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康州大学和dc的法律哪个严格

对一个问题答案是,至少加州没问题。美国的婚姻法是州法(不是联邦法)来管,因此这个也由各州自己规定。&br&&br&对第二个问题,我没有答案(请高人赐教)。但是如果中国政府不承认,就会有非常荒唐的情况出现:如果双方在美国结婚后,男方回中国和另一个女士结婚,因为前一个不被中国政府承认,就没有重婚罪。&br&&br&婚姻法(乃至所有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护弱势一方,现实一点说,关于婚姻,更需要保护女性,重婚罪就是针对这点。
对一个问题答案是,至少加州没问题。美国的婚姻法是州法(不是联邦法)来管,因此这个也由各州自己规定。对第二个问题,我没有答案(请高人赐教)。但是如果中国政府不承认,就会有非常荒唐的情况出现:如果双方在美国结婚后,男方回中国和另一个女士结婚,…
谢邀。&br&&br&据我所知,法律规定,任何时间,扔在路沿边上( curb )或公共场所的垃圾将被视为 「 abandoned property 」。任何人(也包括你自己)都可以翻,可以拿走,警察也可以翻,without any warrant 。但是,如果垃圾还在你的property范围内(比如还在院子的草坪上,near your house ),任何人都不能拿走,警察也不能随意搜查。&br&(求@Remond Wang 普法)&br&&br&据我所知,应该没有哪个州不是如此,尽管美国每个州的州法不同。&br&&br&我觉得不能将「 abandoned property 」等价为「 public property 」。「 public property 」应当属于「 everyone 」,是有归属的,不单属于某个个体。所以,如果某个个体要将「 public property 」占为己有,就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所以,就得由相关机构来管理,但也不属于政府,只是政府代为建代为管而已。而当垃圾被扔到路边或公共场所,是从有归属的,变为没有归属,属于「nobody」,任何人拿走也不侵犯其他人的利益。&br&&br&求文章原地址,我觉得是假新闻。我在网上搜不到任何有关有人翻垃圾被罚款的中午或者英文文章或报道。&br&&br&&br&(我家家具几乎全是捡的,要罚款,我已经被罚了无数次了。)
谢邀。据我所知,法律规定,任何时间,扔在路沿边上( curb )或公共场所的垃圾将被视为 「 abandoned property 」。任何人(也包括你自己)都可以翻,可以拿走,警察也可以翻,without any warrant 。但是,如果垃圾还在你的property范围内(比如还在院子…
何先生第一個夫人是合法的妻子&br&在取第二位夫人時,澳門華人仍然適用《大清律令》改編而來的《華人風俗習慣法》,允許納妾,所以也是合法的。&br&至於三太和四太,上述習慣法已經被廢止,所以並沒有正式登記結婚,只是住在一起而已。
何先生第一個夫人是合法的妻子在取第二位夫人時,澳門華人仍然適用《大清律令》改編而來的《華人風俗習慣法》,允許納妾,所以也是合法的。至於三太和四太,上述習慣法已經被廢止,所以並沒有正式登記結婚,只是住在一起而已。
感谢 @&a href=&/people/he-he-44-4-87& class=&internal&&何何&/a& 同学的邀请。&br&&br&因为这里面牵涉到加州的法律,本人不熟,因此对涉及加州法律的假设作答。&br&在我国,目前构成重婚的行为有两种:&br&1、法律婚姻+法律婚姻&br&2、法律婚姻+事实婚姻&br&也就是说,要构成重婚罪,前一行为需是法律婚姻。&br&(我没看过小说或者电视,只根据题目给出的条件作答。)&br&那么我们先解决女方前面一次婚姻行为的效力。&br&&br&一、结婚的效力&br&女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与他人缔结婚姻,如果不考虑女方故意排除我国婚姻法适用的情况,那么婚姻应为有效。&br&&blockquote&&strong&《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br&第二十一条&/strong&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r&&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br&&strong&第二十三条&/strong&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blockquote&由以上法律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如果回国提起对前婚姻&b&结婚行为&/b&的效力进行确认的诉讼,其婚姻如符合加州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br&&br&二、离婚的效力&br&问题中提到,女方已拿到&b&离婚判决书&/b&。而且题目中还强调,&b&男方未向法院提交协议书&/b&。我不清楚这在加州法律中意味着什么,但是就协议书来说,应该是双方签字后,无论哪一方向法院提交均可,因为&b&内容是一样的&/b&。&br&如果该离婚判决已在加州乃至美国境内&b&生效&/b&,女方回国后是否申请我国承认&b&是女方的选择&/b&。&br&&br&法律依据如下:&br&&blockquot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b&可以&/b&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b&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b&。&br&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blockquote&规定用的词是可以,意味着当事人也可以不。&br&&br&这里出现了一个“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我查了一下,没有发现美国与我国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br&&blockquote&司法协助协议的参考材料:&br&1、2009年出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集》&br&&a href=&/view/7865202.htm&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view/78&/span&&span class=&invisible&&65202.htm&/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2、外交部关于司法协助的搜索&br&&a href=&http://www./wjb/cn_search.jsp?page=1&channelid=75003&prepage=50&siteid=5180&select=1&sw=%E5%8F%B8%E6%B3%95%E5%8D%8F%E5%8A%A9&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i class=&icon-external&&&/i&&/a&&/blockquote&所以,应该按第一款办理。&br&&br&如果女方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加州法院的判决,如不违法或违反我国公序良俗,应该会得到认可。&br&&blockquote&&p&&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b&&br&&/p&&p&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p&&p&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b&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b&,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b&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b&;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p&&/blockquote&&br&综上,女方的结婚离婚均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我国境内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br&当然,如果在婚姻尚未解除,或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再回国登记结婚的,可能会涉嫌重婚。&br&&br&-end-
感谢 @ 同学的邀请。因为这里面牵涉到加州的法律,本人不熟,因此对涉及加州法律的假设作答。在我国,目前构成重婚的行为有两种:1、法律婚姻+法律婚姻2、法律婚姻+事实婚姻也就是说,要构成重婚罪,前一行为需是法律婚姻。(我没看过小说或者电视,只…
北美是一个很烦的概念,包括墨西哥、美国、加拿大等,这里只说美国。&br&&br&在美国,私立学校会有更多的裁量自由,这要根据你入校时所签订的入学协议而视,但可以明确确定的是公立学校里不可以。&br&&br&公立学校里因为教职工甚至RA都属于政府雇员,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及相关判决,在美个人享有不受政府无理搜查的权利,如果政府雇员没有得到学生允许或者法院批准的搜查证,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进入学生房间。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有正当理由怀疑你在房间内有不法行为(听到屋内呼救喊叫,闻到大麻味道等)时,可以无需允许或者搜查证便可以搜查你的房间。&br&&br&更多可以参见2012年美国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Jones中关于学生宿舍免受政府雇员无理搜查的判决,这次判决更全面地将第四修正案保护扩展至学生宿舍,公立学校雇员甚至RA都是被禁止随意搜查学生宿舍。&br&&br&更多阅读:&a href=&http://www.thefire.org/supreme-court-decision-in-jones-and-students-fourth-amendment-rights/&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upreme Court Decision in ‘Jones’ and Students’ Fourth Amendment Rights&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希望以上信息有用。
北美是一个很烦的概念,包括墨西哥、美国、加拿大等,这里只说美国。在美国,私立学校会有更多的裁量自由,这要根据你入校时所签订的入学协议而视,但可以明确确定的是公立学校里不可以。公立学校里因为教职工甚至RA都属于政府雇员,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中國著作權法學的不太那啥,咳咳… 我主要來拋磚說說美國…&br&&br&總的來說,美中兩國對版權(著作權)的法律規制,內容上確實不太好比較,而從立法背景、立法模式、司法實踐上來講,兩者都存在巨大差異。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版權法屬於普通法範疇。&b&與秉持「社會主義」的中國強調「公」相比,美國強調的是私權保護。與美國其他法律的「限制性」立法思路一致,版權法亦是從「對無限私權進行限制」的角度出發的。&/b&在中國則正好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受「社會主義」的影響,國家對「公權」進行絕對保護,不承認「私權」,基本所有「私權」都是從「公權」中授予或豁免的,在美國則是「公權」是由「私權」授予或豁免的。另一方面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同時繼受了大量蘇維埃法系的內容和特徵,與美國的制定法加判例法的構成不同,中國只能通過制定法對著作權進行細緻的規定。不過儘管在立法背景和立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異,中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規制仍然借鑑了對世界範圍內版權法都有深遠影響的美國版權法確立的「合理使用四項原則」。&br&&br&美國版權法屬於普通法範疇,實際由制定法和判例法共同組成。1790年,聯邦出臺了著名的版權法,即「聯邦法典第17篇,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17」,隨後幾經修訂。其中,現行第106節(Section 106)對版權人的獨有權利進行了規定,即上述「無限私權」。第107節(Section 107)則針對第106節的獨有權利規定了「獨有權利限制」,即上述「對無限私權進行限制」。以下一段引用自17 U.S.C.A. §107:&br&&blockquote&17 U.S.C.A. § 107&br&&strong&§ 107. Limitations on exclusive rights: Fair use&/strong&&br&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06 and 106A, the fair use of a copyrighted work, including such use by reproduction in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r by any other means specified by that section,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including multiple copies for classroom use), scholarship, or research,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use made of a work in any particular case is a fair use the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shall include--&br&&strong&(1)&/strong&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including whether such use i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br&&strong&(2)&/strong& the nature of &br&&strong&(3)&/strong& 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 and&br&&strong&(4)&/strong&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br&The fact that a work is unpublished shall not itself bar a finding of fair use if such finding is made upon consideration of all the above factors.&/blockquote&簡單翻譯一下:在106節和106A節規定之外,對受版權保護作品之使用,包括通過複製、錄音或其他前述之手段,出於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包括課堂使用的多份複製)、學術研究之目的,不構成侵犯版權。在確定任一特定案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時,應考慮下列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是否屬於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性的教學目的;(2) 該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與該完整作品相比,所使用部份的數量和內容之實質性;(4)該使用對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br&&br&上面四項即為著名的「合理使用四項原則」。這是聯邦層面對版權合理使用僅有的成文法規制。雖然很概括很抽象,很難直接具體地解決實務問題,但這四項原則仍然可以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為世界各國所接受和引用。實際上,107節的作用並不像它看起來那麼單薄,因為在這之後,各州都或多或少、或概括或具體地消化吸收並形成了本州的版權法。有一些州在直接適用第107節的同時,出臺了一些更具體的州法或行政規章;有一些州,比如西佛吉尼亞州,就直接將107節消化整合到了本州版權法裡:&br&&blockquote&W. Va. Code St. R. § 126-41-9&br&&strong&§ 126-41-9. Copyright.&/strong&&br&* * *&br&9.3. The doctrine of fair use for education has developed through court decisions over the years. It has been codified in Section 107 of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Law (Title 17, United States Code), and lists four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in determining whether or not a particular use is fair:&br&9.3.a.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including whether such use is of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educational purposes.&br&9.3.b.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br&9.3.c. 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ed work as a whole.&br&9.3.d. 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blockquote&&br&不過,&b&在普通法管轄權內,制定法往往僅提供原則性的法律淵源,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援引適用制定法時,往往會通過判決「造法」,以適用不同的具體的案件事實。&/b&因此,無論是聯邦案件,還是州案件,&b&判例法都是實務層面上最可操作性的法律淵源&/b&。正如&a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hash=&f2bf92f2ce1db6ff935fa5& href=&/people/f2bf92f2ce1db6ff935fa5& data-tip=&p$b$f2bf92f2ce1db6ff935fa5&&@Raymond Wang&/a& 在評論中提到的:「四原则是指导性要素,在实际适用中更为宽泛。」(Thanks~)舉個例子,對一首歌的搞笑模仿是否屬於侵權?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對 &i&Campell v. Acuff-Rose Music &/i&一案的判決做出了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被訴侵權的音樂作品和原音樂作品進行了對比,依照四項原則逐條分析,最後得出該搞笑模仿的音樂作品不構成對原作品的侵權,撤銷了上訴法院的判決。本案的分析堪稱對107節四項原則的「典範」分析,由於判決太長,就不引用了,感興趣的可以私信聯繫索取判決書(從Westlaw上獲取的,我這種出於學術目的的行為就是「合理使用」的體現之一)。&br&&br&通過這個想說明,&u&&b&在美國,版權法是通過制定法和判例法共同規範的,而且從司法實踐和實務角度來看,判例法的影響和作用更直接、更強大。這是與中國差別最最最最大的地方。&/b&&/u&在具有類似事實已經有相關判例的時候,法官會適用更具體的先例而極少會再直接援引制定法去創造一個新判例。由於判例法對事實的要求極為嚴格,美國對版權合理使用的情況分類的非常具體。除了上述案件之外,再比如通過P2P方式非營利性的共享資源算不算合理使用,學生出於學習目的複印了整本書而不是一部份算不算合理使用,燒錄了100張合法購買的音樂CD贈送給了100個朋友算不算合理使用,單次轉售從iTunes上購買的音樂算不算合理使用等等,大多都會通過具體的判例予以規範之後的相似事實。&br&&img src=&/957ce15da940d9e7a2f65ad42bbe7c29_b.jpg& data-rawwidth=&340& data-rawheight=&497&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40&&&br&此外,美國的聯邦法官和州法官,以及法學院教授等等,業餘時候也會寫一些法律評論或者判案總結之類的文章,在美國這些文章也有可能成為法律淵源,被法官作為判決依據而引用,雖然這種情況不常見。但在一些新興產業,缺少明確制定法和判例的時候,這些未被立法化的文章,甚至有可能左右一個標的上千萬美元的案件的走向。特別是在加州,大家知道這裡有硅谷、有Facebook、Google、Apple,還有好萊塢,有一直糾結數字化的洛杉磯時報,新興的數字化產業和娛樂產業的版權保護,經常會因為科技發展的太過迅速、法律進化的太過緩慢而出現對接不上的情況。所以加州的法學研究機構格外喜歡發表一些相關文章。比如2012年B.E. Witkin發表了一篇文章專門論述數字化產業的「Fair Use」(也不貼了就)。&br&&br&中國的部份,很慚愧,上學的時候著作權法學的不是很好,&a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Raymond Wang& data-hash=&f2bf92f2ce1db6ff935fa5& href=&/people/f2bf92f2ce1db6ff935fa5& data-tip=&p$b$f2bf92f2ce1db6ff935fa5&&@Raymond Wang&/a&老師貼上了中國著作權法的相關法條,在大陸法系的中國,這基本上就是全部了。由於中國的判例只有參考作用沒有遵循效力,因此中國只能通過立法的方式將相關內容進行更廣泛、更具體的規範,考慮更多的情況;在實務層面上,針對每一起單獨的案件單獨分析事實和適用法律。不過雖然實務層面上和美國大相徑庭,但從法條內容上來看,中國的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要求和其他國家類似,參考了美國版權法第107節的四項原則和其精神,可見&b&美國版權法關於合理使用四項原則的影響之大之深遠。&/b&&br&&br&&br&&b&﹣﹣﹣﹣&/b&&br&感謝&a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hash=&e37ea368f7bd05d8c6e424& href=&/people/e37ea368f7bd05d8c6e424& data-tip=&p$b$e37ea368f7bd05d8c6e424&&@talich&/a&指出的時間線問題,我疏忽了生效時間的問題… 1790年國會通過了版權法,即現行美國聯邦法典第17篇,當時沒有第107節的內容。現行的第107節內容是2013年3月份剛剛通過修訂的。通過查閱國會的立法記錄得知,國會經過數十年的辯論和修改,最終在1976年正式通過了將第107節內容編纂入第17篇的決議。提案者(國會議員)筆記顯示,此前數十年間,法官只能通過援引第17篇的基本原則對「合理使用」進行規範,這種自由裁量易造成判決不一致、適用法律不一致的情況。第107節適度的規範,為法官判斷「合理使用」提供了指導性的原則。
中國著作權法學的不太那啥,咳咳… 我主要來拋磚說說美國…總的來說,美中兩國對版權(著作權)的法律規制,內容上確實不太好比較,而從立法背景、立法模式、司法實踐上來講,兩者都存在巨大差異。美國是普通法系國家,版權法屬於普通法範疇。與秉持「社會…
关于&b&律师收费的问题&/b&,虽然很久前邀请的,但还是答一下吧。&br&&br&&b&确实能够有这么贵。&/b&&br&&br&我们假定美方律师按照小时收费。&br&(因为,若是按照项目整体费用进行报价的话(类似于承包过程的报价方式),也是按小时收费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并不会差很多)&br&&br&在国内,一般美国所合伙人级别的律师收费一小时大概&a href=&te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i class=&icon-external&&&/i&&/a&美元,一般律师600-800美元,算是很普通的情况。(但也不能说所有美国律所都在此范围,美国那边可能会更高)&br&&br&新闻里所说的人民币&a href=&te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i class=&icon-external&&&/i&&/a&万也就是350万-500万美元。&br&也就是说,按上述费率,一位合伙人律师大约工作个2300个小时,就可以达到这个价格。&br&&br&&b&看起来需要工作很久很久吧,但其实不然,因为:&/b&&br&&br&1. 报价里面不止有律师的律师费,还有其他闲杂费(差旅费,加班餐费,跨洋电话费等等等等);&br&2. 一个诉讼团队绝不止一个人,合伙人、高级顾问、高级律师、初级律师,非常多。每个人做一些,积少成多。尤其是如此多罪名的案子,请两位合伙人两个律师团队一起做是很有可能的;&br&3. 这是一个30项罪名的犯罪,可想而知里面的律师工作有多复杂。所耗时间和一个普通案子不可相提并论;&br&4. 美国司法程序出了名的细致复杂,以保证公正。相比国内,同样的案子恐怕消耗的时间还得多一些;&br&5. 出庭律师的工作小时可能加倍计算(国内的方达争议解决组就是如此);&br&6. 另外....律师们都是通宵达旦地工作,一天给你记个十几个工作小时也不是不可能。&br&&br&但也就是可能有这么贵。因为不是什么案件都会去请国际大律所最贵最好的律师。&br&大概天大是觉得我们的老师都进去了,不管怎么样,都要用最大的努力去打官司吧。
关于律师收费的问题,虽然很久前邀请的,但还是答一下吧。确实能够有这么贵。我们假定美方律师按照小时收费。(因为,若是按照项目整体费用进行报价的话(类似于承包过程的报价方式),也是按小时收费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并不会差很多)在国内,一般美国所合…
根据印象回答。&br&在美国拥有枪支是很容易的,只需要上一个网上教程就可以考猎人执照。&br&这时你就可以买枪了。但你只能在家中合法使用枪,比如在农场打猎,或者击毙入室盗贼之类的。&br&把枪带出去分两种,open carry(别腰上告诉你老子有枪)和concealed carry(偷偷带着)。&br&&br&open carry在大部分州是合法的,下图中黄色州都允许open carry,不需要证件。&br&&img src=&/7de9b3274dc6bebfcefca49c_b.jpg& data-rawwidth=&553& data-rawheight=&357&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53& data-original=&/7de9b3274dc6bebfcefca49c_r.jpg&&&br&&br&而concealed carry通常要办证。&br&没这个证的话,从兜里掏出把枪就是重罪。&br&只有下图的蓝色州允许无证concealed carry,别的州有各种规定:&br&&img src=&/ed1eabc1893dca77098a40ebde9eba5a_b.jpg& data-rawwidth=&1280& data-rawheight=&66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1280& data-original=&/ed1eabc1893dca77098a40ebde9eba5a_r.jpg&&&br&&br&至于为什么OC比CC的规定更宽松,我也不知道。猜测几条原因,欢迎讨论。&br&1. 历史遗留问题,在有美国之前美国人就带着枪到处走了,而美国宪法赋予了美国人带枪的权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对枪支的管制几乎为0,而大多数人的习惯都是open carry(掏枪快,而且不用穿能在内侧放枪的衣服)。政府开始管制以后要先易后难,所以先管CC,而OC阻力太大所以作罢。&br&2. 技术要求低。OC比CC掏枪容易,出错几率低,而CC需要培训。&br&3. 威慑力。有调查显示,OC的情况下需要开枪的情况比CC少。我们看到对面有枪,说话都得温柔一些,对吧?OC有可能可以降低犯罪率,而CC不行。新闻中的老头如果OC的话,可能也不会被抢了。&br&4. 目的明确。OC可以有光明正大的理由,比如“宪法权利”“保护家人”“维护社会秩序”。几乎想不到什么正经事是只有CC能做而OC做不到的。而有些坏事则必须CC,比如黑帮交易之类。所以CC管制更多一点。
根据印象回答。在美国拥有枪支是很容易的,只需要上一个网上教程就可以考猎人执照。这时你就可以买枪了。但你只能在家中合法使用枪,比如在农场打猎,或者击毙入室盗贼之类的。把枪带出去分两种,open carry(别腰上告诉你老子有枪)和concealed carry(偷…
是这样的,12怒汉电影版(美版)拍摄于1957年,电视版是1954年(我说的是最初CBS版,不是97年翻拍的showtime电视电影版),所以,12个人中没有女性是符合当时现实的。&br&&br&美国人文与社会科学网的这篇书评(评介剑桥的一位教授有关女性在美国争取陪审员权利的历史专著)非常好的简介了该问题:&a href=&http://www.h-net.org/reviews/showrev.php?id=38851&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H-Net Reviews&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该问题分为2个层面:联邦层面和州法层面&br&&br&美国建国时&b&1789年的陪审团法案&/b&规定:各州有权立法决定自己的陪审团组成规则,而且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来自各州的案件时,其陪审团遴选方式应该同该州当时的相关规则与法律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的突破和妇女投票权的突破一样是在西部州取得的(因为在那里妇女证明她们和男性一样有能力应对严酷自然环境的挑战),最早赋予妇女投票权的怀俄明州,在1870年首次尝试让妇女加入陪审团的改革,不过由于各方势力的反对,该改革在1年后被取消。此后&b&1879年&/b&,&b&联邦最高法院&/b&在&em&Strauder v. West Virginia&/em&一案中裁定州法不可以将黑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但是在判决意见中也注明,&b&州法将妇女排除出陪审团是为联邦法律允许的&/b&。但此后犹他州还是在1898年立法允许妇女参加陪审团。1911年后妇女运动风起云涌,越来越多的州允许妇女参加陪审团。1917年时加州允许妇女加入,尽管此时男女陪审员遴选规则相当不同。在1920年宪法第19修正案通过,给予妇女全面选举权后,女性陪审员问题引起了全国范围的讨论。&br&&br&&br&&br&特拉华,印第安那,衣阿华,肯塔基,俄亥俄州在19修正案生效同时允许妇女加入陪审团,1921年阿肯色,缅因,明尼苏达,新泽西,北达科他,宾夕法尼亚,威斯康星也在州法层面允许妇女加入陪审团。到1927年为止,全国有19个州允许妇女加入陪审团。 斯坦福大学保留得一份当时女律师协会对该问题的评论文章&a href=&http://wlh.law.stanford.edu/wp-content/uploads/2011/01/the-woman-juror-15wlj151927.pd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wlh.law.stanford.edu/wp&/span&&span class=&invisible&&-content/uploads/2011/01/the-woman-juror-15wlj151927.pdf&/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1937年纽约允许妇女加入陪审团,但是允许妇女仅仅以自己是女性为借口免除自己的陪审员责任(该条款到60年代后期被废除)。1939年时伊利诺伊和蒙大拿州通过法律允许妇女加入。此后二站爆发,又一次加速了州法进程,因为男人都去当兵,很多州选不到足够的男性陪审员。1941年内布拉斯加通过,1945年科罗拉多和密苏里,1949年马里兰和马萨诸塞,1951年田纳西,1954年德克萨斯。在联邦层面,&b&1957&/b&年&b&国会&/b&通过立法改革了1789年的法律(民权法案)明确了联邦法庭审理的案件中遴选陪审员的规则,不管州法如何规定(其中肤色和性别都不成为遴选标准以确保至少在联邦法庭层面的公正)。&b&可是1961年的联邦最高法院在&/b&&em&Hoyt v. Florida &/em&案中裁定,佛罗里达州的一项歧视妇女陪审员的手续合法(男性当陪审员不用申请,女性相当必须先向法庭进行繁琐的登记,等待法庭批准,实际上取消了女性当陪审员的机会)&b&该裁决暗示&/b&最高法院认为,&b&陪审员遴选男女可以有别&/b&。而此时南方种族隔离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妇女加入陪审团的难度,因为,不分肤色和性别的陪审团遴选,意味着白人女性可以坐在黑人男性身边听审。为此,某联邦法院在1966年裁定,用肤色和性别为条件遴选陪审团违反美国宪法。这个使顽固州南卡罗莱纳在1967年通过法律允许妇女参加,到60年代末,所有州都允许妇女参加陪审团。加州,科罗拉多,伊利诺伊, 马里兰,蒙大拿,南卡, 佛蒙特,这些州男女参加与豁免责任的条件完全一致。佐治亚,马萨诸塞,密苏里,内布拉斯加,纽约,田纳西,德州,威斯康星,这些州女性可以仅仅以性别为理由得到豁免(就是女性完全是自愿,男性则是义务),而且马萨诸塞州的法官可以凭个人判断否决,认定某些女性陪审员不适合参加某些案件。佛罗里达,路易斯安娜,新堪布什尔。这些州女性必须去进行繁琐的登记,才能被法院选中。到&b&1975年联邦最高法院&/b&在&em&Taylor v. Louisiana &/em&案的裁决中&b&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从此全美国境内的陪审员遴选在性别方面条件完全一致。&/b&&br&&br&在州法层面允许女性担任陪审员的州,女性还受到当时社会风气制约,当时社会很多人还认为女性抛头露面是不合时宜的。而法律在规定
陪审员是公民的强制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很多例外,比如哺乳期的妇女,或者家有孩子又找不到人照顾的妇女,或者你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而法定陪审员补贴无法弥补当天工作收入可能导致家里生活无着的,都可以申请豁免。当然女性申请比较容易通过,所以当时很多妇女都利用这些例外条款申请豁免。 因为50年代妇女婚后外出工作都是少数,有钱人家的女儿婚前也未必出去工作(可以参看同时代的年代剧《广告狂人》)这导致当时陪审团很多时候不但都是由男性组成的。而且也是由白人男性组成的。当然该剧最后由12个白人男性来审判一个有色人种男孩,本身就有太多的隐喻可言(电影版)。另外,该剧是编剧 雷纳德金.罗斯,根据自己一次当陪审员的经历受启发而写出来的。那次真实经历中正好也是12个男性。 所以,到今天,人们认为只要把该剧的设定少许变一下就是另一番景象了(当然俄国版,和日本版都试过一点),但是完全可以拍一部12位女性陪审员讨论一起男性强奸案的。因为很多人会错了该电影的原意,其本身不是关于颂扬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而是有关偏见是如何下意识的影响我们的理性判断的。&br&&br&至于有没有女性真心喜欢?也许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女士可以作为例证,她说这是促使她从事法律事业最重要的2部影视作品之一,(另一部是CBS台由同一编剧创剧的The Defender)。尽管在做基层法院法官时,她常常提醒陪审员不要模仿该电影剧情,因为其中很多部分太不现实了。&br&&br&美国民权联盟博客介绍该问题的文章&a href=&https://www.aclu.org/blog/womens-rights/jury-ones-peers&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A Jury of One's Peers&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卫报讨论的有关在英国,女性担任陪审员的历史&a href=&/theguardian/2011/jan/12/archive-the-woman-jurors-new-sphere-1921&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From the archive, 12 January 1921: The woman juror's new sphere&i class=&icon-external&&&/i&&/a&
是这样的,12怒汉电影版(美版)拍摄于1957年,电视版是1954年(我说的是最初CBS版,不是97年翻拍的showtime电视电影版),所以,12个人中没有女性是符合当时现实的。美国人文与社会科学网的这篇书评(评介剑桥的一位教授有关女性在美国争取陪审员权利的历…
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观点不一致是极其正常的事情,因为最高法院的规则本来就不要求案件判决需要得到全体一致同意,所以说这个问题的前提就是不正确的。&br&&br&
当然了,判决本身确实是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但这在理论上不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为最高法院压根就不是一个立法部门。最高法院的功能是判断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在理论上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在这个框架下,多数表明是是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多数,但政治上却是中立的。&br&&br&
话说回来,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最高法院不讨论政治问题,但是最高法院与政治的关系绝不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么简单的关系,我随便举两个对于最高法院“少数人暴政”的例子。其一是在美国民权运动的年代,南方各州的多数人是强烈反对黑白平权的,这当然可以看做一个非常典型的多数人暴政的例子。但是从南方各州的角度看,最高法院仅仅只有九个人,却可以推翻南方各州立法机关民选代表通过合法程序所作的立法,绝对是“少数人的暴政”。第二个例子同样来自于民权运动,最高法院虽然没有全体一致的明确规定,但是在民权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却一向以全体一致的判决示人,以示在民权问题上团结一致的坚定立场。这种态度反过来却成为对法官们的束缚,因为在某些案件中,居于少数的法官以提出协同意见、反对意见相要挟,要求居于多数的法官修改原本的观点。从结果上看,反倒成了多数人向少数人妥协。举这么两个例子是想说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br&
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观点不一致是极其正常的事情,因为最高法院的规则本来就不要求案件判决需要得到全体一致同意,所以说这个问题的前提就是不正确的。 当然了,判决本身确实是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但这在理论上不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为最高法院压…
不可以。&br&&br&美国,任何判决可以分成两部分:事实裁定 和 法律裁定。&br&&br&陪审团只就事实进行裁定。&br&上诉法院一般不裁定事实,只裁定法律。&br&因此上诉法院没有陪审团。
不可以。美国,任何判决可以分成两部分:事实裁定 和 法律裁定。陪审团只就事实进行裁定。上诉法院一般不裁定事实,只裁定法律。因此上诉法院没有陪审团。
谢谢邀请。
&br&&br& 可以读读著名律师 Floyd Abrams 的《第一修正案辩护记》,其中每一个案例都很经典。
&br&&br& 单讲案例的话,除了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以外,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United States(1971)和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1988)影响力也很大,还被拍成了电影《五角大楼文件案》和《性书大亨》。
&br&&br& 关于第一修正案的著名案例可参见Notable First Amendment court cases &a href=&http://www.ala.org/ala/aboutala/offices/oif/firstamendment/courtcases/courtcases.cfm&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ala.org/ala/aboutala/of&/span&&span class=&invisible&&fices/oif/firstamendment/courtcases/courtcases.cfm&/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谢谢邀请。 可以读读著名律师 Floyd Abrams 的《第一修正案辩护记》,其中每一个案例都很经典。 单讲案例的话,除了Th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以外,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United States(1971)和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1988)影…
&a href=&https://www.law.columbia.edu/law_school/communications/reports/summer06/capitalpunish&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www.&/span&&span class=&visible&&law.columbia.edu/law_sc&/span&&span class=&invisible&&hool/communications/reports/summer06/capitalpunish&/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lockquote&&p&Florida, for example, spent between $25 million and $50 million more per year on capital cases than it would have to if all murderers received life without parole. The Indiana Legislative Services Agency estimated that had the state sentenced its death row populations to life without parole, Indiana taxpayers would have been spared approximately $37.1 million.&/p&&p&The burden of these costs is borne by local governments, often diverting precious resources not only from police, but from health care, infrastructure, and education, or forcing counties to borrow money or raise taxes. In the New York paradigm, before the New York State Court of Appeals invalidated the state's death penalty in 2004 in &em&People v. LaValle&/em&, death sentences were rare, and there were no executions. As usual, things cost more in New York: Between 1995 and 2004, taxpayers spent about $200 million on the death penalty with no executions. The threshold question for states goes to the heart of the role of deterrence in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 law, and then joins with the problem of cost.&/p&&/blockquote&数据不算不靠谱,不过要看你怎么看待这个数据了,我个人觉得这件事情上说拿出个平均数说每个人花了多少云云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所谓的花在死刑上的钱,并不是说花在杀人这件事情上的钱,而是因为你有死刑,你要建立一整套死刑配套程序。(比如说什么separate hearing,检察官可能证明任务也更艰巨,找证据也要花钱不是么!)很多人后来经历了hearing,trial后没有被判为死刑,但是确实也有一部分钱花在他身上了。还有其他很多配套设施,这些都是不管你今年到底有没有判人死刑,你总归是要保留在那里。纽约州保留死刑的十年中一个人没杀还花了2亿美金,难道我们要说纽约州花在每个死刑犯上的钱是无穷大么?在保留死刑的州里,一般除了Texas这种死刑大户(一年能有十几个),其他的州基本都是5以下个位数(0最常见,然后是1,2,上3都比较困难),但是每年的budget总是要个几千万的,所以除下来那个数据就显得特别大。
Florida, for example, spent between $25 million and $50 million more per year on capital cases than it would have to if all murderers received life without parole. The Indiana Legislative Services Agency estimated that…
若有A、B、C三种手段,&b&单个使用&/b&都能达到司法公正。&br&那么「不通过A就能达到司法公正」,和「通过A也能达到司法公正」同时为真,互不矛盾。&br&&br&若有A、B、C三种手段,&b&一起使用&/b&才能达到司法公正。&br&那么「A一定能带来司法公正」才是个假命题。&br&&br&所以题主问题描述中的论证并没有办法攻击题设。&br&&br&-----------------------------------------------------------回到题设------------------------------------------------------------------------&br&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关系的提出是因为目前很多冤假错案或显失公平的案件,起成因是地方政府、党委出于「命案必破」、「安定和谐」、「地方保护」、「清除异己」等目的,对审判活动的直接干涉。&br&&br&但是司法不公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司法独立了,但是法官贪腐,司法还是不公。&br&&br&所以,「司法独立就一定能带来司法公正么?」这个命题是错误的,但是你的论证方法也同样是错误的。&br&&br&我逻辑学不好,没办法用逻辑学的术语作答,希望你能看懂。
若有A、B、C三种手段,单个使用都能达到司法公正。那么「不通过A就能达到司法公正」,和「通过A也能达到司法公正」同时为真,互不矛盾。若有A、B、C三种手段,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司法公正。那么「A一定能带来司法公正」才是个假命题。所以题主问题描述中的论…
“合理使用”是指,虽然未经授权而部分或全部使用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但由于特殊的原因而不属于侵权。在中国《著作权法》对应的也是“合理使用”原则,见后附法条。&br&&br&这一制度的中美对比则不太容易,虽然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对“fair use”进行了法典化的规定,但并没有采取严格定义的方式,而是采用了非穷尽的列举方式,为条文未提到的其他方式留下了余地。这是因为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成文法之外,判例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简单说,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比中国的规定范围更大,适用更灵活。&br&&br&附:&br&&blockquote&&b&第二十二条&/b&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br&(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r&(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br&(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br&(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br&(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br&(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r&(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br&(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br&(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br&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br&&br&&b&第二十三条&/b&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r&&br&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blockquote&
“合理使用”是指,虽然未经授权而部分或全部使用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但由于特殊的原因而不属于侵权。在中国《著作权法》对应的也是“合理使用”原则,见后附法条。这一制度的中美对比则不太容易,虽然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对“fair use”进行了法典化…
这个问题是探讨的是纯粹法学,因为即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一模一样,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学家、人类学还有心理学都会从不同方面解释。&br&&br&名词解释:&br&&b&Marriage = 婚姻&/b&&br&如果说夫妻享有的权利是100分(当然还有义务),那其他相似的关系只会在这基础上打折,有些是相同的100分,只是名称上的区别,有些甚至50分都不到。&br&当然在各州,没到100分的地方都在不停向立法机关诉求,要求提高分数(更多权利),已经到100分的就会直接要求婚姻。&br&所以各个地方的分数在不停变化中,现在就至少4个州的立法机关在准备修改,1年后这个问题的答案绝对会和现在大不相同。&br&&br&&b&Civil Union&/b& = &b&民事结合&/b&&br&1989年丹麦”发明“,专为同性未婚情侣提供,拥有和婚姻一样或相似的权利。(具体权利多少各地方不同,但区别不大)&br&&br&&b&Domestic partnership = 家庭伴侣&/b&&br&80年代美国加州提出概念,作为法律承认伴侣地位的一种关系。各地方的权利有很大区别,有些和婚姻一样,有些几乎只是相当于同居。异性伴侣任意一方62岁以上也可以申请,因为62岁以上没有联邦养老金和医疗保险。&br&&br&&b&Cohabitation agreement = 同居协议&/b&&br&异性和同性伴侣都可以选择,主要是财产方面规定贷款、养小孩等等各出多少钱,跟”婚前协议“差不多,只是并没有真正的”结婚“。这个各州不同主要是财产法区别,所以等下&b&不讨论&/b&。&br&&br&&br&&br&以下所有回答限制在&b&美国&/b&范围内:&br&&br&对美国来说,在婚姻方面,每个州都相当于自立为王,没有任何两个州的婚姻法是一模一样的。&br&&br&但在联邦下&br&&b&Denfence of Marriage Act=DOMA&/b&&br&克林顿1996年签署的DOMA规定在联邦法律中&b&只承认异性婚姻&/b&,这个法案正在美国最高法院等待今年夏天的判决,如果判决违宪会被推翻。&br&2012年奥巴马声明此法案违宪,但是在此法案被推翻前,政府会&b&继续执行&/b&。&br&&br&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州的同性伴侣,不管这个州是否承认,&br&联邦法里&b&1000多处&/b&出现”&b&婚姻&/b&“的地方,对他们都不适用。&br&&br&联邦法中&b&婚姻&/b&的&b&1000多项责任和权利 &/b&最重要的有:&br&&br&&b&财政上: &/b&&br&军官伴侣津贴&br&公务员各种福利保险&br&免除物业税 &br&联合申请退税&br&联合申请破产&br&共同财产&br&&b&非财政:&/b&&br&移民权利&br&医院监狱等探视权&br&近亲地位 可以做出医学决定(是否拔管子)&br&政府部门优先考虑军官伴侣&br&家庭暴力保护&br&法庭上伴侣特权(保密和拒绝出庭)&br&&b&孩子:&/b&&br&继子 对非亲生孩子也有几乎和亲生孩子一样的权利&br&联合家长权&br&抚养权&br&抚养费&br&联合领养权&br&&b&伴侣去世自动继承:&/b&&br&社保 养老金&br&版权&br&遗体捐赠决定权&br&&br&&br&以上肯定有遗漏&br&也就是说 即使&b&同性婚姻&/b&在本州&b&已经结婚&/b&&br&联邦法都不承认 &br&如果联邦法下的婚姻100分&br&对同性伴侣 &b&在每个州默认都是0分&/b&&br&上面1000多条都和同性伴侣无关&br&&br&所以可以理解同性伴侣们对DOMA的态度&br&&br&&br&其实以上还没有回答问题&br&上面的回答是&b&同性婚姻&/b&和&b&异性婚姻&/b&的区别&br&如果今年夏天DOMA被推翻&br&那就没有区别了 同性婚姻=异性婚姻&br&(现在大多数预测是DOMA会被9位大法官以6:3票数被&b&推翻&/b&&br&如果最高法院以不在管辖权或其他原因&b&撤销&/b&这个案子&br&也就是没有决定 到底DOMA有没有违宪&br&是由&b&奥巴马&/b&决定 政府是不要继续执行DOMA)&br&&br&&br&&b&题目里 各州 &/b&婚姻/民事结合/家庭伴侣的区别:&br&重申,50个州每个州婚姻法都不一样,区别说一天都说不完。&br&而且,这个州的婚姻,和另外一个州的婚姻都不太一样,&br&这个州的民事结合和其他州的民事结合,区别肯定更大。&br&这个州的婚姻,和另外一个州的民事结合就更没有可比性。&br&&br&&br&各州不同法律可以填补某些联邦法的漏洞&br&比如联邦婚姻下的联合&b&领养&/b&权&br&各州可以通过自己的领养法 &br&把领养权延伸给同性伴侣&br&&br&但是有些地方州立法机关触角延伸不到&br&联邦税、联邦福利、军官伴侣津贴等等&br&这就无能无力了&br&&br&也就是说,最一开始说的有些州的100分,&br&是所有联邦权利除外,能够拿到的满分。&br&&br&&b&各州婚姻/民事结合/家庭伴侣情况总结:&/b&&br&&b&&img src=&/d752daebef2b9b63fb955_b.jpg& data-rawwidth=&800& data-rawheight=&49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800& data-original=&/d752daebef2b9b63fb955_r.jpg&&蓝&/b&表示&b&提供&/b&同性婚姻或者民事结合 色调越蓝越接近100分 &br&&b&红&/b&表示&b&禁止&/b&同性婚姻或者民事结合 色调越红越接近0分 &br&(&b&加州&/b&情况比较复杂 最后举例说)&br&&br&&b&I 民事结合&/b&&br&6个提供民事结合,还没有同性婚姻的州:&br&新泽西&br&伊利诺伊州&br&&i&夏威夷州&/i&&br&特拉华州&br&罗得岛&br&&i&科罗拉多州&/i&&br&&br&&b&II 家庭伴侣&/b&&br&6个提供家庭伴侣,还没有同性婚姻的州:&br&&b&加州&/b&&br&&i&科罗拉多州&br&夏威夷州&/i&&br&内华达州&br&俄勒冈州&br&威斯康星州&br&&br&&b&III 同性婚姻&/b&&br&以下3州现在已有同性婚姻:&br&爱荷华州&br&马塞诸塞州&br&纽约州&br&&br&以下3州曾经有民事结合,现在已有同性婚姻:&br&弗蒙特州&br&康州&br&新罕布什尔州&br&&br&以下5州有家庭伴侣,现在已有同性婚姻:&br&&b&加州&/b&&br&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br&缅因州&br&马里兰州&br&华盛顿州 (首府为西雅图 不是特区)&br&&br&&b&IV &/b&没有提到的州&b&只有异性婚姻&/b&,&br&其中有些州承认其他州的同性婚姻,有些不承认。&br&有些州允许同居协议中写更多权利,实际上可以接近家庭伴侣。&br&在所有50个州,成人A可以领养成人B,实际上也相当于&b&家庭伴侣&/b&。&br&&br&一般来说,婚姻要求认识几天就可以了,但是民事结合和家庭伴侣一般要求同居&b&一年&/b&。&br&再次,这个各州不同,各州连最低结婚年龄都不同,民事结合家庭伴侣最低&b&年龄&/b&也不同。&br&&br&&br&&b&总结&/b&&br&DOMA推翻&b&前&/b&&br&同性婚姻=异性婚姻-1000多项权利&br&&br&DOMA推翻&b&后&/b&&br&同性婚姻=异性婚姻&br&&br&如果&b&同性婚姻 &/b&=100分&br&&b&民事结合&/b& 约等于100分&br&&b&家庭伴侣&/b& 各州具体而论&br&有些约等于100分 其他60-80分&br&&br&&br&P.S.&br&&b&加州&/b&同性婚姻血泪史&br&大概可以反映美国普遍问题&br&&br&1999年,加州作为美国第一个州将&b&家庭伴侣&/b&写进法律。&br&一开始权利还很少,后来逐渐修改,&br&2003年通过法案,家庭伴侣所有权利和婚姻相同。&br&&br&2005年和2007年,加州参议院和众议院都通过承认同性婚姻法案,&br&但都被州长施瓦辛格&b&否决&/b&了,第一次原因是希望这个问题全国范围内解决,&br&第二次是希望加州最高法院来决定。&br&&br&2008年,加州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在&b&6月生效&/b&。&br&同年11月(大选期),&b&8号提案&/b&全州人民的投票下,&br&52%同意48%反对,通过这个一句话的法律新条文。&br&(&b&只有&/b&&b&一夫一妻的婚姻在加州&/b&&b&才&/b&&b&有效&/b&&b&被&/b&&b&承认。&/b&)&br&在这5个月里结婚的同性伴侣婚姻继续有效。&br&&br&但是同性伴侣们立即提起诉讼,很多个案子地区法院不同判决。&br&其中最著名的是09年Perry告州长案件,&br&两任州检察官和州长都拒绝为8号辩护,于是8号拥护者申请当被告。&br&2010年,第九区域联邦法院判决8号提案&b&违宪&/b&。&br&被告立即提起上诉,提出暂缓执行,维持现状。&br&(&b&现状&/b&就是同性婚姻依然不承认)&br&第九区域联邦法院&b&同意&/b&维持现状。&br&2012年,第九区域联邦法院上诉法庭驳回上诉,&b&8号&/b&&b&违宪&/b&。&br&被告继续提起上诉,暂缓执行维持现状的要求继续被&b&接受&/b&。&br&12年12月,最高法院同意受理上诉。(9位大法官4位同意就可以受理)&br&&br&这个案子在最高法院周二刚刚结束法庭辩论,是在DOMA案子的前一天。&br&被告律师表示,州用婚姻来鼓励生孩子。&br&原告律师要求,平等对待同性伴侣。&br&美国政府代表说,提案违宪,但是在最高法院出结果前,总统会继续执行DOMA。&br&第二天在DOMA的辩论里重申这个矛盾的立场,被大法官们继续质疑。&br&&br&这个Perry的案子比DOMA案子复杂,夏天出的判决有很多种可能性,也更难预测。&br&如果(9位大法官其他5位)认为不该受理上诉这个案子,那第九区域法院的违宪判决生效。&br&如果最高法院做出违宪判决,可能延伸到全国,任何一个州投票决定的这种提案都无效。&br&也可能只判8号无效,只针对加州。(这个预测最可能)&br&以上不管哪种,加州同性婚姻都会重新生效。&br&&br&如果判决被告没有资格代表,那么第九区域法院的判决会被无效。&br&加州的地区法院判决为最后结果,但是那个判决仅仅针对原告,他们的同性婚姻有效。&br&于是就由现任加州州长来决定,要不要继续执行8号提案。&br&这样的话,这种案子会越来越多。&br&&br&当然也有可能判决8号符合宪法,那加州就会再次组织投票。&br&现在投票肯定是不同结果了,好莱坞明星好像还没有不支持同性婚姻的。
这个问题是探讨的是纯粹法学,因为即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一模一样,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学家、人类学还有心理学都会从不同方面解释。名词解释:Marriage = 婚姻如果说夫妻享有的权利是100分(当然还有义务),那其他相似的关系只会在这基础上打折,有些…
关于美国律师和检察官的“回避”制度(disqualification,我认为不适合翻译为“回避”,因为在美国disqualification的适用范围包括律师,“回避”这个词用在律师身上怪怪的),可以查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和Restatement of Law Governing Lawyers. 但是要注意这两者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前者是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规定,后者只是重述法。真正在各个法院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各州在ABA Model Rules的基础上修改的对应立法、Court Rules、法院的判例法,和具体审判该案的法官裁决(Tier 2 jurisdiction)。但基本精神和规则与Model Rules大致相同。&br&&br&Model Rules对检察官和律师同样适用,下面的“律师”一词不做区分包含检察官和普通律师。&br&&br&题主问的这个问题是利益冲突问题(conflict of interests),更具体地讲,是由于律师个人的利益而导致的利益冲突问题。“个人利益”包括亲属关系、与被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交易、与被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利益重合(如对方当事人是一个公司,律师拥有其40%的股权)等。如果一个客户来找律师A,请A代理一个案件,A明知对方当事人的律师B是自己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同居关系人等,则A不可以代理该客户的这个案件。此时A就丧失了代理该客户的资格,即资格取消(disqualification)。&br&&br&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个人利益冲突的资格取消是否会牵连至同一个检察官办公室的其他检察官?&br&&br&一般来说,同一家律所之间的普通律师的资格取消会相互牵连——“连坐”。但是Model Rules第1.10条有除外规定,一个律师因为利益冲突而被丧失代理某个客户的资格,将牵连至其所属律所的所有律师,除非该律师被取消资格是由于律师的个人利益并且此个人利益不会造成 严重限制同一律所的其他律师在代理该客户时的表现 的风险。(&While lawyers are associated in a firm, none of them shall knowingly represent a client when any one of them practicing alone would be prohibited from doing so by Rules 1.7 or 1.9, unless&br&(1) the prohibition is based on a personal interest of the disqualified lawyer and does not present a significant risk of materially limiting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client by the remaining lawyers in the firm&)&br&&br&但我们甚至不需要先考虑这个除外规定,因为法律道德委员会并不把一个检察官办公室理解为第1.10条意义上的“律所”,亦即对于检察官来说并不存在回避的牵连问题,只要存在利益冲突而应回避的检察官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起诉工作。委员会的这个意见主要依据的是ABA Committee on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Formal Opinion 342 (1975)。打比方来解释,就是当Cary还是ASA时,要起诉一个犯罪嫌疑人,他考虑的是——如果该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Alicia,那Cary和Alicia有没有上述亲属关系,没有,Peter和Alicia的夫妻关系也不会影响到Cary的起诉工作,则Cary无需回避;如果该犯罪嫌疑人尚未聘请律师,Cary无需考虑回避问题。&br&&br&上段是从Peter和其他助理检察官为起点来考虑问题,接下来从Alicia为起点来分析。只要不是Peter亲自起诉,Alicia都不回避——如果被告先于立案起诉聘请了Alicia,那要回避也是后来的检察官回避,而不是先被聘请的律师被取消代理资格;如果被告于立案后才聘请Alicia,Alicia一看对方检察官是Cary,哦,跟我没啥亲属关系,能代理~如果一看是Peter,那不好意思了Alicia不能代理,但是Will能代理啊~因为Alicia的个人利益冲突不会牵连到Will身上。&br&&br&针对伊利诺伊州,适用的是West's Smith Hurd Illinois Compiled Statutes Court Rules, Illinois Supreme Court Rules, Rule 1.10. Imputation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 General Rule. 如果案件在一个联邦法院审理则按该联邦法院的Court Rules。&br&&br&参考:&br&Imputed Disqualification of Prosecuting Attorneys and Their Assistants&br&&a href=&http://www.wvodc.org/pdf/lei/Chronologic/LEI-92-01.pd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wvodc.org/pdf/lei/Chron&/span&&span class=&invisible&&ologic/LEI-92-01.pdf&/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关于美国律师和检察官的“回避”制度(disqualification,我认为不适合翻译为“回避”,因为在美国disqualification的适用范围包括律师,“回避”这个词用在律师身上怪怪的),可以查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和Restatement of Law Governing …
正好在美国学习法律。正在学习宪法。 这个问题要说清楚,基本上就是一篇论文了,我就简单说下吧。&br&一。 州法和联邦法的关系。首先要明白一个前提,就是美国的所有权利,上到立法院,最高法院,下到屁民,都是由宪法赋予的。宪法哪里来的呢?好吧,那是两百多年前几十个人关在小黑屋里搞了一个半月就搞出来的玩意儿,然后这玩意儿统治了美国两百多年。跑题了orz……继续,联邦法由国会(congress)制定,是国会权利的体现;洲法由洲立法院制定(states legislation),是州立法院权利的体现。而州立法院和国会的的权利都是有宪法赋予的。&br&&br&二。宪法就像老大,给了自己的两个小弟:国会和州立法院不同的权利。和大多数人理解不同,从法律角度来讲,在很多方面,联邦和州是并列的而不是主从的关系,你不能说左青龙是右白虎的小弟对吧~他们都是宪法的小弟。 简单来说,左护法(国会)有了一些权利如规定洲际贸易(commerce clause), 征收和使用税款(Tax clause)等等 右护法也有了一些权利,例如制定本州的婚姻相关法律,合同法,侵权法的制定,这些都该州立法院管。通常来说,两个护法各管各的事,相安无事。&br&&br&三。美国的国父们很聪明,他们“早知道撕逼总是难免的”,所以设立了最高法院这个东东。毕竟小时代里面撕逼斯完了日子还能接着过,法治国家要在法律上撕逼撕完就真的二逼了。所以,每当州法和联邦法准备撕逼的时候,他们就去找老大(宪法),但是老大翻来覆去就那么几句话(宪法文本又不会轻易变orz……),他老人家究竟啥意思?当当当当,最高院的老头老太太们闪亮登场。当然这帮老头老太的主要工作不是跳广场舞,而是做各种撕逼大战的裁判。在州法与联邦法的裁决中,他们主要充当老大,也就是宪法的翻译,来决定老大究竟说的啥意思,根据老大的指示,究竟是罗大锤有道理还是王ok有道理。(原谅我,小弟手机迷~)&br&&br&四,到这里,基本的撕逼流程就很清楚了。州法和联邦法冲突了,州法说规定这事是我的权利,你丫违宪,联邦法说滚这事明明是老子明明有权利管没有违宪。咋办?找老大宪法。可老大不爱说话一般还很模糊,比如“国会有权利规定州际贸易”,好了,什么叫“州际”?我在纽约州种大麻自己种完自己抽抽死算我活该这TM算不算“州际”?(乃们想不到吧~结果是:算!)什么又叫“贸易”?这些词谁来定义!最高院大法官老头儿老太们扶了扶眼镜: 咳咳,是哥。所以撕逼就是,州法联邦法打架,最高院做裁判,规则和依据是宪法~ 题主的问题是“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抵触时如何处理的?”, 我觉得答道这已经算基本回答了这个问题,答案就是:最高院依据宪法来裁决哪条法律胜出。(那你特么说那么多废话干嘛!!!!!~)但我觉得,要想真正了解这个过程,最好的方法莫过于我为大家重播一场州法和联邦法的撕逼大战,很精彩哟!~有人看的话我就做这事,没人的话我也就不浪费时间了。&br&&br&PS:有人可能会问,政府是干嘛的?不好意思,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是打酱油的~
正好在美国学习法律。正在学习宪法。 这个问题要说清楚,基本上就是一篇论文了,我就简单说下吧。一。 州法和联邦法的关系。首先要明白一个前提,就是美国的所有权利,上到立法院,最高法院,下到屁民,都是由宪法赋予的。宪法哪里来的呢?好吧,那是两百多…
谢邀。&br&&br&除去影视作品中比较戏剧化的因素,这和美国那种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中律师的法定调查权更大有关。@索迪讲的不错。&br&&br&引用何家弘教授的一段分析:&br&&blockquote&目前,&u&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纠问式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u&。&br&……&br&&br&&u&纠问式诉讼制度强调官方对犯罪活动的追查职责,于是采取这种诉讼制度的国家便形成了单轨制证据调查模式。检察官及其指导下的警察负责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而辩护律师则基本上不会自己去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u&。以法国为例,刑事案件发生后,负责证据调查工作的司法警察首先要通知检察官,然后去勘查现场和询问有关人员,并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证据调查工作。证据调查结束后,不仅检察官可以使用证据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辩护律师也可以使用证据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并且可以要求警方补充证据调查。至少在理论上,警察应同时收集可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应该公正地服务于控辩双方。诚然,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传统决定了这种单轨制证据调查不可能采取完全“中立”的立场。&br&&br&&u&抗辩式诉讼制度强调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所以采取这种诉讼制度的国家便形成了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控辩双方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而且双方至少在理论上具有平等的权利&/u&。例如,美国的公诉律师(即检察官)可以要求和指导警察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辩护律师则可以聘请私人侦探或民间法庭科学专家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和检验物证等。如果现场和物证已处于警方的控制之下,那么辩护律师则应在勘查或检验之前征得检察官或警方的同意,而法律规定后者对此不得设置障碍。在有些情况下,辩护律师甚至可以请未参与本案调查的其他警察机构的人员为其勘查现场、检验物证和出庭作证。&br&&br&&b&美国之所以能实行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除了抗辩式诉讼制度这一前提条件之外,还有几个条件&/b&:其一是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私人侦探机构和民间法庭科学专家,可以满足辩护方的调查需求;其二是法律保证律师可以比较早就接触犯罪嫌疑人并接受委托,从而有开展证据调查的时机;其三是各执法机构之间相互独立,也有可能为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提供方便。诚然,双轨制证据调查中的“双轨”并不绝对均等。一般来说,公诉方调查的力量和条件都优于辩护方,因此就查明案情而言,辩护方的证据调查只是对公诉方证据调查的审查和补充。&br&&br&出处: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a href=&/xsss/zdwz/701.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xsss/z&/span&&span class=&invisible&&dwz/701.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这篇文章中就中国的“石东玉杀人案”和美国的“黑豹党惨案”的对比分析挺有意思,有兴趣的话可以读读全文)&/blockquote&
谢邀。除去影视作品中比较戏剧化的因素,这和美国那种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中律师的法定调查权更大有关。@索迪讲的不错。引用何家弘教授的一段分析: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纠问式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强调官方…
对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是具有普适性的,无论对什么人、对什么样的罪行都适用,不允许有例外。&br&
如果对特别残暴的罪犯不适用自首规定,会发生什么呢?&br&1. 如何界定特别残暴、一般残暴、不残暴。药家鑫捅人8刀,算是特别残暴,那5刀算是一般?1刀直接捅进心脏是不残暴?这种界定谁能接受吗?&br&2. 如果对令人发指、极为凶残的罪犯不适用自首规定,自首了也会处以极刑。那就等于对那些罪大恶极者宣布:“你不要来自首,来了也是个死!” 这些罪犯的唯一选择就是赶紧逃跑。但在没有抓获他们之前,他们会做什么呢,拿着身份证四处找工作吗?他们唯一想到的就是:“反正已经杀了人了,杀一个是死,杀两个也是死,为了抢5块钱再杀一个人又有何妨?”&br&&br&
我不知道别的国家有没有同样的规定,但我知道美国人常说的一句话:法律就是法律。&br&
因为坚持“法律就是法律”,辛普森杀妻案,那么荒唐的结果,美国人无条件接受了。一个法治国家,绝不能因为这条法律“引发的后果”让你不能接受,就攻击那条法律。无论那个后果让你多么地痛。
对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是具有普适性的,无论对什么人、对什么样的罪行都适用,不允许有例外。 如果对特别残暴的罪犯不适用自首规定,会发生什么呢?1. 如何界定特别残暴、一般残暴、不残暴。药家鑫捅人8刀,算是特别残暴,那5刀算是一般?1刀直接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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