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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中小学教师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去哪了?
虾米面粉 发表于 &19:59:26『标签:&->&』
&&& 相关帖文:&&&&&&&&&&&&&   关于南县中小学教师一部分未发的工资  一、 关于教师按专业技术岗位职级确定绩效工资标准问题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二)政策依据  1、在实施新的津补贴之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就下发了《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号文件。其中岗位工资实施的第一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意见,在实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完成岗位设置和聘任后,中小学教师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2、益阳市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国人部发(2008)19号和湘人发(号文件精神,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南县政府自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以来,一直是套靠公务员行管人员职级实施的。这严重地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违反了省地即湘人发(号、湘人发(号、益人发(2007)60号文件精神,我们要求南县政府:1、必须立即纠正错误;2、要求从2014年元月起对教师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职级标准补发被扣除的绩效工资;3、要求追查渎职者的责任。  二、 关于政府欠教师绩效工资的问题  (一) 法律依据:  1、《教师法》第二十五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政策依据:  益阳市人事局、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教育局、益人发(2007)60号文件指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事实:  2009年,我县教师实施绩效工资来,在全市是最低水平,再加上在执行中政府搞双重标准,2009年公务员人均12000元每年,教师人均10000元每年。2010年公务员人均13000元每年,教师人均12000元每年,两年共欠教师绩效工资3000元。  童副县长在日与教师对话时已承认了这个数字。政府在教师与公务员之间搞双重标准,这种做法完全违背党的政策,有悖于法律法规。当今,习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其意义实在深远,我们要求政府必须马上兑现,人均3000元。  三、 关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活补贴费的问题  (一) 法律依据  1、《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政策依据:  1、益阳市人事局、财政局先后下发了益人发(1993)13号、益人发(1993)43号文件,从1993年起,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费70元。根据湘人发(1997)43号、益人发(1997)7号、益人发(1997)16号、湘办发(1997)2号、益办发(1997)27号文件,从1997年起每人每月又增加生活补贴150元,合计人均200元每月。  2、为了让这项补贴落实到位,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再次下发湘人发(号文件――关于贯彻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1997)4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了此次生活补贴对象、标准及所需要经费的来源,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主要由单位包干经费中调剂解决,省财政厅酌情给予一定这补助,补助比例是:按原核定的金额预算管理单位为50%,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为25%,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自筹解决。此项补贴,南县公务员已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而教师则分文未发,我们要求政府补发国家下拨的50%,人均13560多元。  四、关于07年、08年新的津补贴问题  (一)法律依据  1、《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2、《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政策依据  1、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国人部发(2008)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各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即若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结合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条: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各地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时,要充分估计对义务教育教师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考虑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问题,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直机关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湘政函(号文件,共作出了六点要求:  A 同意实施办法,规定了实施时间,日起执行。  B 确定了第一步津贴补贴标准,年人均不高于15000元一年。  C 离退休人员补贴比例标准,离休为不高于85%,退休人员不高于78%。  D 强调了市直机关单位与所在城市区机关单位人员原则上实行相同的津贴补贴标准。  E 提出了你市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定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及时促额发放,在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时,确定从事九年义务教育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对于这个问题,我市公务员,包括离退休公务员都已按时得到发放。唯独益阳市,当然也包括南县教师在内未按时按政策得到津补贴。在日教师代表与县委书记座谈会上,县委书记已明确表态:“07年、08年的津补贴在2015年内补发到位。我们要求按照本地公务员的标准及时补发到位。  五、关于十三个月奖励工资的问题  (一) 法律依据:  《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 政策依据  湖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关于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1、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事业发展等情况,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 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2、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3、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教育局、益人发(2007)60号文件规定:中小学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 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定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自从实施绩效工资以来,南县公务员年年都发了一个月奖励工资,而对教师没有把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中,所以我们要求政府对教师必须把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中去,并时行补发,从2001年起至2014年止,人均15800元。  五、 关于福利分房及房改补贴的问题  (一)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二十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二) 政策依据:  1、 益市房改办(2000)25号,关于住房货币分配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补贴发放对象和范围  凡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参加集资房的无房职工或虽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控制面积的职工,购买了公有住房职务职称提升了的职工,均可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2、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益政发(1999)7号文件规定:  凡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或虽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尚未达到控制面积的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在福利分房和房改补贴,历年来南县的公务员、教育局领导及下属部分联校干部都得到了享受,唯独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95%以上的教师都没有得到享受,且无房改补贴。我们要求对离退休教师足额补发房改提租补贴,人均28000多元。  六、 关于扣除教师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扣除教师养老保险费既违纪又违法。  1、 违纪: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以认定中小学教师在在征缴范围之例。  2、 违法:  A、《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后,应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而不是养老待遇,《老师法》尚未废止之前,强行让中小学教师参加征缴养老保险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B、《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文件中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所以,综上法律法规,我们南县自2014年10月以前,逐年扣除教师养老保险费是违 法的,我们要求县人社局出示扣除老师养老保险费的国家指示,省级文件,公布前些年上交的财政补贴的分额,足额返还已被扣除的养老保险金。  八、 关于医疗门诊的问题  政策依据  1、 根据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湘发(2011)9号和湘政办函(2012)78号以及益纪(2012)31号文件精神,按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标准缴存。  2、 国人发(2008)37号文件规定,个人门诊费补助由上年度全年总工资的3.4%逐步提高到7.4%。  3、 益阳市资阳区在2015年现已由原来的3.4%提高到了7.4%,我们要求南县政府比照周边县、区标准,逐步予以提高。  九、 关于大病救助的问题  根据湖南省老年人优待政策,湘办(2009)67号文件规定: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所以扣除退休教师大病求助费违纪是其一;其二,根据医保精神及大病救助的规定,在职人员承担标准为1/3,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2/3,也就是说,在职人员个人承担每人每年40元,而我们南县则将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的2/3全部划归于个人支付,这是严重地违规。我们要求按照周边县、市、区的标准人均40-60元扣除,且必须公开使用情况。  十、 教师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问题  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的问题先后下发了两个通知,第一个通知是: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其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均按此文件执行。第二个通知: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其中又明确规定了,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执行的时间及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划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然而,在执行这项政策时,南县政府对公务员享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为上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而教师没有享受这种待遇,甚至比不上企业单位的职工,企业人员死亡计发24个月,而教师只有20个月,并且只是基本工资。我们认为此种做法完全违背了《教师法》,有悖于民发(2007)64号,民发(号文件精神,我们请求县委、县政府继续向上级反映,要求教师与公务员必须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关于退休教师节日慰问的问题  尊老爱幼,敬老尊贤,这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对待老年人国家有政策,根据湘发(2011)9号和湘政办函(2012)78号文件规定:“节日补助、春节可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包括离退休人员),端午节和中秋节可按每人每节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包括离退休人员)、九九重阳节对离退休人员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所以,我们要求政府象桃江县、沅江市一样,对已离退休的教师每年进行几次节日慰问,人均1000元。  十二、关于离退休教师成立老年协会及对离退休教师进行健康检查的问题。  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教师进行休养。  所以,离退休教师在教育局工会的领导下,要求各中心学校成立教师年协会,让已离退休的老同志开展各种有意义的老年活动;同时要求教育局对离退休教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查。  南县中小学教师代表  日  南县部分教师代表联系电话:  欧学文――&&& 周长江――  宋国栋――&&& 胡绍兵――
网友46:教师伤不起第1楼不必算帐,看南县教育的今天就知道了!教师们也还算有点智商的知识分子,不是猪!南县教师的工资水平比周边地区的都要低,但教师们是弱势群体啊,社会上没有谁会支持教师!教师只能靠消极怠工来麻醉自己,领导们,看还有几个有责任心的教师在用心工作?教师们伤不起啊!南县的教育伤不起!&15:59:46这是第1 - 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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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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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一年一月八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敬老、养老、助老教育。
  第七条 农历九月九日为本省老人节。
  第八条 赡养人必须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赡养人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而解除。
  赡养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老年人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赡养人必须给老年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物品,按期给付赡养费。
  老年人患病就医需要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的,赡养人必须及时提供。
  第十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必须承担护理的责任;本人护理有困难的,应当请人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赡养人应当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对老年人居住的房屋,赡养人应当履行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申请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的过户等手续时,应当出示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夫妻分开居住。
  第十四条 赡养人之间就赡养义务有争议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签订赡养协议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
  第十五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强行索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毁坏老年人的合法财产。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十六条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扶养能力,属城市居民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高于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属农村居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实施供养制度,有条件的应当集中在敬老院供养,不能集中供养的应当落实到户供养,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城市可以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立老年病医院,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门诊和老年家庭病床,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兴办非营利性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服务、福利设施。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和离、退休老年人较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福利设施,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服务产业。
  兴办老年服务、福利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并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二十条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组织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提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向本村(居)民委员会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老年人优待证》。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七十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第(一)、(二)项规定的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诊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游览;
  (四)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除前款规定外,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降低享受优惠待遇的年龄。
  第二十三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被侵害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您现在的位置:&&
南县老年公寓组织春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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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底,春意盎然,鸟语花香。南县福利院(老年公寓)开展&关爱老人,从我做起&春游活动,组织入院老人前往郊外,一起享受春日美景。
  游览队伍早上出发,沿着运河经太阳山路、高速入口和兴盛路至沱江大堤一线,观赏着金灿灿的油菜花、翠绿的柳条,一路上尽是欢声笑语,老人们相互交谈,共同回忆美好的昨天。绚烂的自然景色,温暖的春日阳光,映衬着老人们的笑脸,构成了别样的风景。84岁的胡晓霞奶奶情不自禁的高歌:&浏阳河哟!弯过了几道弯,几十里水路到湘江!江边有个什么县哪&&&一路上,福利院工作人员陪伴老年朋友唱唱跳跳,而且当起了&兼职&热心导游,为老人介绍景点,跑前跑后帮忙拍照。
  为确保此次踏青活动安全,南县老年公寓成立了工作组、医务组、保障组为出游老人保驾护航,特别还安排了工作人员为老人摄影。类似户外活动让老年朋友开拓视野,享受自然景色,丰富文化生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责任编辑:李 浩
审  稿:李 辉
签  发:何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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