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改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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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删除嫖宿幼女罪!恶法终将废除!收藏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据知,当时增加该罪名的背景是,1997年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个案显示,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成熟,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将此类案子视为“强奸”并不妥当。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较大,各方关于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不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天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现行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原标题:中国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中国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差别也太大了,实例一:一中国女留学生在美国学校因为感情纠葛 召集一众学生把一女孩打了,学校报警了,该名女留学生面临终身监禁的法律判决,女留学生的父亲得知后携数百万美元赴美想摆平此事,被警察以妨碍司法公正逮捕。实例二:一对中国留学生在美同居,一日两人发生争吵,男孩把女生打了,把女孩养的宠物狗也打了 ,第二天俩人好了 抱着宠物狗去宠物医院,宠物医生看见宠物狗是因为人打的伤而报警,两人因虐待动物被警察带走调查。
多么纯洁可爱正义的法律呀!多少顶戴色狼结着这条法律拥有着堂皇的豁免权呀?谁这么善解人意撰写的律条呀?谁这么道德高尚举手表决通过的呀?真是积了十八辈的德行了。可以为他们建座十八层佛塔歌功颂德了,祈愿他们早日成就飞天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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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改了啥?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wy
&&&  ● 故意&撕票&者拟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 拟明确规定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
  ● 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拟不得减刑假释
  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召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刑九草案&)在历经两轮审议后,进入三审阶段。三审稿是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修改完成,根据立法惯例,三审稿已十分接近最终表决稿。那么,刑九草案三审稿主要对二审稿进行了哪些修改?
  故意&撕票&者拟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对绑架罪规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提出,对于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
  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拟明确规定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袭警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据此,拟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拟取消嫖宿幼女罪
  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始终存在。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直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据介绍,这一罪名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拟不得减刑假释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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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电脑人大常委会今三审刑法修正案:嫖宿幼女罪存废见分晓
来源:澎湃
实践背离嫖宿幼女罪立法初衷
  今天(8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按照立法程序,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后,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就将正式公布实施。
  此前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曾建议废除 “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但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未采纳上述建议。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三审稿是否会采纳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备受关注。
  1997年《刑法》大修,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而在此之前,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论处。
  至于其立法本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在当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指出,此举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还有刑法学者称,这主要是顺应国际减少死刑的大趋势,因为按照此前将嫖宿幼女以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但实际上判死刑的案例并不多。
  让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是,在全国各地曝光多起嫖宿幼女案后,这条旨在保护幼女的罪名却被解读为“权贵性侵幼女犯罪的免死金牌”。
  2008年8月,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被曝嫖宿幼女,最终这5人因嫖宿幼女罪被判7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9年,福建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因强奸、嫖宿幼女被判死缓,而另一公职人员因犯嫖宿幼女罪被判11年。
  “与强奸罪相比,犯嫖宿幼女罪最高判15年,而犯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北师大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嫖宿幼女罪因此被指刑罚过轻。此外,嫖宿幼女罪将幼女打上“卖淫女”的标签,这实际上是对幼女的污名化。
  嫖宿幼女罪一直深陷存废争议之中,一有嫖宿幼女案的报道,嫖宿幼女罪就被人们拉出来“敲打”一遍。
“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
  今年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间, 沈跃跃副委员长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 “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马b委员也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嫖宿幼女罪名废除掉。
  随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二审稿中并未采纳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写道,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本草案。
  嫖宿幼女罪是否属于“各方面人士还不一致”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没有道明。
(责任编辑:un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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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被追刑责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事件介绍】
刑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议: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被追刑责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鉴此,草案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严重扰乱医疗单位秩序。草案二审稿将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草案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补充,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规定为犯罪。同时,草案二审稿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相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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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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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热议刑法修正案草案
李胜利/东方IC
  【财新网】(见习记者 单玉晓)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九)》草案三审稿,参会者对扰乱法庭秩序罪、重大贪污犯罪终身监禁、取消罪、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等草案条款展开讨论。
  建议修改涉律师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前两次审议时,涉及律师的两个条款引来律师界意见反弹,被质疑有打压律师之嫌。
  两审稿拟在刑法第308条后增加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两审稿拟增加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情形: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审稿未回应308条争议点,仅将309条第四项兜底表述细化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黄中原委员建议在第308条“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前添加“故意”二字,否则“过于严苛”。李亚兰代表建议将其修改为”以公开的方式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此外,李亚兰代表建议去掉新增309条第三项中“威胁”一词,她认为威胁的近义词是胁迫、要挟和恐吓。”如果在一般法庭上有相近的恐吓行为,情节轻微的就入刑,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赞同贪污犯罪增终身监禁
  三审稿拟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具体表述为:“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将来适用的对象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在草案前两次提交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全国人大常委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一方面是依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罪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认为上述规定是必要的,是积极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
  严以新委员建议将其扩大到严重暴力犯罪中,不能仅在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
  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的罪名,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幼女人身权。但近年来,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等地频发嫖宿幼女案,公众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较高,代表委员也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呼吁取消这项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前两次提交常委会时均未涉及嫖宿幼女罪,但三审稿作出回应: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沈跃跃、王胜俊、李亚兰等均对三审稿删除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表示赞同。财新记者了解到,在草案二次审议期间,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在内的多名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论处。但有刑法学者对此表示反对。
  应扩大暴力袭警保护对象
  近年来 , 有全国人大代表及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门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未设袭警罪,仅在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中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按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黄献中委员提出,暴力袭警对象不应局限于警察,还应包含相应执法人员,如在庭外调查的法官、在侦查案件的检察官等。
  黄献中分析,暴力抗法有时候是由于执法者一些事情处理不当引发和激化矛盾产生的,呼吁执法者文明执法。
  继续呼吁“毒驾”入刑
  近年来,因吸毒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福建高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14年,福建共查处“毒驾”574起,甚至出现个别公交车、出租车司机吸毒驾车现象,因“毒驾”引发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人提出,和“醉驾”相比,“毒驾”的危害性更高且隐蔽性强,亦应写入刑法。
  公安部门反馈称,“毒驾”入刑有技术难度。200余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难以全部入刑,多数也做不到快速检测,执法将面临技术难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毒驾”入刑各方面认识尚不一致,目前能采用的仍是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应刑事责任。
  分组审议时,多名委员认为取证难的理由苍白无力,继续呼吁“毒驾”入刑。
  任茂东委员称“毒驾”入刑将有利于保护他人生命。
  汪毅夫委员分析,“毒品的种类很多,快速检测技术尚待研发但些枝节问题可以是毒驾暂不入刑的理由,但不可以成为毒驾入刑原则确定的阻碍”。
  甘道明代表指出“毒驾”入刑的条件已具备,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与“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相悖。
  王其江委员判断,目前毒品蔓延形势严峻,“毒驾入刑”刻不容缓。“ 与其等到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的时候入刑不如在现在危害小的时候入罪”。
  此外,多名委员提议,对行贿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免除处罚的规定应慎重。■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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