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改年龄手续证件材料齐全,户籍管理的为什么不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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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各区之间的户口迁移?
怎样办理各区之间的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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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内的户口迁移可按照《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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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常见问题解答
1、 为什么需要办理就业报到证和落户手续? &&&&为留学回国人员开具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提供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服务。这项业务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办法,目的是协助国内用人单位完善人事劳动手续,方便留学人员顺利就业。服务对象主要是从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出国前已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留学人员回国后落实好工作单位,办理就业报到证,以便日后进行调档、转正定级等人事劳动手续。落户介绍信可以帮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工作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如果留学回国人员回原户籍所在地工作,则无需办理落户手续。
2、如何判定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的具体确定要参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等。对于单位性质有疑问或不确定,我中心将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在京就业落户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1)联系并落实好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其类型和“单位立户管理办法”办理单位立户手续并承担相应义务。  
&&&&(2)准备申请材料。留学人员根据就业单位的类型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如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档案调入和户籍确认等。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办理相关材料如接收函、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档案保管证明等。  
&&&&(3)登录中国留学网()
留学人员点击“就业落户”栏目,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按照网上要求,将所需申请材料交聘用单位。
&&&&(4)聘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审核。
&&&&(5)得到领取审核结果通知后,留学人员本人带身份证件领取就业、落户文件。
4、为什么要由聘用单位代为留学人员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依法履行完善人事劳动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和用人制度,了解办事流程,他们的协助可以方便留学人员更快更好地投入业务工作。
5、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是否有年龄限制?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只有45周岁(含)以下留学回国人员才可以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6、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就业落户手续能否同时办理?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时审核的重要文件之一,所以要在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之后,才能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7、未曾出国,通过远程教育或其他非传统学习方式获得了国外学位,能否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通过远程教育获得国外学位的,目前国家没有对此类问题的相关政策,所以还不能办理。
8、在国内外均有学习经历获得了国外学位,能否申请就业落户手续?
&&&&在国内外均有学习经历,持有《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回国两年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9、实施外国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毕业生,能否申请就业落户手续?
  只获得外国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非在职全日制毕业生,并且已经获得《中外合作办学学位学历认证书》,毕业两年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信》手续。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毕业生不在服务范围内。
  申请者在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就业,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毕业后回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要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二是毕业后在聘用单位所在地已经办理落户手续后需要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时,其父母、配偶和子女能否随迁?
  我中心只能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的落户手续,子女、配偶以及父母户口随迁不属我中心的业务范围,请在本人办完落户手续后,自行到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单位人事部门咨询办理子女、配偶及父母的亲属投靠手续。
11、档案在自己手中,如何出具档案保管证明?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或本人人事档案。
  如果档案在个人手中,请联系聘用单位保管档案或委托其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由其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也可以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存档手续,具体要求请查阅中国留学网“留学存档”栏目。
12、到全国各地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手续都可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办理吗?
  到上海和深圳就职的留学人员落户手续请直接找当地人事局(引智办)办理,赴港澳台工作不存在落户问题,赴其它城市的落户手续可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
13、本人无法来办理有关手续,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在京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在京聘用单位负责递交申请材料。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必须亲自来领取就业报到证和落户介绍信。
  在京外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只要将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14、工作单位不在北京,是否必须来京办理手续?
  在京外就业的留学人员可以通过我中心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代办,也可以自己邮寄办理。具体方法请查阅中国留学网“就业落户”邮寄办理相关内容。
15、出国多年,档案和户口都不知道在哪里,如何办理?
  档案一般存放在出国前最后就学或就职的单位,或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上述单位出具档案保管证明。出国时间较长的,户口有可能在毕业学校、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原籍派出所注销;出国前户口在北京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16、已经办理过就业报到证,又更换了工作单位,是否需要重办?
  不能重办。自留学人员到就业单位履行就业报到手续开始,获硕士学位留学人员3个月/本科学位留学人员1年后,用人单位或者相应人才服务中心就可以为留学人员做转正定级等手续。之后更换单位只需在单位间办理调动手续即可。
17、已加入外国国籍,能否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已经加入外籍的华人不能办理中国户口或就业报到证。
18、如何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北京市政府为鼓励和促进留学人员在京工作和创业,推出《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制度,该业务由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办理,具体办理要求和手续请登陆
19、获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后,申办北京市落户手续应由哪个机构办理?
  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只能办理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京落户手续。
20、为什么到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要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如何办理?有何要求?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聘用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了更好的保障留学回国人员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动人事纠纷,因此要求出具相关社保证明。
社保证明需要在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区级社保中心开具,具体开具要求请咨询相关社保中心,各社保中心有各自的标准格式。
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已缴纳至少最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必须由申请单位缴纳,递交材料时需要出具最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例如:预约7月交材料,至少提供4、5、6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注:劳动合同、接收函、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及盖章必须与立户单位的名称一致)
21、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地址有几种选择?
  如果在落户城市有自己的房产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定义以公安机关的要求为准,一般只包含配偶和父母),可将户口落在对应的地点;如果就职单位有集体户口或者在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有集体户口,必须落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
22、能否将户口落在其他亲戚朋友家?
  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在京落户只能落户于直系亲属的户口或房产,即配偶、父母。
23、如果出国前是农业户口,回国后能否直接办理跨省市落户?
  不可以,必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户口才可以迁移。(我国某些省市户口已取消二元制,不再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该类省市居民就不适用此款规定。)
24、出国前由国内毕业院校办理的“户口迁移证”仍在自己手中,回国后能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不可以。根据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必须先回原籍落上户口后再持原籍户口本办理到其他省市的就业落户手续。出国前毕业于北京的高校,毕业时间已超过两年且学生集体户口仍保留在学校的留学人员,必须先将户口迁回原籍,然后再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25、在哪些情况下,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档案调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1)接收单位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要求员工档案必须经我中心转递;
  (2)原档案所在机构没有相关资质而不能出具合格的档案保管证明;
  (3)聘用单位无相关资质跨省市调档;
  (4)申请在京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递交材料前需要将档案先调入我中心。
  以上情况需要先将档案调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短期存档手续。在三个月的档案保管期内,留学回国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及落户手续,然后将档案和户口一并转往相关人才服务机构。
26、赴港、澳地区学习者,能否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根据相关政策,赴我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攻读学位或进修者目前可参照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法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27.留学回国后到军队、武警系统工作,能否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就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不由我中心负责,请直接与总政、公安部等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28、回国后已经通过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地方人事与社会保障局(引智办)办理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和落户手续,是否还需要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不需要重复办理。
29、关于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0天)如何界定?
依据相关留学政策规定,国(境)外连续学习时间满360天,参照护照出入境时间,累计境外学习逗留时间需要满360天。
30、关于“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之内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中“两年”时间如何界定?
回国时间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出入境记录;
31、留学回国人员是否属于应届毕业生? 能否签三方协议?
  留学回国人员不分应届和往届,一律没有三方协议,是否为应届,由用人单位界定。
32、各阶段学位均在国外获得,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时是否需要认证所有学位?
  只需要认证最高学位,递交材料时需提供其他学位的学位证书材料。
33、回国后到非户籍所在地工作,能否只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不办理落户手续,或者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办理落户手续?
&&&&就业和落户手续必须同时办理。(如果不符合落户条件,就不能单独办理在京就业报到手续。)
34、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能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此类情况的人员回国后须由国内毕业院校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35、如果户籍信息中的姓名、出生日期与留学期间的护照出生日期不一致能否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如果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中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与留学期间的护照出生日期不一致,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36、就业落户手续何时受理?
&&&&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由在京用人单位需要通过CA证书登录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预约时间,按照约定时间递交就业落户申请材料。
37、就业落户手续结果如何领取?
&&&&申请在京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要在接到邮件通知后,按通知时间备齐材料,领取就业落户文件。
38、系统中审核状态已经变为“结果已通知”但未收到邮件怎么办?
&&&&如果申请人状态已经变为“结果已通知”,说明该申请人的审核材料已经审核通过,如果未收到邮件,可能是由于部分邮箱会屏蔽我处发送的邮件,申请人需要发邮件至:jylh@,申请更换邮箱并重新发送审核结果邮件。
39、单位申请CA证书注册时,提示已注册怎么办?
&&&&单位注册时,提示已注册的,可能是由于注册时连续点击提交或浏览器设置的问题,请单位按照注册界面的提示做好设置,如果贵单位已注册,未打印出申请表或需要修改信息和重新打印申请表,请点击“重新打印”,填写信息并打印。
在京外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在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来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转自中国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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