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工作调动家属随军家属调动工作申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关于军干家属及子女随军的政策规定
【颁发部门】:国务院 中央军委
&&&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国发〔1991〕41号
&&&& 【执行日期】: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发〔1991〕41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总政治部一九六三年《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一九七六年《关于审批干部家属随军几项要求的通知》和各军区、各地区、各部门以往对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队不得自行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等重要使命。做好军官、文职干部随军安置工作,对于稳定军官、文职干部队伍,促进部队建设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工作调动、易地安置,子女入托、入学、随迁、随调,以及家属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等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以保证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安置等工作的落实。
《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队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发〔〕号年月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设作出了许多牺牲。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军委。
《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
(1989年2月23日)
(国发<199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期以来,为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队努力克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促进部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军家属就业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如果处理不好,这个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各地区、各部队务必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继续予以重视,要把它作为促进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要搞好军政军民之间的配合,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拓宽安置渠道;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中央军军委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队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克服困难,采取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广大军队干部随军家属逐步得到了安置,对促进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 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作出统筹安排;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克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安置任务完成好。
&&&&二、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干部家属(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应继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其中,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一、二类岛屿(以下简称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随军家属,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和单位领导批准可保留公职,并与原单位协商签订保留公职协议书。保留公职期满,本人可回原单位工作。
&&& 三、对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干部家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招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四、对随军后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由部队按平均每人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解决。具体发放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五、当地政府应在生产、经营、技术、物资供应等方面积极支持部队发展生产,增强部队内部安排随军家属就业的能力。对资金上确实有困难的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可借给生产扶持基金。部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设立家属就业基金。
&&& 六、为进一步提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业务技术素质,各地政府要把这部分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地方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在收费上给予适当照顾。当地没有培训机构的,可由部队自行组织培训,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培训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当地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训与安置相结合。
&&& 七、各地在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应给予照顾。凡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应给他们不低于一年的适应期,使其有学习技术和熟悉工作的机会。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上岗;确实不能上岗的,在企业内部安排适当工作。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接近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岗退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
&&&&&&&&&&&&&&&&&&&&&&&&&&&&&&&&&&&&&&&&&&&&&&&&&&&&&&&&&&&&&&&&&&&&&&&&&&&&&&&&&&&&&&&&&&&&&&&&&&&&&&&&&&&&&&&&&&&&&&&&&&&&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节选)
第六章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五十五条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五十六条 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五十七条 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第七章 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三节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基层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基层政治工作实行面对面领导,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帮助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抓好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培训党支部骨干,制定发展党员计划,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党员教育计划,指导党的基层组织上好党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承办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工作;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进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行政监察工作;管理政治统计和党费。
(三)组织领导基层的干部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和退出现役的意见;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推荐优秀士兵入学的工作;管理干部,的休假、家属随军、子女入学入托等福利工作。
(四)组织领导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计划;协助搞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开好教育准备会,指导授课人员备课、授课;落实考评、补课等政治教育制度;组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育;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五)组织领导基层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和措施;掌握驻地社会情况,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负责或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负责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
(六)组织领导共青团建设。指导团组织围绕部队中心任务,根据青年特点开展工作;培训团支部骨干;指导团组织落实团的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和教育团员的工作;筹办共青团代表大会(团员大会),承办共青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管理团费。
(七)组织指导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承办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会议的工作;指导军人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尊于爱兵活动;妥善处理官兵的意见、申诉和控告。
(八)组织领导基层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报考军队院校人员的文化复习和辅导工作,鼓励和支持官兵岗位成才。
(九)组织领导基层文化工作。组织办好俱乐部、阅览室和荣誉室,搞好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培养文娱体育骨干;组织开展读书、歌咏、文艺演唱、体育竞赛、书评影评等活动;组织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播放,管理政治工作信息网络。
(十)组织领导基层群众工作。对官兵进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教育,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教育官兵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遵守群众纪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办理来信来访。
(十一)组织领导基层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掌握官兵思想情况,完善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基层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
(十二)组织领导基层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基层进行思想动员;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和评比竞赛活动,开展官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活动;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三)组织领导基层战时政治工作。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开展群众性宣传鼓动和立功创模活动;及时提出调整和健全组织、调配补充干部的建议;做好瓦解敌军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做好战地群众工作;组织战评工作;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烈士的善后工作。
(十四)组织领导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开展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关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文件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分类细目】劳动争议仲裁&
【颁布单位】劳动部 总后勤部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日期】&&&&&& 劳部发〔1995〕252号&& 实施日期】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经劳动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 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 劳动 部 &总 后 勤 部
&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公安部 商业部 财政部 劳动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
&&&&&& 国发〔1989〕14号
《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边防、海岛等部队,由于受驻地条件的限制,有些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不能随军。为妥善解决这些军官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军官献身于国防事业,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和六月八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时,原则同意上述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而不能随军的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在农村的家属,可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家属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的,由于部队驻地无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配偶及子女随军后解决不了就业和入学问题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填写《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一式三份,装入军官档案一份),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国家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粮、油。
办理户口和粮油关系的程序是:被批准人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及《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转户手续。凭部队证明、审批表和转户证明,到当地县级粮食部门办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手续。由此增加的粮、油销量,在当地粮、油销售包干指标内调剂解决。所增加的差价和亏损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军官配偶及子女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可以保留,但不再承包责任田。对军官家属,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被安排工作的军官配偶或子女,本人的自留地、自留山,应于翌年一月一日退还给村民委员会。军官配偶及子女要服从工作单位、当地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军官转业时,其配偶及子女已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接收安置地区和单位凭《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和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按随军家属的待遇给其分配住房。无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迁到军官转业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符合招工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办理调动手续,由军官转业后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凭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粮食部门赁工作调动证明和入户证明,办理粮、油供应迁移手续。
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部队政治机关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队,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范围
边疆国境县(市):
&&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右旗、陈巴尔虎旗、满洲里、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科尔沁右翼前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
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
吉林省:集安、长白、抚松、图们、和龙、延吉、珲春、安图、汪清。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穆棱、鸡西、鸡东、密山、虎林、饶江、抚远、同江、绥滨、萝北、嘉荫、逊克、孙吴、黑河、呼玛、塔河、漠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宁明、凭祥、龙州、大新、靖西、那坡。
云南省:富宁、麻栗坡、马关、河口、屏边、金平、绿春、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西盟、沧源、耿马、镇康、龙陵、潞西、畹町、瑞丽、陇川、盈江、腾冲、泸水、福贡、贡山。
甘肃省:安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额敏、博乐、霍城、伊宁、察布查尔、温宿、阿克苏、乌什、喀什、泽普、叶城、哈密、奇台。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莎车、新和、沙雅、拜城、英吉沙、托克逊、乌苏、沙湾、和硕、和静、焉耆、吐鲁番、库尔勒。
甘肃省:金昌、民勤、高台、金塔。
边远三类地区:
西藏自治区全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皮山、墨玉、洛浦、策勒、于田、民丰、塔什库尔干、麦盖提、伽师、巴楚、岳普湖、阿图什、阿合奇、阿克陶、乌恰、若羌、且末、尉犁、柯坪、昭苏、尼勒克、特克斯、阿勒泰、青河、富蕴、福海、布尔津、吉木乃、哈巴河、托里、裕民、和布克赛尔、伊吾、巴里坤、木垒、温泉。
青海省:门源、祁连、海晏、刚察、共和、贵德、同德、兴海、贵南、格尔木、都兰、乌兰、天峻、同仁、尖扎、泽库、河南、玉树、囊谦、称多、治多、杂多、曲麻莱、果洛、玛沁、玛多、班玛、达日、甘德、久治。
甘肃省:舟曲、天祝、肃南、东乡、临潭、卓尼、迭部、肃北、阿克赛、夏河、碌曲、玛、张家川。
云南省:中甸、德钦。
四川省:甘孜、丹巴、白玉、道孚、炉霍、新龙、德格、康定、雅江、九龙、乡城、巴糖、石渠、色达、理糖、稻城、得荣、阿坝、红原、若尔盖、马尔康、壤塘、黑水、松潘、金川、木里、昭觉、美姑、金阳、布拖。
一类岛屿:
披山岛、蒋儿岙岛、南麂山岛、北麂山岛、南韭山岛、渔山岛、齿头屿、枸杞岛、洋毛洞岛、花鸟岛、东绿华岛、西绿华岛、大黄龙岛、小黄龙岛、金鸡岛、白节岛、北顶星岛、马迹岛、下川岛、徐公岛、嵊山岛、黄泽岛、鼠浪湖岛、东福山岛、庙子湖岛、青浜岛、黄星岛、大西寨岛、西风岛、柴山岛、洛伽山岛、浪岗岛、西霍山岛、悬山岛、白沙岛、葫芦岛、沈家湾岛、薄刀嘴岛、虎啸蛇岛、大金山岛、滩山岛、平山岛、车牛山岛、开山岛、东台山岛、西台山岛、北岛、青屿、角屿、大巨岛、嵊泗岛、大耗子岛、小耗子岛、大王家岛、小王家岛、乌蟒岛、塞利岛、巴蛸岛、哈仙岛、塔连岛、洪子东岛、瓜皮岛、格仙岛、瘦龙岛、大竹山岛、小竹山岛、高山岛、喉矶岛、大钦岛、小钦岛、砣矶岛、南隍城岛、北隍城岛、车由岛、苏山岛、鸡鸣岛、千里岩、大公岛、长门岛、马儿岛、大官岛、朝连岛、南鹏岛、担干岛、二洲岛、北关岛、庙湾岛、外伶山岛、隘洲岛、横岗岛、大万山岛、小万山岛、白历岛、东澳岛、黄茅岛、竹洲岛、大蜘洲岛、青洲岛、牛头岛、大山门岛、大辣甲岛、桂山岛、高栏岛、荷包岛、蟒洲岛、上川岛、下川岛、西帽洲岛、东帽洲岛、蜈洲岛、涠洲岛、斜阳岛、园岛、大辑山岛、鸡骨礁岛、南渔山岛、西沙群岛。
二类岛屿:
菊花岛、大福岛、大盘峙岛、小盘峙岛、南田岛、外峙岛、凤凰山岛、大巨山岛、小巨山岛、小五奎岛、三都岛、东冲岛、大榭岛、大长途岛、橄榄屿、南澳岛、内伶仃岛、大横琴岛、小横琴岛、三灶岛、海山岛、九洲岛、硇洲岛、鹅凤嶂山岛、龙门岛、马陵山岛、罗华顶岛、江平岛、白龙尾岛、南长山岛、北长山岛、庙岛、大黑山岛、小黑山岛、崆峒岛、养马岛、刘公岛、模椰岛、杜家岛、大福岛、水灵山岛、麦岛、黄岛、獐子岛、海洋岛、大鹿岛、小鹿岛、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广鹿岛、石城岛、三山岛、凤鸣岛、交流岛、西中岛、蚂蚁岛、小朝阳岛、上大陈岛、下大陈岛、平封山岛、南关山岛、北关山岛、檀头山岛、半屏山岛、外干门岛、洞头岛、南田岛、玉环岛、峙岛、钓山岛、梁横岛、岱山岛、东长涂岛、西长涂岛、秀山岛、普陀山岛、朱家尖岛、桃花岛、六横岛、鲁家峙岛、岙山岛、麒麟山岛、小竹山岛、马目岛、横沙岛、长兴岛、园园沙岛、大洋山岛、小洋山岛、东西连岛、嵛山岛、西洋岛、浮鹰岛、三都岛、玳琦岛、川石岛、平潭岛、南日岛、江阴岛、湄州岛、大嶝岛、小嶝岛、浯屿、东冲半岛、黄岐半岛、古雷半岛、六鳌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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