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要回户籍地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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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规范有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5年北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段积分入学办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积分入学的总体要求
  1. 2015年始我区将全面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段积分入学办法,所有申请在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参加积分制管理;
  2. 通过查验,符合积分入学资格条件的才能申请办理积分;
  3. 资格查验及积分结束后,我区将根据各街道(乡镇)当年可提供的学位余额数划定积分入学分数线,达到分数线者方可申请就读,未达到分数线者,其子女不能在我区学校就读。
  二、申请积分入学的对象及条件
  (一) 申请积分入学对象
  2015年秋季要求在北仑区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含在我区小学就读六年级拟升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以下简称新生)。
  原则上不接收义务教育段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外的其他年级插班生。
  (二) 申请积分入学资格条件
  申请人申请积分入学应具备如下五项资格条件:①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②在北仑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截至日,已办理居住证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按规定办理,无中断)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③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④在北仑有合法稳定住所(有房产证、有效的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⑤在北仑合法稳定就业(截至日,与北仑区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在北仑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
  三、申请积分入学须提供的查验材料和证明材料
  (一)积分入学的查验材料
  1.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并经当地街道(乡镇)审核盖章的无监护人证明;
  2. 申请人在北仑现居住地已取得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
  3.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北仑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员查验盖章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北仑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或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申请人提请查验前十天内出具的《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 申请人有效的居住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租房的,须提供《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非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证》;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5. 申请人与北仑区域内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在北仑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在现居住地领取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总部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在北仑区注册的,需提供组织机构在册证明(个人或者其工作单位到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该机构是否在册证明)。
  (二)积分入学的证明材料
  根据《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积分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
  四、积分入学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 积分入学申请时间。新生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为日~4月30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办理。
  (二) 积分入学申请程序。
  1.资格确认。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籍贯地户口簿等基础材料、查验材料和积分入学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内设立的积分专窗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初审符合的领取《北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入学资格审验表》(以下统一简称“《资格审验表》”),接受窗口查验,各街道(乡镇)综合各职能部门对五项资格条件的查验意见,在《资格审验表》上签署是否符合查验条件的结论意见;
  2. 申请积分。符合查验条件的,领取并填写《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积分入学申请表》(以下统一简称“《积分申请表》”),申请办理积分;
  3.领取积分分数单。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到各街道(乡镇)积分专窗领取积分分数单。
  (三)申请就学
  1.积分情况公示。积分结束后,在北仑之窗网站上进行积分公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各街道(乡镇)积分专窗提出复核;
  2. 积分分数线公布。公示结束后,根据各街道(乡镇)可提供的学位余额数,分街道(乡镇)划定积分分数线,通过北仑教科网和北仑之窗向社会公布;
  3、提出就学申请。达到积分分数线者根据招生公告的具体时间及注意事项,凭积分分数单到现居住地附近学校提出就学申请,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所学校,不得多处报名。
  五、注意事项
  1. 实施积分入学办法后,因为学位余额数不足,达不到所在街道(乡镇)积分分数线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将无法在我区学校就读,请各位申请人结合自身实际,同时做好回户籍地就学的准备;
  2. 请各位申请人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早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作假者,一律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
  对本公告有疑问的,请与各街道(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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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规定
  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流动人口参与北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北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仑区义务教育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公告》等文件,结合北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北仑区,已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北仑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符合北仑区计生政策,有相对固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或工商经营户,由其本人申请,经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经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准,纳入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区政府统筹,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类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激励引导、总量调控、统筹兼顾、分类管理、街道(镇)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口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纳入北仑区积分范围,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其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入读义务段学校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并经当地街道(镇)审核盖章的子女无监护人证明;
  (二)申请人目前在北仑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养老保险缴纳月以正常按月缴费为准,补缴无效)。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段学校待遇的,原则上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 纳入北仑区积分范围,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并符合《北仑区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条 纳入北仑区积分范围,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仑区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北仑区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申请人本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北仑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社会保险,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含3年)的(养老保险缴纳月以正常按月缴费为准,补缴无效)。
  第十条 流动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段学校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口迁入北仑区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公租房视当年区政府有无资源,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
  第十一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口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积分分数以流动人口持有的各类证书、证件、证明进行累计,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申请积分入学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为本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积分入住和积分入户的起始日和截止日分别为本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第十三条 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时,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仑委办〔2013〕99号)同时废止。
  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基本分、个人素质、工作情况、居住情况、计划生育、计划免疫、登记管理7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慈善公益、投资纳税、参政议政6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从事被淘汰行业、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违法犯罪、违规经营和违章搭建5项内容。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300分)
  (一)基本分(25分)=居住年限(20分)+年龄(5分)
  1.居住年限(20分)得分标准: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满1年开始计分,每满1月为0.2分,最高分限20分。
  2.年龄(5分)得分标准:20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二)个人素质积分(85分)=文化程度(25分)+专业职业资格及特殊行业从业证书(60分)
  1.文化程度(25分)得分标准:高中(中技、中职)为5分;大专为10分;本科及以上为15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为25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专业职业资格及特殊行业从业证书(60分)=专业职业资格证书(30分)+特殊行业从业证书(30分)
  (1)专业职业资格证书(30分)得分标准:职业资格五级10分;技术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15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20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二级25分;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职业资格一级30分。以上得分按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2)特殊行业从业证书(30分)得分标准:特种作业(电工、焊工、高处作业)操作证10分;特种设备(叉车、起重机械&司操、指挥&、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证10分;A1、A2机动车驾驶证10分。以上得分可累加计分。
  (三)工作情况(100分)=社会保险(30分)+住房公积金(15分)+现任职务及年限(55分)
  1.社会保险(30分)得分标准:在北仑区内参加社会保险,每满1月为0.3分,最高分限30分。
  2.住房公积金(15分)得分标准:按规定在北仑区开立住房公积金活跃账户(即审核时账户仍在缴费的账户)为3分;在北仑区活跃账户并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每缴纳1个月为0.1分,最高分限12分。
  3.现任职务及年限(55分)=现任职务(35分)+现任职务年限(20分)
  (1)现任职务(35分)得分标准:担任北仑区区定“龙腾”工程企业、“鸿鹄计划”企业、其他规上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21”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及服务业限上企业分厂下属车间班组长5分,企业总公司各部所属科室长、分厂下属车间主任、分公司下属科长15分,企业总公司各部所属部长、分厂厂长、分公司总经理25分,企业高级管理层35分。
  (2)现任职务年限(20分)得分标准:担任现任职务每满1年为2分,最高分限20分。
  (四)居住情况(40分)
  1.居住环境(25分)得分标准:按规定与房东签订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为5分;租住房屋已办理《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北仑区非商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证明》的为20分;租住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并能提供租房协议的为25分。
  2.房产情况(40分)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仑区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为40分。
  (五)计划生育(35分)=婚育证明(15分)+避孕节育及孕环情监测(20分)
  1.婚育证明(15分)得分标准:本人或配偶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怀孕对象须同时持有《生育证》,到达北仑区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为15分。
  2.避孕节育及孕环情监测(20分)得分标准:按照政策本人或配偶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等为5分;本人或配偶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环情检查2次以上,为15分。
  (六)计划免疫(10分)得分标准: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并办理《预防接种证》的,为5分;为子女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国家标准全程参加计划免疫的,为10分。
  (七)登记管理(5分)得分标准: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主动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为5分。
  二、附加分
  (一)急需人才加分标准:属于北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加40分。
  (二)专利创新加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发明专利者加3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个以上,每个加10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者4个以上,每个加5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三)表彰奖励
  1.个人获奖得分标准:获得街道(镇)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分;获得区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0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80分。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1)所获奖项需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所属部门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2)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在北仑区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奖项可累计积分。
  2.见义勇为得分标准:获得“见义勇为”四等奖的加10分;获得“见义勇为”三等奖的加20分;获得“见义勇为”二等奖的加30分;获得“见义勇为”一等奖的加50分;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80分。协助公安机关参与打击“两抢一盗”违法犯罪人员被区综治办奖励的加2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按最高级别称号计分;多次“见义勇为”行为,可累计积分。
  (四)慈善公益
  1.志愿(义工)服务加分标准:近3年内,在北仑区区委组织部、志愿者协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城管局五家官方机构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10小时加1分,最高30分。
  2.无偿捐献加分标准:本人及配偶在北仑区参与无偿献血(全血、血小板)5分;积分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仑区捐献人体器官(角膜、遗体)15分;本人及配偶在北仑区捐献造血干细胞30分。
  (五)投资纳税
  1.个人所得税加分标准:在北仑区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加1分,最高15分。
  2.其他税费加分标准:在北仑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及基金,每满1万元加1分,最高30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六)参政议政加分标准:当选北仑区街道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加10分;当选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20分;当选市级的加30分;当选省级的加50分;当选国家级的加100分。
  三、扣减分
  (一)淘汰落后产能扣分标准:从事被淘汰落后产能行业的扣10分。
  (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扣分标准:近5年内在北仑区有信用不良记录的扣10分。
  (三)违法犯罪扣分标准: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50分,最高分限150分;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0分,最高分限300分。
  (四)违规经营扣分标准:在北仑区因无证无照等原因违规经营,被市场监督、城管、卫生、计生、交通等部门处罚的,第1次处罚扣10分;第2次处罚扣30分;第3次处罚扣100分。
  (五)违章搭建扣分标准:在北仑区域内违章搭建任何建筑屋或屋棚的,存在违法出租行为的,被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处罚的,或仍未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改正的,第1次处罚扣10分;第2次处罚扣30分;第3次处罚扣100分。
  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区人大办: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核查。
  区政协办: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的核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的核查;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的情况证明的核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调研每年度义务段学校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读的指标数、流动人口迁入北仑区户籍的指标数;负责对担任北仑区区定“龙腾”工程企业、“鸿鹄计划”企业、其他规上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21”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及服务业限上企业车间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公安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核查;A1、A2机动车驾驶证的核查;《北仑区非商品房屋居住登记证》的核查;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核查。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作业(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从业资格的核查。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叉车、起重机械&司操、指挥&、压力容器)从业资格的核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婚育证明、计生管理情况的核查和计生“一票否决”事项的核查。
  区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献血证、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捐赠人体器官荣誉证书的核查;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的情况证明的核查;负责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非法行医)被处罚的核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北仑区商品房屋居住租赁备案证》的核查;房产证的核查;受过因违章搭建被处罚的核查。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区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区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过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被处罚的核查。
  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北仑(开发区)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地税纳税情况的核查。
  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的情况证明的核查负责;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或违章搭建被处罚的核查。
  团区委: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的情况证明的核查。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进行核查。
  区综治办:负责对“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和协助参与打击“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奖励的核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被处罚的核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信用不良记录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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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委托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街道(镇)的分支结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以及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专门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积分专窗”),负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四条 流动人口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应按本人需求和规定填写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积分制管理,并按《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住年限。应提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四)专业职业资格及特殊行业从业证书。
  专业职业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资格(含五级技工、四级技工、三级技工、二级技工、一级技工),应提供经国家或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由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在国家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关证明。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应提供浙江省内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其证书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叉车、起重机械(司操、指挥)、压力容器),应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其证书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北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相关证明。
  A1、A2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供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其驾驶证由宁波市车管所颁发,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相关证明。
  (五)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七)现任职务及年限。应提供聘用单位的职务任命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居住环境。应提供与房东签订的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租住房屋办理的《北仑区商品房屋居住租赁备案证》或《北仑区非商品房屋居住登记证》;租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应提供租房协议。
  (九)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婚育证明。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怀孕对象须同时提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避孕节育及孕环情监测。应提供计生部门提供的上环、结扎、孕环情检查记录证明。
  (十二)免疫计划。应提供子女的《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登记管理。应提供公安部门未满16周岁子女登记记录证明。
  (十四)急需人才。应提供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证明。
  (十五)专利创新。应提供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十六)表彰奖励。个人奖励应提供国家、省(部)、市、区、街道(镇)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见义勇为应提供区综治办出具的“见义勇为”、协助参与打击“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线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慈善公益。应提供官方指定机构(区委组织部、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城市管理局、区慈善总会)组织出具的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捐赠人体器官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投资纳税。应提供北仑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九)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收到积分证明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审,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系统。
  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在资料初审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初审后录入的有效资料,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查,对核查后有异议的,及时告知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可通过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系统查询有关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口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公安分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或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流动人口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住、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口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户籍迁入北仑区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可申请所在街道(镇)义务教育段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就读,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各街道(镇)本地户籍义务教育段地段生报名情况确定学位余额,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教育局拟定当年义务教育段入学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子女符合北仑区义务教育段入学资格的流动人口,按《北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公告》要求准备五项资格查验材料及积分证明材料,初审合格后,凭《资格查验单》,按《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出申请,并于10个工作日后领取积分分数单,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复审。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于当年5月初分街道(镇)在北仑之窗上对积分最终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将积分情况提交区教育局,各街道(镇)根据公布的义务教育段入学指标数和积分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
  (四)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条 符合申请属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同下)的公租房条件的流动人口,本人可申请承租,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区政府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和流动人口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提供给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租用。公租房视当年区政府有无资源,确定当年是否实施积分制管理,并进行申请承租。
  (二)符合《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需承租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可于上一年9月至当年4月底前,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出申请,并按照《北仑区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转送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照《北仑区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名单提交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排名,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于7月底前将排名结果提交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五)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审核、排名结果在北仑区流动人口信息网、北仑区住房保障网及流动人口常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可供流动人口租赁的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指标数和积分排名情况,批准流动人口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示。
  (六)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户籍迁入北仑区条件的流动人口,本人可申请享受将户籍迁入北仑区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各街道(镇)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北仑区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公安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街道(镇)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符合《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北仑区的,可于当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出申请。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于7月底前分街道(镇)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区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公安分局,并将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口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四)积分排名在申请地街道(镇)入户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口,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3年内到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程序由公安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将户籍迁入北仑区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可以随迁,具体办法由公安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登记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受理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3个月的间断视为连续期。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口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接到流动人口对所得分值提出的意见或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区人大办: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核查。
  区政协办: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的核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的核查;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的情况证明的核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调研每年度义务段学校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读的指标数、流动人口迁入北仑区户籍的指标数;负责对担任北仑区区定“龙腾”工程企业、“鸿鹄计划”企业、其他规上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21”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及服务业限上企业车间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公安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核查;A1、A2机动车驾驶证的核查;《北仑区非商品房屋居住登记证》的核查;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核查。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作业(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从业资格的核查。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叉车、起重机械(司操、指挥)、压力容器)从业资格的核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婚育证明、计生管理情况的核查和计生“一票否决”事项的核查。
  区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献血证、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捐赠人体器官荣誉证书的核查;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的情况证明的核查;负责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非法行医)被处罚的核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北仑区商品房屋居住租赁备案证》的核查;房产证的核查;受过因违章搭建被处罚的核查。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使用权证的核查。
  区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区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过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被处罚的核查。
  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北仑(开发区)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地税纳税情况的核查。
  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的情况证明的核查;负责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或违章搭建被处罚的核查。
  团区委: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出具参加志愿(义工)服务的情况证明的核查。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进行核查。
  区综治办:负责对“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和协助参与打击“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因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被处罚的核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信用不良记录的核查。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提请区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北仑区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原《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仑政办〔201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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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一: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及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咨询电话
  新碶街道:新碶街道新建路2号(街道办事处旁)(积分) (审验)
  小港街道:小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振港路55号)(积分) (审验)
  大碶街道:大碶街道人民北路2号(文化宫东侧)(积分) (审验)
  柴桥街道:柴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事处内)(积分) (审验)
  霞浦街道:霞浦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水斗路8号)(积分) (审验)
  戚家山街道:戚家山街道东海路16号(办事处内)(积分) (审验)
  白峰镇:白峰镇龙口路43号(镇政府内)(积分) (审验)
  春晓镇:春晓镇政府内B101办证大厅(积分) (审验)
  梅山乡:梅山乡便民服务中心(卫生院对面)(积分) (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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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二:积分入学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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