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看待山东安监马永平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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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没有找到 5秒钟之后将会带您进入导航页!银川公交纵火案嫌疑人马永平被抓,纵火原因仍然不明
法律法规网消息 据媒体报道,今天上午涉嫌制造了宁夏银川公交纵火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永平刚刚已经落网。消息称,马永平是在被警方围捕过程中,因无处躲藏,爬到一处正在建设中的高楼上之后被捕的,在被捕前,其曾声称要跳楼。
有知情者表示,今天下午4点,马永平现身贺兰县城南京太平商场对面的一处正在建设中的高楼上,大跳要跳楼,有人报警后召来大批公安和消防人员,随后在获得身份确认后,马永平被警方抓获归案。
而据银川市政府通报表示,目前,公交纵火事件死亡人数已经上升到17人。
热点 / Hot巫子龙受贿一案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巫子龙受贿一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汤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子龙,男,现年52岁,汉族,中专文化,原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科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子龙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淑林、尚晓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子龙及其辩护人祝卫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人巫子龙利用担任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用地科科长、规划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安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510000元,12000元代金券。其中收受安阳市海通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100000元;收受河南兴安投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现金50000元和10000元代金券;收受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方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50000元和2000元代金券;收受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开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30000元;收受安阳市赛格置业有限公司现金30000元。被告人巫子龙收受上述企业现金后,在办理房地产用地规划和控制规划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子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巫子龙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没有收受他人现金,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巫子龙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体系存在瑕疵,被告人巫子龙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巫子龙利用担任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用地科科长、规划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安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510000元,12000元代金券。其中收受安阳市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100000元;收受河南兴安投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现金50000元和10000元代金券;收受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新都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50000元和2000元代金券;收受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50000元;收受安阳市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30000元;收受安阳市赛格置业有限公司现金30000元。被告人巫子龙收受上述企业现金后,在办理房地产用地规划和控制规划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巫子龙的供述,证实2004年以来,其利用担任市规划管理局用地科科长、规划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共收受安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510000元和代金券12000元,其中于2008年3月份收受安阳市海通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李xx现金100000元;2006年1月份收受河南兴安投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马xx现金50000元;2006年4月份收受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丛x现金50000元和10000元代金券;2008年8月份收受安阳市贞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沙xx现金50000元;2008年8月份收受安阳市方洲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经理程xx现金50000元和2000元代金券;2008年4月份收受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经理王xx现金50000元;2004年4月份收受安阳市红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张xx现金50000元;2008年1月份收受安阳市开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徐xx现金30000元;2006年年底收受安阳市赛格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刘xx现金30000元。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份,其公司开发华豫苑项目中,为了办理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手续,其和董事长杨之斌给巫子龙送了100000元钱。
3、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其从家拿了100000元钱,让李xx给巫子龙送礼,李xx将钱拿走后,在一次饭局上,李xx对巫子龙说帮了大忙,表示感谢,我知道李xx把100000元钱送给了巫子龙,给巫子龙送钱是想在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调低容积率。
4、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04年初,其为了让巫子龙加快办理公司用地审批手续,在安阳市规划局给了巫子龙50000元现金。
5、证人丛x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份,其为了让巫子龙把用地规划图早点儿给我公司,我从公司财务借了50000元钱用报纸包好,送给巫子龙。
6、证人沙xx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份,其公司的时代华庭项目需要巫子龙关照,我拿了50000元现金到规划科巫子龙办公室给了他。
7、证人程x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份,其从公司财务科借了50000元钱装在牛皮档案袋里,到巫子龙办公室,让他关照我公司新都城项目,将钱放到他抽屉里。
8、证人程xx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份,其公司申请办理控规和调规期间,我先后给巫子龙送现金50000元、2000元代金券。
9、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份,其公司在申请办理上城公馆项目控规和调规期间,我安排程xx给巫子龙送现金50000元及2000元代金券。
10、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为提高天域国际小区的容积率,我代表公司在他办公室给了他50000元钱。
11、证人田xx的证言,证实其安排会计庞xx从物业公司账上借给王xx50000元钱,让他找巫子龙办理公司提高容积率之事。
12、证人庞xx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份,董事长田xx给我打电话说让王xx从我保管的物业公司账上借50000元钱,王xx给我打了借条,我把钱给他了。
1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份,其开发的美丽华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时,我给市规划局用地科科长巫子龙送过现金50000元,当时将钱放到他办公室的抽屉里。
14、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份,其从出纳王x那里取了30000元,到规划那儿找到巫子龙,将钱放到他抽屉里,让他帮忙将工地上的事情办好。
15、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王经理给我打电话让徐xx从我这儿借30000元钱,徐xx给我打了条我就把钱给他了,钱用于聂村开发的万城华府项目上了。
1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份,其安排徐xx从出纳王x那儿取了30000元钱,去给规划局巫子龙送礼。我公司想改变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找巫子龙审批。
17、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06年年底,其在规划局办手续时给了巫子龙20000元现金。2008年年初,又给巫子龙送了10000元钱,给他送的30000元钱是为了让他尽快给我公司办手续。
18、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证实被告人巫子龙任职情况。
19、安阳市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开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
20、安阳市规划设计院证明,证实巫子龙在设计院参加集资建房交款情况。
21、被告人巫子龙的户籍证明及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子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巫子龙及辩护人辩称巫子龙不构成受贿罪之理由,经查,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沙少华、刘志军、马永平、王长征等人的证言,可证实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向巫子龙行贿的事实,对其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巫子龙违法所得52.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张 强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李秀荣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薛志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吴文广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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