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资

多部门联手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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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部门联手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为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将与住建委、公安局等部门联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活动将持续到今年2月5日,重点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户等进行检查。
  昨天市人社局等10个局(委)召开视频会议,就今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据透露,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有关部门表示,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市政府秘书长李伟强调,要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各区县、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和综合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生。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大保障房项目工程款支付力度,发挥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急保障作用。
(责编:唐k、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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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全总: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基本道德问题
新华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董峻)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日表示,农民工欠薪问题不是简单的违法问题,而是基本的道德和道义问题。企业应负首要责任,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责任也很大。
郭军是在全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干活给钱天经地义,没有什么法律争议。在欠薪问题上,打官司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大量的欠薪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典型的劳动违法行为。”他说。
郭军认为,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签订劳动合同意识不强,有些农民工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但这不是导致欠薪的关键原因。有工资条,或者有饭票、出入证等,也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对于工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标准,根据劳动法规定,不签合同企业违法,应该给2倍工资,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同企业相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执行。
郭军也表示,严重、恶意的欠薪有更严厉的解决手段,如恶意欠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企业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困难,开始时可能流动资金不足,然后是付不了货款,最后可能工资发不出来。这种欠薪需要客观看待,员工也要理性对待。如果是客观问题,企业可以采取申请破产等方式解决。职工作为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这样能尽快在现有状况下拿回一部分工资。
据他介绍,在一些欠薪比较突出的地方,工会推动建立了员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资金或者建设项目出问题,可以作为职工工资的一种补偿。另外,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还有一部分资产可以变现,这时候工会或者政府可以先行垫资,帮助员工满足工资需求,事后向欠薪企业追偿。
[责任编辑:河南集中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11月25日起至明年1月25日全省法院统一行动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卢红丽 乔良 王福蕾
  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24日上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上获悉,全省法院从11月25日至明年1月25日开展第六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
  据了解,河南高院党组在全省法院《开展第六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实施方案》中提出,除与农民工相关的各类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建设工程、侵权赔偿等纠纷外,还要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纠纷纳入排查范围。
  河南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在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要始终坚持“四快、三优先、两免”的办案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免除困难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要深化便民诉讼,不断创新便民举措,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农民工讨薪诉讼服务体系,解决好便民诉讼“最后一公里”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街道(乡、镇)诉讼服务站的作用,让农民工遇到纠纷时随时有地方去说理、去反映,随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都要向社会公布立案咨询热线电话,随时解答农民工关于立案等相关问题的咨询,指导帮助农民工诉讼。对要求立案的农民工,要立即开通“绿色通道”,争取做到当日立案、当日分流;立案有困难的,要帮助和指导他们立案;行动不便或没有时间到法院的,法官要主动上门立案。要发挥小额速裁程序一审终审、快速便捷的优势,对一些简单的、数额不大的案件,突出快立快审快执,尽量把审理周期压缩到最短。严惩恶意欠薪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资的“黑心老板”,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严惩;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要坚决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无论涉及谁,都要依法追责。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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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钱盖办公大楼,没钱给农民工工资,  这还是政府行为吗?  一边建豪华政府办公楼,一边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这两种矛盾的行为出现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并引发关注。  据了解,2013年营口市老边区政府在营口市营东新城内进行区政府办公大楼的建设和装修,目前区政府大楼及周围道路管网配套工程已经完工,但据说由于目前事业单位严查办公超标,才没能搬到新办公大楼。  这边是营口市北营线互通式立交桥工程,工程项目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为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为民生工程,工程造价24900万元,合同工期为日至日。由于老边区政府无资金投入以及受动迁制约等因素影响,造成该工程项目无法在合同工期内完工,自2012年12月至今该工程项目已全面停工,处于无限期拖延状态,成为烂尾工程,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以及现金保证金共计3000多万元。  春节马上就要到了,打工的农民工都要陆续回家过年。可是在该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却因为拿不到钱却没法回家过年,只能到处上访申诉,先后到老边区、营口市、辽宁省等有关单位或部门,但是迟迟得不到最终答复。他们说:自2012年12月该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拖欠我们钱已经2年多了。农民工老王无奈地表示:欠款单位都是政府职能部门,讨要多次都没有结果,他们有钱盖办公大楼,没钱给我们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这还是政府行为吗?我们上访也是出于无奈啊!!  据了解,国家明确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建设办公楼必须经过省政府批准,特别是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县级正职办公用房为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而从营口市老边区政府建设的这栋办公大楼来看,该楼既缺乏合理性,更涉嫌违规违法。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下,营口市老边区政府却有钱建设如此豪华办公大楼,缺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和保证金3000多万元,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情况?这些都是未知数!这样的政府官员如何执政为民?能不扭曲政府形象?能不使政府威信受损?  早在2004年,温家宝总理就强调指出:要在3年内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并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建设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还于2003年12月份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然而,目前营口市老边区政府两年来却迟迟不给于解决拖欠的营口市北营线互通式立交桥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多次上访申诉却迟迟不给与答复,这让老百姓情以何堪?  联系方式:  姓名:王彦国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还我们血汗钱!!
  你们还是父母官吗?干脆回家卖红薯吧!!!
  有钱盖楼没钱给发工资?政府就可以耍无赖吗?你们这样做不怕习大大知道吗?天高皇帝远就可以无法无天吗?辛辛苦苦的干了一年,你们随随便便一句没钱就打发了!正当要钱,你们不理睬!我们抗议就抓我们打人!这样的政府谁还敢给你们干活?你们知不知道我们也在等着工资回家过年?我们背井离乡来这里干活,多少兄弟伙伴也是花一样的年纪,我们的辛苦就不说了,合法要钱你们全都装瞎!老百姓就没人管了吗?你们这些当官的!没有百姓都算什么狗?坐在有空调的屋里,吃香的喝辣的!我们爬脚手架,顶着寒风干活!年底了你们一句没钱我们一年的辛苦都打了水漂!我就不信这个世上没天理了!没钱大楼怎么盖得?没钱你们车进车出公款吃喝也没少!求曝光真相!求顶贴!求还我血汗钱!!
  @u_5-02-11 15:07:52  有钱盖楼没钱给发工资?政府就可以耍无赖吗?你们这样做不怕习大大知道吗?天高皇帝远就可以无法无天吗?辛辛苦苦的干了一年,你们随随便便一句没钱就打发了!正当要钱,你们不理睬!我们抗议就抓我们打人!这样的政府谁还敢给你们干活?你们知不知道我们也在等着工资回家过年?我们背井离乡来这里干活,多少
伙伴也是花一样的年纪,我们的辛苦就不说了,合法要钱你们全都装瞎!老百姓就没人管了吗?你们这些当官......  -----------------------------  就是!!还我们血汗钱!
  政府部门只管自己住高楼,不管农民工生死~~~~太让人气氛了
  @u_5-02-11 16:59:02  政府部门只管自己住高楼,不管农民工生死~~~~太让人气氛了  -----------------------------
  营口政府欠款3年不给钱谁来为人民做主,难道法律只为有钱人办事吗坑爹的政府国就是叫这样的政府败了鄙视。。。。。。。。。。。。。。。。。。。。。。。。。。。。。。。。。。。。。
  现在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国家政策说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 政府做出的政策确不执行
有失民心啊
  农民工真辛苦,苦苦劳累,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手,一家老小怎么过。政府部门就是坑爹,不讲道理,拖欠工程款,国家的政策去哪儿了??没人管吗???
  希望营口市政府能办点正事,把拖欠工程款付了,把农民工工资结清,让人家安心过好年,把民生工程建好,不要丢国家的脸了,丢不起啊。
  警察粗暴执法撕毁我的衣服,看他们的行为还是党领导的吗?哪里还有一点为人民服务的影子,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这么对待我们,你问问习大大这样行吗?真丢共产党人的脸!!
  有钱建豪华政府办公楼,却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这哪里还叫人民政府?营口老边区高区长你还是父母官吗?对得起这个人民政府区长的职务吗?
  请辽宁省纪委领导关注!严查这些不作为、有问题官员,还老百姓公道,还大家公正,还人民政府名声!!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农民苦,农民穷,农民受欺负的现状何时能改?  营口市政府还能办点正事不?!!!!!
  坚决资次农民工兄弟坚持上访,资次政府严惩营口这些为官不仁的败类
  坚决支持农民工讨薪
  坚决支持农民工讨薪!
  营口市及老边区政府就办点正事吧!你们太丢人民政府的脸了!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市[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曾培炎副总理8月23日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提出今明两年清理政府项目拖欠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的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从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末将清欠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国务院,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为落实曾培炎副总理讲话精神,保证按国务院要求上报清欠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请做好以下工作:一、抓紧清理政府拖欠项目,列出清单,明确清欠责任部门,按国务院要求时间制定还款计划。  二、督促还没有认定拖欠数额的承发包双方尽快协商认定拖欠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或通过仲裁、司法机构裁定。  三、根据拖欠的不同原因,分别制定具体的清欠方案,落实清欠资金。  四、从实际出发提出防止产生拖欠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建立从源头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五、在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加强执法检查,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25日前将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数额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六、请将以上工作进展情况及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要在10月25日前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七、从9月份开始,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按附表1、2、3向国务院报告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偿还情况调查表》、《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情况调查表》和《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民航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保监会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四)分类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4年11月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  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国务院。  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五)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使用中央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安排。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  2.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六)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中央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七)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三、明确责任,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九)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十一)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十二)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要全面贯彻落实即将公布的《劳动保障监督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四、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十三)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十四)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十五)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  (十六)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十七)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八)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九)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全国及本地区的有关网站上公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二十)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清欠工作,并建立清欠情况统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研究制订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末将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清欠工作。地方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并受理仲裁工作。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拖欠工程款严重以及清欠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清欠进度。  (二十二)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三)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宣传。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研究制订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新方法、新机制,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清欠任务的完成。
  辽宁各级政府部门抓紧清欠拖欠工程款   --------------------------------------------------------------------------------  .cn 日 11:25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9月22日电 (记者 杨成军) 占用别人的钱,开发楼宇、搞工程,一般人们都会认为是众多房地产商的行为,然而辽宁省一些政府机关在运用财政资金搞建设的过程中也沾染了欠帐这一"痼疾",目前拖欠工程款总量与全省房地产商"相差无几"。   记者日前从辽宁省建设部门获悉,截止到去年年底,全省建筑领域拖欠各类工程款高达116亿元,其中辽宁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投资的工程累计欠款39.1亿元,房地产企业欠帐42.7亿元。这个省今年以来加大了清欠的力度,但效果并不明显。今年1至7月份,全省累计偿还工程款不足17亿元,其中房地产企业偿还6.4亿元,而各级政府部门偿还金额不足5亿元,出现了政府还债力度不如企业的现象。   辽宁省常务副省长许卫国日前"自揭家丑",并强令各级政府部门抓紧清欠、不得赖帐,其中包括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工资款。据介绍,为了早日解决这一问题,辽宁省决定,以各级政府建设项目为重点和突破口全面清欠。各级政府对本地清欠工作负总责,尤其是对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进行清理,制定偿还方案。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划出专项资金偿还拖欠的工程款。今后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杜绝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搞财力无法承担的大项目、大工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辽宁省决定,省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今年年底之前全部还清;各市县投资项目拖欠的款项最迟在明年9月前偿还完毕。同时,各部门将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的企业和"包工头",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确保今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三年内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综合采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标本兼治,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状的时间和进度要求,确保三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的实现。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   (一)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对在本地区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所有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属于2003年内发生的拖欠要立即偿付;属于往年遗留的,要积极筹措资金,限期偿付。建筑业企业收到的拖欠工程款资金,要优先用于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导致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由于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偿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隐瞒不报、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给予限制投标范围、取消工程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开。   (二)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拖欠工程款的基本情况,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研究解决办法。对于空置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帮助企业采取以租代售、转变为经济适用房等多种形式回笼资金;对于复工无望的停缓建工程要依法处置,通过转让产权盘活土地资源。回笼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既不支付工程款,又不按时签订或不履行欠款支付协议的,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其新建项目的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记入不良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且拒不偿还的企业,要通过法律程序变现其资产并用于偿还拖欠款。   (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级政府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由各级政府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予批准其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因长期拖欠而无偿还能力的,可采取以股份、股权、设备、房屋抵补拖欠。   三、建立实施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一)建立联动机制,实施综合监管。建设、计划、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审批关。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建设项目资本金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确认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出具验资证明和承担验资责任。   (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不能留有资金缺口。对批准的在建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应由财政支付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由财政授权预算部门(单位)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和用款单位帐户。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要调整建筑业队伍结构,建立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总分包体系,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非法用工。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要指导农民工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有形建筑市场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   (四)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一是建立建设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和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二是继续推行建筑业企业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三是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避免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产生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程款纠纷及时依法做出裁决。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一)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开12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跨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还需向招工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公布,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并通告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接待来访举报,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做到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群访等事件发生。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的巡视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查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异地施工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其他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办案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统一部署,明确责任。清理和防止拖欠工程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计划、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问题,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和长远结合、标本兼治的措施,做好近期和长期的工作安排。2004年4月底前,要完成新一轮调查,彻底摸清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底数;2004年5月底前,各地区要提出本地区三年清欠工作计划和措施。要把解决拖欠问题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项目、部门和人员,并建立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问题严重、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市要在2004年5月底以前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报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计委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监局   辽宁保监局   二○○四年三月十日
  营口市政府、老边区政府,你们看到了吗?有令不行啊!
  政府的这些烂尾工程是该清理清理了
  原来听说过,包工头欠农民工钱的,什么时候听说过政府欠农民工钱的,这都是些什么行为。
  感谢大家支持!!
  我们要回家过年!家里等着急用钱啊,孩子上学,老人看病!!哎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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