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头签字版自己鉴定被拼接如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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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16 来源:张谊山等 刑事实务 浏览次数:0
12种鉴定意见常见问题汇总
1、未附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
2、缺少鉴定专用章、印章使用不规范
鉴定文书的专用章和使用方法都有专业的制式规范,从目前办案实践看,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用印较为规范,盖有钢印及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他如毒品鉴定、价格鉴定等缺乏印章的规范使用。
3、鉴定人信息未列明执业证号、缺少授权签字人、代签名问题(避免鉴定人代为签名或者未手写签字)
相关规定还要求有&授权签字人&最终签发鉴定文书,比如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弹药鉴定书、毒品案件检验报告等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常见问题
1、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需要办案人员作出理性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否则全依申请而启动会浪费司法资源,主要做如下审查:
(1)侦查阶段全面收集、记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细节还原行为人当时的精神状况。
(2)观看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行为人的言谈举止、形态,有无答非所问、自言自语、行为异常等。
(3)在会见或者提审时,高度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在讯问前可以向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进行咨询,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注意观察他的眼神、表情等细节。
(4)注重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案发前在生活中的表现,必要时可以到嫌疑人日常生活、工作单位进行走访,对于其本人及其亲属反映有精神病史或者可能的,要调取相关医疗就诊记录,并向医生了解具体情况。
2、被鉴定人缺少必要的脑CT等辅助检查
有些被鉴定人曾在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线索表明其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但在这其中只有部分被鉴定人做了脑CT检查,这点会成为质疑的焦点。
3、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附调查及证明材料未同步附于案卷
在部分案例中,在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中所附的部分证据材料并未同步呈现于相应案件的卷宗,给之后的诉讼环节审查带来困难。
二、价格鉴定常见问题
1、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时未及时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而鉴定机构可能未及时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变化,可能会在各自领域内出现不同的标准和操作方案。
2、鉴定基准日的确定不准确
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犯罪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鉴定基准日的确定较为随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确定,造成鉴定意见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应当及时调取买入或者销售凭证,或者充分挖掘其他能够体现犯罪具体时间的关联证据。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方法,在价格鉴定方面体现为认定犯罪时间段内的最低值。可以综合考虑案发时涉案财物价格波动的情况,指定案发时间段内价格较低的某一天作为价格基准日,由鉴定机构根据指定的基准日作出价格鉴定。
三、文书检验常见问题
1、样本来源不清(存在检材或者样本来源不明的情况)
检材、样本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取,并依法制作相应的提取等笔录,确保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来源清楚、合法,有证据证明。
2、笔迹鉴定样本未使用原件
在笔迹鉴定中,委托申请人所提交的比较样本如果为复印件,虽然运笔特征中的行笔特征和连笔特征能够得到保留,但会失去原有笔迹固有的层次感,也会给笔迹鉴定带来不良影响。
应尽量使用原件,不宜使用复印件。如果在某些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况下,不得不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对原件进行多种方式的复制,比如复制件或者照片,多种反映方式要相互对照、对比,综合利用。
(2)对送检的照片,特别是放大或经图像处理的照片一定要与原件进行对比,核对无误后方可用于鉴定。
(3)在检验中的每一个分析判断都要经实验验证或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4)笔迹检验过程中在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提升检验的客观性、准确性。
四、痕迹等其他鉴定常见的问题
1、指纹鉴定程序不规范,方法运用错误
鉴定人员在受理指纹鉴定后,简单询问现场指印的形成、显现与提取过程,在进行分别检验、综合检验时只对比检验了某个区域内相符的特征点,发现符合特征点数量足够多时内心给予准确认定,但对于出现的差异点没有合理、客观地进行分析,无法合理解释差异点形成的原因。
鉴定人员在检验鉴定中应当重视对差异点的评议,注重考虑现场指印形成、显现、提取方式对差异点的影响,做出结论前应找到检材与样本间的差异点合理、客观的解释。
2、材质鉴定
在常见的鉴定中,还有关于材质的鉴定,比如珠宝、金银、象牙、钻石等物质属性及含量的检验鉴定,其鉴定机构多集中在地质类型业或学术机构,比如中国地质大学珠宝鉴定中心、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等。实践中涉及材质检验鉴定多为贪污、贿赂类案件。
五、同一性鉴定常见问题
1、纸张整体分离断口存在不一致
整体分离痕迹同一认定方法一般寻找凸起点与凹陷点,并进行对应拼接,吻合则说明可能是同一张纸裁切分离形成的,不吻合则肯定是不同纸。在是否能作出肯定结论时,还要考虑具体案情和分离的状态、断端的情况。有一些鉴定中会出现凸起点、凹陷点不吻合,却认定为同一的情况。有的纸张整体分离鉴定虽吻合,但作出肯定结论的依据并不仅仅依据吻合的状态。
纸张同一性鉴定的断端吻合仅仅是认定同一的依据之一,除了具有特异性的断离特征外,应当积极寻找其他独特的如纸张纤维、污损痕迹等同一性特征。
2、空间位置同一性认定的测量数据不一致
鉴定意见中在载明鉴定依据的数据时,应当对数据的差异予以解释,在论证部分详细阐明。没有予以解释的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或出具情况说明。
3、同一性鉴定的科学性
同一性鉴定的科学基础除了依据检材外在特征吻合外,应当找更多的客观性、特异性更强的对比特征,并在鉴定的论证部分详细说明作出结论的依据,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具情况说明对比鉴定的科学基础、论证过程予以解释。
六、毒化鉴定常见问题
1、程序问题
毒化检验要求检材由有权机关提取,实质上要保证检材不受污染。有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未由有权机关提取,检材提取过程不规范,与证实检材来源的提取笔录等存在矛盾;还有案件存在现场勘查提取的检材,未在勘查笔录中反映,导致出现先出毒化鉴定,再补充检材来源笔录的情况,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对于检材提取应当严格依照工作规范操作,并将过程真实地记载在现场勘查等笔录中,对于笔录中时间记载错误的,应当在原文上改正,加盖公章并由两个人签字确定。
2、实体问题
(1)检验标准的操作存在问题,导致检验结果失实
由于毒物涉及的种类多,每种毒物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部分毒物的检验方法还存在多种,对于同一种毒物的检测不是所有的检测方法都切实有效。不同的专业人员对于检测方法的操作,可能导致结果存在差异。部分案件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检验结果。
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检验规范,特别是在检材提取、鉴定方法、鉴定过程、复核审查程序等方面应当科学、如实地记录,做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会出现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况。鉴定人应当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严谨性,并熟悉法庭程序,对接受法庭询问、专家质疑做好充分准备。
(2)检验及时性问题
有些案件因被害人死亡时间与案发时间有一定间隔或案发时间较晚,故被害人案发时的身体情况不能及时得到检验,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相关情节的认定。
对于犯罪活动展开的全过程,伴随有吸毒、饮酒、服用安眠药等药物的情节时,尤其是在案件其他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采血检验,有利于分清责任、量刑准确。未及时采血检验的,可调取医疗记录、要求鉴定人出具情况说明、鉴定人出庭,对相关事实予以说明。
七、毒品鉴定常见问题
1、程序问题
(1)送检毒品没有完整的保管链
鉴定机构对于毒品检材的接受、保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辩护人一般不会对此提出异议,但毒品检材在送检之前,一直处于侦查人员的保管控制之下,是否保持原有状态未受污染,饱受质疑。实践中有些案件毒品的搜查、扣押手续仅仅简单描述毒品的样态、外包装,这种描述难以做到毒品检材唯一性识别。
侦查人员应对扣押的毒品采取现场封存,可附加二维码、条形码等识别标示,由嫌疑人予以确认,并配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向法庭提交,以证实检材保管的过程。
(2)毒品现场称重问题
实践中存在部分毒品案件不能体现现场称重、确认毒品重量的过程。
在毒品案件中尽量做到当场称重,注意保持量具的准确性。毒品称量应在被告人、见证人在场时当面进行。称量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或录像。
确实无法做到现场称重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解释。对于现场称重的重量,与检验报告的称重重量相差在几克之间的,一般是量具的差异造成的,应当以更为专业、精确的检验报告为准。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则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于毒品和检材的同一性、量具的选择做出详尽的解释。
2、实体问题
(1)鉴定标准的选择问题
2013年10月由公安部禁毒总局颁布的鉴定方法是《缴获物品中海洛因的鉴定》(JD/YJY01.01-2013)、《缴获物品中甲基苯丙胺的鉴定》(JD/YJY01.02-2013)。2013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
公安部禁毒总局下发文件要求禁毒系统使用JD系列标准,所以全国的禁毒系统鉴定均为使用JD系列标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应当选择国家技术标准,辩护人在庭审中经常提出要使用国家标准(GB系统标准)。两套系统在具体的数据操作要求方面有一些差异,但对于同一检材分别使用两种标准,得出的检验结果不会存在差异。
公安部禁毒局作为全国禁毒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对鉴定机构的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等职责,其规定下属的鉴定机构使用JD系列标准,符合法律确立的鉴定机构管理体制。鉴定机构在具有多重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在鉴定中予以明确标准选择的依据,或附相关说明,证实不同标准不影响最终的鉴定意见。
(2)鉴定过程描述过于简单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对检验过程增加取材点位、方法等进行详细记载,阐明鉴定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庭对《鉴定意见书》的质疑。
(3)尿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毒品案件中,对于抓获的嫌疑人通常在第一时间提取尿液进行检测。尿检采取试条的方式检测,设备简单,检测方便,检测结果立即可查看。检测后,公安机关形成相应的检测笔录,但实践中有嫌疑人否认自己被检测过,与案卷中尿检笔录相矛盾,导致尿检真实性存疑。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内部工作规范的要求,如实记录提取、检验犯罪嫌疑人的尿液过程和结果。杜绝套用、后补、伪造相关检验结果的情况。
八、法庭科学NDA鉴定常见问题
1、程序问题
缺乏相应检材的来源证明是此类程序问题的主要方面。侦查机关应当补充相关检材的提取证明,或对检材逐一出具说明予以补正。公安机关及时记录相关检材的来源,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2、实体问题
(1)DNA分型对比不及时或对比错误
虽然绝大多数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但极个别鉴定也存在疏漏。特别是在案发后先进行DNA分型检验,嫌疑人到案后提取血样进行对比的情况下,有些血迹的分型对比存在错漏。
对DNA鉴定应当反复核对,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取血迹,与现场痕迹进行逐一对比,防止疏漏。
(2)鉴定意见笔误
在极个别案件中,鉴定意见中记录的内容存在笔误,通常可以进行补正,但如鉴定内容较为复杂,则需要进行充分说明。鉴定机构应对NDA鉴定意见及其涉及的检材描述、特征进行反复核对,避免出现笔误。
九、法医学尸体鉴定常见问题
1、尸体鉴定照片缺失
缺乏尸体照片,则会使他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对尸体鉴定的审查必须结合相应的照片,如照片不全,难以印证检验的真实性。侦查机关及鉴定机关对尸体的各处损伤进行逐一拍照并附卷,确保鉴定意见中体现的损伤有相应的照片予以印证。
2、基于客观原因只出具《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
由于客观原因,实务中可能出现无法进行尸体解剖进而无法制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情况,对于死因的鉴定,应当严格依据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避免以其他文书代替鉴定意见。
3、检验结论不科学
实践中,个别案件仍然存在鉴定意见不科学,根据尸体特征无法得出现有结论,进而造成侦查错误、遗漏甚至抓错嫌疑人的情况。
侦查机关在采信尸体鉴定等鉴定意见时,全面、客观地分析鉴定手段、方法,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正确分析鉴定意见与其他案件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且矛盾得不到排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信鉴定意见,而应对鉴定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和推敲,防止冤家错案发生。
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问题
鉴定缺失相应的损伤处照片,会使他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侦查机关在移送鉴定时务必移送对应处的照片。
十一、枪支、弹药鉴定常见问题
1、未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枪支、弹药鉴定书中需要写明鉴定的方法和检验过程,保证对检验结论的反向复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在律师阅卷之前,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枪支鉴定书,补充之前未注明的鉴定依据;如此时律师已经进行了阅卷,则需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对该内容予以完善。
2、关于枪弹型号与枪支型号的对应问题
通常,枪弹之间存在型号上的对应关系,但个别情况下,枪弹的型号并非一致,如&六五&式手枪与&六四&式手枪子弹。特定枪支能够击发何种枪弹系专业性问题,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跟鉴定人沟通,就该问题进行了解,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十二、骨龄鉴定常见问题
骨龄测试法只能确定出一个年龄范围,不能精确计算出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差错率。根据统计,骨龄鉴定结果约60%准确,30%大于实际年龄,10%小于实际年龄。
目前司法机关将骨龄鉴定主要作为印证、完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支撑使用。因此,不应单独依据骨龄鉴定的意见而否定户籍材料、出生证明等书证,而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通常而言,涉及结合学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证明、证人证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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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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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违规做虚假鉴定
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投诉人:赵毅(受害人的儿子),住址:湖北宜昌市胜利三路33号师专宿舍,电话:,邮编:443000.
被投诉人: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被投诉人: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谭元芝、彭帮万、胡淑辉。
投诉事项:
1、仅一名鉴定人出席见面会,私人手写收条收费接案;
2、收费金额远高于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和该鉴定中心在网上公布的价格;
3、和被告当事医生私下接触;
4、采用没有通过法院质证的鉴定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5、修改原告提交的病历,把投诉人提交的三份病历拼接成两份病历
5、故意做虚假鉴定;
6、对通过法院提交的书面质询不回复,导致法官无法判决。
投诉请求:
1、对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谭元芝、彭帮万、胡淑辉的错误行为调查处理;
2、撤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 [2014]司鉴字第29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或做退案处理。
3、按规定退回相应的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
受害人赵延兵日因慢阻肺感染导致心衰到宜昌市中医院挂号时,由导医通知心病科管床医生直接接入病房,该医生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不负责任,入院当天未做检查就下诊断和病重通知书,对受害人的慢阻肺感染未做抗生素消炎,在3月4日停药要求出院,受害人及其儿子3月5日向心病科主任和管床医生反应病情不好要求继续治疗,被拒绝,只获同意观察两天,但未恢复治疗。3月7日早5:30,受害人心衰发作,邻床病人按铃叫来夜班医生,做心电图后注射急救药,管床医生上班后未做任何诊疗就要求受害人出院,称已停止所有住院处方,已开具出院处方,安排新病人床旁候床,受害人提出当天结账以便到其他医院住院,被以出院5天才能办理出院手续的理由拒绝,而宜昌市三甲医院均为当天办理出院手续,医保局规定所有医保医院必须在三天内办理出院手续。受害人3月10日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3月18日死亡。
经法院委托,由接听法官联系电话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谭元芝主持相关司法鉴定。
投诉人认为鉴定过程中,该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仅一名鉴定人出席见面会,私人手写收条收费接案;
仅鉴定人谭元芝一人出席见面会,无其他鉴定人或专家。鉴定人谭元芝表示鉴定中心不收费,要求投诉人把现金直接交给她本人,由谭元芝写收条,发票是随鉴定结果寄来的,鉴定完成日期是12月5日,发票日期是12月12日,收款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而非鉴定中心。
二、收费金额远高于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和该鉴定中心在网上公布的价格;
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和该鉴定中心在网上公布的价格相同: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800元,医疗纠纷鉴定(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4300元。鉴定材料为病历,为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应收800元,实际收8000元,鉴定人谭元芝在收据上写明只开6000元的发票,另外2000元为专家讨论费用无发票,按规定鉴定费应包含专家讨论费用,不能另外收取。由于鉴定结果认为被告无过错,寄来的发票又为8000元。
三、和被告私下接触;
鉴定见面会结束时,鉴定人谭元芝和被告律师交换手机号码被投诉人制止。鉴定人谭元芝就以请鉴定科法官吃饭为由暗示被告律师和当事医生。鉴定科法官和投诉人离开鉴定中心时,被告律师和医生躲在鉴定中心不出来。半小时后,鉴定科法官和投诉人乘公汽离开时,被告方两人仍未离开鉴定中心。
四、采用没有通过法院质证的鉴定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被告医院提交的住院病历中有两处有争议无法通过法院质证:
1、 医生提交的“入院记录”和“住院病人(或家属)知情谈话记录”中在入院诊断中删除引发心衰的主要病因慢阻肺,替换为不会引发心衰的慢支肺气肿,患者签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一指印,而护士提交的病历中患者签名为签字,投诉人认为受害人为大学退休教师会签字,被告医生伪造了这两页病历,一审法官认为投诉人提交的三份病历有明确的慢阻肺检查报告和诊断结果,原被告双方对受害人的慢阻肺病情无异议、为保证病历的完整性把该两页病历放进鉴定材料中。
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材料”中只选取了被告这两页有争议的入院诊断,未采纳投诉人提交病历中的慢阻肺诊断,在“分析说明”第一条认定受害人主要病因是慢支肺气肿(不会导致心衰),而不是能导致心衰的慢阻肺。
2、被告医生主观病历3月7日7:00部分,在描述受害人心衰发作,做心电图确诊、注射急救药后,添加“心电监护结果正常”等内容。在申请司法鉴定质证材料时,投诉人指出当天受害人心衰发作注射急救药后,无任何诊疗措施就赶受害人出院,没有做心电监测,客观病历中长期医嘱、护理单显示心电监护从2月19日停止后未恢复,临时医嘱上3月7日的记载只有心电图和急救药处方,没有心电监护,收费明细单记载心电监护共进行48小时,和长期医嘱以及护理记录上的2月17日至2月19日心电监护时间长度的吻合,而且该心电监护被告无法出示结果,这种无医嘱无结果无收费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事后添加;当班急救医生张妍婷为心电图技师,无执业医师资格,作为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写的主观病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一审法官认为既然客观病历内容明确无争议,鉴定人会综合考虑为由把该页主观病历放进鉴定材料中。
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材料”中只选取了主观病历,对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理单,收费单等客观病历没有采纳,对当班医生没有医师资格未提及,对不办理出院手续导致受害人无法到其他医保医院住院没有提及也无鉴定意见,以主观病历中有“3月7日7:00心电监护结果正常”为由,认定受害人心衰发作当天就具备出院指征。
五、把投诉人提交的三份病历拼接成两份病历
检案过程资料错误:1、在《一、基本情况.鉴定材料》中“2、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两次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住院号:,)”2、《三、检案过程资料摘要》“宜昌市中心医院第二次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号:)死亡记录。。。”,3、整个鉴定意见书没有出现慢阻肺的诊断。
受害人2012年和2013年两次在宜昌中心医院通过肺功能测试被确诊为慢阻肺,住院号分别为:和 ,宜昌第一人民医院在抢救期间通过16次血气分析确诊受害人患有慢阻肺,死亡记录是日由宜昌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号:)出具的,该院的四个死亡诊断因有慢阻肺诊断也未被提及。司法意见书出现这种明显的错误,投诉人认为其提交的三份住院病历被鉴定人进行了挖补、拼接等修改,由三份病历拼接成两份病历,以掩盖被告医生在病历中删除慢阻肺病情的事实.
六、故意做虚假鉴定;
1、无使用抗生素指征的结论和受害人的病情不符合
受害人在宜昌中心医院两次住院时的血液检查结果均正常,该院根据受害人慢阻肺的诊断结果和咳嗽咳痰、气促、下肢水肿等临床表现确定为慢阻肺急性期(感染期),治疗中使用抗生素,好转出院。在宜昌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的前三天有多次吸痰记录,使用抗生素,心肺功能好转。被告病历记载受害人住院期间咳嗽咳痰,气促、下肢水肿等临床表现,没有使用抗生素,3月4日停药,3月7日心衰复发,注射急救药后无任何诊疗措施当天出院,3月10日心衰再次发作并最终死亡。《分析说明》第3、4条中“未行抗感染治疗,临床治疗有效”,“无抗生素使用指征”与受害人实际病情不符。
在重庆见面会上,投诉人提出宜昌中心医院血检指标正常而诊断为慢阻肺急性期即感染期的血检报告,鉴定人谭元芝向医患双方解释:老年慢阻肺患者对血检指标不敏感,临床不仅要看血常规结果,还应参考临床表现来确定患者是否感染。
根据《慢阻肺诊疗指南》、《内科学》中《慢阻肺》部分,慢阻肺患者发生咳嗽咳痰,下肢水肿等临床表现时,应诊断为慢阻肺急性期(感染期),采用抗生素消炎,以免患者并发心衰,导致死亡。
鉴定人故意忽视患者心衰反复发作的实际病情,无依据的认定受害人病情好转,因此鉴定人认定的“无使用抗生素指征”为虚假鉴定。
2、心衰急性发作当天就具备出院指征没有诊断依据
受害人入院时心电图显示快速型房颤,诊断为心衰发作,下病重通知书。出院时心电图为快速型房颤,注射心衰急救药。心脏病患者发病当天就具备出院条件违背任何诊疗规范,鉴定人依据的心电监护结果,客观病历证明不存在,而且心电监护除用于记录死亡时间外,临床一般用于监测病情变化趋势,不用于日常诊断。
鉴定人以虚有的心电监护结果为鉴定依据是虚假鉴定。
3、对死亡诊断中的四个病因故意不明确死亡病因。
宜昌一医院3月18日出具的死亡诊断载明死者死亡的四个病因,原被告双方无异议。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2条认定其中“冠心病”诊断依据不足,无确切的危险因素,否定了宜昌一医院死亡诊断中第2第3两个诊断,第1个诊断是由心脏骤停引起的,事实上证明了死者死亡的病因是死亡诊断中的第4个:慢阻肺急性期 肺源性心脏病。
鉴定人故意不认定死亡病因为慢阻肺急性期 肺源性心脏病,掩盖被告疏忽慢阻肺抗感染治疗的过错。
4、故意把受害人的死因推给自身疾病的发展结果
受害人2012年和2013年在宜昌中心医院因慢阻肺急性期住院时,由于进行了抗感染治疗,心脏彩超显示心脏左室功能正常,无心衰,2014年在被告医院住院时因未抗感染导致心衰反复发作,并最终死亡,应以此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
鉴定人虽认定受害人死亡原因为心衰,但心衰只是临床结果,对导致心衰的主要病因故意不认定。在检案资料中对宜昌中心医院的心脏彩超检查结果不采纳,把受害人的死因推给心衰等自身疾病的发展,对心衰未好转就赶病人出院的事实视而不见,帮助被告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做虚假鉴定。
七、对投诉人通过法院提交的书面质询书不回复
投诉人在日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于日向法院提交书面质询书,按法官要求修改后于日再次通过法院提交书面质询书,至今无回复,导致法官无法判决。
综上,由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谭元芝、彭帮万、胡淑辉违反鉴定相关法规,个人收费接案,多收费,依据虚假鉴定材料,做虚假鉴定,导致法官无法判决,投诉人请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鉴定人的错误行为调查处理,撤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 [2014]司鉴字第29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该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并退回多收的鉴定费,如该中心不重新鉴定做退案处理,应退回全部鉴定费用并赔偿投诉人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此致
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投诉人:赵毅
附件:附件:
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 [2014]司鉴字第29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鉴定收费手写收据和发票;
3、宜昌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32469,含出院记录,入院记录、住院病人(或家属)知情谈话记录、护士提交的患者签名,入、出院时的心电图、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收费明细、3月7日7:00和11:00主观病历)
4、宜昌中心医院病历两份(住院号和 ,含出院记录、血常规、心脏彩超、肺功能测试结果。)
5、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含出院记录,证明心衰的血检报告,证明为慢阻肺的血气分析报告)
请受理部门提供邮箱地址,以便投诉人提交相应附件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你好!我局已在日将你的投诉转到渝北区司法局调查处理,相关通知请注意查收,若你有新的诉求请与渝北区司法局联系。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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