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哪些新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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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更新时间: 15:28 & 来源:作文大全网 &历史典故
文章摘要:夜晚,当我闭上眼,开始思索人 生时,保尔;这个世界上永远有比自己更不幸的人和事。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里那只头上带着。秋风瑟瑟,漫天黄叶飞舞,当你回到这座城市的时候,我已望穿秋水.你说要分开,那一刻,分明感觉这是一个借口?茫茫人海中,我搜寻不到你的身影,再也见不到你了吗。侗族人民大都穿自纺、自织、自染的侗布,喜青、紫、白、蓝色。男子装束,近城镇者与汉族无异,唯边远山区略有差别,穿右衽无领短衣,着管裤,围大头帕。有的头留顶发。妇女装束各地互有差别,有着管裤、衣镶托肩、钉银珠大扣、结辫盘头者;有衣长齐膝、襟边袖口裤脚有滚边或花边、挽盘发者;有着大襟衣、大裤管、柬腰带、包头帕、挽头髻者;有着对襟衣、衬胸布、围褶裙、系围腰、着脚套或裹绑腿、髻插银椎者;有宽袖大襟、衣滚绣有龙凤花卉、长裙过膝,梳盘发者;也有着汉装者。一般都喜欢戴银饰。侗族人民的饮食以大米为主要食物,平坝地区以粳米为主,山区则多食糯米。普遍喜食辣椒和酸味。自行加工的"醅鱼"、"醅肉",贮藏十数年不坏。用油茶待客,是侗族人民的一种好客习惯。侗族的村落依山傍水,以南部地区最富有特色。村头寨尾多蓄有古树,溪流上横跨"风雨桥",寨中鱼塘四布。按族姓聚居,鼓楼耸立其间。住"干栏"房,楼上住人,楼下关养牲畜和堆置杂物。"月也",是这一村群众到另一村作客,并以吹芦笙或唱歌、唱戏为乐的社交活动。农闲斗牛,是集体娱乐之一。届时老少咸集,人山人海,欢声四起,锣鼓喧天,铁炮震动山谷。有外寨客人途经本寨,则阻之于寨边,以歌对答,谓之"塞寨门"。"行歌坐月"又称"行歌坐夜",是青年男女进行社交和谈情说爱的通称。北部侗族地区称为"玩山",青年男女在劳动之余,三五成群,相约在山坡上对唱情歌。南部侗族地区称"走寨",或称"走姑娘",晚上姑娘们结伴在屋里作针线活,客寨男青年携带乐器前来伴奏对唱,互相倾诉爱情,深情时男女互相"换记"(送礼物)定情,约为夫妻。三江县富禄等地侗族群众常于夏历3月3日或2月2日汇集于广坪上,用一特制火包冲一铁环腾空而起,降落时,让大家抢夺,获得者受重奖,叫做"抢花炮"。侗族婚姻为一夫一妻制。姑舅表婚较为流行,姨表兄妹和辈分不同的不能通婚。女子婚后有"坐家"(即"不落夫家")的习俗。解放前,侗族的社会基本单位是封建家长制的父系小家庭。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低于男子,妇女禁触铜鼓;男人或长辈在楼下,不准上楼。侗族姑娘在婚后才能享受父母和自己积累的"私房"以及分得少量的"姑娘田"、"姑娘地"。男子继承家业,无继承人的可招赘养子。丧葬一般同汉族,行土葬。个别地区还有停葬习俗,人死入殡后将棺材停放在郊外,等本族与死者同年同辈的都死亡以后,才一同择日安葬。藏族【藏族主要分布在西藏,其余在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地。藏族人多信喇嘛教。】敬献"哈达"是藏族对客人最普遍、最隆重的礼节,献的哈达越长越宽,表示的礼节也越隆重。对尊者、长辈,献哈达的时候要双手举过头,身体略向前倾,把哈达捧到座前。对平辈,只要把哈达送到对方手里或手腕上就行;对晚辈或下属,就系在他们脖子上。如果不鞠躬或用单手送,都是不礼貌的。接受哈达的人最好做和献哈达的人一样的姿势,并表示谢意。藏民在见面打招呼时,点头吐舌表示亲切问候,受礼者应微笑点头为礼。有客人来拜访,藏民们等候在帐外目迎贵客光临。藏民们见到长者或尊敬的客人,要脱帽躬身45度,帽子拿在手上接近地面;见到平辈,头稍低就行,帽子拿在胸前,以示礼貌。男女分坐,并习惯男坐左女坐右。藏民对客人有敬献奶茶,酥油茶和青稞酒的礼俗。客人到藏族家里作客,主人要敬三杯青稞酒,不管客人会不会喝酒,都要用无名指蘸酒弹一下。如果客人不喝、不弹,主人会立即端起酒边唱边跳,前来劝酒。如果客人酒量小,可以喝一口,就让添酒。连喝两口酒后,由主人添满杯,客人一饮而尽。这样,客人喝得不多,主人也很满意。按照藏族习俗,主人敬献酥油茶,客人不能拒绝,至少要喝3碗,喝得越多越受欢迎。敬酥油茶的礼仪是:客人坐在藏式方桌边,女主人拿一只镶着银边的小木碗放在客人面前,接着提壶或热水瓶给客人倒上满碗酥油茶,主客开始聊天;等女主人再提壶,客人就可以端起碗来,轻轻地往碗里吹一圈,然后呷上一口,并说些称赞茶打得好的话;等女主人第三次提壶时,客人呷上第二口酒;客人准备告辞,可以多喝几口,但不能喝干,碗底一定要留点漂着油酥花的茶底。藏胞最忌讳别人用手抚摸佛像、经书、佛珠和护身符等圣物,认为是触犯禁规,对人畜不利。维吾尔族【维吾尔族人主要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奉伊斯兰教。】维吾尔人非常重视礼貌,接待见面,习惯把手按在胸部中央,把身体前倾30度或握手,并连声说:"您好"。客人席地而坐,不要双腿直伸,脚底朝人;院落的大门禁忌朝西开,忌讳睡觉时头朝东脚朝西,所以在给他们分配房间、安放卧具和枕头时,特别要注意。忌随便走近灶台、水缸等。讲究卫生,经常在自来水龙头下直接冲洗手、脸。到维尔吾族家里做客,进门前和用餐前女主人要用水壶给客人冲洗双手,一般洗3次。习惯一人专用茶杯,住宿期间也不换。当第一次给茶杯的时候,要当着本人的面,把茶杯消毒后再用。 在屋里就坐的时候,要跪坐,忌双腿直伸、脚朝人。 吃完饭有长者领着做"都瓦"的时候,忌东张西望或站起。在饮食方面,喜欢喝奶茶、吃馕,喜欢吃拉面和包子以及"炖整羊"、"涮羊肉"、"烤羊肉串"、"羊、牛肉的锅贴"。烤羊肉串是这个民族最出名的风味小吃。每餐必喝葡萄酒,酒量大。忌讳吃猪肉、狗肉、骡肉、鸽子。衣忌短小,上衣一般过膝,裤脚到脚面,最忌户外穿着短裤。肉孜节、古尔帮节是传统的盛大节日,不管男女老幼都喜欢戴着四楞小花帽。他们最喜欢的体育技艺是高空走大绳。蒙古族【蒙古族,主要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信仰喇嘛教,牧民爱穿滚边长袍,头上戴帽或缠布,腰带上挂着鼻烟壶,脚穿皮靴,多住蒙古包。】蒙古族传统礼节,主要有献哈达、递鼻烟壶、装烟和请安等,当然现在还有鞠躬礼和握手礼。献哈达的礼节和藏族一样。蒙古族牧民十分热情好客、讲究礼仪。请客人进入蒙古包时,总是立在门外西侧,右手放在胸部微微躬身,左手指门,请客人先走。客人跪坐后,主人按浅茶满酒的礼俗热情敬献上奶茶和美酒,并把哈达托着献给客人。 当接过主人的奶酒,最得体的是按照蒙古人敬酒的方式,左手捧杯,用右手的无名指蘸一滴酒弹向头上方,表示先祭天,第二滴弹向地,表示祭地,第三滴酒弹向前方,表示祭祖先,随后把酒一饮而尽。如果客人不会喝酒,只要把酒杯恭敬的放在桌上就可以了。招待来客的佳宴有手抓羊肉和全羊席。如果你是贵客,主人会设全羊席来款待你,表示主人对你的尊敬。蒙古人忌讳吃狗肉,不吃鱼虾等海味以及鸡鸭的内脏和肥肉。送客的时候,主人送客人到蒙包外面或本地边界。路过蒙古包的时候,要轻骑慢行,以免惊动畜群。进蒙古包前,要把马鞭子放在门外,否则,会被视为对主人的不敬。进门要从左边进,入包后在主人陪同下坐在右边;离包的时候要走原来的路线。 出蒙古包后,不要立即上马。阿昌族阿昌族男子穿蓝、白色或黑色对襟上衣,下穿黑色裤子,也有穿左大襟上衣的。妇女服饰因地而稍有不同,每逢节日盛会都喜欢佩戴各种银饰。已婚妇女一般穿裙子,上穿窄长袖对襟衣,用青布包头;未婚妇女穿长裤,上身为浅色对襟衣、盘辫。食物以大米为主,还有薯类、蔬菜、肉类等,嗜酸性食品。过去青年男女有嚼槟榔的习惯,牙齿往往被染成黑色。住房多为砖瓦、木石结构的四合院建筑,正屋住人,两边厢房楼上堆粮食等生活资料,楼下是猪圈、牛栏。村寨内房屋较整齐。寨间交通要道一般都是石板或碎石路,往来方便。男子出门随身携带褙袋和长刀。男女都习惯肩挑货物,长途运输多用骡马。阿昌族一般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婚前恋爱自由,盛行"串姑娘",但婚姻缔结由父母包办。过去一般是同姓不婚,但长期以来与汉、傣等族通婚的却较普遍。盛行夫兄弟婚的转房制度。寡妇可以改嫁,但不能带走夫家财产,其子女亦归夫家扶养。人死后一般行土葬,非正常死亡的必须火葬。阿昌族人民性格开朗,又十分讲礼好客。他们待客礼仪中盛行使用茶坛,这是一种煮茶的土陶用具。到阿昌族家中去做客,主人会先拿出酒壶倒上一小盅酒为来客洗尘,随后又拿出茶坛,放上茶叶,倒上开水,放到炭火上煮一会,煮好之后倒进茶杯里,主客一道喝茶交谈。白 族白族基本上实行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儿子成婚后即行分居,父母一般从幼子居住。在地主阶级中,有少数是"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同宗同姓不通婚,但例行姑舅表婚。婚姻一般由父母包办,要门当户对。有女无儿的可以招赘,无儿无女的也可以抱养同族弟兄的子女(过继)或养子。赘婿和养子要改名换姓,才能取得财产继承权。白族在元代以前盛行火葬。元代以后,因受汉族的影响而改为土葬。丧葬仪式一般比较隆重。平坝地区白族人民主食稻米、小麦,山区的则以玉米、养子为主。白族人民喜吃酸、冷、辣等口味,善于腌制火腿、弓鱼、油鸡棕、猪肝酢等菜肴,又喜吃一种别具风味的"生肉"或"生皮",即将猪肉烤成半生半熟,切成肉丝,佐以姜、蒜、醋等拌而食之。白族人民还喜喝烤茶。白族服饰,各地略有不同。大理等中心地区男子头缠白色或蓝色的包头,身着白色对襟衣和黑领褂,下穿白色长裤,肩挂绣着美丽图案的挂包。大理一带妇女多穿白色上衣,外套黑色或紫色丝绒领褂,下着蓝色宽裤,腰系缀有绣花飘带的短围腰,足穿绣花的"百节鞋",臂环扭丝银镯,指带珐琅银戒指,耳坠银饰上衣右衽佩着银质的"三须"、"五须";已婚者挽髻,未婚者垂辫于后或盘辫于头,都缠以绣花、印花、或彩色毛巾的包头。白族住屋形式,坝区多为"长三间",衬以厨房、畜厩和有场院的茅草房,或"一正两耳"、"三方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瓦房,卧室、厨房、畜厩俱各分开。山区多为上楼下厩的草房、"闪片"房、篾笆房或"木垛房",炊爨和睡觉的地方常连在一起。保安族保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明显地受到伊斯兰教教规的约束。同时,由于历史上与邻近民族长期杂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外族文化,特别是回、汉民族的影响。保安族的家庭,过去多为为家长制的大家庭。现在,已完全被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所取代。家庭中父母为绝对权威,对子女婚姻实行父母包办。解放前,保安族不与非伊斯兰民族通婚,而且不同教派之间通婚情况也罕见。习惯早婚。还要取得教主的许可。不过,这种情况现在已有所改变。男方从说婚到结婚,至少要送两次彩礼,礼金很重。第一次说亲时,称"定茶";第二次在举行婚礼前,称为"干礼"。结婚选在"主麻日"。新娘过门后,三天不吃夫家饭菜,而是由娘家送来。保安族的的饮食多以小麦、青稞和玉米为主,一般做成馒头、面条、油香、馓子等;肉食只吃羊、牛肉,忌食血和猪、马、驴等非反刍动物的肉和血以及凶禽猛兽。保安族服饰有特殊的地方。男子喜戴号帽(白布圆小帽),穿白衫,套青布坎肩。在节日时戴小礼帽,穿翻领大襟藏式长袍,束腰带,系腰刀,足登长筒马靴。妇女多喜穿紫红、绿色等色彩鲜艳的灯芯绒衣裤。现在,也有许多妇女仿效汉族妇女,头上系各色纱巾。保安族人民以村落聚居,住房多为土木结构的低矮平房,房院相互连结,坐落有序,颇具特色。布朗族布朗族的服饰,各地大同小异。男子穿对襟无领短衣和黑色宽大长裤,用黑布或白布包头。妇女的服饰与傣族相似,上着紧身无领短衣,下穿红、绿纹或黑色筒裙,头挽发髻并缠大包头。景东布朗族妇女的着装已与当地汉族基本相同。过去布朗族男子有纹身的习俗,四肢、胸、腹皆刺染各种花纹。布朗族人民主食大米,辅以玉米和豆类。饮食喜酸辣,并嗜好烟酒。妇女有嚼槟榔的习惯,并以牙齿被染成黑色为美。布朗族的住房建筑为干栏式竹楼,分上下两层,楼下关牲畜,楼上住人。布朗族的婚姻实行氏族外婚和一夫一妻制,纯情的少男少女恋爱和婚姻都比较自由,但也有受到父母干涉的现象。布朗族的丧葬习俗各地基本相同。人死后,请佛爷或巫师念经驱鬼,三日内出殡。一般村寨都有公共墓地,并以家族或姓氏划分开来。通行土葬,但凶死者,有的地方行火葬。布依族布依族的服饰特色是洁净淡雅和庄重大方。男子穿对襟短衣或长衫,包蓝色或白底蓝方格头巾。妇女大多穿右大襟上衣和长裤,或套镶花边短褂,或系花围腰,也有着大襟大领短袄,并配蜡染百褶长裙的。节日里还佩戴各种银质首饰。布依族村寨多依山傍水或建于河谷平坝上。富有地区特点的"干栏"楼房,上层住人,下层圈牲畜和存放柴草。布依族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近亲不婚,但流行"姑舅表婚"。建国前,布依族地区还盛行"赶表"习俗。未婚男女可以利用节日、赶场或外出劳动的机会,聚集在一起对歌,女的看中男的 就把自己事先精心绣好的绣球,抛给对方,如男的同意,即相约到会场不远的地方,对唱山歌,倾吐爱情。但在封建制度下,情人们很难结成终身伴侣,建国前缔结婚姻须门当户对,重彩礼。父母包办的早婚称"背带亲"。布依族有些地区还盛行"转房"的婚姻制度。流行"不落夫家"。或称"座家"的习俗。布依族的葬礼在近代实行棺葬,须请巫师开路,有砍牛办斋超度死者的,谓之"打嘎"。朝鲜族朝鲜族的婚姻为一夫一妻制。按照传统习惯,近亲、同宗、同姓不婚。"男主外,女主内"是一种普遍习俗。父子关系是一切人伦关系的基础。讲求父慈子孝,长子赡养父母。社会上老人受到尊重,人们非常鄙弃不孝不敬的人和行为。多数地区居民实行土葬,散居在城镇的则实行火葬。朝鲜族比较喜爱素白服装。妇女服装为短衣长裙,叫"则高利"和"契玛"。男子服装为短上衣,外加坎肩,裤腿宽大。外出时多穿斜襟以布带打结的长袍,现在改穿制服或西服。朝鲜族的主要食粮一般是大米、小米,京渍(即辣泡菜)是不可缺少的菜。喜爱吃打糕、冷面、大酱汤、辣椒和狗肉。现在不少人学习汉族烹饪技术。朝鲜族的村落,多位于山坡下的平地上。村内房屋的建筑面向东南、南和西南。有瓦房与草房,房墙外多刷白色。房内一般分寝室、客室、厨房和仓库等。室内有平炕,进屋脱鞋,席炕而坐。近年来家庭中的陈设日渐讲究。朝鲜族人民非常讲究礼节,注重卫生,尤忌随地吐痰。房子、餐具、衣被等都很整洁。达斡尔族达斡尔族实行一夫一妻婚制,恪守氏族外婚制原则。结婚分订婚、送彩礼、迎亲等步骤。死者土葬于氏族或家族墓地,长者葬礼隆重,族众和娘亲参加吊唁和祭奠。达斡尔族的村庄具有独特风格,多依山傍水,院落整齐。高大的"介"字形草房都朝南。内壁和天棚多有装饰,房外围着用红柳条编织的各种花样的篱笆。达斡尔族主食为加牛奶的稷子米饭和荞麦面、饼等,肉食的制作以晒肉f和煮烤肉为主。男子夏穿布衣,外加长袍,用白布包头,戴草帽,足踏"奇卡米"(皮靴);妇女穿长袍,以蓝色为主,夏日喜穿白袜、花鞋。他们最大的节日是春节,节日里都着盛装,逐户拜年,妇女们互赠礼物。傣族傣族的家庭和婚姻过去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其特点是等级内婚。土司之间实行严格的等级内婚,盛行一夫多妻。广大农民实行父权制的一夫一妻小家庭,家庭成员为父母与未婚子女。青年男女婚前社交活动相当自由,可以自由恋爱。未婚青年在节日里或盛会场合"串布少"(找未婚女子谈情说爱)很盛行。流行召赘上门的习俗。通行土葬,贵族与贫民的葬地是严格分开的。和尚、佛爷死后,先行火葬,再用瓦罐盛骨灰埋于寺后。傣族服装,男子着无领对襟或大襟小袖短衫,下着长管裤,冷天披毛毡,多用白布或青布包头。纹身的习俗很普遍,男孩到十一、二岁时,即请人在胸、背、腹、腰及四肢刺卜各种动物、花卉、几何纹图案或傣文等花纹以为装饰。妇女传统着窄袖短衣和筒裙。西双版纳傣族妇女,着白色或绯色内衣,腰身细小,下摆宽,下着各色筒裙。芒市等地妇女,婚前着浅色大襟短衫,长裤,束小围腰,婚后改着对襟短衫,黑色筒裙。内地傣族妇女服装与边疆大体相同,但有地区性特点,往往因此被其他民族呼为"花腰傣"、"大袖傣"等。傣族的饮食以大米为主,德宏地区的吃粳米,西双版纳等地的爱吃糯米。喜饮酒和食酸辣,好吃鱼虾等水产。普遍有嚼槟榔的习惯。村寨大多建于平坝近水的地方,翠竹掩映,溪流环绕。干栏式建筑是傣族住房的特点,分上下两层。德宏多数地区傣族住平房,土墙茅顶,呈四合院。德昂族德昂族的服饰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表明了本民族特有的审美观及其对美的追求。德昂族妇女服饰的别致在于以"藤篾缠腰"为饰。传说古时候德昂女子是满天飞的,男子为了将女子拴住,便用藤篾做圈,套在女子腰上,久之而成俗。德昂族妇女成年后,在裙子的腰部佩戴上五六圈或十余圈,甚至二三十圈藤篾制的"腰箍"。腰箍宽窄粗细不一,多漆成红、黑、黄、绿等色,有的上边还雕刻着花纹图案,有的还包上银或铝皮。德昂族妇女的裙子多为彩色横纹长裙,上可遮胸,下及踝骨,并织有鲜艳的彩色横线线条,不同支系在色彩、条纹上有显著的区别。德昂族妇女的头饰很特殊,妇女不留头发,剃光头,绕包头,包头两端如发辫垂在背后。有的德昂妇女婚后留发,戴黑布包头。德昂族的装饰品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五色绒球。在缝制衣服时,要在下半部用红、黄、绿等色水绒球镶上一周长方形的空格,中间再绣上花。男女包头巾两端也都钉上一些绒球,耳坠、挂包皆以绒球装饰。更为独特的是青年小伙子在胸前挂一串五色绒球,姑娘则在衣领之外装饰绒球。男子头裹黑布或白布包头,带大耳坠,银项圈,多穿蓝黑色大襟上衣,裤短而宽大。现在青年发式与汉族相同,已不戴沉重的首饰。男子有纹身的习俗,一般在脚部、臂部或胸部,刺以虎、鹿、鸟、花草等动植物图案,作为装饰。德昂族大部分地区以大米为主食,辅以玉米、养子、豆类。个别地区以玉米、养子为主食。普遍喜欢饮浓茶,茶是待客必不可少的佳品。德昂族有嗜好草烟和嚼槟榔的习惯。竹楼是各地德昂族共同的住宅形式。在德宏等地是一家一院,主房楼上住人、煮食、贮藏粮食等,楼下关牲口,附房用作堆放柴草和安装舂米用的脚碓。镇康地区若干小家庭同住一幢房子,房内中间有宽敞的走道,两旁为各小家庭住宅,间壁而居,各有火塘,所以竹楼较大,有的占地近四百平方米。现在部分德昂族的住宅与附近汉族的平房一样,多家同住的大竹楼也已为各家各户的小竹楼所代替。 德昂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很少与外族联姻。男女婚前享有恋爱自由,姑娘选择对象有一定自主权,但最后要征得父母同意。结婚时,男家要给女方一定聘礼。若夫妻不睦,男方提出离婚,只要出几斤米、几元钱,请村寨头人祭神权后,即可通知女方回娘家。女方提出离婚,要赔偿男方聘礼。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情况已发生变化。德昂族行土葬,村寨有公共墓地。但久病或孕妇难产而死的则用火葬。东乡族东乡族在传统婚姻关系上,还保留尊从"阿哈交"观念的婚俗,所谓"阿哈交",是一种宗族或家族的残余形式。一个"阿哈交"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上百户不等,辈份最高的年长者,称为"当家"。同属于一个"阿哈交"的男女不能婚配,违者将受到谴责。寡妇再嫁,同辈亲属有优先权。包办婚姻为主。男女十六七岁就可举行婚礼,但现在按我国《婚姻法》法定年龄结婚的男女越来越多。婚礼仪式带有宗教气氛。在服饰方面,最近几十年来,变化较大,并开始与汉族和回族的服饰相近,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头饰上。男子一般戴白色或黑色的无檐小帽,称"号帽";妇女一般戴丝、绸制成的盖头",少女及新婚少妇戴绿色的,中年妇女戴青色的,年老妇女戴白色的。盖头一般要长到腰际,头发全部被盖住。现在一些参加工作的年轻妇女,为了劳动和工作方便已不再戴盖头,而喜戴一顶白色小帽。东乡族男子不喜留长发,但习惯留胡须,这与回、保安和撤拉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一样。据说,穆斯林男子,到适当年龄留有胡须,同教者见到都要以礼相待。东乡人的基本饮食,以小麦、青稞、玉米和豆类、洋芋(马铃薯)为主食。通常人们的面食种类有:"馒头、面条、油香等。最负盛名的"拉拾哈"("拉面"或"刀削面")、炸油香、"尕鸡娃"和手抓羊肉等饮食为招待客人的重要食品。其中吃"尕鸡娃"很有讲究,把整鸡各部位分为13个等级,"鸡尾"最珍贵,一般给席上的长者或尊贵客人吃。东乡族人民也很讲礼节,热情好客,尊老爱幼,讲究卫生。老人居上方。在就餐中,老不食,晚辈不得动手。除老年妇女外,妇女一般不与男子同桌吃饭。客人上炕需脱鞋,女客可不脱。东乡人待客一般不与客人一道同餐,只站在炕沿招待,以示对客的敬重。男宾由男主人招待,女客由女主人招待。东乡人因为宗教关系,保持着良好的沐浴习惯。有"大净"和"小净"之分。"小净"每天洗,保持手、脚、口腔、面部、鼻孔的干净。"大净",一周一次,保持全身洁净。每逢节日前,人们普遍要沐浴。在禁忌方面,东乡人因宗教原因,禁食猪、狗、马、骡、驴肉,忌说猪;不食动物的血;禁带污浊之物进入墓地和清真寺;忌用食物开玩笑;忌在人面前坦胸露背;禁忌递烟敬酒。人死后,一般行土葬,提倡速葬,少放。文章正文结束,转载请注明出处,作文素材历史典故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网址址:/zuowensucai/10214.htm各少很努力的维护自己的最后的那份真实,却在现实的人性面前,这样是那般的不成熟,乃至幼稚。毕竟从他们身上我看到的似乎全是满脸的自命不凡。所以当这个被选择的人终有一天能力强大到够资本选择的时候,会用至少心理出轨来弥补当年没资本选择的遗憾,最终危机到当初单方面选择的婚姻?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少数)上藏着等那个女孩子路过。在爱情里,有谁不曾自学伟大呢。或&各少数民还记得:女孩的那一句话,&ldquo。同一起跑线,不知不觉中已经落后很多了。感&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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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审判中运用的调查报告――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作者:农建旺&&发布时间: 15:40:35&&&&&&&&【内容提要】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影响,仍保留有大量传统的社会遗风,对当地人的日常生活根深蒂固,当地少数民族对民俗习惯的信奉,往往大于对法律的遵守,以风俗习惯为外在表现形式,特立独行于国家法制体系中。正确运用民俗习惯去处理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各种纠纷的催化剂。本文笔者将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调查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状况,寻找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问题及困难,探索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规律。&&&&&&&&【关键词】民俗习惯&&制定法&司法实践&&&&&&&&&&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影响,仍保留有大量传统的社会遗风,对当地人的日常生活根深蒂固,当地少数民族对民俗习惯的信奉,往往大于对法律的遵守,以风俗习惯为外在表现形式,特立独行于国家法制体系中。而以“高效司法、公正司法、和谐司法以及司法为民”&为主题的审判工作,也不可避免地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宗教、民族习惯、法律思维、人口结构等因素存在交织,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表现得十分重要,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手段和方法。正确运用民俗习惯去处理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各种纠纷的催化剂。&&&&&&&&本文笔者将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调查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状况,寻找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问题及困难,探索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规律。&&&&&&&&一、民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审判中运用的情况&&&&&&&(一)隆林各族自治县及其民俗习惯概况&&&&&&&&1、民俗习惯的定义&&&&&&&&关于民俗习惯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给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民俗学家给民俗下的定义为:“民俗主要是指民间流行的风俗习惯。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相沿成袭的生活及文化活动,诸如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宗教信仰、巫术禁忌等内容”。而习惯是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是在社会全体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俗成的方式形成,由一定的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法律渊源,是一种事实上的惯例”。&&&&&&&&民俗习惯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因此其具有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和非常广泛的存在领域。民俗习惯可以存在于宗族家族制度、神权观念、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行为规章、经济事务交往、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多种渊源之中。它调整的事务涉及的恰好是日常纠纷中一类向来为统治者轻视的细微节目。民间习惯具有极其多样的形态,“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更多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1】。因此,民俗习惯即指具体的民间规则,是不为国家正式承认的,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在特定领域中被用来界定权利义务或责任,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的行为规则。&&&&&&&&2、隆林各族自治县及其具有民俗习惯概况&&&&&&&&笔者所处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位于广西西北部,地处滇、黔、桂三省(区)交界处,属云贵高原东南边缘。辖16个乡(镇)179个行政村(社区),总面积3551平方公里,境内聚居着苗、彝、仡佬、壮、汉等5个民族,2011年末全县总人口40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1.12%,其中壮族占54.58%,苗族占24.70%,彝族占1.09%,仡佬族占0.71%。隆林是全国仅有的两个各族自治县之一,也是百色革命老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具有绚丽多姿的民族文化,古朴奇特、浓郁的民族风情,被称为“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该县聚居的五个民族都保留着许多传统的民俗习惯,如苗族的“打老庚”习俗,壮族“颠罗颠罗那”歌会、苗族&“跳坡节”中的抢头巾活动、彝族“火把节”中的抹黑脸活动、各民族的婚嫁习俗等等。&&&&&&&&民俗习惯体现的是某个人类群体独特的生活方式、行为样式,是地区性文化的体现。一种民俗习惯,标志着其他文化所不能理解的东西,也即标志着文化认同的最大范围。在隆林这样的乡土社会,民俗习惯具有强大的作用力,是调解工作的有力润滑剂。隆林各族自治县各个村庄散布于崇山峻岭之中。大都是由原来的创始祖宗绵延后代聚居而成自然村的;有的村庄虽然有几个姓氏,但也是由这几大姓的始祖绵延后代聚居在一起成为自然村而又分片居住的。以姓氏形成自然村落,以父系血缘关系的亲族群体聚族而居,世代繁衍下来,加上人口流动性小,婚姻结构地域半径小,人们的宗族意识还很强烈,是典型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在这么一种流动性极少的社会模式中,礼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民间风俗习惯成为裁定社会纠纷的重要依据。善良的民俗习惯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体现着社会成员的普遍性的社会经验,在像隆林这样的乡土社会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往往运用了各种民俗习惯。&&&&&&&&(二)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运用的情况&&&&&&&&视角一:从案件类型分析&&&&&&&&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较多,而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运用较少。而在民事审判中,又集中运用在传统民事审判领域,即婚姻、继承、物权、侵权等部门法领域,而在商事和刑事领域虽然也有涉及,但比例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功能与目的不同外,民事审判工作还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而民俗习惯的内容大多涉及较为传统的生活方式及行为,与活跃的商事活动没有太多关联。此外,该县经济发展滞后的原因也使得案件类型大多集中在传统的民事审判领域。&&&&&&&&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经济发展滞后、法律观念淡薄,导致解决纠纷的方式也较为传统。该院德峨人民法庭曾成功调解过这样一个案件,日,陈某急匆匆走进德峨法庭,称其雇用的民工在放炮采石时,有碎石落到猪场乡村民杨某家的祖坟上,杨某发现后组织40余人将石场围住,要求赔偿6800元,否则就砸烂石场的机器。承办法官黄登林明白:在苗族心中,祖坟被石头击中,预示着后人没有前途和希望――此事处理不好,可能爆发大规模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黄登林法官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和本庭一名法官赶到现场。黄登林法官召集双方到实地查看后,确实有碎石落在杨某家的祖坟上。但是,散落的石头并未给杨某的祖坟造成任何损坏。这种情况下,杨某要求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从民族习俗来说,杨某确实在心里、精神上受到了伤害。于是,黄登林法官从法律法规和民族习俗两方面给双方反复耐心地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和解:陈某按苗族风俗履行了道歉仪式,并赔偿杨某600元精神损失费,照顾到了双方的利益,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理解和支持。&&&&&&&&视角二:从运用的方法方式分析&&&&&&&&1、作为调解的辅助工具。&&&&&&&&“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已经成为了当今的司法价值追求,它要求法官不能机械办案,而要更加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对事物的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因此,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充分运用民俗习惯,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提高调解成功率,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笔者发现有许多传统民事纠纷的案件,用风俗习惯作为辅助工具进行调解,成效极为显著。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套近式”,法官在调解少数民族案件的时候往往需要“套近”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亲切感或敬畏感,进而取得当事人的认同感。最典型的方法是该县人民法院主动采取每个人民法庭均配备“双语”法官及本土法官的方式,每个人民法庭都配备有2-3名少数民族法官,在人民法庭任职的汉族法官均具备使用简单少数民族语言的能力,且有每个人民法庭至少有一名祖籍在法庭辖区内的法官。“双语”法官及本土法官了解当地民俗习惯,会讲用少数民族语言,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上少了许多的语言及心理障碍,调解成功率较高。而该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的法官还创新的利用当地群众民族认同感的心理特点,从着装上入手,每个本土法官定制一套少数民族服饰,着民族服饰办案,形成了“少数民族法官穿民族服饰、讲民族语言”调解办案的模式,成效极为显著,该庭已经连续四年调撤率高达100%,实现了四年来“零判决、零上诉、零上访”的成效。此外,该院法官还与当地群众以“打老庚”的方式“套近”。(“打老庚”,苗族称“噶江”,译意是“老树的根”,即把“老庚”之间的关系,寓意如树根般牢固可靠。同性之间只要情投意合,就可以“打老庚”。双方如果有意,年纪小的就主动带了酒肉到年纪大的老庚家“认亲”,或互换礼物,就算结成老庚了。从此,双方“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每逢节庆,“老庚”之间都会互相来往送礼,一方有红白喜事或其他困难,一定要互相告知,把老庚的事和困难当作自己的事一样,互相帮助,排难解忧。)该院曾获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黄登林同志与苗族群众交情较深,曾与多位苗族群众“打老庚”,被苗族群众尊称为“古迪”(即“老庚”之间的相互称谓)。有老庚的协助,法官调解办案往往较为顺手。&&&&&&&&二是“打压式”,主要是请宗族内德高望重的人来协助调解,在一个家族内德高望重的人往往是一些思想相对较为先进,对外界事物了解及接纳程度较高的人,而威望较高的人说话往往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承办法官可以充分利用德高望重的人接纳程度较高的特点,先做好德高望重的人的思想工作,让其了解法律的规定,结合风俗习惯让其认可调解方案,随后由德高望重的人来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往往对其敬重而易于接受其提出的调解方案,使调解得到圆满成功。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曾成功调解过一个案,原告罗庭昌诉被告罗庭学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件,双方为1.5亩水田产生纠纷多年,被告凭着家族弟兄多仗势欺人,以原告承包耕种的水田是其祖宗田为由,使用各种手段长期霸占该水田耕种收益。乡司法所为平息双方纠纷,曾下去调解两次,但被告家族弟兄多又蛮不讲理,调解未能成功。因70高龄的杨文珍老人在当地苗族群众中威望较高,承办法官请杨老到法庭协助调解,经认真做好了杨老的思想工作,由他老人家协助说服教育,双方很快达成协议,被告同意退出侵占多年的所谓“祖宗田地”。&&&&&&&&2、判决说理的辅助工具。&&&&&&&&运用民俗习惯进行判决法官要承担巨大的压力和风险,因为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民俗习惯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运用民俗习惯进行判决缺乏法律基础,所以很少有法官贸然适用民俗习惯进行判决。然而,许多案件的处理需要采纳民俗习惯,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经验和智慧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即是将民俗习惯作为说理的手段,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民俗习惯加以“转化”,或以法律的精神对民俗习惯进行重新“解释”。&&&&&&&&3、作为判决的证据运用民俗习惯进行认定。&&&&&&&&民事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来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规则的简化和升华,而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的证据问题,对证据认定的关键是该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法官不但要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入手,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应充分考虑民事经济生活中的惯例、习惯,以确定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用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因此,我们对民事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就不能脱离惯例、习惯进行认定,这也是民事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如: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彝族在饮食上有一个禁忌,那就是禁吃狗肉,有一个彝族被告人,其辩护请来一个证人,该证人欲作伪证,证明该被告人不在案发现场,但因不知道彝族的民俗习惯,竟然谎称案发当日其与被告人在狗肉馆吃饭。承办法官直接对其证言不予采信。&&&&&&&&二、在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笔者就在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的目的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的问题为“为何在司法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总共发放了60份调查表给法院干警填写,经统计调查结果为:“更能解决纠纷”、“当事人认可”占大比例,而“对公平合理的追求”及“提高办案效率”却占了较低的比例,调查明确地显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主动运用民俗习惯,其原因是现行的制定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加之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转型速度的加快,各类纠纷层出不穷,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寻求新的解决路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案结事了,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使得司法活动更接近现实、更易于被接受,更为灵活。其主要作用表现:&&&&&&&&一是充分运用民俗习惯,更能促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通过审判执行活动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同时,还肩负着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保持民族文化传统、维护民族团结等重任。法官在审判工作时,往往肩负着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促进跨越发展与保持民族传统、传统司法与变通司法、司法能力与民族工作能力建设的多重压力。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民俗习惯,使得司法活动更接近现实、更为灵活、更易于被少数民族群众接受,更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在处理不同民族群众之间利益纠纷,民俗习惯的现实性与灵活性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司法过程中,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审判领域,在坚持现行法律规定精神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就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二是充分运用民俗习惯,符合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意味着法院作出的裁判被社会公众广泛而普遍地共同信奉并遵行。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能够体现法官裁判行为的社会价值,是司法裁判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如果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将会滋长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与不满情绪,影响社会成员对司法的坚定信心和信念,同时也会使司法主体丧失自信心和自豪感,危及司法权威。民俗习惯具有其历史渊源,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约定成俗的规矩,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共同做法,千百年来人们就是这样自觉的共同遵守,谁破坏了这一习惯,谁就破坏了共同制定的规矩,他就要受到谴责,使他背上沉重的精神压力,因此在处理违背民俗习惯的矛盾纠纷中,就要用共同遵守的民俗飞快的方法去解纠纷,人们普遍容易接受,矛盾也比较容易化解。&&&&&&&&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俗习惯是情理法的载体,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将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裁判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各类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审判任务十分繁重。涉诉信访压力的不断增大,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需要进一步提高。提升司法社会认同度,对法官而言就是不能机械办案,而要更加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对事物的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善良的民俗习惯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体现着社会成员的普遍性的社会经验。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过程,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三是充分运用民俗习惯,克服立法的抽象性及制定法的僵化性。民俗习惯贴近民族地区生活,充分运用民俗习惯能够有效弥补民事立法的抽象性。民法典体系固然完备、详细,但其具有高度抽象性,且立法无法渗透到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不关心稀罕之事。然而,民俗习惯却不同,它对社会生活事务则不分巨细地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受到民俗习惯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调整。民俗习惯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已经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才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民族的心理、智力与情感,积淀着祖辈们长期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事实上已经成为乡土社会更为常用、更为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因此,民俗习惯在民法的立法空白领域发挥了补充的作用。同时,民俗习惯具有弹性大,形式灵活的特点,是克服制定法的僵化性的法宝。成文法一经制定就落后于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其天生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与社会生活具有不可缝合的缝隙,这就导致了成文法的内容僵化、缺乏弹性,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动。而民俗习惯作为补充法源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制定法的上述不足。民俗习惯是在民事活动中自然演化而成的,是内生的秩序,而不是理性构建的产物,其生成过程是与人们的日常需要和生活习性相一致的。因此,民俗习惯能很好地适应当今的审判。&&&&&&&&四是充分运用民俗习惯,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培育民众法律信仰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俗习惯是情理法的载体,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往往与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认知水平、价值观念、是非观与正义观相契合。将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裁判,有助于在纠纷解决结果中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还可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在个案中适用习惯,填补法律漏洞,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还可以有效缝合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裂隙,使得案件的处理既合乎法律,又合乎当地风俗和情理,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同。&&&&&&&&三、民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审判中运用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一)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好民俗习惯在实体法上的适用问题还是程序法上的运用问题都没有很好地作出规定予以解决。&&&&&&&&而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重要使命是依法裁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除《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公序良俗”,《物权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合同法》有关尊重物权习惯、交易习惯的规定外,没有其他具体的规定。这使得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于民俗习惯的运用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对民俗习惯的适用有所顾虑,不敢去用、不愿意用或者尽量变通适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但对于民俗习惯的运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上无章可循,加之少数民族地方群众经济发展滞后、法律观念淡薄,纠纷解决的方式也较为传统,仍然保留着原有“乡土秩序”,法官在程序上运用民俗习惯缺乏法律规定,一般在审判实践中只能将民俗习惯作为一种法律之外的补充因素进行运用,法官在具体操作时“各显神通”,没有相对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认定标准。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民俗习惯,法官应如何比较和采纳,民俗习惯证成的标准、各种证成渠道和证据的效力次序安排,以及如何判断民俗习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弘扬良俗而摒弃陋习,都缺乏相应规定。因为缺乏统一的规定,这便容易影响到少数群众对法律公正的认识,最终导致“案结事未了”。&&&&&&&&(二)审判结果上存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不确定性。&&&&&&&&在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与民俗习惯相冲突的情形下,法官对于如何把握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度”的认识不一致。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俗习惯,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成文法对民俗习惯的妥协甚至让步。但成文法对于民俗习惯应当如何妥协,让步到何种程度?实践中大量运用民俗习惯,尤其是运用那些与成文法规定不一致的民俗习惯是否会损害成文法的权威?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否有不利影响?这是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民俗习惯的运用有所顾虑,不敢用或者不愿用,就是受这些问题的困扰。于是,法官对审判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进行裁决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在法律规定和民俗习惯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运用民俗习惯进行案件裁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直接以民俗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不同庭室、不同法官之间也存在较大不同。&&&&&&&&(三)法官自身因素限制了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首先,基层法官自身的素质限制了运用良俗裁判案件。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文化程度、职业道德修养、法律知识及工作经验参差不齐,对民俗习惯的了解和运用也相应的有所差别。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年纪大的法官在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较多,而青年法官运用得少,在审理与法官同一民族的当事人案件中运用本民族民俗习惯较多,审理与法官不同一个民族的当事人案件运用民俗习惯较少。&&&&&&&&其次,对于基层法院的办案法官来说,运用民俗习惯裁判承担被上诉的风险。一般而言,如涉及彩礼返还、赡养、相邻纠纷等类型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冲突对立情绪较严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尊重乡风民俗习惯,并在裁判时予以考虑,是能对大多数案件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但是一旦一方当事人上诉,由于法律上对司法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运用民俗习惯裁判一般被归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不同地域的法官的认知不尽相同,故而要承担较大的被改判的风险,承办法官对此有着较大的顾虑。造成法官运用民俗习惯进行案件裁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再者,法官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重视不足。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很少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倡导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一般道德规范的宜示性作用,还具有审判实践中的实体裁判功能,以克服成文法律规范内容的局限性。但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涉嫌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但又缺少禁止性或限制性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法官很少直接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否定该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导致该原则实践功能的弱化。&&&&&&&&四、民俗习惯在少数地区审判中运用的建议&&&&&&&&(一)在立法层面上对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的确立法源地位。&&&&&&&&民俗习惯是人民长期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规律,民俗习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并能够对司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我国法律对于民俗习惯的效力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为确保习惯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民俗习惯的法律效力。对于民间长期沿用、行之有效的民俗习惯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善良民俗习惯得以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善良民俗习惯“有法可依”,以实现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规范化、法律化,从而充分发挥善良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地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二)加强对民俗习惯的研究。&&&&&&&&加强对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俗习惯的实证调查和收集整理工作,确定可司法运用的民俗习惯的范围。运用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尤其是要通过社会调查、文献分析和统计等方法的运用,通过充分的田野调查,发放问卷,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对当前民俗习惯的实证调查和分析整理,使我们所应用的民俗习惯是善良的、补充性的、规范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正确的运用,为科学规范的司法实践发挥着应有的功用。&&&&&&&&(三)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民俗习惯在审判中运用恰当。&&&&&&&&民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不仅种类繁多,而且还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司法实践运用民俗习惯的过程也相应地包含了对民俗习惯扬弃的一面。办案法官只有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够扬善弃恶,才能使民俗习惯在司法领域发挥其积极效应,从而切实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司法为民”。&&&&&&&&【注释】&&&&&&&&[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第1页&&共1页编辑:冯夏丽&&&&文章出处: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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