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无作为和乱做为不给土地确权政策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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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复议决定书]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20生产队不服桂平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案
[日期:]&&来源:市法制办&& 作者:复议科&& 阅读: 次
贵港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贵政复决[2008]31号
申请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20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绥强,队长。
被申请人:桂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麦承标,市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超健,村主任。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9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陆世敏,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0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泽楷,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1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振平,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2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杰伟,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3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桂联,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4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钦培,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5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振坚,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6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福君,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7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声锐,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8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东桂,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19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健钦,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21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泽琴,队长。
第三人: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第22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黄超炎,队长。
上列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浔政决字[2007]19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9号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19号决定,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称,一、19号决定认定与其查明的事实互相矛盾。(一)19号决定查明:火石塘原属农田,“四固定”时属南乔村第20队所有和耕种。在没有查明火石塘农田的所有权没有依法变更的事实和依据情况下,19号决定却又认定和决定“争议的火石塘属麻垌镇南乔村农民集体所有”与自己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显然是自相矛盾。(二)19号决定查明:“水库建成后??????受益的13个生产队每年平均分担火石塘的60亩农田和筑水库后第20队耕种的60.76亩农田应交纳的公粮。一直交纳至国家取消农业税为止。”以上事实证明:修筑火石塘水库用去申请人60多亩农田,虽然建成水库,但没有任何部门处理水库使用的农田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问题,更没有处理如何赔偿、安置等问题。只是在此情况下,受益的13个生产队分担了火石塘60亩农田和筑成水库后申请人耕种的60.76亩水田交纳的公购粮任务,即国家对“火石塘”60亩农田一直征收农业税(供购粮)。在火石塘土地事实上被水库水侵不能产粮的情况下,就由受益的13个生产队一直代申请人交纳供购粮。可见,国家一直视“火石塘”用去的60亩土地是农田。也就是几十年来“火石塘”水库土地的所有权仍然不发生变更,土地权属仍属申请人所有。二、该19号决定违背政策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政策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以“四固定”的定论为准。“四固定”定论是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称《条例》)》规定为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19号决定已查明火石塘农田属申请人所有的“四固定”时已确权的农田。在土地所有权没有依法变更的情况下,却认定“属麻垌镇南乔村农民所有。”明显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三、19号决定适用法律不当。适用原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当。此条规章在于确认乡(镇)或农村已修建完成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属于修建的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此条所指的道路、水利设施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应当有合法性。修筑火石塘水库所使用的60多亩土地不是南乔村农民集体所有,而是属申请人所有。原南乔大队在没有合法取得火石塘水库用地所有权的合法手续之前就建成了水库,显然,使用60多亩农田建成的火石塘水库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原南乔大队所有,不具备合法性。因而,19号决定适用此条作为法律依据是张冠李戴。而且适用此条就直接造成申请人无故丧失“四固定”时期已确权的土地所有权。把一个小集体的利益用在大集体分享,实属显失公平。因而适用此条规章显属不当。四、19号决定故意违背事实,错误做出决定,实属制造当事人矛盾激化的麻烦者。申请人的集体土地无故丧失,得不到半点补偿,相反国家每年每亩的补偿也得不到,变成损失加损失更惨,法律的公正何在。综上所述,19号决定查明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决定。其错误在于19号决定并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修建火石塘水库后丧失“四固定”确权归申请人所有的火石塘土地所有权归南乔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证据。请上级政府本着有错必纠,依法行政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19号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19号决定已查明“四固定”时,火石塘属于南乔村20队所有。1965―1967年建成火石塘小(二)型水库,供南乔村第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队的农田用水,事实清楚。二、19号决定适用法律适当。上述事实符合原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籍第26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民集体土地。”的事实,故19号决定“争议的火石塘小(二)型水库属南乔村农民集体所有。”是适当的、有法律依据的。三、作出19号决定的程序合法。本案已先经火石塘所在地的麻垌镇政府调解,达不成协议,然后由桂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19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请上级政府予以维持。
第三人经通知参加行政复议,但均未提出书面意见及提交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火石塘”水库座落于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的白竹垌,属小(二)型水库,面积约60亩。其四至为:东至鱼花岭,以岭脚为界;南至大笨塘城(以塘城为界)、谷扒岭(以岭脚为界)、狮子冲岭脚、坝手;西至肚齐山岭、寨角岭(均以岭脚为界);北至寨门冲道路底为界。“火石塘”原属农田,“四固定”时属申请人所有和耕种。1965―1967年10月经上级批准,南乔大队在上述申请人的土地上建设总库容为16.13万m³的小(二)型水库。水库建成后,由南乔大队统一管理,用来灌溉南乔村下村片第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队共13个生产队的农田,受益的上述13个生产队每年平均分担“火石塘”约60亩农田和筑水库后申请人耕种的60.76亩农田应交纳的公粮,直至国家取消农业税时止。2006年6月8日申请人以“火石塘”水库是用其队水田修筑而成,麻垌镇南乔村民委员会长期占用其水田为由,提出权属主张,引起纠纷。2007年4月27日,麻垌镇南乔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确认“火石塘”所有权归其所有的申请。2007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上述的19号决定。
本复议机关认为,“火石塘”原属农田,“四固定”时属申请人所有和耕种。“火石塘”水库建成后,受益的13个生产队以每年平均分担“火石塘”约60亩农田和申请人耕种的60.76亩农田应交纳的公粮作为在申请人水田上建水库的补偿,据此可认定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土地有偿使用的关系, “火石塘”水库占用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仍为申请人所有。当作为占用土地补偿项目的公粮被取消时,水库的受益人应通过另外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否则将变成对申请人土地的无偿使用,这明显有违当时双方的约定和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也显失公平。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将“火石塘”水库确归麻垌镇南乔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决定时,没有一并解决水库的受益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19号决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明显不当。此外,19号决定的作出适用依据错误。19号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该条共有四款,其中的第三款是关于向法院起诉的时限规定,而本案是资源确权纠纷,对资源确权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应先申请复议,故该款不宜适用于本案。该条的一、二款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方式及分级调处的规定,而根据桂平市麻垌镇南乔村民委员会在处理阶段的申请及19号决定的主文,本案的性质应是水事纠纷,因此19号决定适用该条的一、二款也是错误的。19号决定适用的另一依据是原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第22条,该条是关于确定道路、水利设施用地权属的规定,而不是确定水利设施本身权属的规定,而水利设施用地权属并不等同于水利设施本身权属。19号决定是确认“火石塘”水库本身的权属,故适用该条也是错误的。因此,19号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5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桂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浔政决字[2007]19号处理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桂平市人民政府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该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3587674
土地乡政府不确权我怎么告他行政不作为?需要什么手续?是信访件还是还是乡政府处理意见书?乡政府不给处理意见书怎么办?我怎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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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11月19日 21:41叫河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顺利慢作为”甚至“不作为”问题?
简述:对此,相信不少公众都有着笔者相似的疑问,那就是对于这起事件,相关部门迟迟不予回应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因距离事发时间太长,调查起来难度确实太大?还是上述三家单位存 对此,相信不少公众都有着笔者相似的疑问,那就是对于这起事件,相关部门迟迟不予回应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因距离事发时间太长,调查起来难度确实太大?还是上述三家单位存在相互推诿或是&慢作为&甚至&不作为&问题?
  还有就是在此事件迟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这样一种情况下,瓦店镇政府主抓食品卫生的副镇长王政何以还当着记者的面劝冯家人不要到处投诉,到处反映,影响瓦店镇政府形象?我们不难想像,冯家人对于这起食物中毒事件久拖不办本就有着不满情绪,如果在当时情况下,这位副镇长能对她们给予恰当的心理劝慰,而不是说出什么&又没造成严重后果,不要到处投诉,到处反映,影响瓦店镇政府形象。&这样淡漠又雷人的话,那么结果或许就会完全不一样了。估计很多人都会像笔者一样对此产生一连串的诘问:群众生命与政府形象孰轻孰重?一家7口集体中毒不算严重,那怎样才算严重?难道非要中毒死亡才算?该副镇长平日里是如何抓食品卫生的?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究竟被其置于何处?其对其分管的其它工作又是怎样一种工作态度?叫河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顺利
  近期,叫河镇通过部门包村、村三委包组、组长包户的三级联动机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又对各村下派指导员,对土地确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截至目前,该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顺利,15个村的现有人口、承包地块位置、四至边界和面积全部统计完成,并建档立卡,现已进入公示期,本周摸底调查工作将全部结束。(叫河镇 姬娅娴)
  笔者认为,与其说冯家人到处投诉和反映影响瓦店镇政府形象,不如说此副镇长口中的&雷语& 对瓦店镇政府形象的影响更甚。近年来,官员&雷语&频现,诸如&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警察不打人,养他们干嘛?&......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叫河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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