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扶贫开发局和国家扶贫办网站一样吗

朔州市阳光农廉网
右玉县扶贫办教育扶贫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0
右玉县扶贫开发局
2013年教育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扶贫办晋开发办【2013】105号“关于做好2013年教育扶贫农村贫困大学生、高中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扶贫工作,完成教育扶贫全年目标任务,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一)贫困大学生
2013年参加普通高考并被录取的第一批本科A类、B类文科、理科,第二批本科A类、B类文科、理科农村贫困大学生。重点从“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识别出的扶贫户和扶贫低保户中选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暂不扶持。
(二)贫困高中生
2013年参加普通中考并考入本县高中(右玉一中,不包括职业中学)的农村贫困高中生。重点从“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识别出的扶贫户和扶贫低保户中选择。
二、资助对象的原则及程序
(一)认定原则
本人申请、特困优先;实事求是、标准合理;规范运作、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社会监督。
(二)认定程序
1、向社会公布指标任务。2013年我县教育扶贫资助名额为农村贫困大学生40名,农村贫困高中生84名。
2、成立认定机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我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县一中配合,共同组成贫困学生认定机构。机构负责人由局长贺仲担任,组成人员由分管副局长秦国璧、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副职组成。贫困高中生认定机构增加县一中副校长、教务主任。
3、(1)贫困大学生认定程序
首先由农村贫困大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或在山西省招生考试网经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信息考生查询系统查询打印的录取通知单、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本人贫困资助申请书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如不是“两项制度”识别出的扶贫户和扶贫低保户子女,需要出示其他相关贫困证明。我局对农村贫困大学生所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由认定机构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家庭进行实地考察,认定结束后,由农村贫困大学生填写《山西省教育扶贫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金申报审批表》,以及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同时将拟资助农村贫困大学生按照其家庭经济贫困程度,顺序编制花名册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审核,同时上报省扶贫办。
最后,在省扶贫办将《2013年山西省教育扶贫农村贫困大学生资助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我局组织发放资助金。
(2)、贫困高中生认定程序
我局将2013年高中生资助名额向右玉县一中公布,由县一中将具体分配名额和资助标准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由县一中出台贫困农村高中生具体认定办法及措施。具体如下:首先由贫困农村高一新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接到申请后,通过认定机构,对学生在原初中学校的各方面表现以及家庭情况作详细了解认定。认定合格后,由农村贫困高中生填写《山西省教育扶贫农村贫困生助学金申报审批表》,到户籍所在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其次,我局按照认定原则,评议、审核本地区农村贫困高中生,将资助农村贫困高中生名单在县一中公示,并将名单报市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然后由市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上报省扶贫办。最后,在省扶贫办将《2013年山西省教育扶贫农村贫困高中生资助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我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一中,由县一中组织发放。
三、资助标准与资助金发放办法
(一)农村贫困大学生
1、资助标准
农村贫困大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学费5000元。
2、资助金的发放
按照省扶贫办审定的《2013年山西教育扶贫农村大学生资助名单》,我局将资助金统一打入受资助学生提供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由于资金发放时,可能有部分学生已经去学校上学,所以统一由受资助贫困大学生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在《2013年山西省教育扶贫农村贫困大学生资助金发放表》签字。
(二)贫困高中生
1、资助标准
农村贫困高中生,每人每年资助800元,连续资助三年。
2、资助金的发放
(1)按照省扶贫办审定的《2013年山西教育扶贫农村高中生资助名单》,我局将资金全部打入县一中账户,由县一中负责发放,我局负责协调监督,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本人手中,由本人在《2013年山西省教育扶贫农村贫困高中生资助金发放表》签字。
(2)2011年、2012年确定的受资助贫困高中生资助金发放,继续依照晋开发办【2011】87号、晋开发办【2012】145号文件要求进行。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教育扶贫工作的管理
右玉县扶贫开发局全面领导全县的教育工作工作,各乡镇、教育局、县一中、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部门要重视农村贫困大学生、高中生的认定工作,确保相关资料显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保资料报送及时、准确。
(二)严肃教育扶贫资金管理
农村贫困大学生、高中生的教育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资助金及时全额发放到学生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加强农村贫困大学生、高中生的动态管理
要加强受助生的动态管理,对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违规、违纪,因病休学、因故退学等行为的,我局将及时调整并报市扶贫办,经市扶贫办批准后上报省扶贫办备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同时追究县一中责任。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在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工作时,要求学生提供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不定期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村贫困学生,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新民网移动客户端
您现在的位置: >
山西省全国社会扶贫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事迹摘要
  编者按
  扶贫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10月17日,在全国社会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我省6个集体和8名个人获此殊荣。本报特刊登他们的先进事迹,并借此机会,呼吁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投身扶贫开发事业,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各尽一份力量。
  先进个人
  毕生心血献扶贫
  柳本星:垣曲县扶贫办原主任在担任垣曲县扶贫办主任的15年间,积极争取资金上亿元,高标准、高质量地组织实施。近年来,主要实施完成了22个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完成了4000余户1.5万余口人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以两轮共6万亩核桃片区扶贫开发项目带动全县发展核桃18万亩,把垣曲打造成了“全省优质核桃示范县”;培训转移农村闲散劳动力7000余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9000多人次。他时常利用节假日,下乡走访贫困群众,全县的100多个贫困村,他几乎走了个遍。他从来没有因为私事耽误工作,就算在他入院治疗期间,仍打电话争取项目和资金,发短信安排工作。
  退而不休为乡亲
  张吉珍:偏关县发展与改革局干部 2008年底退休后,他牵头组建60个设施蔬菜种植户参加的偏关县中意日光温室专业合作社,组织20名有文化基础、热爱农科事业、有种植设施蔬菜经验的农民技术骨干参加的服务团队,走出偏关,依托PG型日光节能温室的设计建造与栽培管理专利技术,在周边16个县、市、区开展设施蔬菜水果等配套技术服务,服务规模9000亩,年产蔬菜6000万公斤,就地安置5000名农民就业,年增收超亿元。实施各级各类科技项目68个,培养2个科技示范乡,30个科技示范村,2100个科技示范户,推广新品种60多个,建立4个农科技术示范园区,摸索总结出农科技术推广经验,使一大批先进适用农科技术得到普及推广。
  关爱奉献成习惯
  郭振江:临汾市扶贫协会秘书长在7年义务奉献的扶贫中,他让关爱成为一种习惯,让奉献成为一道风景。把做奉献和需要帮助的人连接起来,这就是他的信念和愿望。2007年他筹措6.7万元购置数字电影放映机到山区、街道,按照“科技扶贫、文化下乡”活动精神,为农民、市民义务放映,2008年他两次驾车到四川灾区,参与抢险救护和后期援建,放映抗震救灾的新闻,鼓舞灾民安定生活。2013年又发起了“一帮一助学”活动,很多帮扶对象都成了他们的志愿者,以不同的方式参加活动。他还经常到临汾红丝带小学、敬老院、失独家庭等放电影、一起做游戏、谈心,提高社会群体对“艾滋病儿童”的关注,关注老年生活。乐做公益报社会
  张子玉: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他为扶贫及各类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投入3亿多元。2013年他积极投身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建设,通过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科学种养加示范引领,在康家岭等村成功探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产业扶贫模式,当年该村农业收入80万元,较往年净增63万元,人均年纯收入达5000元。2004年他急政府所急,创办了泰化学校,10年共有2万名农民工子女在此就读;2006年设立张子玉助学基金,9年共资助252名贫困大学生圆了大学梦。他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在抗震救灾、扶危济困中捐助善款200万元。20年来,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立足本职搞服务
  任素萍:省委干部下乡办公室干部 2010年以来,在省委下乡办主要从事定点扶贫相关工作,先后到30多个贫困县的130多支工作队的住村点,检查指导帮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4年间,汇编校对各种材料达30多万字;参加完成了《干部下乡工作通讯》35期70多万字的组稿审稿等工作;编发127期干部下乡住村简报。在 《中国扶贫》《山西农经》等期刊杂志社发表调研报告。组织完成了山西省社会扶贫创新案例征集选送工作,2篇入选全国100个具有代表性、创新性和推广价值案例。参加山西省世行贷款办公室工作期间,完成了1亿美元工程项目的资料审查、提款申请等工作。
  百姓冷暖凝笔端
  赵建军:山西日报农村部记者 10多年来,他一直奋战在新闻采编的第一线,承担扶贫开发报道已7年有余,累计发表作品300多篇。他采写的《连片贫困区“困”在哪》《易地搬迁需跨三大障碍》《五根手指咋成一个拳头——山西片区扶贫开发试点县探访》等报道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为组织“贫困山区记者行”活动,他走遍了全省58个贫困县,爬山涉水,进村入户,采写稿件30多篇;为给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他主动作为、加班加点,3个月在山西日报头条位置刊发稿件9篇,引起广泛关注。7年间,缘于对扶贫报道的担当,他始终保持一份关注贫困的热情,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还有一双勤快的手,把的点滴变化收入眼中,落入笔端。
  募集善款办实事
  李维德:太原市名誉会长他带领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募集资金400余万元;鼓励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合作组织有机联姻,多元化、品牌化发展“种、养、加”,实现多赢共富;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上下大功夫,着力打造“亮点工程”,促使所扶持的12个合作社进入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帮助建立希望小学6所,扶持1591名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与“美国树华教育基金会”合作,使32名“双特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高考录取率达81.25%;出资扶持各类20个,累计借款2762万元,受益社员1422人,帮扶贫困户2433个,引领、带动8721人实现脱贫。
  带领农民奔小康
  刘军:右玉县图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1996年,他筹建右玉县图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近20年的艰苦创业,建成目前华北规模最大的真空冷冻干燥脱水蔬菜生产线10条、建成出口蔬菜原料生产基地3500亩。近20年来,他坚持“以科技引领企业,以企业带动基地,以基地推动产业”的发展战略,努力营造“市场牵龙头,龙头连基地,基地带农户”的龙型生产经营体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调动农民种植积极性,公司每年可以带动5000户、近1万贫困农民,增加收入3000多万元,同时还安置当地贫困人口500余人就业,为右玉县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先进集体
  领导包村保增收
  省总工会队 2010年,省总工会队进驻岢岚县宋家沟乡。4年多来,以领导包村增收为手段,围绕产业扶贫、农民增收目标,从大棚设施、道路水利、薄膜补贴、技术培训、育苗温室等方面,扶持全乡发展蔬菜大棚260多座;通过购买羔羊、扶贫到户、滚动发展的模式,助力养羊脱贫。今年投入70余万元买羊,惠及6村58户困难群众,同时投资建成标准化肉羊舍饲育肥小区,帮助做强养羊产业;扩建乡中心小学,新增教室420平方米,操场850平方米。2013年,省总工会主要领导包扶的明家沟村人均收入达到7200元,增长2030元,比2012年增加七成,比元增长一倍多。
  真心帮扶促发展
  省妇女联合会队近年来,省妇联队努力发挥项目实施的基础性作用,为五台县高洪口乡争取灾害治理等项目,2011年以来共落实资金1200余万元;成立省妇联科技扶贫专家指导服务站,特聘省农科院等专家为百姓实地讲解核桃种植、牛羊养殖和手工刺绣技术,共组织各类培训15次,培训510人次。坚持将籽粒苋种植项目作为主抓手,多次召开科技扶贫暨籽粒苋种植项目推进会,建立了省妇联、山西农业大学、省农科院、当地政府、企业五方联席会议制度。当前,高洪口乡全乡籽粒苋种植面积已达3500亩,占耕地总数的50%。常态化开展捐资助学工作,2011年以来捐赠图书等物资总价值达60万元,资助学生150余名。全乡人均年收入由2011年的1376元增长到2013年的2298元,增长了67%。
  牵线搭桥解难点
  山西省老区建设促进会促进会是以帮助贫困老区加快脱贫致富为宗旨的公益性社团,成立20多年来,坚持收集、整理、编辑革命史料,维修、保护革命遗址的同时,深入调查研究,就加快老区脱贫致富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许多报告得到党委政府重视,意见建议被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坚持牵线搭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区扶贫开发。据统计,全省老促会系统为老区引进资金29.68亿元,募集资金18.94亿元,改造、新建各类学校2418座,资助贫困学生15.07万名,组织捐赠各类图书1.43亿元、96.71万册;建立联系点200多个,帮助联系点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2013年联系点农民人均增收1000多元。
  心系穷困做慈善
  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振东公司自成立伊始,始终秉承“与民同富、与家同兴、与国同强”的价值观,每年拿出企业利润的10%用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设立了独具振东特色的慈善事业模式。多年来,爱心善款累计投入资金超亿元,受助人数上万人次。公司专门成立了“扶贫济困委员会”,并确定了“公益日”“扶贫济困日”,针对贫困学子累计捐资7000多万元,帮助7700余名学子;“冬助日”针对孤寡、伤残人士,累计捐赠5581万元;“敬老日”针对家乡60岁以上老人,累计发放价值1092万元的生活必需品。设立慈善基金。“敬孝金”针对公司长期不能陪伴父母的员工,累计发放资金1000余万元;“仁爱天使基金”针对全国特困患者,已救助4500余人,累计发放资金2000余万元。振东中药材公司采用“公司+政府+经济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长期零利润帮扶2万余农户。
  争当扶贫排头兵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国有综合能源大集团,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的号召,从企业转型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勇挑服务“三农”回报社会的责任,积极开展农业。通过“一县一模式”的帮扶思路,培育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理念,培养农民技术带头人,促使农民收入增加,脱贫致富。2013年以来,同煤集团在天镇、阳高、浑源、宁武、神池、保德6个县,实施了6个符合当地农业特色的。目前6个县的项目都在稳步推进之中,6个项目建成后,可辐射、带动11个乡,63个村脱贫致富,提供近万个就业岗位,培训农民万人以上,直接带动1000余户困难户,间接带动4000余户困难户,农民年收入可增加近万元。
  走村入户促增收
  晋中市委干部下乡领导组办公室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突出产业扶贫为重点,以提升干部素质为抓手,坚持“系统包乡,单位包村,队员住村,一把手负总责、交总账”的运行机制,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到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得到帮扶地区干部群众的充分肯定和上级领导的多次表彰,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5年来,动员组织市县两级1864个农村工作队共为驻村无偿投入资金10.54亿元,扶持项目3692个,组织各类培训50.52万人次,新增耕地11.71万亩,解决11.07万人的吃水问题,新修公路9278公里等,使贫困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20%以上。
新民网茶馆由新民网出品微信号:newteahouse无节操、有道理最麻辣,最有趣的时事脱口秀!你今天脑补了吗?
新民网事由新民网出品微信号:xinminwangshi突发事、新鲜事、有趣事感人事、烦心事等你来爆料!扫一扫,关注有礼!
侬好上海由新民网出品微信号:helloshanghai2013吃喝玩乐、上海故事、同城活动每天热爱上海多一点加入小侬家族就对啦!
更多关于的新闻
数据加载中……
今日(18日),“The Anim...
10月17日,iPhone6及6...
上海国际减灾应急与安全博览会于10...
上海国际减灾应急与安全博览会于10...
“南瓜庄园”、 “七彩糖果屋”、“...
2014年上海印象海派文化庙会在豫...
打魂斗罗、跳房子、康乐球……201...
昨天(10月12日)全天,上海音乐...
【看4D大片,玩科技馆!】 最近,小侬给小朋友们的福利一波接一波。报名时间:5月23日—5月27日
新民网友:
评论成功,谢谢参与!
点“看微博”查看您的
评论成功,谢谢参与!当前的位置:
省扶贫办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公示
  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省清权办审核确认的《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现将事项名称和设立依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省扶贫办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依据
  (一)监督检查类(2项)
  事项名称:1、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事项名称:1-1、整村推进检查验收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34条: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37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2、《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第13条整村推进: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下而上制定整村推进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以县为平台,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集中投入,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建设公益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社区。加强整村推进后续管理,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巩固提高扶贫开发成果。贫困村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整乡推进、连片开发。
  事项名称:1-2、专项扶贫工作(搬迁、产业、试点)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1〕35号)规定:“省委、省政府定期开展《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省扶贫办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跟踪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情况”。
  事项名称:1-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五号))第42条:“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2、《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91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特别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21条“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与资金计划分配挂钩”。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八、组织领导”第48条“完善贫困监测、扶贫绩效评估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管理制度”。
  事项名称:1-4、扶贫资金项目检查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五号))第43条:“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26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事项名称:2、扶贫、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脱贫奔小康等工作的考评
  事项名称:2-1、全省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二十条规定:“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重点贫困地区党政主要领导扶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同时,把插花贫困地区党政主要领导纳入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四十条规定:“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重点贫困地区、插花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4、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1〕35号)第七十二条规定:“省扶贫办牵头组织对重点贫困地区、插花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0〕20号)。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湖北省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指标体系的通
  知》(鄂办文〔2012〕20号)
  事项名称:2-2、全省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考核
  设立依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2011﹞10号)第9部分:“组织领导。(41)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加大省县统筹、资源整合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配合。2、《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八部分:“组织领导。(40)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实行扶贫开发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并把扶贫开发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重点贫困地区要坚持以扶贫开发统揽全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扶贫开发工作,亲自协调解决扶贫开发重大问题,亲自检查督办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插花贫困地区要按照扶贫开发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市、县两级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切实做好本地区贫困群众的脱贫奔小康工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重点贫困地区、插花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扶贫开发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推进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2〕50号)第七部分:“考核表彰。(1)依据国家片区扶贫攻坚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我省片区扶贫攻坚考核办法,对全省片区扶贫攻坚工作实施目标考核。(2)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各片区县(市、区)在次年一季度前向省片区办统计报送前一年扶贫攻坚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经济发展、项目建设、重大投资以及社会发展等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并将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3)考核由省片区办会同省直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结果纳入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4)根据考核情况,对片区扶贫攻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或慢作为的给予通报批评。”4、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年)》(国开办发〔2011〕95号)第12章第1节“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部分:“建立规划目标责任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开展绩效考核。省级组织、扶贫开发和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将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
  事项名称:2-3、省直机关扶贫开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立依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2011﹞10号)第四十一条:“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配合。”2、《关于印发&扶贫开发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发〔2012〕1号)中明确对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对象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3、《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四十一条:“落实行业部门任务。各行业部门要搞好行业规划和扶贫规划的衔接,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并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完成扶贫规划中所规定的任务。”4、《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五十条:“本纲要由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并协调组织实施。”5、《关于下发2012年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部分共性目标考评内容的通知》(鄂目标办〔2012〕2号),明确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省直目标责任制考核共性内容。
  事项名称:2-4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综合考评
  设立依据: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9〕36号)第四部分第二点:“各试点县(市)围绕目标任务制定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脱贫、县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3个专项规划,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支持试点县的工作规划和方案。规划(方案)经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作为整合资源、组织实施、督办检查、考核评估的依据。”2、《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综合考评办法》(鄂试点组发〔2010〕8号)指出,“为作好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结合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三农’发展、扶贫开发的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整个《考评办法》分为考评对象、考评目的、考评原则、考评依据、考评内容、考评时限、考评方式、考评运用等内容。
  事项名称:2-5、扶贫工作督查督办
  设立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1〕35号)规定:“省委省政府定期开展《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省扶贫办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跟踪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情况”。
  (二)行政奖励类(1项)
  事项名称:1、湖北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周期5年;拟申请设立,待中央批)
  设立依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2011﹞10号)第二十七条:“每年对参与社会扶贫贡献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大扶贫格局”。第四十五条:“继续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2、《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四十六条:“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扶贫开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4、《关于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有关扶贫开发重要指(批)示精神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73号)明确要求:“全社会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扶贫事业,让团结互助、扶贫济困蔚成风气。在扶贫工作中涌现的模范人物值得表彰,他们的崇高精神和感人事迹要广泛宣传。”
  (三)专项资金类(2项)
  事项名称:1、中央专款资金(1项)
  事项名称:1-1、中央预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五号))第6条第3款:“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事项名称:2、省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1项)
  事项名称:2-1、省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五号))第6条第3款:“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情况”。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四)行政服务类(11项)
  事项名称:1、对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动态管理服务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八部分第四十三条:“建立脱贫激励机制。建立鼓励脱贫机制,制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调整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逐步减少。对提前摘掉贫困帽子的县(市),扶贫优惠政策不变,扶贫投入力度不减,对口帮扶单位不撤。”2、《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鄂办发〔2011〕35号)七十四:“建立鼓励脱贫机制,制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调整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逐步减少。对提前摘掉贫困帽子的县(市),扶贫优惠政策不变,扶贫投入力度不减,对口帮扶单位不撤。”
  事项名称:2、省重点扶持老区乡镇和插花贫困乡镇审核服务
  设立依据:1、《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9号):“第2条: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老根据地。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及重点扶持对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公布”。“第9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确定革命老区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步骤、保障措施”。2、《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在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给予重点扶持的同时,确定一批省重点老区乡镇和重点插花贫困乡镇,给予适当扶持。3、《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鄂政发[2011]61号):在重点扶持区域内,省政府继续确定扶贫开发工作县(市)和在省重点扶持老区乡(镇)和插花贫困乡(镇)。”
  事项名称:3、老区、插花贫困地区乡镇连片开发项目的初选服务
  设立依据:1、《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9号):“第4条: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区发展。2、《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18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问题。3、《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在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给予重点扶持的同时,确定一些省重点老区乡镇和插花贫困乡镇,给予适当扶持。4、《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鄂政发[2011]61号):强力推进县乡连片开发扶贫综合项目区建设。以乡(镇)为单元的连片开发,围绕培植壮大支柱产业,按照片区规模适度、建设内容集中地要求,提高资金投入集中度,探索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脱贫的新路子。通过资源整合,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放大效应;通过提高建设标准,发挥片区开发的示范效应。“十二五”时期,在省重点老区乡(镇)和重点插花贫困乡(镇),实施80至100个连片开发项目。
  事项名称:4、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建设项目县审核服务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老区建设。提升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水平,推进重点区生态综合保护。支持革命老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基地,发展红色旅游。做好中央彩票公益金等支持革命老区贫困村建设的工作”。2、《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鄂政发[2011]61号):“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以县为单元和以乡(镇)为单元的两类区域的连片开发。以县为单元的连片开发,按照探索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的新路子,探索整村推进与连片开发相结合、扶贫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新路子的要求,争取国家“县为单位、整合资源、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革命老区建设示范试点和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试点向我省倾斜,力争连片开发项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覆盖。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第五条:本项目在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提供政策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共同组织管理下,由项目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划和实施。”
  事项名称:5、扶贫统计和贫困监测服务
  设立依据: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9〕54号)“四、切实加强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第17条“认真做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中“充分发挥全省扶贫统计监测网络体系的作用,继续做好贫困户建档立卡数据库、扶贫开发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负责)”。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八、组织领导”第48条“完善贫困监测、扶贫绩效评估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管理制度”。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六、加强扶贫规划实施组织领导”第6条“做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中“贫困统计监测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事项名称:6、组织实施全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第四项“专项扶贫”中第十六条“就业促进。完善雨露计划。以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为核心,对农村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特殊补贴。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2、《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四项“专项扶贫”中第十五条“劳动力培训。整合相关资源,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就地创业培训,加强能力建设。雨露计划以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业的‘两后生’以中长期职业培训为主,其他贫困劳动力以农业实用技术、短期务工技能和创业培训为主,逐步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就业脱贫、稳定增收的能力”。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九条“稳步实施雨露计划,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雨露计划’”。4、《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三小项“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培训补贴对象,逐步提高补贴,对贫困户‘两后生’新生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实行扶贫再补贴,对贫困户青壮年劳动力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给予适当补贴。
  事项名称:7、组织实施全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第三十九条“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制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训人才的鼓励政策。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人才保障专项规定。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十一条规定“着力实施科技扶贫,为老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持”。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三十八“制定全省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和全省老区贫困地区人才规划,为扶贫开发提供人才支持”。4、《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鄂发〔2010〕)24号)第六条第十一小条“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按照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推进区域人才协调发展。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培训计划、千村书记培训工程、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等工程,提高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开发能力。扩大‘三支一扶’、‘选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每年引导1万名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到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5、《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十三条“鼓励教育、科技、卫生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第二十六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第六条第二项“制定实施全省老区贫困地区人才支持计划和‘十二五’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为推进新时期扶贫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事项名称:8、组织实施全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基层扶贫计划
  设立依据:1、《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十一条规定“做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重点贫困村党支部书记培训和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等人才培养工作,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科技与人才支持。”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三十八条“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基层计划;每年拿出一定比例职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定向招录公务员。”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事项名称:9、组织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
  设立依据:1、《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14条:“加大小额贴息贷款力度,扩大村级扶贫互助资金规模,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生产”。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中规定:积极探索小额贷款到户形式,扩大贫困村生产互助资金试点,扶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3、《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号)第5项,积极推进互助资金试点的有关要求规定:(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将互助资金试点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指派专人负责,对试点所必需的工作、培训等费用,各地根据试点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建立互助资金试点考核办法。(2)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资源,明确责任,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扶贫部门要抓好试点的组织实施、能力培训和检查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试点资金,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强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3)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建立试点工作考核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和完善有效做法,推动试点健康、有序发展。试点规模较大、有条件的省、县可依托现有资源和人员,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监管。有条件的试点村,可使用互助资金管理软件,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4)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民政、金融、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互助资金试点创造良好的环境,围绕互助社和借款农户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委’的作用,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中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协助提高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事项名称:10、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
  事项名称:10-1、扶贫龙头企业的确定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5号))第43条:“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15)产业扶贫。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大力推进旅游扶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农户增收。”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号)规定:开发指导处负责拟订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建立项目库;负责财政扶贫项目、信贷扶贫项目的立项、备案、审批和跟踪检查;负责审核外资扶贫项目;指导整村推进、产业扶贫、扶贫搬迁等重点工作的实施并组织检查验收;指导国家连片开发试点县、村级发展互助金试点工作的实施并组织检查验收。
  事项名称:10-2、实施扶贫贷款贴息工作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38条规定: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14条:“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重点扶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地区调整结构,培植特色支柱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农民稳定增收机制”。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15条要求:年,在省级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中,逐年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加大小额贷款发放力度,积极推广“政府+银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扶贫贴息小额贷款运作模式,增加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县(市),切实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发展生产筹资难的问题。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延伸网点、扩大业务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积极开办各种类型的小额贷款业务,为产业化扶贫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规定:增加扶贫贴息资金,扩大贷款规模,重点支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完善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共享机制,促进贫困农户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增加收入。
  事项名称:10-3、组织开展促进老区发展工作
  设立依据:1、《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日通过,日起施行)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确定革命老区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步骤、保障措施。2、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与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相衔接,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尊重革命老区人民意愿,体现革命老区特色,其规划内容应当涵盖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支柱和特色产业培育、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建设等方面。3、革命老区发展规划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编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4、《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条 全面做好农村扶贫工作,并将国务院确定的农村扶贫重点县(市、区)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重点县(市、区)、乡(镇)、村列为农村扶贫重点范围。
  贫困标准和农村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
  事项名称:10-4、组织开展全省行业扶贫工作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四条:“坚持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2、《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四十一条:“各行业部门要搞好行业规划和扶贫规划的衔接,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并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完成扶贫规划中所规定的任务。”3、《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四十九条:“省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业扶贫开发规划,完成相关扶贫开发建设任务。”4、《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五十条:“本纲要由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并协调组织实施。”
  事项名称:10-5、组织开展全省社会扶贫工作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四条:“坚持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2、《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二十七条:“组织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侨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联县、带乡、驻村的定点帮扶活动。”3、《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军队组织严密、突击力强和人才、科技、装备等优势,把地方扶贫开发工作所需和部队所能结合起来,实现军地优势互补,进一步推动和加强驻军及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4、《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二十九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互惠互利、共建共赢的机制,组织和动员各类企业到重点贫困村兴建基地、联办企业,带动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五条:“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6、《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鄂发﹝2011﹞23号)第五十条:“本纲要由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并协调组织实施。”
  事项名称:10-6、组织实施全省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开发干部培训规划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第三十一条“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方式,创新机制,拓宽渠道,加强国际反贫困领域交流”;第三十九条“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第四十三条“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十一条“做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重点贫困村党支部书记培训和‘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等人才培养工作,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科技与人才支持。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三十八条“制定全省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和全省老区贫困地区人才规划,为扶贫开发提供人才支持”。4、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第六条第十一小条“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培训计划、千村书记培训工程、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等工程,提高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开发能力。”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第六条第二项“制定实施全省老区贫困地区人才支持计划和‘十二五’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为推进新时期扶贫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事项名称:10-7、组织开展全省农村贫困儿童减贫与综合发展工作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八、政策保障”(四十)“重点群体”中“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2、《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三、对象范围”(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中“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三、基本任务与奋斗目标”(二)“奋斗目标”中“贫困的代际传递得到有效遏制”。
  事项名称:10-8、组织开展外资扶贫工作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七、国际合作”(三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中“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方式,创新机制,拓宽渠道,加强国际反贫困领域交流。借鉴国际社会减贫理论和实践,开展减贫项目合作,共享减贫经验,共同促进减贫事业发展”。2.《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日)“第二章、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第十四条“鼓励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参与农村扶贫”。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五、主要支持政策措施”(三)“动员社会扶贫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中“争取国际社会和组织对我省扶贫开发的关注和支持,加强国际扶贫交流与合作”。
  事项名称:10-9、组织开展扶贫金融合作与交流工作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八、政策保障”(三十五)“金融服务”中“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2.《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日)“第二章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中第十五条“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于农村扶贫”。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七、政策保障”(三十四)“金融政策”中“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服务力度”。
  事项名称:10-10、全省扶贫开发绩效评价工作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九、组织领导”(四十四)“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考评”;(四十六)“加强扶贫统计与贫困监测中”“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与发布工作。”2.《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八、组织领导”(四十八)“加强扶贫绩效评估”中“完善贫困监测、扶贫绩效评估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事项名称:11、整村推进重点贫困村选定与调整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第18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12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确定贫困村规模,制定整村推进规划,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分期分批扶持贫困人口比重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生产生活条件差、产业发展滞后的贫困村实现整体脱贫。各级各部门要以整村推进为平台,明确各自职责,实施水、电、路、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工程,做到整村推进规划到哪里,相关资金和项目安排落实到哪里,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保障制度衔接到哪里,共同完成整村推进建设任务。加强整村推进后续管理,巩固提高整村推进成果。贫困村相对集中的地方,实行整乡推进”。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7条:“把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分步实施,集中力量,综合扶持,实现贫困人口、贫困村整体脱贫。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主要途径和重点内容”的第7条:“按照‘收缩战线、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提高实效’的要求,实施新一轮整村推进。‘十二五’期间,继续集中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整合其他资金,加大投入,全省每年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300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进一步增强扶贫开发的针对性,按照先难后易的原则,把最贫困的村优先纳入整村推进范围。整村推进要围绕产业开发、提高能力、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社会事业、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等重点内容制定规划,精心实施,推进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整体脱贫。省定重点老区乡(镇)和重点插花贫困乡(镇),每年各选择一个贫困村,参照整村推进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五)其他权力类(3项)
  事项名称:1、对全省扶贫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贫困影响评估
  事项名称:1-1、扶贫纲要、扶贫规划中期评估
  设立依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第三十二条中“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要进行贫困影响评估”。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1〕35号)第二部分(三)“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纲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省扶贫办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跟踪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情况,形成年度扶贫开发报告,开展《纲要》中期评估,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扶贫开发工作落实情况。”
  事项名称:1-2、全省片区扶贫攻坚重大政策和项目贫困影响评估
  设立依据:1、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年)》第十一章“政策支持”第七节“重大政策和项目贫困影响评估”部分:“率先在武陵山片区启动重大政策和项目贫困影响的评估工作。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前,要将其对贫困群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专门评估。实施过程中,要对贫困影响进行跟踪监测。贫困影响评估由国家或省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鼓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积极参与贫困影响评估。”2、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年)》第十一章“政策支持”第七节“重大政策和项目贫困影响评估”部分:“启动重大政策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贫困影响评估。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前,要将其对贫困群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专门评估。实施过程中,要对贫困影响进行跟踪监测。鼓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积极参与贫困影响评估。”
  事项名称:1-3、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五年规划目标达标综合评估
  设立依据:1、《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指导意见》(鄂办文﹝2009﹞36号)第二部分:“试点县(市)三年发展取得明显变化,五年建设成为我省脱贫奔小康示范县、山区新农村建设先进县,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2、《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指导意见》(鄂办文﹝2009﹞36号)第四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负责规划制定、政策研究、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工作。试点工作及项目实施以县(市)为主,省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实行试点县(市)工作联系点制度,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分别联系7个试点县(市)工作,安排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部分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定点支持试点县(市)建设。试点县所在市(州)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组织市(州)直属部门、单位结对帮扶试点县的乡村。”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建设总体规划(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0号)第五部分(三):“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指导意见》(鄂办文2009〕36号),结合各自的职能,制定行业支持规划,采取强有力措施,对试点县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建设总体规划(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0号)第五部分(八):“省内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落实定点支持试点县(市)建设措施。”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建设总体规划(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0号)第五部分(九):“将脱贫奔小康工作纳入试点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内容,建立脱贫奔小康试点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完成任务好、建设效果佳的县市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的县市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事项名称:2、实施扶贫搬迁工作
  设立依据:1、《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十三条:“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逐步提高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标准,努力改善贫困人口生存与发展条件。把扶贫搬迁与危房户改造、库区移民、生态移民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小城镇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解决扶贫移民的就业和增收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第十条:“制定扶贫搬迁规划,启动新一轮扶贫搬迁,每年扶贫搬迁1万户、4万人。各地要明确搬迁对象,落实搬迁资金,创新安置模式,切实解决好搬迁户住房、耕地、林地、子女入学、户口迁移、饮水、用电、医疗、计划生育等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贫困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主要支持政策措施”中“完善专项扶贫政策,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的第四条:“大力实施扶贫搬迁,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生存发展条件。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扶贫搬迁,努力改善贫困人口生存与发展条件。‘十二五’期间,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扶贫搬迁任务,并将补助对象户主姓名、搬迁前后所在地村组及身份证号码在编制与互联网上公示。将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生态移民等项目结合起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安置模式,完善配套设施和生产条件,确保贫困户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事项名称:3、扶贫试点项目批复
  事项名称:3-1、科技扶贫、互助金试点项目批复
  设立依据:1、《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33条: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第34条: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35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44条: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筛选、立项、申报、审核、备案工作,要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制度,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项目库中选择,严禁随意调整扶贫项目。3、《国务院扶贫办科技扶贫综合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原则规定:技术覆盖面广、辐射力强,对贫困农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推广前景。项目申请单位及资质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科技单位、相关部门、有涉农经验的企业均可申报,鼓励在贫困地区有产业基础的龙头企业申报。各级扶贫办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2)资质要求。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两年以上涉农经验;2、在相关产业有区域领先的成熟技术,并具有较强的技术依托;3、拥有保证自己产品销售的市场;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
  事项名称:3-2、国家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县批复
  设立依据: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第四项“专项扶贫”中第十六条“就业促进。完善雨露计划。以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为核心,对农村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特殊补贴。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2、《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的通知》(鄂发〔2011〕23号)第四项“专项扶贫”中第十五条“劳动力培训。整合相关资源,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就地创业培训,加强能力建设。雨露计划以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业的‘两后生’以中长期职业培训为主,其他贫困劳动力以农业实用技术、短期务工技能和创业培训为主,逐步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就业脱贫、稳定增收的能力”。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1〕61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三小项“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培训补贴对象,逐步提高补贴,对贫困户‘两后生’新生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实行扶贫再补贴,对贫困户青壮年劳动力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给予适当补贴。5、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0〕66号)“改革雨露计划实施方式,通过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教育与培训进行补助,引导和鼓励贫困家庭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后,继续接受高、中等职业教育和一年以上技能培训,以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新生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增强其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能力。”6、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1〕37号)“2011年试点县为100个,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完成‘两项制度’衔接建档立卡工作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选择。按照重点县自愿申报、省级审核推荐、中央评审确定的步骤产生。”7、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年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2〕89号)“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省扶贫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试点的县进行审核和选择,根据中央确定的试点县数量和试点资金规模,统筹考虑选择规模合适的试点县。”
  二、省扶贫办通有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依据
  (一)行政服务类(1项)
  事项名称:1、扶贫政务信息公开
  设立依据:1、《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规定: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2、《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做好记录。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二)其他权力类(3项)
  事项名称:1、地方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
  事项名称:1-1、修订《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
  设立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第47条“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事项名称:1-2、代省委、省政府起草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等
  设立依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第45条“加强扶贫研究和宣传工作。切实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2、《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第46条“加强扶贫调研宣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提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
  事项名称:1-3、代省委、省政府起草支持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指导意见等
  设立依据: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小组的通知》(鄂办文〔2012〕3号)规定:湖北省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我省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号)规定:开发指导处负责拟订扶贫开发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建立项目库;负责财政扶贫项目、信贷扶贫项目的立项、备案、审批和跟踪检查;负责审核外资扶贫项目;指导整村推进、产业扶贫、扶贫搬迁等重点工作的实施并组织检查验收;指导国家连片开发试点县、村级发展互助金试点工作的实施并组织检查验收。
  事项名称:2、发展规划的拟定、执行及评估
  事项名称:2-1、扶贫开发纲要拟定、执行及评估
  设立依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第45条“加强扶贫研究和宣传工作。切实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
  2、《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规划。
  事项名称:2-2、扶贫开发规划拟定、执行及评估
  设立依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第45条“加强扶贫研究和宣传工作。切实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
  2、《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规划。
  事项名称:2-3、全省片区扶贫规划编制
  设立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小组的通知》(鄂办文〔2012〕3号)规定:湖北省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我省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
  事项名称:2-4、全省片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
  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年)》批复中提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有关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2、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年)》第12章“组织实施”第3节“监测评估”:“建立连片特困地区规划监测信息系统,开展规划实施监测。监测结果用作规划中期调整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在规划实施期满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终期评估。”3、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片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3〕61号):“省级层面,由各省扶贫办和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省片区市(地、州、盟)、县(旗、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共同参与本级监测和评估工作。”
  三、公示时间及联系电话
  (一)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自日至日。
  (二)公示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以上公示内容,如有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及时与我办联系。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健&&陈晓明
  联系电话:027-238249
  &电子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东省扶贫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