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庆路征用开荒地有土地赔偿费吗相关费用和房屋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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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庆与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3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庆。委托代理人孙丹,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沙,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超,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庆、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星城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周坤和审判员刘完玲、熊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徐庆(买受人)与国中星城公司(出卖人)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徐庆购买由国中星城公司开发的位于雨花区曲塘路579号“吉联小区”(推广名称“红墅湾”)项目中的第56栋104号房,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334.92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7408.36元,总金额元。买受人信息载明“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安徽工业大学42栋102号”。合同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内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五条“保修责任”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合同第十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载明: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365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365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出卖人按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再另行约定合理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时间。合同落款处徐庆、国中星城公司双方均签名(章)确认,国中星城公司落款时间为日,徐庆落款时间为日。日,徐庆向国中星城公司缴纳购房款2481207元,当月12日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元,日缴纳物业管理费5626.2元(日至日)。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房屋各项费用徐庆已全部缴纳。日,徐庆向国中星城公司EMS邮寄送达《入伙通知书》,邮寄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伍城正光河路60号天工大厦中博鸿城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当月26日,国中星城公司在潇湘晨报刊登《交房公告》,公告内载明具体交房楼栋号含徐庆购买56号栋,交房时间为日,交房地点为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579号红墅湾会所。公告第三条“注意事项”载明:请您在通知的交房时间内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如逾期办理,我公司则视您自动接受该房屋。另查明,涉案工程(长沙国中星城吉联英伦小镇住宅一期56#栋)于日竣工验收,勘察单位(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设计单位(上海尧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华北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国中星城公司)均于当天认定验收合格并在该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内加盖公章。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长规函(号《关于暂停办理国中星城住宅小区吉联英伦小镇项目(住宅一期)部分业主房屋所有权证的函》,载明: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曲塘路以北、白沙湾路以西开发建设的国中星城住宅小区吉联英伦小镇项目(住宅一期),其中17栋103葛永星等16户业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擅自进行露台封闭等违章搭建,目前暂未拆除或未整改到位,导致项目迟迟不能验收而影响其他业主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涉案房屋于日办理产权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徐庆,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徐庆提交日,日、12月6日《房屋交付验收表》三份,拟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树木枯死、烟道渗水、水管漏水、墙角渗水等质量问题,该三份验收表分别由小区物业人员签收,无国中星城公司签收。国中星城公司提交日《房屋交付验收表》,载明存在树木枯死、烟道渗水等问题,与徐庆提交日验收表陈述问题一致,“房屋整改复查情况”处注明“已整改,”并确认签名。徐庆庭审中陈述于日办理了交接表,收了房屋钥匙,国中星城公司至日才整改完毕。国中星城公司庭审中陈述不存在扣留徐庆房屋产权证行为,徐庆可随时前往国中星城公司处领取。因双方对房屋质量、逾期办证及违约责任产生争执,徐庆于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国中星城公司向徐庆赔偿自日至日,因国中星城公司房屋整改延期,导致徐庆延后装修入住标的房屋所产生的经济损失214400元。(按照同类房租水平20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延期时间计算);2、国中星城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违约金24812元;3、国中星城公司向徐庆交付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579号吉联小区第56栋10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4、国中星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徐庆、国中星城公司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约定国中星城公司交房时间为日前,交房条件为经验收合格并符合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就涉案房屋整改延期是否对徐庆造成了损失及国中星城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徐庆提交三份《房屋交付验收表》内虽无国中星城公司签名,但已由物业公司签收,且其中日验收表与国中星城公司提交验收表内容一致,可认定其真实性,据此可确认涉案房屋交付后至日仍存在墙面渗水等整改问题,但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规定的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不能交付情形,且涉案项目于日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并验收合格,项目主体质量合格,符合法定及约定交付条件,徐庆也于交房日前往收房,国中星城公司已完成交付合格房屋义务,就上述房屋整改问题,应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由国中星城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国中星城公司现虽已整改完毕,但考虑上述整改过程跨度时间长,对徐庆的及时使用确会产生一定影响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国中星城公司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徐庆收房后至今仍未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其损失计算不宜过大,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国中星城公司向徐庆赔偿延期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徐庆诉讼请求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徐庆主张的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根据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日交房后,国中星城公司应于日前为徐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该证实际于日办理,造成逾期。国中星城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虽提交了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暂停办理国中星城住宅小区吉联英伦小镇项目(住宅一期)部分业主房屋所有权证的函》,佐证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原因为小区部分业主违章搭建所致,但该原因不可归责于徐庆,故国中星城公司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违约仍应当向徐庆承担责任。但双方合同约定按已付款1%支付违约金标准过高,同时国中星城公司也承担了延期整改的赔偿责任,故根据本案案情及所造成的损失大小,酌情调整为国中星城公司向徐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违约金10000元,徐庆诉讼请求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判决如下:一、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庆房屋延期整改损失20000元;二、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庆逾期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违约金10000元;三、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徐庆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579号吉联小区第56栋10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驳回徐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227元,由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徐庆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于徐庆所要求的房屋整改延期损失214400元调低至20000元,缺乏依据;二、原审判决调低国中星城公司应当承担的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针对徐庆的上诉,国中星城公司答辩称:一、涉案房屋经验收合格,不影响徐庆的装修入住;二、徐庆自身没有尽到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并至今未就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三、徐庆主张按照2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来计算延期整改损失明显不合理。因此,徐庆主张的延期整改房屋损失确实过高,应当予以核减。上诉人国中星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国中星城公司赔偿徐庆延期整改的损失20000元,标准过高,应予核减;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国中星城公司不应承担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国中星城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未能及时办证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是第三方的原因;三、原审判决未正确适用法律,对诉讼费的判决有误。徐庆只是部分胜诉,也应承担一部分诉讼费用。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针对国中星城公司的上诉,徐庆答辩称:一、徐庆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接,国中星城公司多次整改但未整改到位,造成徐庆延后装修入住等损失;二、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并非徐庆的原因,故国中星城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院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整改延期是否对徐庆造成了损失及国中星城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国中星城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关于焦点一,徐庆与国中星城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徐庆与国中星城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房屋虽存在树木枯死、烟道渗水等质量问题,但是并不属于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不能交付的情形,且涉案工程已经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前经过五方验收并验收合格,项目主体质量合格,符合法定及约定交付条件,国中星城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合格房屋的义务,因此,涉案房屋存在的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根据上述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保修责任的约定,国中星城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国中星城公司在徐庆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后进行了整改并已经整改完毕,虽然整改时间较长,但是徐庆是分几次提出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的时间会相应延后,又因徐庆收房后一直未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故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国中星城公司赔偿其延期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国中星城公司应在日前为徐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而国中星城公司于日才办理该证,属逾期办理。国中星城公司提出逾期办理该证的原因系小区其他业主违章搭建所致,因该原因不可归责于徐庆,亦非国中星城公司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国中星城公司仍应向徐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虽然约定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为已付款的1%,但是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所造成的损失,酌情判决国中星城公司支付徐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另外,关于国中星城公司提出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本案纠纷产生主要系因国中星城公司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所致,原审判决对徐庆的诉求部分予以支持,故原审判决由国中星城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亦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处恰当,应予维持,徐庆、国中星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27元,由徐庆负担2613.5元、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1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坤审判员 刘完玲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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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征用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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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知识百题问答
作者:镇巴县国土资源局&&&&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6467&&&&更新时间:&&&&文章录入:天成
一、土地篇
1、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 答: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1、绝对数量较大,耕地占有量小;2、山地多,平地少;3、各类土地资源
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4、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2、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全国土地日是如何确定的?是每年的哪一天?
&&& 答:“全国土地日”是每年的6月25日。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庆祝该法颁布5周年之际,为了深入宣传土管法,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紧缺意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
4、镇巴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 答:(1)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规划和国土资源其它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调处各类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 (4)拟定全县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农田保护、
承办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土地复垦规划并组织实施。
&&& (5)负责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
&&& (6)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 储备的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土地评估机构改革资格,确认和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
&&& (7)负责全县国家重点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统一征地管理工作。
&&& (8)拟定全县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保护合法矿业权;对全县矿山企业的资源利用情况定期督察;按照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核定的取水限量,负责全县用于商业经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企事业单位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及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待业管理、审查、上报地质勘查成果;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 (9)承担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 (10)草拟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实施地下水动态监测,保护地质环境;划定并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
&&& (11)参与拟定全县国土资源有关资金、资产方面的政策,依法负责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行政管理经费、国土整治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管理国有资产。
&&& (12)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 (13)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5、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 答: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6、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
&&& 答: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
7、非农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答:我国法律规定:以下非农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二是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8、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 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 答: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的使用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相对独立的土地产权,它不同于一般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除土地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既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土地。
10、什么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 答: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合法程序并支付一定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11、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12、什么是农用地?
&&&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
13、什么是建设用地?
&&&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4、什么是未利用地?
&&& 答: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盐碱地、滩涂、沙地、裸岩等。
15、什么是非农建设用地?
&&& 答:非农建设用地是相对于农业建设用地而言,它是指用于农业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建设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用地。
16、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土地可分为哪几类?
&&& 答:可分为: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2、工矿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4、旅游用地;5、军事设施用地;6、其他建设用地。
17、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耕地大量减少,有效保护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都必须严格履行补偿耕地的义务。
18、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 答:在我国未来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的需求的不断增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都应不断提高,达到耕地的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动态平衡。所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
19、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0、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 答: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什么手续?
&&&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4、已落实补充耕地的措施。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3、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 答: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基本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2、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3、按法定程序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要逐级上报到省政府批准。
24、什么是基本农田?
&&& 答: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
25、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的保护区域。
26、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27、什么是土地复垦?
&&& 答: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28、什么是地籍管理?
&&& 答:地籍管理是国家为了获取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质量、用途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地籍图、簿册,而按统一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实施的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工作措施体系。我国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定级估价;地籍档案管理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29、什么是宗地?
&&& 答:宗地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通常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不相联的几个地块时,则每一个地块应分别划分宗地。
30、宗地四至是指什么?
答:宗地四至是指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
31、什么是土地登记?
&&& 答: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的一种法律行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2、什么是土地证?
&&& 答: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布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33、如何进行土地初始登记?
&&& 答:土地初始登记开始时,辖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通知,说明申请登记的目的意义、范围、对象、程序、收件地点和时间。办理初始登记程序分五个阶段:1、申报。即土地权利人(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按公告和通知要求向登记机关申报其土地权利状况,提交证明文件,请求予以登记。2、地籍调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实施调查、测量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用途、面积等。3、权属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决定申请者的土地权利是否合法和准予登记。4、注册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申请的批准意见,对批准登记的土地进行登卡、装簿、造册和缮证。5、颁发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权属性质向申请登记的权利人颁布土地证书。
34、如何进行注销土地登记?
&&& 答:当发生下列情况产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办理注销土地登记:1、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2、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4、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 5、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办理注销登记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应按有关规定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吊销土地证书。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通知当事人。
35、土地变更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 答:土地初始登记完成后,为了保持登记文件的现势性、准确有效地反映土地权属状况,应对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变更土地登记: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土地更名、更址登记;4、土地用途变更登记;5、注销土地登记。
36、如何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 答: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的延续并按照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的补充和修正。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与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基本一致,即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注册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或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五个阶段。
37、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 答: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指土地抵押权和租赁权。
38、土地他项权利如何登记?
&&& 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租赁合同或抵押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原土地证、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出租或抵押的宗地土地登记卡进行注册登记,并向承租人或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9、什么叫土地整理?
&&& 答: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一般指农村地区土地整理,即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山、水、田、林、路、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政府措施。
40、什么是级差地租?
&&& 答:级差地租是指使用较优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与土地等级相联系,在等量投入的情况下,土地等级不同,土地收益便不同,因此地租额不同。
41、什么是土地价格?
&&& 答: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经济价值的反映,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换言之,土地价格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高低。
42、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 答: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现在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43、什么是土地估价?
&&& 答:土地估价又称土地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土地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宗地或多宗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土地估价与土地评价或土地分等定级不同。土地估价的通常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路线价法等。
44、什么是土地资产?
&&& 答:以财产状态出现的土地就是土地资产。土地资产又可以说是商品化的土地和土地资本。它通常以价值量来表示。
45、什么是土地市场?
&&& 答:土地市场是土地交易活动和场所的总称。在土地市场上,土地交易活动主要是土地出让和土地抵押。土地交易可以在某一固定场所进行,也可以不拘形式、不拘场所进行。土地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6、什么是土地租赁?
&&& 答: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47、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权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8、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几种方式?
&&&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新的规定,在原有3种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一种新的方式----挂牌方式,即从日起出让国有土地共有四种方式:1、协议;2、招标;3、拍卖;4、挂牌。
49、什么是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 答: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50、什么是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答: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竟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51、什么是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答: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52、哪些用地必须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 答:凡是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5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如何确定?
&&& 答: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54、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 答: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55、哪些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6、什么是土地抵押?
&&& 答: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以其土地作为还款担保的行为。土地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7、土地可以转让吗?
&&&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
&&& 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4、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8、什么是楼面地价?
&&& 答:楼面地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分摊到的土地价格。也就是每平方米土地价格与建筑物容积率之间的比值。
59、哪些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 答: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1、市区范围内无主地;2、为政府带征的土地;3、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4、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5、依法没收的土地;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8、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9、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10、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60、什么叫征用土地?
&&& 答: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2、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4、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5、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61、土地征用后农民有哪些安置补偿保障机制?
62、什么是征地补偿费?
&&& 答: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因征地而需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63、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几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应当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64、征地剩余人员在哪几种安置方式?
&&& 答: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和开发性安置三种安置方式。
65、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冻结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或死亡的人口,是否计入安置人口?
&&& 答: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冻结人口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66、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房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 答:有以下三种安置方式:迁建安置;调产安置;货币安置。
67、临时建筑如何补偿安置?
&&& 答: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的50%予以补偿,但不作安置依据。到期临时建筑不作补偿,不作安置依据。
68、什么是土地监察?
&&& 答: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制裁的活动。其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对象不仅包括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自身。
69、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 答: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4、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70、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
&&& 答: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71、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72、对非法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作何处罚?
&&&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同时根据其违法程度,并处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73、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2、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4、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74、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75、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应作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有两种方式: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76、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应作何种处罚?
&&&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7、什么叫土地行政复议?
&&& 答: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重新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78、什么是土地行政诉讼?
&&& 答: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活动。
79、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其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告知、处理、送达、执行、结案。
80、什么是遥感监测?
&&& 答:遥感监测是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法。监测对象主要是地面覆盖、大气、海洋和近地表状况等。遥感广泛用于气象、土自转让采矿权的,或者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地、海洋、农业、地质、和军事等领域。
81、《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条款有几条?有几条罚名?
&&& 答:《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条款有4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非法占有耕地罪(刑法第342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82、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 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 答:我国《刑法》第28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和社会名流的支持。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此后,联合国有关组织将4月22日确定为“地球日”,并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活动。我国从1990年始,年年都进行“地球日”的纪念宣传活动。
二、矿 产 资 源
84、世界地球日的来历?
&&& 答:日为世界上第一个“地球日”。这一天,美国哈佛大学学生海斯发起并组织的保护环境活动,得到了美国环境保护工
85、什么是矿产资源?
&&&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86、我国地矿管理有哪些主要法规?
&&&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规。
87、地矿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哪几个方面?
&&& 答:地矿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八个方面:1、地矿法制建设;2、制定地矿政策;3、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4、矿业权管理;5、矿产资源管理;6、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7、地质勘查行业管理;8、信息服务。
88、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日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还要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89、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90、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91、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吗?
&&&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9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作何种处理?
&&& 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
93、超越批准的矿区采矿的应作何种处理?
&&& 答:超越批准的矿区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0条和矿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94、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应作何处理?
&&&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1条规定,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5、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应作何处理?
&&&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2条规定,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处理。
96、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作抵押的应作何处理?
&&& 答:买卖采矿权是采矿权转让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按有关法律的规定,须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转让。否则不得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也须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
97、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应作何处理?
&&&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17、11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8、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作何处理?
&&&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4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99、什么是地质灾害?
&&& 答:地质灾害就是由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引起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妥为突发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地震、崩塌等,后者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等。
100、我国常见的主要地质灾害有哪几种?
&&& 答:我国常见的地质灾害有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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