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第一次上述了,另一方在一方述前把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款转移取出来了,另一方开庭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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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实务中律师如何进行银行存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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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 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 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
一、司法实践中共同存款的认定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另外,夫妻一方从其资金账号中提取的现金及余额,应为,在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薛国璋诉邵秀丽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即是采用此种方法处理。二、律师如何调查对方的存款律师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二种方法。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三、法院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律&师应注意,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现。一旦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举证规则》,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同级法院复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案例】[根据作者代理案例整理,已经过改编。]范某(男)与娇某(女)1993年&在上海市某区登记,1994年育有一子。2003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在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重大分歧,范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女方有一建设银行账户内有近二十万元的存款被转移,女方娇某则辩称其从未有过建设银行的账户,男方倒是在建设银行有账户,但具体账号其不知&晓。由于男方不能提供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以原告范某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处理相关的建设银行的存款。离婚后,范某在清&理房间内无意又发现了女方建设银行的账号,随即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到银行调查,发现2003年3月,女方&曾到银行一次性将18万元存款提走并销户,随即判决该笔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有隐匿财产的恶意,故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1万元共同财&产。四、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转移的方式和对策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3、金蝉脱壳,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比&如,男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很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委托人主张对方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了。实际上并非如此,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俊玲诉魏xx离婚&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就认定案外人姜某名下的存款56万余元,即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上诉后,四川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魏xx以姜xx(魏xx的驾驶员)名义存入中国银行市分行机场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存款凭条上“姜xx”的签名均系魏xx所为,魏xx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xx在一审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且魏xx与姜xx主张该笔款项系魏xx归还姜正&明借款陈述前后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0035.96元也系魏正中以其妹夫薄xx名义所存,故本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系魏xx&一人所存,该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xx,仍属魏xx与叶俊玲的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因此,律师不应无条件地认为,是否属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做到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4、声东击西,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钱款已“赠与”他人。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的钱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配偶的分割主张。对此,律师&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义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这也是律师发挥诉讼代理作用的要点和关键。律&师应注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若夫妻单方赠与,符合上述相同情况,也不能作为一方钱款花费的计算理由和依据。【案例】丈夫存钱妻取走状告银行被驳回袁某将打工挣来的3500元私房钱存入银行,妻子发现后秘密取走。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袁某在急需用钱时才得知钱已被妻子取走,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庭。9月19日,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2004&年&5月1日,袁某经人介绍与庄某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庄某一怒之下住在了娘家,两人开始了生活。2004年11月,袁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将打工挣来的3500元存入银行,凑巧的是,王某回家拿衣服,无意中发现了这张存折,就拿着和存折到银行将钱偷偷地取走。之后,双方因受不了感情折&磨离婚。一个月后,袁某因有事需用钱时,却发现存折不翼而飞。他在向银行挂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被其妻子取走。袁某认为银行违规操作,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庄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银行取款的行为,对银行而言,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理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按规定给付本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本案中,袁某没有委托庄某代为取款,但庄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原告袁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法院遂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案例】丈夫雇人取走妻子存款引诉讼银行不负假身份证之责丈夫雇人取走欲分手妻子名下的存款,是否为家务事?取款被挥霍,妻子能否向银行索赔?今天上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颇有争议的索赔案件终审,改判驳回妻子万女士的索赔请求。定期存款被冒名取走1997&年&12月25日,34岁的省人陈xx与云南省女青年万女士登记结婚(陈xx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1999年生育一子小&新。&日,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的万女士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到老家富源县后所镇生&活。同年9月26日,经后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万女士带回存款中的14万元由双方平均分配,下余3.5万元为儿子小新的,由万女士&代管。同年11月26日,陈xx伙同江苏省新浦县一个叫殷某的女青年用万女士的假身份证到富源县农业银行将万女士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同年12&月3&日,陈xx与殷某到银行取走了全部挂失款,其中取出现金2000元为殷某“佣金”,其余款转出。造假丈夫构成犯罪日,万女士发现自己的三笔存款全部被盗取,于当天下午报案。同月22日,民警在江苏警方的配合下,抓获陈xx。法庭审理中,陈xx以支取合法夫妻的共同血汗钱,属于家务事为由提出辩护。2006&年&6月,富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属于万女士所有的涉案存款,在万女士没有支取前,该存款属于银行的公有财产。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满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挂失并取转走万女士的存款,公诉机关指控诈骗事实和成立。鉴于陈xx与万女士的婚姻关&系至今依然未解除等情节,法庭一审认定该行为构成,判处被告人陈xx3年,并处人民币10万元。妻子状告银行法庭判决认定告人陈xx行为属于诈骗并宣判后,万女士多次向银行索赔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银行送上法庭,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存款10万元及利息。法&庭审理查明,日,万女士将1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分别领取1万元村和2万元存期为3年的存单各1张,7万元存期为6个月的存单1张。同&年11月26日,万女士之夫陈xx伙同他人以假造的万女士身份证,对上述存款10万元办理挂失手续。同年12月3日凭原设存单密码取走全部存款。法&庭一审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规定“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银行不能提供万女士存款支取给他人符合相关的依据,遂判决银行赔付万女士存&款损失1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驳回万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银行以该案涉及的是储蓄合同纠纷,不是票据纠纷,银行没有对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审查的义务提出上诉。曲靖中院终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曲&靖中院审理认为,万女士分三次存款10万元,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关于存单挂失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银行只对身份证的表面记载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核对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姓名是否与存折上的一致,身份证号码是否与原存款时银行所登记的相一致,而不可能对身份证的真伪进行鉴别。本案中,银行在核对该&挂失的假万女士身份证时,发现该证所记载的姓名及号码与原存折登记姓名和号码相符,且在支取挂失存款时能够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有理由相信支取人就是储蓄&存折的合法权利人,银行即负有办理存折挂失及取款的义务,万女士存款被取走的根本原因是其将密码告知了丈夫陈xx,银行在履行合同中无违约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女士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继承 离婚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603积分 | 帮助57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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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起诉离婚前一方先把银行的存款取走了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是女的一方取走了,,,就在上个月,两人吵了一架她才取走的,,连存折也拿走了,后来我拿身份证去查时才知道的,现在过了一个多月又开始吵,,,又想到了起诉离婚,怕她已把钱上次不知转移到哪了,,,我离婚时还能把那笔钱要回来重新分割吗?我应该怎么做?
两个人经常为了一些小事争吵 大大出手,终于忍不可忍。女方带着孩子去外地打工,半年后,男方经常骚扰女方娘家人。女方想起诉离婚,但男方不肯。。。怎么办? 离婚以性格,感情不合为由,男的打女儿的证据,行吗?
我起诉离婚要求财产一人一半,小孩归我,可是地方咨询了律师,说一审只要他坚觉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判离。之后他可以吧财产转移。我二审就什么都拿不到。还有现在还没开庭他就把小孩蒇起来不让我看,说永远也不会让我见到小孩。我现在该怎么办?
我们感情不和 ,分居半年了,我现在在外地工作。我怎么样才能够和他离婚。我们财产很明确。而我也可以什么都不要。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我提出的离婚。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解决。
河南三门峡
银行卡和存折在身的情况下,我的存款不见了该怎么办!我首先需要去银行了解什么资料,需要怎么证明才能调出交易记录
我老婆起诉我要和我离婚,原因是我打了她,打他的原因是他不收拾屋子,自己不饿就不做饭了,根本不管我。但是我觉得我们没有什么出格的行为,能继续一起生活,打她是我不对,我赔礼了,但是不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起诉我想请您帮帮我
我以前被人偷包,身份证也一起丢了。当时就去当地公安局报了案。去年的时候有人用我的身份证在外地办了银行卡,并恐吓别人给该银行卡打进十万块钱。后受害人报案,公安来我处调查,后基本肯定本案与我无关。但隔了一段时间,公安又打来电话让我签字,说银行卡内还有余额,受害人想要回,必须我签字才能提出,我不签。受害人便起诉我了,想通过告我要回余额。但我感觉本事与我无关,不该成为本案被告。我想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法院已经给了我起诉状,判我返还卡内余额。我寄了答...
我们94年结婚的,婚前他欠债的,连结婚的电视机都抵债了。婚后我再三到娘家帮他借钱买拖拉机,农用车。可他一直改不了赌,乱用钱的毛病。为了赌博我们打架,我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由于身心受到摧残我得了类风湿一直吃中药。去年他既然跟女货主勾当上,我一再给他改过的机会,他却不悔改以至去年11月24下雪天帮那个女的装模板发生车祸导致一个坐电瓶车的四川女人死亡,欠了20万债。从出车祸到现在他对我的病,我和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今年还是帮那个女的在装,人经常不回家。他对家...
老公因我不能及时为他生孩子为由提出离婚,答应赔偿给我20万元,但他现在没钱,答应分五年付清,并写在协议里面,并去公证去公证,如果老公以后反悔,不执行怎么办?
丈夫经常在外,现在一年我没见他了,这样我要离婚顺利吗? 如果传票到达他本人手中,但开庭他不出面怎么办?结婚后提取另一方公积金-55BBS 我爱购物网
&&结婚后提取另一方公积金
结婚后提取另一方公积金
可以的。请看具体细节:一、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资料:(一)借款人身份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二)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三)其他资料:1.《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2.最近一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二份。二、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配偶单方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料:(一)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原《委提协议书》一份。(二)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4.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5.原《委提协议书》一份。三、提取额度(一)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二)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和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四、提取时间(一)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二)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且职工及配偶所在单位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三)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的,职工及配偶一方单位汇缴入帐后,符合规则(1)的,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规则(1)的,待另一方单位汇缴入帐后,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四)职工当月还款后,按上述规则均未提取的,缴存银行于每月末日办理提取手续,遇节假日提前。五、注意事项:(一)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个人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龙卡挂失业务。(二)借款人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或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的,《委提协议书》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三)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书》自动终止。(四)借款人(配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登记及变更登记必须由借款人(配偶)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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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参考资料:
可以,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有: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3、贷款合同的原件、复印件。4、公积金卡和密码。5、房屋的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6、提取公积金申请单。7、结婚证
当然可以。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凭购房合同(有些地方还需要公证书)、首付发票、结婚证,就可以提取目前帐户上的公积金。以后每年都要凭上述材料,再加上最近一年的还款凭证,支取最近一年的公积金,直到房屋贷款还清。一般单位都可以请办公室的专人代为办理
结婚后可以用另一方的公积金还款的.离婚后该房产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均等分配
1、凡需支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支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及配偶,在办理支取手续时,各领取支取记录单一张,并按自愿原则,根据房价款分别确定各自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一方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等于房价款减去另一方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2、领取支取记录单时,购房人需按合同金额填写所购房价款及本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购房人填完支取记录单,交分中心审核后,加盖分中心公章即办完领取手续。购房人配偶凭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及购房人领取的支取记录单到其所在的分中心办理支取记录单领取手续。3、给你老婆办理,除在你这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你要带齐你自己办理时所需的所有证件和你老婆的身份证,不是只拿你的身份证就可以了的
支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对于未婚员工来讲,累计支取的额度应为房屋总支出,一般为购房合同中“房价款”的金额。对于已婚员工来讲,夫妻双方共用同一套房产办理支取,双方累计支取限额相加不得超过房屋总支出(即:如果房价总款为100万,一方配偶的累计支取额度为10万,另一方配偶的累计支取额度为90万)。核定累计限额核定时需参照主购房人支取记录单,如住购房人在外省市支取,限额默认为房价总款的50%1、系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职工,对于提取人的婚姻关系、提取原因、提取限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填写《提取记录单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任一管理部进行变更。2、管理部根据提取人的变更申请,审核以下相关材料:(1)配偶关系变更的,应审核配偶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对于提取人婚姻关系解除的,应同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重新分配提取限额。(2)提取原因信息变更的,应审核提取原因证明材料(与首次申请提取相同); (3)提取限额变更的,仅审核变更申请表,但修改后的提取限额合计不应小于累积提取金额
不管婚后用谁的名字买房,都算第二套房。婚后以家庭为单位。不过二套房还是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具体的利率要根据当地的情况,可以咨询公积金中心。如果不购买二套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提取出来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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