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中国结算 待遇

> 青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青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来源:青岛养老保险时间:根据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那么具体怎么操作?需提供哪些资料?能领取多少?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为您一一进行解答。
【承办机构】:或区市社保机构
【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
【相关业务】:
申领条件:
1、属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2、离退休人员死亡。
申领资料:
1、《青岛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审核表》;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
申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理。财务部门复核后,将有关待遇划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发放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温馨提示】: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终止养老待遇、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审核拨付业务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他区市事业单位在缴费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事业单位人员咨询专区
一、我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单位一离退休人员因病去世。现打算为其申领一次性抚恤金,不知如何操作?需提供哪些资料?
【回复】:单位经办人携带《青岛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审核表》、《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及职工死亡证明前往青岛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二、单位一退休职员因病去世,能领取多少一次性抚恤金?我们属于事业单位。
【回复】:根据青岛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青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取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详情咨询。
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如何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单位帮忙申请吗?
【回复】:是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青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由青岛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青岛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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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时间: 12:38:32&&&&&&浏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 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 二、参保退职人员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 三、自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 (一)参保单位职工日至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 自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 (二)自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版权所有 @2010&
主办:厅电子政务中心&&技术支持:山谷网络&
& 备案号: 京ICP备
&郑公备: 49机关事业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审核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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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审核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日 字体大小:  
  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青劳社[2003]7号、青人办发[号文   条件:  1、 核发范围。  (1)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死亡离退休人员。  (2) 青人办发[号文规定:自日起病故(牺牲)的参保离退休人员,按新标准及基数核发抚恤金待遇。  2、 计发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费:每人1000元。  3、 计发基数。  死亡离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4、 具体计发基数:国家未出台新的调整离退休费政策前,可参考《历次增加基本离退休费相关文号》(附表)计算计发基数。  程序:  1、单位申报。  (1)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减人手续:参保单位于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的次月10日前,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增减花名册,到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到市办业务大厅,区属单位到各区办)办理死亡人员减人手续。  2、市办养老处(各区办)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待遇。  (1)业务初审  ①审验死亡证明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②审核《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填报是否符合要求、信息数据是否齐全等。  ③核对基本离退休费。通过养老审核系统调取离退休人员生前养老金待遇项目明细并留存,核对退休时基本退休费情况,统发工资人员参考单位填报的《统发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明细表》核对基本退休费情况,如有差异再通过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基本离退休费明细项目进行核对。  ④计算待遇。通过核对确定基本离退休费项目后,计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⑤对养老金实付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发放时间是否准确。如多支付养老金须提示单位填报《事业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扣减明细表》办理扣减手续。  ⑥填齐《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上的相关数据及内容。  ⑦在系统离退休人员死亡模块中对死亡人员死亡信息、个人帐户返还、一次性抚恤金额、丧葬费、扣减生前养老金、补发生前养老金、遗属是否享受生活补助等内容进行填加确认后,在《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上签字盖业务章。  (2)业务复审  ①对初审后留存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统发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明细表》、离退休人员生前养老金待遇项目明细等材料、数据计算进行审核。  ②对死亡后养老金支付情况进行系统审核。  ③对初审人员在系统中操作的死亡抚恤金业务信息及数据,对照复审后的相关表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上的复核处签字确认。  ④对本处内难以把握的业务问题,报请分管主任(或主任办公会)研究。  (3)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待遇业务汇总。  ①汇总核对。每月末由指定人员对当月1-30日的抚恤金业务进行逐笔汇总打印汇总表,调取系统对应时段统计信息进行核对。  ②汇总复核。对汇总后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将汇总人数及数据与系统调取信息进行复核。  ③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书面业务、系统业务进行抽查,对书面业务、汇总情况规范性进行检查后签字。  ④分管主任审核签字。  (4)按月建立死亡抚恤金审核台帐(总帐、明细帐)。  (5)按档案管理规定,单独按死亡抚恤待遇类别归类,按单位编号分人列出明细目录装订归档。  3、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待遇的拨付。  (1)养老处指定人员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汇总表》、《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第2联)及须附带的相关材料送达财务处指定人员。  (2)财务处支付。财务处经审核并报请主任签审后,将款项拨付至参保单位指定帐户。本月通过审核的抚恤金业务于次月10前应到达参保单位指定帐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相关遗属。  4、稽核部门对死亡抚恤金待遇业务审核工作按规定进行稽核。  材料:单位提报死亡抚恤金待遇审核材料:  ①单位填报《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养老表4)一式四份并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信息、数据、印章清晰齐全,帐号户名准确。  ②死亡证明(火化证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死亡离退休人员档案及退休待遇审批表复印件;  ④统发工资单位需携带《统发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明细表》原件(有参考格式);  ⑤单位延迟申报离退休人员死亡使养老金多支付的,须填报《事业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扣减明细表》(养老表5-1);  ⑥因离退休人员生前离退休费增加未即时执行的,单位须填报《事业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补发明细表(养老表5-2);  ⑦《青岛市200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申报表》(可做参考);  ⑧死亡离退休人员其遗属是否享受困难生活补助,申报单位应予以明确注明。  ⑨办理二次审核调整待遇时,需携带《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表》(养老表8)、原抚恤金审核表、人事部门调整离退休费审批表、其他调整依据材料等。  表格领取或下载:《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养老表4),《统发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明细表》(参考格式),《事业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扣减明细表》(养老表5-1),《事业单位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补发明细表》(养老表5-2),《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表》(养老表8),可到机关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在QD12333青岛劳动保障政务网上下载。  受理机构名称:福州南路8号三楼机关社保大厅养老待遇审核窗口;区属单位到各区机关保险办。   办理时间:每月1-30日工作日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电话:;   部门: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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