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补充规定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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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xxgk/wjxx/ldbh/2.htm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和《行政许可法》,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工管理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合理制定职工就餐、防暑降温、医疗救护等工作办法,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相关办法应当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企业不得强令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相关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事务。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
第九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工因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十条 不定时工作制可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点,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等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天休息不得少于10小时;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加班,必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间;职工受单位、领导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所需时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职工;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四)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报告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
(三)《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含:实施范围,申报岗位、工种,人数,主管部门意见等);
(四)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关的工资支付制度及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关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还可以将企业申请内容向职工公示,深入听取职工群众或工会组织的意见。
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作出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当通过南京劳动保障网站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两年。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一次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办法。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需顺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顺延申请。
逾期未申请顺延或申请未获准的,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
企业需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岗位、工种、人数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企业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其顺延和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发生撤销、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许可,原《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作废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二十七条 工会和职工对企业违法从事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活动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的违规企业,应当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国家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此前审批的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六十日内补办申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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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气不定时工作制黑幕
  通用电气不定时工作制黑幕
  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揭露通用电气的不定时工作制几乎成为一位海归生活的全部。在中国大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这位全球“最佳雇主”在钻法律的空子,还是习惯性蔑视中国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气走了女朋友,放弃了一个海归垂手可及的美好人生,硬是把自己从一名人人艳羡的海归变成了人人不解的秋菊。他叫周力,前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今天变成了中国素质最高的专业诉讼户。
  他就要找个说理的地方,这个号称“最佳雇主”的公司以大面积的不定时工作制逃避加班费,没有员工敢于反抗,没有监管部门加以指责,相反却得到了地方政府的纵容和庇护。从2008年辞别通用电气算起,周力专职维权诉讼迄今已经两个年头,期间14次采用公力救济手段索要加班费、奖金及主张自己的其他权益。
  10月11日,他的第14个诉讼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告通用,揭露不定时工作制骗局
  2006年经猎头公司推荐,周力入职通用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务。
  日,签劳动合同时,怀着对大型外企的信任,他草草翻过长长的纸页,目光也匆匆瞥过第二条A款的如下内容:公司对该职位(软件工程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的员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此限。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几字,这位法律门外汉并不以为意,反而偷着乐:“不定时工作制,就是自己可以决定工作时间吧,这外企啊,就是好!”
  在这份“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法人》记者还看到如下内容: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不同的职位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通用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需要,在与员工协商后可以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员工如无特殊原因,应予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国定假日超时工作的,加班待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只看明白自己不受8小时工作时间限制,加班待遇按其他规定执行,还以为自己享有特殊待遇,以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个好事儿呢。”周力告诉《法人》记者。
  日后,按预期想法,周力竟真的向主管经理主张所谓“不定时工作制”的“权利”,提出在家上班以自己决定工作时间,“通用电气医疗集团挪威分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就是在家上班的,狗狗站在自己旁边……” 当然,主管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
  作为不定时工作制职员,周力在通用电气实际享受的待遇是:每天八点半准时上班,下班可以不定时,因为经常要加班。周力向《法人》记者表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他们有六成人经常加班,两成人每天都要加班,平均工作时间在10-12个小时之间。
  极其享受软件开发工作的周力,对这样的日子并没有太多抱怨。只是累了时,他也会想:那么大的一家正规外企,早晚得发点加班费吧。
  长期等待无果。他想要,却不好意思也没勇气向公司开口。很多同事对此也微有怨言,但没有人真的跟公司叫板,“谁会为了加班费较真去危及自己的工作本身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私下里,周力算了一笔账,通用电气的年工资总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左右,每年不定时工作制为其规避的加班费不少于一千万元。
  2008年7月初的意外离职(周力称,自己因投诉其直接主管经理而遭报复,被迫申请自愿辞职),最终带给他索要加班费的勇气和契机。
  可是当周力将通用电气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支付加班费、奖金等时,却遇到了问题,通用电气一方说其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且已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没有加班费。
  告劳动行政部门,不负责任的许可
  此时的周力恍然大悟,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加班”有,“费”没了。
  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性情耿直的他断然不愿吃这哑巴亏,他要讨个说法。
  在聘请律师不如意、申请劳动仲裁不顺利的情况下,这个纯理工科出身的工程师捧起了厚厚的法律文献,每日与电脑上的案件资料相伴。
  周力最初查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以及原劳动部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下称“《审批办法》”)。
  根据前者,周力了解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后者则规定了三类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是个兜底条款,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完全可以据此扩大解释,周力并不能确定自己的软件工程师职位是否涵盖在内。
  接下来周力要做的就是两件事,第一个就是向通力电气公司所在地无锡市劳动部门了解通用电气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本以为是简单又合理的要求,没想到却在无锡市南长区劳动局受挫。历经申请、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几番周折后,周力终于从劳动局处获悉了通用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报批情况。
  资料显示,通用公司在日至日之间获得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而2006年、2007年是否获得了审批,至今无任何资料可证明。通用电气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陈国华给予《法人》记者的答复是,由于前些年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不完善,不需要报批,只要报告备案即可。
  周力要做的第二件事是,确定在江苏省内软件工程师是否属于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与第一件事相比,第二个问题解决起来容易多了。他很快查到一份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名为《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下称“《江苏省通知》”)。
  该通知对《审批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列举了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软件工程师职位并不在其列。
  完成这些工作,时间也到了2010年,与之前的自己相比,周力已经从一个工程师成长为了一名维权斗士,对他来说索要加班费已经有了金钱之外的意义。
  只是,接下来的路更难走。
  日,周力向南长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起诉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关于同意通用电气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实施期限为日-日)违反了《江苏省通知》。
  为了立案所经历的波折,周力已经不想回忆。但是结果却还是让他万分无奈,9月16日,南长区人民法院以周力于日辞职,且周力并未被列入通用电气公司申请表中的岗位人员名单,因此周力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通用电气的申报名单很蹊跷,我辞职的时间(日)与上述批复不定时工作制实施的起点时间(日)有十天之隔,而且我辞职是意外事件,通用电气报批名单中没有我很奇怪。”周力认为,虽然批复同意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时间对他只适用十天,但并不影响他成为适格原告。
  接到驳回起诉后,周力很快提起上诉。
  变异的不定时工作制
  在维权过程中,周力仔细研究了美国的不定时工作制。他告诉《法人》记者,根据美国的《公平劳动者标准法案》(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该法案不仅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该种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也做了清晰的规定,而且根据2004年修订后的版本,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权主张加班费。
  2004年FLSA修订时候,将软件工程师列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但是其他机械工程师、电子工程师等都不在其列,而通用电气中国除了蓝领工人以外几乎全都是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通用电气2008年提出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制申报表》,通用电气中国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包括财务分析、财务经理、采购经理、采购专员、生产经理、物流主管、物流专员、行政人员、研发人员、工程人员人事、行政等23种,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通用电气职工总数共504人,其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数是303人,比例高达五分之三。在中国,企业热衷不定时工作制以逃避加班费已不是秘密,但是像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比例高达五分之三实属罕见。
  采访过程中周力很喜欢将中国与美国的制度相比较,美国怎样怎样,但这是在中国,美国制度再好也鞭长莫及,通用电气总经理陈国华在电话里一再向《法人》记者强调,通用电气在不定时工作制问题上完全符合中国规定,这才是最关键的。你或者去证伪或者接受它。
  “定时工作制是最符合人体生物节奏、最有利于个人健康发展的工作模式,所以法律规定定时工作制是原则,不定时工作制是例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向《法人》记者表示,“之所以存在不定时工作制是因为有些岗位特殊,没有办法适用定时工作制要求。”
  但是在中国,这一法律规定的例外制度设计却成为企业逃避加班费的常用手段,原因就在于不定时工作制被解读为“除法定假日外加班不算加班,不用支付加班费”。王向前指出,这其实是一种误读,从立法宗旨来说,法律只是要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的机动性,但是其总体工作时间仍要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
  《审批规定》第六条也规定,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但可悲的是,该条规定过于概括,而且没有违反该条的惩罚措施作保证,导致该条在司法实践中被严重忽视。
  再加上企业的有意为之,久而久之,不定时工作制等于“加班无加班费”的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甚至连劳动部门都持此种错误的观念。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应对周力诉讼的答辩中即表示:“周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制度,不存在加班工资和休息权利被侵犯的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对不定时工作制也要支付加班费,企业就没有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动力,但是王向前指出,问题恰在于在当前中国法律环境下,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这可以说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王向前建议,国内应该建立一定的制度,通过程序控制企业对不定时工作制的滥用。同时最重要的是,立法应要求用人单位记录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要支付加班费。
  立法的改善是必然的,但是也必然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而周力却要在时下的环境中踯躅前进,周力表示,自己愿意为此再坚持两三年的时间,两三年之后他不是要放弃,而是相信那个时候会有结果了,“诉讼嘛,总会有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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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0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苏劳社险[2005]3号;为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劳社险[2005]3号为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和涉密类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如下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六、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要求:(一)申请条件1、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2、属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职工);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二)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申报审批表》(附表二);3、单位出具的《申报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涉及职工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等情况;(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的权利。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及与会人员签名。(三)审批的管辖1、有主管部门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即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按部、省规定报批,市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以下简称行政中心窗口),县级市、区属企业分别报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行政区域管辖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四)审批手续及时限1、受理。行政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审批管辖范围和审批办法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退回单位补全重报。2、到企业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产品市场;对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其实际工时利用情况;与工会代表和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征求职工代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意见。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其他凡企业撤销、变更、分裂、合并或岗位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原批件自行失效。企业遇到劳动监察执法或争议涉及工时的,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件。八、本办法于日起施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政策适用说明公告 日前,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园区劳动监察大队,结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资委、苏州市经贸委、苏州市地税局、苏州市总工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落实园区保增长、促转型的指导思想,对园区内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政策进行调整。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中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界定为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管理人员。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于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纺织、服装、电子、餐饮娱乐酒店、商贸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规定制定了实施方案,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后,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但企业必须提供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书面说明。而对于在园区以及苏州市的其他县级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决定须送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申请传统岗位特殊工时审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特殊岗位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限延长至两年。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与审批机关沟通,确保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用人单位、员工对这一政策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以促进这一特殊时期下园区经济的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发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苏州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0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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