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法对现役军人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预留机动地是怎样规定的?_百度知道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预留机动地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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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对预留机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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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村民会议通过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可以将预留地发包给新增人口经营;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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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南昌新闻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政府给一次性缴费补贴
&&今年是南昌全面打造核心增长极的关键之年,是强力推进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新的关键之年,无论是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的建设,还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都离不开土地征收。&&农民失去土地后,如何生活?怎样才能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南昌市在全省率先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让被征地农民共享南昌改革发展成果。&&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我市即将出台《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程序、标准等,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今后,南昌市不再单独为被征地农民制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按照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出台背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不到1/5&&早在2004年,我市就启动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首先在青云谱区进行试点。之后,红谷滩新区、青山湖区、经开区、西湖区、南昌县等先后陆续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十年来,该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整体进展情况来看,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历史包袱过重、被征地农民情况复杂、征地时间跨度大、大部分县区财力匮乏,导致覆盖人群少、待遇水平低、县区之间政策差异大、发展极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全市整体工作难以全面推开和深化,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据调查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被征地农民36万余人,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达30万人。(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有24万人),其中仅5万多人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到符合保障条件的五分之一。大部分人只是参加了每月只有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保。&&从我市大多数被征地农民享有的保障水平来看,并没有达到国家提出的农民失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随着我市“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战略的全面深入实施,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基本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获一次性补贴&&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让广大农民共享南昌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坚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一次性全面解决到位,不再为以后留下隐患。&&坚持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再单独为被征地农民制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对选择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的必须按期纳入省级统筹的原则。&&保障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实施办法》明确了保障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城区、开发区、新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含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入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据介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城市规划区是按地域而不是按行政区划来划分的,导致同一个开发区、同一个乡镇甚至同一个行政村存在着一部分在规划区,一部分在规划区外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施办法》所包括的城区、开发区、新区是特指行政管辖范围,即同一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要统一按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补贴用于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如何实施?《实施办法》提出,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参保一次性缴费补贴最高达4.3万元&&参保时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标准为: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其中,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补贴标准为:一次性缴费补贴=南昌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日为基准日,日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年满16周岁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为24个月(2年),每增加一周岁,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4个月。计算年龄时累计满12个月为1年,尾数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4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2个月。增加后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最多不超过180个月(15年)。&&例如:以最高的180个月计算,2011年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18元,一次性缴费补贴为%x180=43001.28元。&&参保种类&&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到退休年龄可申领养老金&&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累计缴费满15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由区(开发区、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一)被征地农民按参保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日前被征地的农民按南昌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区(开发区、新区)自行提高缴费基数的,提高后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超过60%部分的一次性缴费补贴由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承担】,以20%为费率,实行一次性补缴。扣除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缴费差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其中:一次性补缴月数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补缴时执行的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日前被征地的农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南昌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二)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三)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日),一次性补缴后,本人必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达到领取条件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领取条件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各区(开发区、新区)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政府补贴养老金月标准=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金额÷139;本办法实施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发放政府补贴养老金)。今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校学生凭有关证明可自愿选择放弃按本办法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毕业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主要来源于四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四大块:按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主要是通过市、区二级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予以解决,不足部分通过市、区二级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同时,明确了市本级财政按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分配办法:即按照土地归属区域和各区、开发区、新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实际缴费人数所占权重系数6∶4的比例分配至各区、开发区、新区。&&从2013年起,市、区二级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用于当年新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政府集中统筹,调剂分配给存在资金缺口的其他区、开发区、新区。&&监督管理&&未落实保障资金和补偿款不得征地&&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开发区、新区资金落实到位,《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明确了对区、开发区、新区财政未按规定落实各自承担的政府补贴缺口资金的,由市财政将下年度返还该区、开发区、新区土地出让收益时予以扣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项目,凡是没有按本实施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不予实施土地征收。&&对未按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暂停办理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限期未整改的,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范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此外,我市要求,将在全市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所有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进行公示,凡是发现公职人员骗保的一律“双开”,凡是发现村干部骗保的一律就地免职,触犯法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时间节点&&今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参保和缴费工作&&《实施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时间任务要求。&&各区、开发区、新区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历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参保和缴费工作;市、区、开发区、新区财政要在今年11月底前将历年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拨付到位;各区、开发区、新区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省级统筹的工作。&&市、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历年资金不足支付历年被征地农民参保时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不足部分各区、开发区、新区要从2013年起分五年平均补助到位,每年应到的资金要在次年2月底前拨付到位。&&今后年度各区(开发区、新区)新增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实施办法》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要及时申请纳入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资料&&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审核;&&(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对参保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区(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区(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所选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到区(开发区、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举例:&&①&以年满16周岁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为24个月计算,2011年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18元,一次性缴费补贴为:%x24=元。&&②&以最高的180个月计算,2011年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18元,一次性缴费补贴为:%x180=43001.28元&&首席记者&吴跃强&见习记者&高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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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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