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洞庭退伍军人补贴政策2015养老保险

退役军人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 经费由中央承担
  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为裁军改革解后顾之忧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分析,此次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献身国防的职业从业者的价值肯定和社会贡献认定。当然,这种认定是多重的,包括精神和物质层面,此次进行的是物质层面。同时,这也是基于当前现实社会发展,军队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已经完善,而军队此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缺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矛盾需要化解和解决。
  作风建设转变后,未来军队承担的任务必然越来越多,相应得到一些认同和回报,至少有一个对等的东西存在。十八大以来,军队制度建设大打组合拳,在另一个方面也需要有一个补偿问题,虽然不是特别直接,但必然会存在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补偿和抚恤措施,跟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发展,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此次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达到的目的和意义毫无疑问。这两年军队要求越来越高,训练强度越来越大,但军队风气仍保持越来越好的趋势,主要是国家在提出要求的同时,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和保障制度,官兵看到了希望,有了积极向上的姿态和良好氛围,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的结果。
  公方彬认为,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军队依法治军、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未来军队一切发展都将纳入制度范围内,或许这也为即将展开的军队裁军改革提供一些物质支持。裁军改革马上开始,将有30万官兵离开部队,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可以为此做铺垫、做准备,这些官兵离开部队如果不能解决后顾之忧,某些现实矛盾没有解决,改革发展之后容易造成一定阻力,虽然我军一向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部队,也是能吃亏扛风险,只要国家有命令下来必定会坚决执行,但如果想让改革更加平稳、有效、顺利前进,还需要做一些更加有利于改革的准备。
来源:&&编辑:
&|&&|&&|&&|&&|&&|&&|&&|&
Copyright&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29-257538 商务:029-
本网站法律顾问: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医保政策 Policy
联系方式 Contact
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 >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方案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方案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湘财社〔2014〕22号)精神,我省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称“新农合”)筹资标准为450元/人,其中,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360元/人。为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作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2015年度新农合补偿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基金补偿机制,在保障参合农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继续抓好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重大疾病的补偿力度,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全区新农合平均住院补偿率在60%以上,力争达到65%,其中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补偿率达到75%以上。
二、基金分配。按“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合理分配新农合基金。其中住院统筹基金所占比例为年度基金总额的以上,门诊统筹基金不超过年度基金总额的区实际,原则上住院基金按3元/人(含大病保险基金)的标准分配,门诊统筹基金按元/人的标准分配,其中:特慢病门诊统筹按元按元的标准安排一般诊疗费。按元的标准设立大病筛查基金,用于农村重大疾病的筛查和特殊人群的健康检查,强化对重大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减少发生大病所致的后期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基金负担;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调控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按年度基金总额的10提足风险金的原则,应提取年度基金总额的5.1为风险金(按21元标准)。
三、参合对象。 本区域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包括外出务工求学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不得参加新农合。预计2015年出生的新生儿,必须随父母提前参合,逾期不予办理。
四、调整内容。&
(一)基本医疗补偿。
1.乡镇级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比例85%,起付线为200元。
2.区人民医院& 住院补偿比例由75%调整为80%,起付线为500元。
3.市二级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比例75%,起付线为600元。
4.三级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比例由60%调整为65%,起付线1000元,未经转诊的,补偿比例45%。
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必须在省级医院即时结报。(按湘卫合管发〔2014〕5号文件执行)。未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付即补的,起付线为2300元,补偿比例40%。&&&&&
6. 市外(务工、求学等)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主办、财政监制发票)按原标准执行,住院补偿比例为55%,起付线700元标准执行。
7.各级营利性医疗机构 (税务监制发票)按原标准执行,住院补偿比例为40%,起付线700元。
8.市级民营综合医院& 次均费用由1800调整为2500元。补偿比例75%不变,起付线为600元。
9.市级民营专科医院& 次均费用参照疾病临床路径标准执行。补偿比例75%不变,起付线为600元。
10.意外伤害& 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按可报费用的30%兑付,不计起付线。余额纳入大病保险的政策补偿。取消原农业机械致伤按疾病补偿的政策。
11.特殊慢病门诊:一类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含血、腹透)补偿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到2.8万元(每次血、腹透补偿280元不变,100次);器官或组织移植术抗排斥反应治疗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不变(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二类病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后续治疗)、肝硬化腹水、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儿童脑瘫训练、硬皮病补偿封顶线5000元,补偿比例为50%。三类病种: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心肌梗塞恢复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精神分裂症、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补偿封顶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40%。四类病种:甲亢、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长期卧床不起导致各种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甲减、尿崩症、癫痫,活动性肺结核、补偿封顶线800元,补偿比例为40%。五类病种:糖尿病补偿封顶线600元,补偿比例为30%。
12.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娩计划内生育。
平产:一级医院财政补贴300元,合作医疗补助500元。二级以上医院财政补贴300元,合作医疗补助700元。
剖宫产:一级医院财政补助300元,合作医疗补助1100元,二级以上医院财政补助300元,合作医疗补助1300元。
双胞胎财政农合各增150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偿。
剖宫产控制率按年度计算,乡县市级分别控制在25%、30%、35%超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担。
计划生育政策内的怀孕因疾病必须中止妊娠的按平产补偿,不享受政府补贴。分娩之外的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其它疾病标准补偿。
13.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院内制剂,经市卫生局审批后可纳入报销范围。
中医适宜技术推广。按常卫生局标准执行。适当扩充中医适宜技术服务项目。将针灸、推拿、拨罐、薰蒸、牵引、电针、磁疗、小针刀纳入报销范围,针灸、推拿、拨罐、薰蒸、牵引、电针、磁疗但每人每天不能超过2个治疗项目,每个项目每天不超过2次;小针刀每个疗程每个部位不超过2次。中医适宜技术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上明确的服务价格执行,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或分解收费或重复收费。
鼓励医疗机构和参合患者使用中药治疗疾病。中药处方必须由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医师开具,每张处方中药品种原则上不超过20种,若有超过,则需科主任或业务院长签字,特殊情况(如自制膏、丹、丸、散剂、验方秘方、疑难杂症等)除外。中药饮片价格均不超过采购价格的30%。每剂不超过30元,治疗癌症的中药钦片每剂不超过100元。中成药零售价不超过采购价30%,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16.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17.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一概不予报销。在区外市内营利性医院未与我区签订协议的按非定点医院对待;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重复计算起付线,一次住院跨年度的只付一次起付线,按各年度的政策补偿。在国外住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加大大病救助力度。
1.儿童先心病。对14岁以内的先心病参合儿童,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在省级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病种定额管理,治疗费用按单病种定额包干,超出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定点医院不得另行收费或转门诊收费。其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具体医疗费用标准控制:
()室间隔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
外科手术治疗:体重<10公斤: 2.5万元;体重10-15公斤:2.2万元;体重>15公斤:2.1万元。
以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为主要诊断的复合畸形手术费用加收0.5万元;采用介入治疗费用标准为2.8万元;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中度以上,MPAP≥40mmhg)的费用标准为4.5万元。
()动脉导管未闭(PDA)。
外科手术治疗:1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肺动脉狭窄(PS)
外科手术治疗:3万元(仅限肺动脉瓣狭窄的1.8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主动脉缩窄(COA)
外科手术治疗:3.8万元(仅限主动脉瓣狭窄的2.万元)。
()法洛氏四联症(TOF)
外科姑息性手术治疗:3万元。
外科根治性手术治疗:体重<10公斤: 5万元;体重10-15公斤:4.5万元;体重>15公斤:4万元。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TGA):外科手术治疗5万元。
以上农村儿童先心病救治定额包干费用均含入院时确诊检查费用及出院后复诊费用。经复诊后确诊不具备手术指征者,其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规定补偿政策进行补偿。介入失败再行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算。
2.儿童白血病。对14岁以内的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在省级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具体医疗费用标准控制: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全程治疗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9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高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4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11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万元内。
对急性白血病患儿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的标准为15万元。急性白血病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后再次复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病人在本地行诱导期治疗以及因其他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规定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3.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经确诊患宫颈癌、乳腺癌的参合农村妇女,按规定程序在市级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按如下标准补偿:1、限额费用:外科治疗2.1万元(限三甲医院)和1.8万元(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放化疗治疗0.65万元/疗程(限三级医院)和0.5万元/疗程(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报销比例:区级及以下专科医院为80%,市级以上为70%。
4.做好特定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为帮助肢体残疾农民恢复生产生活能力,将由于疾病导致肢体截肢后,安装假肢所产生的费用报县农合办审批(备案)后纳入报销范围。补偿标准:小腿单肢1500元/肢,大腿单肢3000元/肢。
5.耐多药结核病。在省结核病防治所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为1.5万元,门诊费用定额标准为1500元/月,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报销比例:区级及以下专科医院为80%,市级以上为70%。
6.0―6岁参合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在的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由新农合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
7. 大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由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助标准:以超出个人灾难性医疗支出8000元为起付线,在基本医疗补偿的基础上,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从新农合住院基金中提取,累计有节余的可从节余基金中提取。将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补助比例按市统一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以超出个人灾难性医疗支出8000元为起付线,在基本医疗补偿的基础上,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人/年。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文件(湘卫合医发[2012]1号)执行,凡符合条件的重大救治的患者,必须先到就诊医院签署诊治意见,再到区农合办大病慢病办公室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五、加大支付方式改革。
加快单病种付费进程,在已实施的单病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单病种范围。积极探索总额控制等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严禁将不应由新农合承担的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与公共卫生有关费用、计划生育费用等不应由新农合承担的费用严禁列入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
六、奖惩制度。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人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新农合违规行为的,均可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并为之保密。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单位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及医务人员,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湖南省卫生厅、监察厅、财政厅《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湘卫合医发〔2010〕8号)。
此文件从日起执行,此前与此文件政策不相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一、行政许可(2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办
劳动关系科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号文件
行政许可办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公务员录用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九条
公务员管理科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原国家人事部
省人事厅文件
湘价费[2003]74号,工本费8元,中级评审费30元。
行政许可办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
医疗保险科
三、行政处罚(58项)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警告、罚款
  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收回就业证,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收回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警告、罚款
  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仍不缴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罚款、依法吊销职业资格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责令停办、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警告、罚款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办、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警告、罚款
四、行政确认(3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科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第二款
(2)《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五项
养老保险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五、行政强制(2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收取滞纳金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划拨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六、其它行政行为(20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劳动关系科
集体合同审查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93号)
劳动关系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中发[2001]3号文件
中发[2007]8号文件
军转安置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审核拨付
《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
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核
《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
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人员异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管理科
政府综合奖励及个人记二、三等功审批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七条
公务员管理科
外国专家奖励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审批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出国(境)培训
国家外专局《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外国培训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
国人部发(2006)58号
湘人部发(号
国人部发(号
湘人发(号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丧葬、怃恤、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
湘人发(号
湘民办发(2007)40号
湘人发(2009)94号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认定
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考核(考试)确认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函[号)
按《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号)收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市、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方案核准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市人社局服务大厅窗口职能
参保登记助保贷款
受理社区和个人呈报的助保申请办理城镇居民首次参保登记
续保缴费打单
打印个人缴费单
续保缴费打单
打印个人缴费单
办理政策性补贴退款,受理涉军人员资格审核、补缴测算,特殊问题处理
办理续保缴费登账
办理POS机刷卡缴费
办理财政补贴退款,办理重复缴费退款、基金转出付款,在职(退休)丧抚费支付
办理参保单位个人增减异动、信息修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位人员异动、查询单打印,办理参保单位缴费测算;在职死亡继承,办理新增参保单位建户
办理参保单位个人增减异动、信息修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位人员异动、查询单打印,办理参保单位缴费测算;在职死亡继承,办理新增参保单位建
个账窗口业务审核
待计窗口业务审核
受理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请
受理单位或个人退休待遇核算,退休人员信息修改
受理退休人员建模、退休人员关系转移
窗口业务审核
受理所有窗口业务的初次审核
受理所有窗口业务的审核
医疗保险处
负责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测算
医保卡挂失、补发
1. 医保卡挂失、补发工作2. 新增参保人员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工作3.受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查询
人员异动申报
1. 参保单位及个人增减异动经办2. 医保关系转入、转出办理3. 缴费基数申报
人员异动申报
1. 负责城镇职工人员异动办理2. 离休干部配偶的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新增参保办理2.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测算、单据打印
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续保
1.改制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申报2. 改制企业军转干部缴费测算、单据打印3.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
医疗费用结算
1. 打印现金缴款单2. 开具收款收据
医疗费用审核
1. 异地就医咨询、申报、审核、结算2. 当日门急诊医疗费审核、结算
医疗费用支付
1. 个人账户提现、继承转账支付2. 医疗、生育保险费转账支付
定点医疗结构费用支付
1. 特殊人员医疗费转账支付2.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住院、门诊费用支付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审核
1. 审核特殊人员医疗费用2. 打印特殊人员医疗费结算单据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1. 审核生育保险待遇2. 打印生育保险费结算单据
受理单位新参保登记
五险统一征缴单打印
社会保险费缴纳
收款收据领取
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收据
基金分账初审
社会保险费分账初审
基金分账复审
社会保险费分账复审
失业保险人员异动
失业保险参保异动办理;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备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指纹签到。
机关社保处
机关社保(在职)
在职人员异动及政策咨询查询业务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备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指纹签到。
考试院(东院)
人事考试报名及证书发放
市人力资源中心(东院)
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招聘、个人求职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单位招聘、个人求职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收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
计算机及其他人才培训
工商保险处
事故调查与待遇科
1、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2、受委托进行工伤认定;3、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申领; 4、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领;5、工伤职工工亡待遇申领。
老工伤管理科
1、市直改制企业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或申请; 2、老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申领;
3、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医疗审核科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2、工伤保险特检特治批准;3、工伤康复批准;4、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批准;5、工伤资格旧伤复发治疗核准;6、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定。
先行支付科(征缴办)
1、参保登记缴费;2、参保人员异动;3、参保单位变更登记;4、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5、参保人员信息修改;6、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申请受理; 7、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登记。
各科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工作电话:
公务员科工作电话:
外专科工作电话:
军转科工作电话:
专技科工作电话:
事业单位管理科工作电话:
工资福利科工作电话:
就业科工作电话:
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作电话:
劳动关系科工作电话:
养老保险科工作电话:
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作电话:
工伤保险科工作电话:
基金监督科工作电话:
市绩效办工作电话:
行政许可办工作电话:
西洞庭管理区201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字号:[
]  因工作需要,经区党委研究并报市人社局批准,我区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12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1、中学教师6名
  语文1名;数学1名;物理1名;化学1名;地理1名;声乐1名。
  2、小学教师4名
  数学1名;语文1名;音乐2名。
  3、幼师2名。
  二、招聘原则
  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扰&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注意:具体条件见附表
  四、招聘程序
  1、报名
  ① 公告时间:6月26日至7月6日
  ② 报名时间:6月29日至7月6日 ,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星期六(7月4日)、星期日(7月5日)除外。
  ③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每一个报名者仅限报一个岗位,地点设在西洞庭教科文局办公室。报名费:200元。
  联系人:姜 倩手机:&&座机:7507673&&&
  ④ 报名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照片3张。
  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与参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现场打印准考证。
  2、资格审查
  由区政治部、区纪委和区教科文局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如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资格。
  3、确定开考比例:根据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数不低于3:1的比例确定,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经市人社局批准,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4、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总分为100分。
  ① 笔试
  考试时间:7月13日。
  考试地点:西洞庭一中。
  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考前不再另行通知。
  要求:A、中学教师笔试范围为所报岗位的专业知识。中学艺术类教师笔试范围为相应学科的基础知识。
  B、小学教师笔试范围为所报岗位的专业知识。小学艺术类教师笔试要求为声乐、舞蹈专业知识各占一半。
  C、幼师笔试范围为学前教育的基础知识。
  ② 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有入围对象自愿放弃面试,依笔试成绩递补壹次。
  A、中学教师面试采取上课方式进行,上课内容临时抽签决定,范围是中学课程。
  B、小学教师面试采取上课方式进行,上课内容临时抽签决定,范围是小学课程。
  C、艺术类中小学教师面试方式:上课和专业展示。上课内容为报考岗位相应专业课程。
  D、幼师的面试方式:上课和特长展示。上课内容为幼教课程,特长展示是音体美自选。
  ③ 成绩计算
  A、中小学教师: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B、中小学艺术类教师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的上课部分占总成绩的30%,专业展示占总成绩的30%。
  C、幼师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的上课部分占总成绩的40%,特长展示占总成绩的20%。
  5、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高者为先。并在西洞庭管理区政府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由教科文局组织。
  6、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教科文局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7、递补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8、确定拟聘对象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人员名单提交区政治部审核后在西洞庭管理区政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政治部审批,报市人社局备案。
  五、其他事项
  应考人员应密切关注考试工作进程,注意浏览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西洞庭管理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以免贻误考试时间。
  本次招考由西洞庭管理区政治部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其他未尽事宜,按湘人社发[2011]45号和常办发[2012]2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7508491
  监督电话:7508011
  中共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委员会政治部
  2015年6月25日
西洞庭管理区公开招聘教师岗位及数量表
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西洞庭一中
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区教科文体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中学教育工作。
中国语言文学类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具有中学及以上层次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198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音乐学(声乐方向)
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教科文体局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全区小学义务教育管理工作。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小学及以上层次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198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音乐学(声乐方向、舞蹈方向)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小学及以上层次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198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中心幼儿园
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教科文体局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全区幼教管理工作。
幼儿园教师
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及以上教师资格证;1987年6月1日以后出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