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梯吞人事件后续后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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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前5分钟监控:工作人员差点被吞
来源:作者:梁建强 王自宸
这是一起本有可能避免的事故,事发前5分钟工作人员已发现电梯盖板异常,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制造单位生产的电梯曾多次出现事故……然而,这次电梯事故,最终使湖北荆州一名乘梯女士的生命戛然而止。
本次涉事商场及电梯
  记者多次致电苏州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的号码,但未有接听。陈观鑫表示,暂未确认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目前,湖北省质监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暂停使用该公司制造的自动扶梯,并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会同制造单位、维保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缺失,有些流于形式。业内人士指出,现实的情况是相当一部分载人电梯没有按时更新维保记录。一些物业单位为节省费用,对电梯检查的时间相隔很久,甚至出了问题才请人来检查,逃检、漏检和滞后年检等现象存在,以致发生故障。
  电梯超期服役等问题也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质检总局2014年曾对部分省份2523台使用15年以上老旧电梯进行抽查,发现7%的电梯存在较大隐患。
  相关监管工作亟待加强。电梯运营过程涉及产权所有者、实际使用者、物业管理者等多个主体,每个环节责任都不容忽视。近年来,各地地铁项目、高层住宅、大型商场等,更对新的安全形势形成重大挑战。相关监管部门尤其要肩负起严格的督查职责尽职尽责。
  记者了解到,针对此次电梯事故,荆州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安监、质监、公安、监察、商务、工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并邀请了湖北省、荆州市有关专家参加。
  向柳娟亲属表示,在相关情况全面查清以及责任认定结果明确之前,暂不考虑协商赔偿等善后问题。
  陈观鑫说,事故调查组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对电梯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确认,切实做到公开公正。
  专家表示,人命大于天。在电梯日益普及的今天,必须加大电梯生产、运行、监管等各环节、链条的隐患排查,加强管理规范,切实负起责任,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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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蔡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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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电梯“吃人”,商场负赔偿责任收藏
一、事情经过:7月26日,在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商场,30岁的母亲向柳娟带着儿子乘扶梯时,因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在向柳娟踩空的瞬间,她将儿子推向前方,交给了正在扶梯边缘的两名商场工作人员。当日下午2点左右,向柳娟被救出,但已无生命迹象。二、安监部门结论:7月27日晚上9点半,荆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荆州市安监局陈观鑫局长通报称,发生事故5分钟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1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发生翻转,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电梯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一)电梯事故责任依据如何确定?  电梯属于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事故。因事故产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后,应依法确定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主体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确定上述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二)电梯致人伤害法律责任如何确定?1、存在损害事实。必须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本次事故中当事人向柳娟遇难已经成为事实。2、电梯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即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法律上的过错反映到物体上就是该物体存在瑕疵,瑕疵也被称为故障、欠缺,是指物体欠缺通常所应有的安全性,具有对他人带来危害的危险性的状态。  电梯设置上的瑕疵是指在设计、施工、建造、安置、装设上存在瑕疵,如缝隙过大设计不完备、所用材料有质量问题、施工不良等问题,是电梯本身先天就有的欠缺;  管理上的瑕疵是后天造成的欠缺,是指在保存、维护、使用、改良这类活动中管理不善,如对电梯保管不周、维修不及时、警告设施不明显等。无论是仅有一种瑕疵,还是两者同时具备,都具备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在受害人无法区分为哪一种瑕疵时,应允许其任选一种。  本次事故中,商城人员发现电梯踏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作为电梯的管理方,其有责任和义务立即采取停止电梯进行检修等应急措施。但是商场人员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3、有损害的发生且有电梯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义务的人,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对该物体拥有最充分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和防止损害发生的机会,由他们充当责任主体,有利于促使他们加强对该物体的维修保养和采取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  本次事故中,需要了解核实的是该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即找出商场的真正业主和商场管理方。在实践中,当电梯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电梯的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区分责任人。  所以本次事故的受害日家属在选择责任主体时应慎重考虑,一般来说,属于电梯固有瑕疵引起的伤害,应以电梯所有人为被告。属于管理、使用中的过失引起的损害,应以管理人作为被告为妥。(四)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即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它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证明责任分配方式的例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法律情形中涉及电梯事故的主要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在电梯事故中就表现为,受害人向所有人或管理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预防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并无过错,才能免除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中,商场管理方发现电梯盖板1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其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因此,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受害人家属可获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事故向柳娟已经死亡,其家属可以要求如下赔偿: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3、被抚养人生活费4、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5、精神损失费结束语:逝者已去,所有人都为这位伟大的母亲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托起儿子而感动和敬佩。祝愿她一路走好……
新人求罩   -- 时不时冒个泡,万一有人看上我了呢,缘分这种事谁说得清楚。
母亲伟大,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赔个毛线,人都死了怎么赔?赔在多的钱也抵不了心灵受到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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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电梯吃人事件善后:商场与遇难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
原标题:电梯吃人事件善后:商场与遇难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
昨天,荆州安良百货“电梯吃人”事件善后工作正在进行,安良百货已经开始与事故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昨天上午,武汉晚报记者再次来到出事的荆州安良百货看到,该商场依旧照常营业,但客流量不大。在荆州市沙市殡仪馆,遇难者向女士的家属依旧在灵堂里守着。向女士的小姑柯女士说,安良百货高层已经和他们开始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具体的细节与金额目前仍在商讨,不便透露。
(特派记者张栋)
(来源:武汉晚报)
电梯吃人事件善后:商场与遇难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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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娃被电梯“吃手” 获1500万赔偿
日前,湖北某商场电梯“吞人”事件震撼世人,年轻妈妈因电梯事故被活活绞死,中国电梯安全备受关注。其实,“电梯吃人”事件在全球各地均有发生,如美国女娃曾被电梯“吃手”,而当对政府对此事故的处罚力度很大,要求责任方赔偿女童千万美元。
女童手指被商场电梯卡断
2002年,一名7岁女童在美国福罗里达州圣彼得堡蒂龙购物中心玩耍,当时小女孩乘坐电梯,但左脚的鞋子卡进了电梯旁边的缝隙中。小姑娘立即用手拽鞋子,可怕的事情发生了,电梯将孩子的手带了进去,可怜的孩子3根手指都被夹断了。
愤怒母亲要求经济赔偿
看着年幼的孩子被电梯夹断手指,小姑娘的母亲将迪拉德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疏忽管理,导致孩子手指被夹断,要求经济赔偿。最终在2005年法庭认为,迪拉德百货公司确实存在疏忽过失罪,赔偿受害人1120万元美金,赔偿受害人的妈妈380万元美金,总共1500万美金。
百货公司节省 开支逃避监察
据调查发现,迪拉德百货公司为了节省开支,所雇用的电梯维修工人均是无证人员,而且还私自建立了“皮包”服务公司,以此来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据统计,这名出事电梯已经运行32年,而从1998年到2005年这部电梯已经引发80多起的事故。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将这部电梯换了下来。
美国政府对电梯事故非常重视,这是值得我国相关部门所借鉴学习的。而作为父母,在做好安全教育的同时,也要掌握基本求生技能,方能在危机时刻救人救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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