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云南一村民小组组长找那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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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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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11:01:36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王路真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12月至&2005年9月,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以牟利为目的,在时任社长林某主管下,经社委会研究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由合作社开具收款收据,以收取村社建设费、青苗补偿款名义,非法将第九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4.57亩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84.3364万元,用于合作社开支。日,林某被抓获。
检察机关以第九经济合作社、林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第九经济合作社的诉讼代表人提出本案系被告人林某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第九经济合作社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单位犯罪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第九经济合作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484.336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在本案中,时任社长的林某主持召开社委会议决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故林某系该社非法转让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对于单位辩护人提出第九经济合作社不是《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的意见,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本案中的第九经济合作社为南洲街东风村下属单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为村民小组,且其具有合法的证照,有自身的组织机构,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因此第九经济合作社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单位。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第九经济合作社没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犯罪故意,不是第九经济合作社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中第九经济合作社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过全体社委的同意。虽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必须经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但由于第九经济合作社运营不规范,没有成员代表会议的存在,只有社委会这一成员代表大会选出的常设机构的存在,故社委会可视为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作出的决议,应视为第九经济合作社的意志。且第九经济合作社以其名义收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全部入到第九经济合作社账上,用于社里支出。本案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为第九经济合作社的单位行为,应当由第九经济合作社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第九经济合作社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林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4.3364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时限内第九经济合作社、林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的第九经济合作社,有名称、机构和场所,有国家颁发的证照: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经济合作社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关键的是有独立的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案中第九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就是归其自身经营管理,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未经国家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而且第九经济合作社多年来就靠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运营积累了一些社里所有的财产,也应对社里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而类似第九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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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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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 第一食品网 第一食品网 没有国界的贸易平台
案情:彭某在担任某重灾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之后,以灾后重建异地安置为名,将本组的农村集体土地5000“非法转让给姚某等39名外地农户,并以收取新村建设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的名义非法获利200万元。所得收益除20万元用于本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180万元由彭某以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因为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出于为村民小组谋取利益目的,非法所得除用于本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其本人未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是单位犯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村民小组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一是1999年7月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界定罪处罚。此“批复”将“村民小组长”定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亦即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二是2008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其次,村民小组可作为刑法意义的单位。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据此,村民小组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它是集体组织的一种。“单位意志”是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指标,是区别单位犯罪与单位成员个人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本质标准,既然村民小组中选举有村民代表、有健全的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有“法定代表人”小组长,那么村民小组就应归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第三,将彭某行为界定为自然人犯罪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谁就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彭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是个人意志的结果,而是村民小组集体意志的体现。彭某系根据村民小组集体意志在履行组长的职责,其出发点是为村民小组谋利,事后也证实彭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并非中饱私囊,而是用于本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民分红。因此,若彭某执行村民小组集体意志却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有违罪责自负原则。(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来源:检察日报&&作者: - &&编辑:淑芳&分享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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