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应该上交给检察院到法院多长时间或法院吗

法院 检察院 经费又政府承担吗_百度知道
法院 检察院 经费又政府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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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两院的人法院,主要是。(可能说的不太全面、行政、法院在办理民事,也不来直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经济案件时是可以依法收取当事双方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的、检察院同属国家机关:1、两院的上级机关可向下级机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为下级机关解决较少一部分经费,尽管这些费用法院不得直接使用,一概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一部分经费从下级机关的角度看,而须上缴财政部门,但实质上办理这类案件的经费是由当事人负担。检察院则无论办理哪一类案件。2,建议请教法,其经费原则上由国家各级财政负担,但其中也有以下应当了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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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是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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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不管公安怎么侦查检察院怎么公诉 最后都应由法院一锤定音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发自郑州  天价过路费案尘埃落定,新快报独家专访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  什么叫公正?通常理解就是公平正义,我还把它做了一个解释,就是公开的正义。  不能因为法庭小,坐不了人,而拒绝任何一个旁听的人。  短短几个月里,逃费368万,大家都感觉不正常。  日,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开庭再审判决。主犯易人,金额缩水,刑期锐减,案件的再审结果,再度吸引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如今,天价过路费再审判决已经生效。在这场万众瞩目的重审尘埃落定之时,记者独家专访了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  谈再审:基本实现直播承诺  新快报:天价过路费案从宣布再审到再审开庭,经历了长达一年的时间。鲁山法院为了这次重审,做了哪些工作?  张立勇:时间比较长的原因之一是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将案件退回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次开庭前,鲁山县法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组织刑法学专家就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讨论证。在这次重审过程中,我们最重视的就是司法公开。我认为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证。什么叫公正?通常理解就是公平正义,我还把它做了一个解释,就是公开的正义。这次重审,来的媒体有40多家,有人提出来,只让主流媒体旁听。我说不行,人家媒体即使是做旁听群众,也可以来旁听。最后我们还是让所有的媒体都进去听。我们对外公布过一条有关审判公开的规定。不能因为法庭小,坐不了人,而拒绝任何一个旁听的人。如果法庭小了,就换大法庭。  这次,我们就换到了鲁山法院最大的法庭,法院的人也都站在后面,腾出的座位都让给媒体了。  新快报:在2011年的期间,我专访过您。你承诺要、网络直播公开整个庭审过程,但为何最后没有实现?  张立勇:本来我的构想确实是全部网络直播、电视直播,但是后来因为案件涉及到保密单位,法律有特别规定。后来我们就想了个折衷的办法。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从9点开庭开始,就将画面传到了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也即时播报了庭审的情况。而且,在多个节点上,中央电视台分时段做了播报。应该讲还是及时直播了庭审。而且,旁听的媒体一共有40多家,70多名记者。所以我们的承诺也是基本实现了,不能说我们食言了。  谈数额:  惩罚性费用不能计入诈骗数额  新快报:这次重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与第一次审理认定的犯罪数额大不一样,您能谈谈吗?  张立勇:犯罪数额由368万余元改为49万余元是准确的,体现了法院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回应了网民的关切。  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被告人时军锋利用假军车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8万余元。第一次庭审之后,这种认定方法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网民的质疑。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运输超载,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卸载。因此,超载产生的惩罚性费用不能计入诈骗数额。再者,从情理上讲,超载后也不能放行。因此,不能按照惩罚性的罚款来计算犯罪数额。因为惩罚性的罚款本身就是一种处分和追究了。本次审理将其中加收加罚部分减除,按照基本通行费49万余元认定是合理的,法院据此作出裁判是正确的。  谈刑期:几个月逃费368万元不正常  新快报:除了数额,法院的判决还重点掌握了哪些方面?  张立勇:首先,我们是把犯罪主体搞清楚了,原来主犯是时建峰,现在发现有错误,应该是时建峰的弟弟时军锋,时建峰是从犯。再一个就是刑期,时建峰从无期徒刑变成了有期徒刑2年半,时军锋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判决罚金200万元,再次审理判决罚金分别是5万元和1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均不上诉,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快报:这个刑期的确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张立勇:我们依法审慎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时建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新快报:您曾经说过,一审的判决错误之一在于法官机械地适用了法条,这次再审,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张立勇:我们的判决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考虑到法律,也要考虑到民情。这两个方面应该是统一的。原来的判决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什么大家都觉得数额太大?因为它不符合常规、常理、常识。在短短几个月里,逃费368万元,大家都感觉不正常。这个不正常是因为法官机械地适用了收费标准,机械地把逃费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再次审理判决严格依照了法律的规定,老百姓也能够接受。  谈司法权威:  审判机关要勇于担当  新快报:天价过路费案中,法院做出追责的速度非常快。但公安、检察院一直没有追责,其实收集证据的责任在他们身上?  张立勇:我国的司法应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刑侦为中心。不管公安还是检察院,都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有没有罪。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去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所以,最后来做出一个交代的应该是法院。不管公安怎么侦查,检察院怎么公诉,最后都应该由法院来一锤定音。所以,最后错了,要纠正这个问题,也应该是由法院来纠正,也不应该是公安或者检察院来纠正。  从这个理念上讲,我认为由法院出面来纠正错误,是应该的。是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理念的。我们要通过个案的处理,把审判的权威给树立起来。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包括多种因素,包括我们法官的素质、不公正廉洁,办关系案、人情案。但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我们的司法审判机关要勇于担当。对于错了的问题,一定要勇于纠正。出了错案怎么办,我们审判机关要勇于纠错。这样不仅不会损害我们的司法权威,恰恰相反,还能提高我们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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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检察院将证据不足的轻伤案件上交法院,结果会如何?各位法律达人来看看我会怎么判_百度知道
检察院将证据不足的轻伤案件上交法院,结果会如何?各位法律达人来看看我会怎么判
综合以上五条,常年无法正常劳动,我多次上访市政府,受害方出院后还去北京旅游,整个过程有110在场录像?总归案件是到了法院近期开庭,检察院拒绝了我要求对方重新鉴定伤情的申请,他们一直没有研究出对策处理我的事情,另外我还有两个不足2岁的幼童抚养,穿着高跟鞋在大街上买东西,镇政府参与了我的案件。4,多少给出个主意吧我就100分,对方没有倒地不起,求求你们给我出出招吧,下岗失业多年无任何补助。5,没有能力赔偿对方钱财,我不承认在本市区的鉴定结果。 主要过程。但我是涉外家庭,但是4天后发现“右侧”膝盖肿胀无法行走,大家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我,父亲有心脏病,疑罪从无。但是4天后才发现的实属很罕见。,我被依法逮捕。3,也没给我答复,反而飞快的跑了,我的母亲腰椎粉碎骨折和肩周炎,受害方过错堵在我家门口寻衅滋事,拜托你们看到这个求助的,极端的恶毒语言侮辱孕妇和老人(老人已在事发后2个月死亡,常见于运动员,很多骨关节一生都明确表示,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我的案子公诉至法院,我踢了受害方“左侧”腰胯和大腿。6,。,当场会倒地不起很疼痛,镇政府想对我加罪,法院昨天告诉我要对其做伤残鉴定,对方姐姐家是医院主任和卫生局副局长,我是独子:1,鉴定为韧带拉伤和半月板损伤,我无钱聘请律师,这次寻衅滋事与我不服强拆和征地有关,我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都知道:韧带拉伤撕裂多数很疼痛,我多次反映该案件疑点重重,医生说不排除受到刺激加速病情恶化)2轻伤案件快一年了突然被检察院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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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渺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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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罪你的案子主要疑点在于对方韧带拉伤是否是你踢一下造成的,对方如何证实是被你踢了造成的拉伤,那么对方跑这一段是否有录像。你说公安现场有录像。会给你指派一个律师,可到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如果你系困难家庭
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录像,证明受害人的轻伤不是你造成的;在法庭上,你可以把你的这些观点说出来;如果确实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会判你无罪的。
首先申明我不是律师,我也有过被打轻伤,被公安部和对方单位玩的经历,如果你说的是真的,建议走草根路线吧,别相信法律,法律是有钱人玩的东西
您好,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深圳精英团队刘平凡律师为您解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致人轻伤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证据存疑与否应当在检察院阶段提出并处理,现在案件已经在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做量刑辩护了,具体可以登录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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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规范合肥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收取复印费的建议
2010年10月,江西宜春中院因某刑事案件收取律师复印费2万9千元被曝光后,一石惊起千层浪。原本,在市场中复印一张两毛钱的费用,为何到了公权力机关这里就变成了高价和暴利?宜春中院对此回应说,收取的高价复印费是耗材费和复印机损耗费。很显然,市场上的复印店在维持低标准复印费时也必然会考虑到这些因素,以耗材费、机损费为由收取高价复印费的辩解难以成立。
法院高价复印费背后,其实是公权力机关借机生财的现象。律师复印的是司法机关因公权力而掌握的资料,无法从他处获得,所以,也就有了别无他处的暴利复印费。其实,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我们身边的多数行政机关也都有高价复印费的现象,且屡禁不止。这正是“复印暴利”的真正危害所在,即权力的设租、寻租。此类因行政、司法垄断而衍生的收费业务,一方面侵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得“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实质上被完全剥夺;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因之遭受严重质疑,导致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如此高额的复印费,折射的是公权力机构在工作中没有服务老百姓的意识。为“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公权力垄断买单,从表面上看,公众深恶痛绝的是定价不公、消费被“宰”,而更深层的伤害,是行政、司法机关的廉洁和公信受损。法院、检察院高价复印费看似是一起很小的收费事件,但如果连司法机关都逐渐沦为赢利机构,司法公正取“信”于民必将举步维艰。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曾规定:“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但有关机关没有制定具体的工本费收取标准。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复印材料的权利和具体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目前,合肥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收取复印费的普遍标准是每张一元,仍有部分检察院和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通过拍照的方式复制卷宗材料,强行要求律师只能复印材料并交纳高额复印费,且不出具收据或发票。而律师通过拍照复制材料不仅非常简单、便捷,还可以大量节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时间。律师在电脑上阅卷后有选择性的打印材料,更符合无纸化办公的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如何深化司法改革?我建议,不妨从一张A4复印纸开始。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合肥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应依法维护律师自行选择拍照、复印、扫描等方式复制材料的权利,任何司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律师采取复印方式复制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2、以市场价为基准,与合肥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复制案卷材料收取工本费用的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出具发票或者收据。
3、公开收取费用的数额、用途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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