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者没有按原先东西标准交货,投诉书要标书怎么写才能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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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埗:新租户不满村委会 扣押旧租户货物
  ,高埗镇的老胡有点烦,因为其所承包的一块土地到期后,新的租户与土地所有者高埗镇草墩村村委会发生纠纷,新租户堵死了道路,并扣押了老胡价值二十余万货物。老胡动用了几乎所有的亲友关系疏通,怎奈新租户与村委会杠上了,没有丝毫妥协。目前,高埗镇维稳、公安等部门已经介入。
  “合同到期前5天,才通知搬货物”
  老胡早年是一名兵,退役后返回东莞老家,从事建筑打桩生意。几年前,他从该镇草墩村委会租下了两亩土地,用于存放打桩使用的水泥管。合同到今年7月1日到期。按照合同规定,如有一方要变更土地现状时,需要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但老胡直到6月26日下午才接到村委会的通知,要求其赶紧将水泥管搬走。怎奈水泥管十分沉重,需要重型起重装备才可搬运。
  尽管,老胡加班加点搬运,直到7月3日下午,也才运走15车,还有20多车总价在20元左右的货物没有运走。新的租户来到现场,将出口的道路用建筑垃圾封死,并要求老胡将已经装到车上的水泥管卸下来。
  原来,草墩村委会与新的租户之间发生了纠纷。村委会认为,土地发包后,新的租户应在7月1日缴纳租金和押金,但新的租户一直没交,所以应该没收新租户缴纳的招一万余元押金,并废除其承包资格。而新的租户认为,村委会应该将土地平整好,并清理走上面的杂物以及建筑物之后,才可以交给租户,但现状是老胡的水泥管,还有多家回收塑料垃圾的个体户没有搬走。。所以,村委会应当先赔偿因此给新租户带来的损失。一来二去,双方吵得不可开交。事件陷入僵局。
  律师:村委会和新租户都涉嫌违法
  新租户和老胡都是高埗本地人,老胡动用了几乎所有的亲友关系疏通,但收效甚微。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龙国生律师认为,老胡与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了如有土地使用发生变动,需要提前两个月通知彼此。实际上村委只提前了5天。这涉嫌违约。同时,村委会也有义务帮助老的租户搬走原有的货物。
  新的租户与村委会产生纠纷,却扣押了原租户的货物,这构成了侵权。从法律上讲,老胡可以起诉这两方。但从实际效果看,司法程序漫长,综合来讲,并不利于老胡。所以,还是应该采用协商的方式。
  老胡说,三方面已经协商过多次了,甚至老胡提出愿意承担每天200元的租金费用,直到货物搬走为止。但新的租户也没有退让。
  无奈之下,老胡选择报警以及向高埗镇政府寻求帮助。目前,高埗镇警方以及维稳办均已介入此事协调。但据高埗镇方面反馈的消息来看,此事目前尚无进展,仍在进一步协调之中。
&2014 东莞阳光网宣布中标后,有人投诉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出席开标会议,怎么办?
有网友问: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按程序走,法人身份证,负责人验证等等,评委评审之后,宣布某单位中标后,这时,其它单位有人投诉说,此单位法人代表本人并未出席。因为,很多时候,验证完后,法人就离开了,所以此举报无从考证,现在就是谁负主要责任,并且要怎么证明当时法人是否到场。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验证当时有问题,大家可以提出异议,事后再提出该怎么解决呢,我说的比较乱,希望大家可以帮帮我。
博主回答:
可以看得出,楼主对这事的着急。
我试着说说自己的处理方式:
  对于本案例来说,最合适的处理方式个人觉得是监督部门对该投诉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1、对于开标活动的异议,应该在开标现场提出。该投标人没有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却在评审结束以后提出投诉。而这个投诉的内容,是针对开标活动的投诉,那么该投诉应当以提出异议为前置条件,且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此时提出投诉,监督部门可以以投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拒绝受理。
  2、针对某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场的投诉,证据不足。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在投诉书中应当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本例中,投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作为监督部门,也可以以证据不足拒绝受理。
  基于上述两点,个人觉得不受理该投诉比较妥当。
  此外:在该案例中,为何会出现如此纠结的局面?该案例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在此谈点个人体会:
  首先:该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席开标会议,那是投标人的权利。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把投标人的权利解读成了义务,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这是不合理的条款。类似这样的规定,今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予以删除。
  针对本案来说,该规定虽属不合理条款,但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尚不致于因违背“三公诚信”原则对招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故不建议采用重新招标。
  其次:在开标过程中,既然在招标文件中对法定代表人到场提出了要求,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留下相关人员的签字笔迹或视频录像以备查询。而这点起码的要求,代理机构也没有做到,这是产生本次争议处理的最大隐患之一。
  其三:针对投标人的合理诉求,监督人员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比如,如果其投诉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应当告知对方可以采取举报、控告等方式维权。如果举报属实,监督人员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理,招标人应当根据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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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浙江天航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3栋3楼东侧&
&&& 邮编:310004
&&& 法定代表人:王斌&&
&&& 联系方式:5
&&& 委托代理人:毛翀聪&
&&& 联系方式:5&&
&&& 被投诉人:北京市质易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龙德紫金3号楼310
&&& 法定代表人:潘XX&
&&& 联系方式:0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认为: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政务网中心机房扩建工程监理项目》(编号:GZDS2015-GZ-J012-1)的《中标公告》结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现向你们提出投诉。
&&& 一、投诉事实:
&&& 已参加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政务网中心机房扩建工程监理项目》(编号:GZDS2015-GZ-J012-1)投标,并由该项目投标人北京市质易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xx签字授权的同一名委托代理人石xx(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3412),已在多项江西省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期限不少于90天的时间内,作为委托代理人,分别代表北京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新余市社区数字化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咨询及监理服务项目&、代表北京市XXX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专用道抓拍系统监理项目&(采购编号:XBJ)等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参与投标且中标。
&&& 二、投诉依据:
&&& 我们认为: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期限不少于90天时间内,& 同为一人套取多家监理机构资质分别参加多项江西省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有关法规。
&&& 三、投诉要求:
&&&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一种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危害及影响极大,不严肃处理后患无穷。
&&& 因此,请贵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行业用户正当权益,对参与弄虚作假、骗取多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的企业及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投诉人:浙江天航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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