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新区第一人民医院外出技能培训补贴和以农就业补贴政策,没有上班的人人员,要哪些资料。

镇原县城乡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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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城乡就业服务局 2014年就业创业及劳务输转工作总结
来源:李辉长春市工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5〕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对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裁员、少裁员措施的,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的最高补贴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1/2。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推进创业教育。鼓励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纳入学分管理。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各高校要建立专门创业服务机构,为学生创业提供管理和服务。鼓励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上给予倾斜。
  (六)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放松注册资本登记管制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行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注册登记,并推动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个窗口申报材料、一次办结营业执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七)发展众创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费提供专门场所。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用于初期开办费用。到2016年,全市众创空间超过100个。
  (八)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九)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以设立天使投资和创投基金等多种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为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或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大学生领取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1∶3的比例,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对外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十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区县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围绕促进城镇化建设和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六)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对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达到55周岁、女达到45周岁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十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结合新一轮就业政策调整完善,加大农民工就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群体就业。健全完善城乡统筹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农民工工资防拖欠联动体系、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十八)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二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对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用于支持其综合服务场所、就业创业活动监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信息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支出费用,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给予支持。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进网上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资源,建立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统一领导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形成“一园、两核、多点位”的产业布局,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两个产业核心区域,打造多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加快构建链条清晰、多层发展的产业体系。加快搭建促进产业发展的统一开放的信息化平台、灵活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支撑有力的人才引育平台和影响广泛的宣传推介平台。实施更加开放的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和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45周岁以下的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发“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转向过程管理。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调查,每年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对参加目录范围内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按照市场紧缺程度和等级给予培训补贴,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开展培训。对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至10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鉴定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给予企业和职工各50%的培训津贴;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等无收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在职业院校普遍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视同技能培训,可直接申报技能鉴定。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直接进行中级职业资格鉴定;高职院校学生可直接进行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形成制度性安排,每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共同下发全市竞赛工作计划。对竞赛优胜选手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以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竞赛承办单位按照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5万元标准给予竞赛经费补贴。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以“职业培训包”模式开发新的创业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和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发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作为国家师资培训基地的作用,强化创业师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二十五)明确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大学生就业创业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其中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六)健全协调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和创业工作。
  (二十七)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八)保障资金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各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九)健全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信息来源:天津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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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县级人民政府)
2.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突出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优先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提速壮大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构建起完备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瞄准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以重大支撑项目为龙头,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农工委、县级人民政府)
3.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档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4.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扩大就业。利用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主动做好交通、产业、人才、市场等对接,强化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金融、科技、文化、信息、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妇联、市农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5.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减少提交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全面推开“三证合一”、“一照三号”改革,年内实现“一照一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县级人民政府)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省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削减投资领域前置审批,编制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和受理单制度、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7.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实行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将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物业费和水电费补贴。积极争取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对我市和驻唐省属高校向众创空间孵化基地购买的创业服务,按照实际付费的一定比例申请补助资金。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同级创业扶持资金可给予适当支持。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劳动者创办的社会组织,在具备注册登记的条件下可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县级人民政府)
9.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对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可从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50%贴息,其中应由省级承担的贴息资金,由各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分担比例从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积极筹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做好放贷工作,努力争取省级奖补资金用于补充当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适合“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以及符合个人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力度。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科技支行、社区银行等新型分支机构,为科技企业和居民创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P2P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等机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加快筹建唐山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省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利用好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对本地创办且具有代表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孵化模式争取资金支持。市级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用于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多元化筹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建立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的新型运行模式,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省文件另行制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监分局、唐山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范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协会、学会、商会收费,坚决整治“红顶中介”问题。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降费工作试点和降费工作评估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及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探索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较高比例的股权或分红奖励方式,提高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科研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人才选拔评价指标体系,给予相应政策配套支持。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实施人才项目中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有针对性地为小型微型企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上,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政策扶持,提供各项便利服务。采取自建、联建或租建等方式,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力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在企业打造一批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服务企业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制,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4.深入实施创业引领和就业促进计划。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有效采取网上服务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15.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县、乡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县级人民政府)
16.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补贴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将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与留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适当提高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内地人员,凭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可比照国内(内地)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统筹推进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7.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8.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稳定发展集中性就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保障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政策的落实。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创造便利条件。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支持举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当地政府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大力发展“企业+残疾人户”、“合作社+基地+残疾人户”等业态模式,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县级人民政府)
19.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认真总结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组织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春风行动”,重点针对京津用工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结合本地特色经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各县(市)区要重点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见习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工委、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县级人民政府)
20.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教育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贷款,为其创办的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省内承训机构中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毕业后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
五、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专项就业帮扶
21.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2.落实和完善援企稳岗政策。落实“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督促企业在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稳定职工队伍。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稳定就业岗位。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优化样本结构,强化数据分析和成果运用。探索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调控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县级人民政府)
23.开展专项就业帮扶活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拟定产业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等规划措施时,要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等单位,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对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扶持。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失业人员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融资贷款、开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用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县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24.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健全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基层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强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据和系统省级集中,逐步实现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职业介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扩大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
25.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范围、强化功能,优化准入环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交流与合作,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经营性服务产业化的分类协调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定期开展“诚信服务机构”评选活动,着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26.落实失业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7.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分析。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准确反映分行业、分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失业人员情况。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完善劳动力调查方案,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加强数据评估,重点关注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失业状况。加强经济新常态下就业形势、稳增长调结构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就业影响的研究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县级人民政府)
七、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28.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加强职业培训监管,有效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及创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教育培训,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农民,以及从事粮食、畜牧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和青年农场主,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数据库。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提高建筑职工整体素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工委、市农牧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开展新型学徒制和手工业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结合各地家庭手工业发展状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手工业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手工业项目培训课时及质量标准,加强培训监管与考核,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劳动者“居家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0.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落实河北省技能雏鹰培育计划,加强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支持高技能人才创业园区建设,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落实省技师培训管理办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求,定期发布全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名录。采取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对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新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取得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相应培训证书的,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推动
31.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形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其开展的就业创业工作给予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级人民政府)
32.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级人民政府)
33.抓好政策措施宣传落实。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形成具体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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