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造成行人死亡,精神损失应当赔多少

汽车撞到无牌摩托车,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_百度知道
汽车撞到无牌摩托车,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精神没有损失,只能是精神补偿,如果事故未造成伤残,是不需要精神补偿!对方也没有索要补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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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要赔
嗯。谁的车大台就谁的错。一直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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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司机与行人相撞后死亡 获1万余元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杜遥记者吴萍)走在农村的乡间小路,被同向摩托撞伤,摩托司机撞伤头部当场身亡,行人受伤。死者家属称,行人没有“靠边走”应负一定责任。经法院调解,死者家属获赔1万余元。
彬县人王某在当地一家煤矿打工,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因躲闪不及,从背后撞到了同向的行人李立(化名)。李立腿部受伤,而王某则因伤及头部,当场死亡。
经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摩托司机王某负主要责任,李立负次要责任。经查,王某没有给摩托车购买交强险。李立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5600元。
摩托撞上行人,而司机伤重身亡。王某的家属认为,李立负次要责任,应承担一定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立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16800元。
李立称,自己腿部受伤住院,医疗费5600元。自己当时靠右行走,而王某骑摩托车从身后驶来,撞到自己背部,李立认为各自已经处理各自的事,双方不应再追究。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174700元,由于该次事故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肇事,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由李立给付对方11000元结案。
案件承办人解释,在本案中行人李立负次要责任的原因是李立行走的地方距离路右边缘2.3米,并非靠“右”行走。在广大农村地区,路口较多,路上行驶的车辆较少,这些原因造成行人随意而走,安全意识淡薄。且由于路上车辆较少,驾车人往往车速过快,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法官希望人们能够遵守交通法规,小心驾驶,安全行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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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有谁来赔偿?前几天,哥哥在驾驶乡镇车辆下乡途中发生车祸致对方骑摩托车人重伤致
公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有谁来赔偿?旦畅测堆爻瞪诧缺超画前几天,哥哥在驾驶乡镇车辆下乡途中发生车祸致对方骑摩托车人重伤致死。现在对方家庭索赔60余万。我哥和他们单位谁来赔偿?怎么赔?
提问者采纳
那要看谁是主要责任
如果是你哥的责任的话 具体参看下列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在车辆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义务人死亡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而又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 3.车辆被质押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4.委托临时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受托人可以不作为被告。 5.出租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6.搭乘车辆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乘客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的系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乘车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1)、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 (2)、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前者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者可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此情况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8.擅自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当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所有人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辆而不作否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的,承担连带责任。 9..盗用他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1)、盗用他人车辆,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 (2)、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租借人该车系盗窃所得。则盗用人作为拟制的机动车主,比照租(借)关系情况处理; (3)、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借人明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该车,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旦畅测堆爻瞪诧缺超画。 10.连环购车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只能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车主不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11.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精神,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但凡与保障第三人安全有关的保险,出卖人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同意退保的,出卖人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分期付款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实行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期付款人负有责任的,由分期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13.挂靠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和得到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承包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承包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5.借用关系中的擅自转租(转借) 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次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次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 借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7.非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员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对机动车又具有运行支配力,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但垫付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18.雇用关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受雇驾驶员在履行雇用合同的职务中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19.非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单位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在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单位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第二顺序责任人。 20.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21. 车主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即车主)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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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务致他人伤亡的,由单位承担责任。车辆有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那么自己还需要再赔吗?事故主要责任目前在我哥这里
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死亡的时间,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到底是重伤还是死亡,重伤在院多长时间
重伤后在医院2天。
交警队的统计口径都是7天,建议你马上咨询交警,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赔偿不是问题
现在交通那边说是我哥哥的主要责任,但是血液酒精检测还没出来。现在主要想保住我哥哥的工作和公务员身份。
如果是同等责任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主要责任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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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日&&|&&作者:李英俊律师&&|&&关键词:交通事故
赔偿&&|&&浏览:2327
交通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者亲属另行起诉民事赔偿,要求支付精神损失的,应当支持;交强险限额内无法满足精神损失赔偿要求,肇事车又投保有商业险的,对精神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于其他项目支付,其余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
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中院判决高兰英等诉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裁判要旨交通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者亲属另行起诉民事赔偿,要求支付精神损失的,应当支持;限额内无法满足精神损失赔偿要求,肇事车又投保有商业险的,对精神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于其他项目支付,其余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案情日15时许,李百强驾驶货车在超越岳朝启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两车侧面刮擦,造成岳朝启被碾轧当场死亡的。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1.李百强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岳朝启无责任。李百强所驾车在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特约险。岳朝启的亲属高兰英等五人诉至河南省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9万余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损失41万元。裁判杞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李百强应赔偿五原告的合理损失。因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百强承担。岳朝启的死亡,给五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创伤,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根据案件事实及当地生活条件,酌定为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事项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条款并无肇事司机构成犯罪,保险人可以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约定。交强险作为公益保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非为保险人分散保险风险。被上诉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法律依据,且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应予支持。开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肇事者已承担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两个解释中,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均不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度意外及损失的巨大,往往超出亲人的短期承受力,也基于此,为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权益,国家专门出台了交强险条例。同时,强制险的赔偿实质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补偿,人的生命与健康是无价的,非物质性的,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赔偿并无不妥。2.交强险限额内无法满足赔偿要求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如何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规定可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当交强险不足以满足受害人索赔要求,而第三者责任险又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可理解为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这就使得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中的任何一项赔偿要求进行理赔都具备法律的依据,被保险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先要求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案号:(2012)杞民初字第370号;(2012)汴民终字第768号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超举 周卫华
作者: [四川-成都]专长:债权债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6516积分 | 帮助2249人 | 5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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