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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政策非常实用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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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政策;干部离休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2、1948年底以前入党的农村党员,、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进入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5、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际;6、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
离休政策干部离休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二是离休年龄。
国发〔号、国发〔号、国发〔1982〕62号三个文件是离休工作的三个基础性文件,随后中央和省又下发了一些补充规定,概括起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离休年龄的规定是:(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日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2、1948年底以前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选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劳人老函〔1984〕8号)3、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干部。(中央组织部组厅字〔1991〕4号)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进入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练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人员。(中组发〔1982〕11号)5、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际,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中组发〔1985〕1号)6、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劳人老〔1983〕20号)7、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据),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号)8、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81〕劳险字9号)(二)离休年龄1、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应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2、根据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组通字〔1993〕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离退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执行。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的规定:“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因工作需要暂留任的,或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的理由和时间(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问题,第三部分专题讲述。以上是确定离休的两个基本条件,下面讲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第一,“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理解问题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凡在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潼关(日)、石家庄(日)、运城(日)、临汾(日)、曲阳(日)、衮洲(日)、襄阳(日)、康庄(日)、北安(日)、济南(日)、郑州(日)、开封(日)、南阳(日)、承德(日)、保安(日)、山海关(日)、徐洲(日)、南口(日)、唐山(日)、丰台(日)、新保安(日)、延安(日)、张家口(日)第二,供给制1982年12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供给制问题作出了解释。1988年10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88〕2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包括三项主要内容:(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至于“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供给形式。这里所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以享受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凡属于以上供给形式方可以认定为“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可以算作是供给制。凡是确定有关同志是否享受供给制待遇,均应按上述原则办理,不得突破原有政策的规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退函〔1988〕2号文件规定精神,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险〔1989〕5号文件在确定供给制待遇上又作了几项具体规定:(1)对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当时未确定其享受何种待遇标准,只是暂发一定数量的生活费或只包伙食,凡这种情况,其建国前的待遇按下述原则处理:工作单位属于党和政府机关、群众团体、机关、革命军队的,按供给制对待;工作单位属于公营企、事业单位的,其建国前该单位实行供给制的,按供给制对待;全部或大部分实行薪金(粮)制的应视为薪金(粮)制。(2)确定某个单位建国前实行的是否为供给制,应以地、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意见为准。其他个人(包括当时该单位负责人)旁证材料,未经地、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无效。(3)认定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建国前享受的是否属于供给制待遇时,各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和初步认定意见先报主管部门(县属单位报县委组织部或人事局)进行审核,然后转报地、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属于供给制待遇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离休手续。目前,在处理一九四九年一月至九月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享受的待遇是属于供给制,还是薪金制的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两部分人一般都享受薪金(粮)制待遇:一是中小学教师;二是接收和留用的国民党政权人员。第三,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的问题1、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为工人的,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关于贯彻我部劳人老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第一条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2、有一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为了让子女顶替上班,按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是违背政策的。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冀人福字〔1991〕74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因子女顶替而按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可否改办离休问题给沧州地区人事局的复函》的规定,这部分人原则上不能改办离休。鉴于这部分人中有一部分符合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可改办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不符合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能改办离休。第四,下列人员不能离休1、退职干部改办离休是一项重大政策。对这项政策,在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劳人老〔1982〕5号)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劳人老〔1983〕34号)3、一九四九年一月至九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请按上述精神执行。(劳人老函〔1985〕15号)4、一九四九年一月至同年九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 ”待遇 的同志能否离休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再次研究,并参阅了有关资料,认为“”确属工资制的一种支付形式,享受“”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在一九四九年一至九月期间,既享受过“”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劳人老函〔1984〕18号)5、民主党派成员虽在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但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中央组织部、统战部组通字〔1985〕47号)三、政治、生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对离休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和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国家和我省根据这一原则相应制定了许多政策、规定和措施来落实离休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一)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书。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二)文件、会议。国发〔号文件规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冀发〔1983〕9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基本上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如看文件,听报告和参加必要的会议等。(三)外出参观。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1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外出参观时间一般每次十五至二十天左右。参观前须经体检,身体不适于参观的不要安排。参观经费,按现行差旅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列报。(四)健康休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至二十天。所需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89〕冀财事字第22号文件规定,凡统一组织部分离休干部到北戴河、承德干休所短期休养的(一年只限一个地方、20天以内),可按现行差旅费补助标准在本单位差旅费项目下报销,不去北戴河和承德休养,由单位组织在省内就近短期休养的,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五)报刊规定。根据承办发〔1993〕17号文件的规定,地市级三报一刊,县处级两报一刊,科级以下一报一刊。根据老干部个人意愿 ,也可将报刊费交给本人,由其自行订阅,其最高限额为:地市级300元,县处级200元,科级以下100元。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正高职按地市级的标准执行,副高职按县处级标准执行,中职及以下的按科级以下标准执行。(六)工资待遇。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七)福利待遇。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是指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福利待遇不变。(八)探亲待遇。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费。(九)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无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全额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开始发给。按照冀工改办〔1995〕1号文件规定,机关离休干部享受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职务津贴五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活的津贴和职务津贴三项;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活的津贴,享受职务津贴的,还包括职务津贴。根据人事部人退发〔1992〕3号文件规定,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纳入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十)特需经费。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1997年6月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老干部局承市人险字[1997]3号文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冀办字[1997]21号文件精神,将特需经费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300元。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2002年5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特需经费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费开支。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十一)公用经费。按照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1986]冀财事字第8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所开支的车船、旅馆费,为老干部活动室购置文体用品、书籍、资料的费用,以及按规定订阅报刊的开支和交通补贴等。此项经费可实行单独立帐、单独使用也可与机关公用经费统筹使用。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承老字〔1996〕2号文件规定:地市级和享受地市级待遇的年度公用经费提高到620元;县处级和享受县处的待遇的提高到412元;科以下干部提高到308元。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十二)交通费。199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承市发〔1992〕老干字16号文件根据冀老字〔1992〕16号文件,规定:市级(含享受地专级待遇及单项地专级待遇)每人每月40元;县处级(含享受县处待遇的)每人每月24元;科级及其以下干部每人每月16元。1993年地市合并后,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承老字〔1993〕19号文件《关于统一老干部有关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离休干部的交通费仍执行以上标准。
根据市委、市政府承办发〔1993〕17号文件的规定,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离休干部的交通费,正高职的按地市级标准执行,副高职的按县处级标准执行,中职以下的按科级以下标准执行。(十三)护理费。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字〔1986〕16号文件规定,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资标准工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承市发〔1992〕老干字16号文件根据省冀老字〔1992〕16号文件精神规定,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的均可享受每人每月51元的护理费。此文从一九九三年一月执行。承老字〔1993〕19号文件规定,除上述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外,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80周岁的离休干部也可享受每人每月51元的护理费。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执行。承市人险字〔1997〕3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护理费调整为100元。中组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6号)规定,护理费标准调整到每月100元,此文从一九九八年七月执行。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承组通字〔2002〕7号)文件根据冀办字〔2002〕21号文件精神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市级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51元,待到80周岁时,再提高到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原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00元的标准不变。此文从日起执行。(十四)医药费。承办发〔1993〕17号文件规定:在医疗制度改革中,要对离休干部采取特殊照顾的政策,在“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节约开支”的原则下,制度规定范围 内的医疗费用应予实报实销。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离休政策非常实用67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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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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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中央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老干部离休退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发[1982]13号)
2、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制度是什么时候决定的?
答:1982年2月,中发[1982]13号文件决定的。
3、我市离休干部订阅党报、党刊及老年报刊等学习资料的有关规定?
答:地厅级离休干部要保证订阅《人民日报》、《马鞍山日报》、《安徽老年报》及《开心老年》,县处级及以下要保证订阅《安徽日报》、《马鞍山日报》、《安徽老年报》及《开心老年》。
4、符合什么条件的离休干部,可提高享受副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答: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的非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副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中组发[1984]11号)
5、符合什么条件的离休干部,可提高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答: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中组发[1984]11号)
6、哪些老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答:(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革命军队的;(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3)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劳人老[1982]10号)
7、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拔为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办理离休。(劳人老[1983]20号)
8、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能办理离休吗?
答:可以办理离休。(劳人老[1983]20号)
9、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答: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劳人老函[1984]8号)
1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能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办理离休。(劳人老[1983]34号)
1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并说出依据的文件号?
答:不能办理离休。(劳人老[1983]34号)
12、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答:不能办理离休,劳人老函[1985]15号
13、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指的是哪三个?
答: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厅字[2006]61号)
14、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厅字[2006]61号)
15、除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外,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又提出了两个新机制,请说出是哪两个机制?
答: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
16、“双学双比”、 “五大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双学双比”是指在广大离退休老同志中开展“学健身,比健康;学知识,比贡献”活动。“五大建设”就是在全省老干部工作部门开展“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基础建设”五大建设活动。
17、请说出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重要文件的标题和文件号?
答:《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
18、中组发[2008]10号文件中提出,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标准是什么?
答: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
19、中组发[2008]10号文件提出,积极开展离退休干部的学习和文体活动,应坚持什么原则,做到哪几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答: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 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
20、中组发[2008]10号文件中提出,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哪“三个留人”?
答: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
21、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哪个文件正式提出来的?请说出文件名和文件号?
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
22、依托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提供“四就近”服务,请问四个就近是什么?
答: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
23、请问老干部工作人员需要提高哪四种能力?
答: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
24、做好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
&25、“五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具体是指?
答: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
&26、目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是如何规定的?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从日起执行。(民发[号)
27、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对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28、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做到哪几点?
答: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
29、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30、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红军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50元;抗日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25元。
31、请准确说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所指的具体时间段?
答:红军时期:之前;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
32、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红军时期1800元,抗日战争时期1200元、解放战争时期且生活不能自理(或85周岁以上)的1000元,解放战争时期800元。
33、请说出 “六个老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34、如何确定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35、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生活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红军时期每年增发三个月生活补贴;抗战前期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生活补贴;抗战后期每年增发两个月生活补贴;解放战争时期每年增发一个月生活补贴。
36、劳人老[1983]10号文件规定,个人生活部分享受哪三个方面属于“供给制”?
答:(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
&&&&(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
&&&&(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37、中组发[2008]10号文件提出的有关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制度有哪些?
答: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
&38、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对各地各部门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是什么?
答: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
39、请说出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的五个方面是什么?
答: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0、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对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求是什么?
答: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
41、符合什么条件的离休干部,可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答: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中组部组通字[2009]43号)
&42、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答: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劳人老函[1987]5号、人退司函[1988]2号)
&43、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准确表述是什么?
答: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44、如何确定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并说出依据的文件?
答:地下革命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45、党员离休干部去世后,可否覆盖党旗?请说出具体规定?
答: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骨灰盒掩埋。
&46、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对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离退休干部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
47.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请问什么是“包干制”?
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48、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依据的文件是?
答:符合离休条件但犯有隐瞒重大历史问题错误的干部,已认定不是敌我矛盾的,允许办理离休。(劳人老函[1984]9号)
49、&中发[1991]12号文件对丧事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1)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撰写;(2)除个别经上级组织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3)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
50、“五老”队伍是指什么?
答:是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简称“五老”队伍。(中关工委[2004]35号)
51、对离休干部医疗报销应掌握什么原则?
答:对离休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实报实销。
52、离休干部门诊用药和出院带药有什么规定?
答:《马鞍山市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医疗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门诊处方、急诊病和一般疾病用药控制在一周量,慢性病一个月量。
53、离休干部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应同时提供哪些相关依据?
答:应提供门诊病历及复式处方、各种诊疗报告单、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入院录的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等医疗费用凭证。(皖卫离审[2004]56号)
54、在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离休干部如何就医?
答:《马鞍山市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医疗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统管人员,可由本人填写《马鞍山市统管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市立医疗集团干部保健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的,可就近选择1-2家不同级别且能够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的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就诊医院。
55、如何做好老年病的防治工作?
答:一要推行健康教育,增加预防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二要加强老年病防治自身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素质。三要以老年常见病防治研究为重点,加强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的研究,弘扬传统医学延年益寿方面的作用。(卫疾控发[号)
56、&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指跨省、市、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57、符合什么条件的离休干部可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答: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中组部组通字[2011]27号)
58、符合什么条件的离休干部可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答: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中组部组通字[2011]27号)
59、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
60、离休干部荣誉证遗失补办前,应在哪家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
答:荣誉证如有遗失的,必须刊登《安徽日报》声明作废(刊登其他报纸无效),见报后凭报纸由组织出面负责重新办理。(皖老字[1992]46号)
61、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
答: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办理。
62、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从2002年起,每年给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省级每人1500元;地厅级每人1300元;县处级每人1000元;其他离休人员每人800元。
63、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该企业分离,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皖办发[2003]15号)
64、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多长时间组织集体学习一次?
答:1个月。(中组发[2006]12号)
65、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是?
答:以每月实际代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5000元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6、离休干部要求恢复抗日战争时期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由谁审理后报谁审批?
答:由县区委审理后报市委审批。
67、离休干部要求恢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由谁审批?
答:由省委审批。
68、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本人档案中的简历、干审结论。
69、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是?
答: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深入调查、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审议基层单位的审理意见,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
70、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71、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及开支范围?
答: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地自定,我市企业离休干部为2000元/年?人。其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机动车燃料费、其他公务费等。由单位统一掌握开支。
72、目前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2002年元月起,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73、离休干部特需费的主要用途?
答: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74、离退休干部“两项建设”的具体内容?
答:是指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支部建设。(皖老字[2009]1号)
75、加强 “两项建设”载体和阵地?
答:老年大学(学校)、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党校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加强离退休干部“两项建设”的载体和阵地。(皖老字[2009]1号)
7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老干部含义及范围?
答: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办理过退职手续、退职时确系国家干部身份的老同志。由于组织原因精简下放,或有组织上发给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离职”、“待令”等证件的老干部,可以按“退职老干部”对待。(皖老字[1988]16号)
77、退职老干部的生活补贴由哪个单位发放?
答:原则上由退职老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由其爱人所在单位负责。个别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皖老字[1988]16号)
78、目前我省退职老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2012年10起,由原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1000元。(皖人社秘[号)
79、离退休职工是否享受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职工离退休后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因此,离退休职工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80、受理老干部信访的范围?
答:(1)反映有关老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不落实的情况;(2)老干部政策咨询;(3)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及老干部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4)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行为。
81、接待老干部来访应注意什么?
答:(1)严格遵守接待来访制度,认真、耐心、热情接待上访老同志;(2)认真解答上访老同志提出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和现时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对个别老干部的无理要求和错误言行,要给予批评;(3)不是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对涉及大政方针、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82、处理老干部信访的程序?
答:(1)登记。(2)办理。(3)转办。(4)报送结果。
83、老干部信访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答:包括信访人姓名、单位(地址)、信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对领导批办的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登记批转内容和批办文号。
84、老干部信访办理时限?
答: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办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天。紧急情况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8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注意什么?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6、到2012年,省辖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建筑面积要达到多少?
答:5000平方米以上。(组通字[2006]39号)
87、到2012年,县区老干部活动中心建筑面积要达到多少?
答:1000平方米以上。(组通字[2006]39号)
88、省辖市、省属企业省级老年大学示范校建筑面积标准要求为多少?
答:2500平方米。(皖老字[2008]4号)
89、县区省级老年大学示范校建筑面积标准要求为多少?
答:1000平方米。(皖老字[2008]4号)
90、谁是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答: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各单位“一把手”是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厅[2006]61号)
91、老同志阅文要做到哪“三有”?
答:有一套专供老同志阅读的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和省委文件、有固定的阅文室、有健全的阅文制度。
92、对慰问离休干部有何具体规定?
答:在每年党的生日和春节这两个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离休干部的慰问活动,或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在平时,也要经常去探望老同志。(皖发[1981]97号)
93、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多少比例留存?
答: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留存,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中组发[2006]1号)
94、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建立哪些制度?
答: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制度;报告工作制度;联系党员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中组发[2006]1号)
95、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答: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中组发[2006]12号)
96、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多长时间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答:6个月。(中组发[2008]3号)
97、如何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答: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中组发[2006]12号)
98、列入党员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是哪些?
答: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历次增资,以及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物业补贴、电话费、交通费)、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99、2013年5月全省老干部系统开展了“三心”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请说出“三心”内涵?
答:“三心”即孝心、爱心、耐心。 “孝心”就是像对待自己的父辈那样对待老干部,以一颗感恩之心和儿女之情去为老干部服务。“爱心”就是对老干部怀有深挚的感情,以一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热爱老干部和党的老干部事业之心去为老干部服务。“耐心”就是对老干部不急躁、不厌烦,以一颗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受得了委屈之心去为老干部服务。
100、“四深入、五上门、六清楚”内容?
答:四深入:一是深入基层、二是深入群众、三是深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四是深入老干部家中;五上门:一是老干部生日上门,二是老干部生病住院上门,三是老干部有困难上门,四是老干部有诉求上门,五是老干部有家庭和社会矛盾上门;六清楚:一是老干部的思想状况清楚,二是老干部的特点爱好清楚,三是老干部的学习活动清楚,四是老干部的健康状况清楚,五是老干部的家庭情况清楚,六是老干部的主要困难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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