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有买断工龄劳动争议纠纷一说?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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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买断工龄后的劳动合同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连续工龄问题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有着30多年工龄的老职工。在05年与单位买断工龄后又与原公司的子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08年底再次续签合同时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被单位拒绝,理由是已买断工龄,以前的工龄就在这个单位没有了,现在在这个单位只有买断后的工龄了。我想请教一下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能否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补充:2008年底我已经按单位的要求签了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我现在要求改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还可以吗?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能否帮助解释一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谢谢。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2008年前是国有企业,我工龄28年了,2008年企业改制变成股份制,我是2008年和企业签的劳动合同,签到我退休,我还有6年退休,但现在公司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我买断工龄。我不想买断工龄,只要公司把我的保险给我继续交到我退休,现在不让我工作,不给我工资都行。这让合理吗
我是一名工人,是一名临时工(全公司人都是临时工,),自1994年到2007年公司一直未给签劳动合同。2008年企业改制,给我们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末合同将到期,企业想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13年的工龄有没有补贴?这13年的劳动保险企业应不应该给补交? 委托律师,我需不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明?
我是一名从事电力安装的电力工人,是一名临时工(全公司人都是临时工,),公司一直也没给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拥有电工证,自1995年参加工作值今一直从事电力安装工作,现在企业改制,原先是电业局的多经公司,现在改制后,宣布独立,2010年脱离电业局管理,单位不承认我之前的特殊工种和工龄,我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从事电力安装的电力工人,是一名临时工(全公司人都是临时工,),公司一直也没给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拥有电工证,自1995年参加工作值今一直从事电力安装工作,现在企业改制,原先是电业局的多经公司,现在改制后,宣布独立,2010年脱离电业局管理,单位不承认我之前的特殊工种和工龄,我该怎么办?
工龄满10年后, 公司给我们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可以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么?
我是在私人企业打工的,有签临时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交保险,这样干了5年吧,现在又换了一个正式的工作,我前面的5年时间,可以算工龄嘛?
案例:甲于2006年1月入职一集团下分公司,于2010年7月调入同一集团下另一分公司(法人代表不同)。请问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工龄怎样计算?
我们单位是街道办下属居委会的护村队,有50多人。有的人做了10多年,最少的人做了2年,
单位一直都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直到日合同到期以后就没有和我们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现在面临旧城改造问题,要解散我们护村队,但还没有正式通知解散日期,
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们应有的权益。
我在一个政府行政单位里做了10几年的临时工了,一直没签合同。可视为可视为无固定期合同工?现在生病了,如果生病请假半年可视为自动辞退?如果被辞退,我能得到哪些补偿?或者可以做提前病退处理吗(现在38岁)?病退工资能有多少?社保、医保、公积金怎么交?有什么照顾性政策?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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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单位的工龄还能计算吗?
本人90年在集体企业工作,94年转为劳动合同工,98年由政府介绍信到现在的单位工作至今。现在的问题是:在2000年的时候,原单位因为企业倒闭,与我们所有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买断了工龄(也就是说,我先到现在的单位上班,后与原来的单位买断工龄)。请问我的现在工龄应从什么时间计算?原单位的工龄能不能连续计算?
 问题来自:江苏 - 扬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25 咨询人:by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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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算,但仅指保险连续,而买断工龄不能重复。
回复时间: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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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算,但仅指保险连续,而买断工龄不能重复。
回复时间: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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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算,但仅指保险连续,而买断工龄不能重复。
回复时间: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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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  单位改制,收购方强逼职工买断工龄,职工不同意买断,收购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请问怎样维权?  检举| 0:07  单位改制,根据改制政策、《职工安置方案》我符合托管条件,我要求托管,改制后的新企业必须与我建立劳动关系,签劳动合同。但是新企业是私人老板,不执行政策、《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强逼我买断工龄,并且把我人事档案送到劳动局失业处,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停我的社会保险。更为恶劣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扣着不给我,使我申请仲裁都不行(是否买通仲裁不知),这种情况请教怎样维权,谢谢!!  满意回答  检举| 3:56  企业改制,涉及千家万户,十分敏感,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政策,但由于我国的法制社会还不健全,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尽完善之处,使得部分企业无视党纪国法,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做出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举动,你的情况是又一个例证。 企业的做法,违反政策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了劳动争议,你有权向当地政府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撤消违法解除合同决定,按《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 2、补缴被停止的社会保险金等。 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而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之日起的60天内,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应该尽快提出仲裁申请,以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丧失维护权利的机会。  厂方是否可以以职工三份之二人数通过为由强行解除其他不同意买断工龄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6月23日,泉州**厂部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在册职工52人),宣读两份文件,即:泉抽字【2009】第004号文《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泉州抽纱厂理顺劳动关系,解除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工作方案》,泉抽字【2009】第005号文《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泉州抽纱厂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领取补偿金实施细则》,同时发给一张个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表。选出9位“职工代表”,开了两次“职工代表大会”(09年7月3日、09年7月11日)。 但是在日又召开了全厂职工大会,宣读了两份与6月23日文号相同而性质内容不同的文件,即:泉抽字【2009】第004号文《中国**公司泉州抽纱厂改制职工安置工作方案》,泉抽字【2009】第005号文《中国**公司**厂改制职工安置实施细则》。这两份文件,已经把6月23日的职工自愿与抽纱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篡改为抽纱厂单方与全体职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来自: 发表时间:08-06 22:24   买断工龄不合法——职工身份置换法律依据探讨  ——当前中小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方式的法律依据之探讨   霜 重 当前,在各地中小国企改制中,国企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具体方式为,工人阶级“主人”身份被地方政府强行卖掉,不问工人阶级同意不同意、愿意不愿意、劳动合同到期没到期,不管老工人的历史情况,一纸红头文件,强行单方面解除国企职工的劳动合同,承认违约给补偿金,不讲违哪条约?违约理由合法不合法?成立不成立?并称之为“理顺劳动关系”,国企职工被迫由“主人”变“佣人”。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我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是否符合我党提出的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稳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依据进行探讨。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其同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反思各地当前中小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方式,结论很清楚,其法律依据不成立。  一、国企职工的“主人”身份受法律保护。根据《企业法》第九条,国企职工的...... 《企业法》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三、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㈠劳动合同期限;㈡工作内容;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㈣劳动报酬;㈤劳动纪律;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四、地方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不能成立。在《劳动法》中,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不适用“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不适用于“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对此条而言,㈠、㈡显然不适用“国企改制”企业职工,那么,㈢项是不是地方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合同的真正条件呢?首先,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震了?山崩了?海啸了?战争了?宪法变了?劳动法变了?企业法变了?工人阶级不是领导阶级了?都不是,地方政府的一纸文件,未经全国人大授权,况且还违背《宪法》、《企业法》,没有法律效力,那是“人为”,不是客观;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含义,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企业以往的规章、制度和各类文件中也没有提及,凭什么单方面将地方政府的一纸文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再次,原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地方政府也并未与“? ?蟾闹啤逼笠抵肮そ?行?瘫涓?投?贤??BR& 所以,由以上分析可知,从实体法上讲,以地方政府一纸文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不能成立。第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不适用“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不能成立。、  五、当前中小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方式的法律依据不成立。综上所述,地方政府未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而是采取以一纸文件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且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不能成立,所以,在各地中小国企改制中,现行的国企职工身份置换方式违背《劳动法》、《企业法》,法律依据不成立。由此可知,在地方政府有关“国企改制”的文件中,只谈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违约给补偿金,不谈依据《劳动法》哪条解除劳动合同,不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成立不成立,关键就在于其违背《劳动法》、《企业法》,法律依据不成立,无法向“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如实说明。  六、地方政府放弃了对国企老职工的历史责任。国企职工可分为两部分人,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1983年以前,国有企业未实现合同制,那时的职工是不能解雇的。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当时有一种说法,“作为国有企业,即使将来员工劳动合同定期,也只有员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企业不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部分职工也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也是不能解雇的。国家前些年也是正视这个问题的,在国企下岗、分流、破产中,曾经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之说。但后来,没有任何解释,在国企改制中,这种做法就不执行了,所有职工,统统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全部实现身份置换,放弃了对国企老职工的历史责任。  七、国企改革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国企改革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遵循法制社会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只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必须遵循我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符合和代表广大国企职工的根本利益;必须有利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不能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坚持以“群众职工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出发点和归宿;必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必须依法保证工人阶级对国企改革享有并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我们必须坚持和发扬我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所倡导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工作方针,坚决对违背《劳动法》、《企业法》的当前中小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方式推倒重来。推倒重来是根据法律及我党宗旨的规定和要求,充分维护广大工人阶级利益的必要步骤;推倒重来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逻辑结果,否则,那将是对法律的无情嘲弄,何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何谈构建和谐社会?推倒重来才能恢复工人阶级对政府的信心,才能挽回工人阶级的的信任;推倒重来最重要的意义,实际上还在于维护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维护自然法意义上的正义原则。  买断工龄和经济补偿金是不是同一件事?  现在我们厂即将被转买,请问下买断工龄和经济补偿金是同样就说法不同吗?还有我们在2002年评估的时候经济补偿金是爱得到970元的,可当时由于企业没能力给,就说是把厂子合算成钱给职工,现在厂子卖了920万元,我们厂有190名员工,他们还是要按970一年来给钱,职工都不同意,因为当时的物价和现在的物价不能相提并论,还有要是按970给钱的话,会有3分之2的钱多余出来,所以工人要求翻倍可厂领导说是法律上规定的不能多给1分钱,只愿意给职工970,请问法律上是真的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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