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处分条例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喜新厌旧怎样处理

京都笔谈4:党员干部要会算自己的人生账
党员干部要会算自己的人生账
&&&&&&&&&&&&&&&&&&&&&&&&&&&&&&&&&&&&&刀客/文
2012年8月1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上午,广州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会,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出席并作主题报告。本次专题学习会上,除列举一系列反面典型案例外,还单独放映了原花都区委书记潘潇蜕变过程的警示纪录片———《梦断“流金山庄”》,以此为广大领导干部敲响警钟。该警示片对花都区原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潇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剖析,片中,潘潇在剖析自己蜕变时说:“为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地说,我最后的这段婚姻是我变化的开始。”该报道还介绍了潘潇的成长和贪腐历程,读后令人深感愤慨,也为他惋惜。潘潇1977年参加高考“金榜”题名,成为华南理工大学恢复高考后的首批大学生。毕业后仕途一路高歌,不到40岁就当上了广州市人事局副局长,接着是局长,先后任广州市芳村区、花都区委书记,主政一方。可以说,潘潇的仕途是一路飙升,是平步青云,但由于贪念女色,经不住权力和金钱的诱惑,把握不了自己,为他人谋取好处,接受他人贿赂,使自己从一名前途无量的年轻干部,逐步走向贪腐堕落的道路。特别是在他的婚姻家庭问题上,喜新厌旧,色心太浓,他经历了三段婚姻,三任妻子一个比一个年轻,第一任妻子是一名“校花”,第二、第三任更出自“美在花城”的选美小姐,貌美如花,现任妻子比潘潇小24岁。在第三段婚姻中,他为了赢得娇妻的欢心,对其百依百顺,放任年轻的妻子和岳母入住珠江新城豪宅、身穿国际名牌、出入豪车代步、出游非头等舱不坐。为了娇妻,为了满足岳父的要求,他还亲自出面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石门村租地60亩,依山傍水违法建设了集天然温泉池、岳飞饮马槽、桑拿K房、价值约数万元的美国山茶花等于一体、设施“一应俱全”的“流金山庄”的农庄,很多人借机以帮助山庄建设、投资山庄等名义给潘潇大肆行贿,他从此走上贪得无厌的奢靡之路,最后过上了铁窗生活。
潘潇的教训,是我国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缩影,在全国数千万党员干部中,还有成千上万个“潘潇式”的干部存在,只是潘潇的贪腐行为在反腐倡廉斗争中被提前楸出来,其他的人还没有楸出来。从近年来广东查处的领导干部名单来看,上至省部级领导干部,下至乡村一级党员干部,都位居全国最前列,这说明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之地的广东,在反腐败斗争问题上是态度坚决、坚定不移、重拳出击、特别有力的,在拒腐防变的问题上为其他省市积累和提供了宝贵经验。
潘潇的教训,不仅仅是广州市和广东省的教训,他是全国的教训,全国数千万党员干部应该把潘潇作为自己的反面教材,深入学习和研究,以警醒自己,提高自己的防腐能力,改进和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与纯洁性。
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同志在该次广州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会上的主题报告作得很好,在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面临深刻调整,党员干部受到诱惑多样复杂的情况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必须从“生死存亡”的高度来看待,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从思想到行为压得住私心、抵得住贪欲、抗得住诱惑,坚决拒绝和远离腐败。我作为长期研究反腐败的学者,非常赞同和敬佩万庆良同志对广州市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体现。从《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还看到,党的十七大以来的5年,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信访举报同比十六大期间上升了85%,立案查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人数同比分别上升了38%和30%。这是实实在在的数字与比例,从中看不出应付老百姓的水分,一方面说明了广州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广州市的反腐败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强加大。在此,我还强调一点就是,广东的反腐败工作一直是我长期关注的重点,在我的系列反腐败论著中,广东的反腐败经验与成就占了很大的比重。
这次,我读了《南方都市报》关于原花都区委书记潘潇落马的报道和万庆良同志的讲话报告,我为广州的反腐倡廉工作表示鼓劲。希望广州市的广大党员干部,像万庆良同志强调和要求的把廉洁自律放在重要位置,珍视名节,珍视自己的品德、声誉、操守,认真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等“七笔账”,做到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管得住自己,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顶得住歪风。否则,也会像潘潇一样身败名裂、进入铁窗之下,接受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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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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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的是家庭纠纷调解。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调解离婚纠纷,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调解离婚纠纷,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要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习俗。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由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疏导。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一)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切实保护男女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对纠纷的调解,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要求解除确系包办、买卖婚姻的,应依据下列原则,酌情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告诉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个别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并告诉有关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离婚调解早从严掌握,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还能维护,离婚弊多利少的,应尽量劝说双方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 &&&&在调解中发甲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 &&&&(二)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常见的此类纠纷及调解方法有两种:一是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女方,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女方活动自由而引起离婚纠纷;二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节育措施引起离婚纠纷。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就应调解双方和好。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建议男方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对夫权思想特别严重,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 &&&&(三)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首先应依*组织和群众,深入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解工作。(1)对有过错的一方,即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的当事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一般不做离婚调解,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可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2)对“第三者”也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诫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终止这种不当的关系。必要时,也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适当处分。(3)在做好有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使其承认并愿意改正错误的基础上,对无过错的一方讲明,允许对方改正错误,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改正错误的机会,争取在新的基础上重归于好。(4)对“第三者”插足而构成杀人、伤害和虐待等违法犯罪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不宜做调解,应支持受d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纪纷时,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方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否则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四)因经济问题弓随酌离婚纠纷。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和调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经济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对正常的、小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同时还应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2.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对此,应进行浪费可耻,勤俭持家光荣的教育,批评挥霍的一方,劝其改正不良嗜好,量入为出,合理计划,同时,也要说服另一方,不可“以错对错”,应对其耐心帮助。 &&&&3、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此类纠纷,应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向其说明有条件而不赡养、不仅会受到群众的谴责,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以促其改正错误。如对赡养费的数额发生争执,可根据被赡养人的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4.在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劝导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并帮助其寻找致富门路,尽快致富。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不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五)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为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开双方气愤的情绪,在气消之后进行疏导工作,启发他们多看对方的长处和优点,珍惜过去的感情。对双方脾气特别暴躁,经调解说服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可采取一些缓延的办法,然后寻找时机,再做劝解疏导。但在缓延期间,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有的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如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政管理等产生矛盾隔阂,甚至引起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并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原则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生产琐事。 &&&&(六)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草率结婚是指男女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结合,其夫妻关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教育帮助双方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能因草结而草离,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晚为”的道理,劝其互谅互让,在今后生活中增进了解,逐步培养夫妻感情,建立美满的家庭。如双方无感情基础,而且坚持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但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帮助他们吸取教训,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调解不成的,动员其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这类纠纷同骗婚区别开来。如确系骗婚,如隐瞒重要问题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为进城、转达户口、调工作等,而欺骗成婚的,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骗一方的正当要求;骗婚的一方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在调解时,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对病情并不严重,过去双方感情又较好,或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对要求离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昼劝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确实久治不愈,影响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的,应从夫妻关系及子女利益出发,说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再办理离婚。对婚前明知对方病情,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自愿与病人结婚,婚后目的一经达到就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是极不道德和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的,一般不调解离婚。因一方劳改劳教,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离婚纠纷。调解这一类纠纷,既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也要有利于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对劳教或刑期不长,双方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体困难或迫于舆论压力而提出离婚的,调解组识应在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的同时,尽量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劝其和好;对刑期较长或延长劳教期限,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调解,确无和好希望的,也可调解离婚。总之,调解这类纠纷,如能动员对方不离婚,会有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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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都作了大量工作,使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过宣传,加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抵制了封建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和旧的习俗,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出现了婚事新办、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新气象。但是,宣传活动开展得还不够广泛、不够深入。在全国城乡各地,婚姻家庭领域内问题仍然不少,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拐卖、摧残妇女,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以及办婚事铺张浪费,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等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还比较严重。这些,都直接危害了青年和妇女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在今冬明春,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婚姻法的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宣传,应在全面宣传的基础上,突出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一、大力提倡节俭办婚事。婚姻法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是我们大力提倡节俭办婚事的法律依据。但是,当前,不少人仍然沿袭旧习,不按上述规定办事,把索要大量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还有的人不重视结婚登记,认为只有请客吃酒,得到社会承认才算合法夫妻。因此,许多青年结婚时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的不正之风越刮越盛。在今冬明春的宣传中,要大力煞这股歪风。通过宣传,使群众认清节俭办婚事的意义;教育青年摆正四化大业与个人婚事的位置;树立婚事新办的好典型,逐步形成铺张浪费可耻,节俭办婚事光荣的好风气。
二、要深入宣传婚姻自由。新婚姻法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由于封建思想的存在,在一些农村包办婚姻还相当严重,使许多青年不敢自己找对象。还有一些家长抱有门当户对的旧思想和着眼于金钱财物,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些都是直接违背婚姻法的。在这次宣传中,要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认识到:
婚姻自由是男女青年正当的、合法的权益,每个家长、公民都应该自觉地守法,杜绝包办和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对拐卖、摧残妇女的犯罪行为,要坚决制止、打击。
三、加强社会主义婚姻道德教育。这次宣传,还应针对当前有的人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喜新厌旧、对老人和子女不尽义务,不负责任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人民法院对因喜新厌旧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要分清是非,慎重处理。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懂得,忠于爱情、尊老育幼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次宣传,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领导干部亲自抓这项工作。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婚姻法是“五讲四美”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努力搞好宣传,坚决支持男女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积极支持婚事新办的先进典型;同时,领导干部、党团员要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二、这次宣传,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并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防止一般化,走过场。
三、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可以采取包干的办法:
机关包干部、工厂包职工、职工所家属、居委会包居民。农村也可参照这个办法,使宣传工作落实到单位、队、组,落实到家庭,落实到人。还应抓住婚姻家庭问题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宣传,伸张正义,打击歪风邪气。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结合婚姻法的宣传,深入开展“五好”家庭的评比表彰活动,以促进夫妻和睦,婆媳团结,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得到发扬,并要认真总结开展“五好”家庭活动的经验,使这一活动开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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