安置:指移民在落实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的前提下,不需要政府统一安置,由移民自行联系搬迁地点,自谋职业及生产、生活出路,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司法机关公证的无土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除子女已全部经国家统一分配就业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移民,可以申请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外,其他申请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移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城镇有房管部门提供证明的价值10万元以上的房产。
(二)从事二、三产业,经工商、税务等部门证明有10万元以上营业额或销售收入。
(三)有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跨县的有县人民政府)接收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迁证。
(四)有按时拆除原有房屋等设施和不再要求当地政府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进行安置的保证书。
第十五条& 政府统一集中安置的移民,其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及场地平整费,以及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其它安置方式的移民,可全额领取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及场地平整费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由移民自行安排建(购)房。
第十六条& 移民在确定安置方式后,必须由移民户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由其家庭成员形成统一意见,户主签字认可。书面申请应由迁出地和接收地村民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签字,县移民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出县安置的,必须经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须经司法公证。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移民安置由移民预先选择安置方式,签订安置协议,移民选定后的安置方式在实施时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对自主联系出本乡(镇)有土安置(含投亲靠友)的移民,其所需承包耕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移民自行联系落实,安置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组按相关政策给移民办理土地转包手续。对后靠安置移民,其所需承包耕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村、组从原村、组及相邻村、组剩余的土地资源中按有关政策调整承包给移民户。政府统一集中有土安置的移民,其承包耕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由政府提供相关信息,移民自行联系落实。
第十八条& 政府统一安置移民的安置点及有关项目设计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移民群众公示,供移民自主选择。
移民建房须服从所在地村、乡(镇)建设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并自行修建。
第十九条& 土地调剂或流转,应在县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进行。
各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协调、监督移民安置用地的调剂工作,要对转让土地的农户进行指导,原则上农户转让土地后,剩余耕地应能满足今后的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审定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结合实际进行流转。
第二十条& 移民在落实生产用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搬迁到安置地建(购)房屋。移民建房由移民户自行承建。所在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移民安置建房按程序办理,其宅基地应符合有关规定,移民安置建房宅基地不得转让。移民安置建房宅基地面积按县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统一标准执行。
移民在城镇规划区外购买旧房,其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增补。确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增加的面积不享受移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移民户(含扩迁移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移红线内的坟墓,自然终止其红线内土地使用权(耕地耕作权);及时建(购)房屋,办理手续。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移民搬迁安置进行分阶段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兑现和结算的依据。移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落实好建房宅基地为第一阶段;移民在安置地建好房屋,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移坟墓、在安置地调整落实好耕园地并办理好承包手续为第二阶段;移民在新居入住落户办理完各项手续为第三阶段。
第二十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取补助补偿明白卡。移民在搬迁安置前,应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部门搞好实物指标分解落实和分户建卡、登记造册工作,及时领取《移民个人实物补偿明白卡》。
(二)移民落实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与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三)搬迁准备。在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规定的时限内落实生产安置用地和建设用地,抓紧建(购)房,做好搬迁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实施搬迁。移民应根据政府规定的搬迁时间,按已明确和落实的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积极实施搬迁安置。
(五)完善搬迁手续,移交验收。移民户(含淹没线外扩迁移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水库库底清理的技术要求,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移淹没线下的坟墓,经移民机构及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结清个人补偿补助资金。
第四章&& 补偿兑现
第二十三条& 移民领取国家审定的各种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偿单价按照遵义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并通过国家审定的《双坝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道真自治县双坝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所确定的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
第二十四条& 耕地(不分田土)由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产安置措施费组成,用于移民在安置地流转生产用地、生活补助和生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由县移民局制作移民个人补助补偿明白卡。其中含国家审定批准的移民个人实物和实物数量、补助补偿单价以及应得到的补助补偿金额。个人补偿补助明白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分户逐项填写交给移民户。
第二十六条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由县移民局按搬迁安置建房进度分阶段兑现。县移民局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的规定,对照移民个人补助补偿明白卡的项目和金额:第一阶段完成后,支付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的30%;第二阶段完成后,支付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的50%;第三阶段完成后,全部结算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移民可按搬迁安置进度分期领取移民补偿明白卡中所确定的个人补偿补助资金。
政府统一集中安置的移民,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移民安置点建房宅基地征用、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分散有土安置(含后靠有土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移民,可领取国家审定的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等全部补助补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扩迁移民的个人实物补偿,只计列房屋、附属建筑物和零星树木。实施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组织,按实物调查细则和国家审定批准的《双坝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公示、复核、确认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兑现。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耕地、林地、林木、副业设施补偿补助费,根据所有权属补偿到村组,由村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群众大会,讨论落实分配方案、资金使用办法及用途。
第三十条& 淹没线以上的耕地、林地、林木,未列入移民实物补偿范围,按规定不予补偿,但原权属关系不变,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可继续耕种或委托他人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对确需使用的成材树,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砍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移民政策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移民安置方式的选择权、移民经费使用的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迁入的移民与当地群众享有同等的权利,应履行同等的义务。安置地政府在移民子女入学、就医、参军、招工等方面应同等对待,不得歧视。移民和当地群众应加强团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贪污移民经费,违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已外出的移民,所在村、乡(镇)应通知其及时回来办理有关搬迁安置手续。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可由本人写出委托书,经所在的劳改劳教单位签字盖章,证明身份后,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理搬迁安置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到搬迁安置的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在搬迁安置移民过程中,严禁向移民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拒绝或拖延搬迁、阻挠水库工程施工,甚至向移民非法集资收费组织上访、非法组织集会、煽动移民闹事等严重影响移民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服从安排,又不主动自行搬迁安置,阻碍工程建设,滞留库区和迁出后又返迁的移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兑现奖惩。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影响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委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我、农村的,听说要征收我们这里做水库,要我们搬迁,而且给的补尝费都不是大家想要的,也这样说吧!补偿_百度知道
我、农村的,听说要征收我们这里做水库,要我们搬迁,而且给的补尝费都不是大家想要的,也这样说吧!补偿
真心不想离开这生活了二十年的地方!补偿费在多我们也不想搬迁,也这样说吧,要我们搬迁,而且给的补尝费都不是大家想要的,我们会不会被逼着搬迁啊、农村的我。请问各位好友,听说要征收我们这里做水库
这种国家工程不是你说不想走就不走呢,是一定要拆的给自己多争取点补偿吧,也就这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看有没文件和审批了,如果通过的话,不搬迁肯定是不行的
这不是欺负人吗
如果大家都不拆迁,土地没有得到开发和充分利用,那么国家怎么发展?
还发展,贪官那么多。一点没为老百姓着想过,要在这里做事情,三言两语几个钱逼着我们离开,要是你你会离开吗?走了以后,房子虽然不好却再也没有了。老百姓靠什么生活你知道吗?靠种地,把我们赶走,以后没一点地,还怎么生活
我家前两年刚被拆迁,不搬有什么办法?比如国家要建东西,不能因为某些人不愿意就不建了。你先等确定拆迁,文件下来再说吧
先不要签字,研究下补偿的标准,争取利益最大化,然后把补偿款去做点生意啥
如果是国家行为,那肯定是要迁移的。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水库因修高速征收,承包期还有两年,水库补-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 信息中心 >
水库因修高速征收,承包期还有两年,水库补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9:41:03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水库因修高速征收,承包期还有两年,水库补”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水库因修高速征收,承包期还有两年,水库补”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水库因修高速征收,承包期还有两年,水库补偿款承包人是否该得?,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应该得到一部分。
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4个回答7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6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1个回答
相关文章:
最新添加资讯
24小时热门资讯
Copyright &#169;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学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寿县人民政府
> 信息浏览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
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 第四条& 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
&&&& (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
&&&& (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
&&&& (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 (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
&&&& (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 ,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在代征收入申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期扶持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当地电网企业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进行征缴,并实行直接缴库方式。省级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征缴后期扶持基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
&&& 驻各地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当地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应缴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
&&&&第九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专员办应责令其尽快足额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电网企业代中央财政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减免后期扶持基金。
&&&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接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核定应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第十三条& 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地方政府必须接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使用基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保证将基金专项用于改善移民生产和生活。
&&&& 第十四条&&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纳入中央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类第8411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科目,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支出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4类第8411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作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支出科目,
反映中央和地方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以及向电网企业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入库情况,按季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照分配给本地区的后期扶持基金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并将预决算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氏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对移民发放资金的账册和账户,确保后期扶持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一季度截止前,将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以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原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处理,由财政部另行研究。&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2003]57号)和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号)及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
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6]1号)所设立的各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各省(区、市)自行批准向发电和电网企
业征收的各种涉及水库移民的基金、资金一律停止征收。
各省(区、市)从销售电价加价中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标准(单位:厘/千瓦时)
各省(区、市)从销售电价加价中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标准(单位:厘/千瓦时)
省(区、市)
基金征收标准
信息来源:寿县瓦埠镇政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白田镇长江水库征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