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非食品超市卖过期食品赔偿是否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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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顾客买到过期鸡蛋起诉超市 超市退货付十倍赔偿-食品安全——
;  范某去超市购买了7盒柴鸡蛋,发现均已过期,后起诉超市。记者昨天获悉,大兴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超市方退还货款,并支付原告10倍赔偿。(-对于本文《顾客买到过期鸡蛋起诉超市 超市退货付十倍赔偿-食品安全》的内容,您若持有不同意见,请留言给我们或者在下方评论,我们将及时予以处理。另外您若有需要发布的文章动态也可以自行通过管理中心进行提交,或者投稿至/kf或者发送邮件至,感谢您的关注,另外微信阅读通道请添加公众号:pin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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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咋索赔?新法新变化教你咋获10倍赔偿
10:09:46 中国食品科技网
& &买到过期食品咋索赔?新法新变化教你咋获10倍赔偿
& &卤蛋过期一天 商家十倍赔偿
&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沈城出现了一批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但大都因不能证明食品对身体有损害后果而只获一倍赔偿,甚至未获赔偿。直到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去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后,维权才出现改观。沈阳基层法院开始零星出现十倍赔偿的案例。究竟何种情况下消费者才能获得十倍赔偿?3月11日,记者请铁西区法院法官张文波以案说法。
& &卤蛋过期一天遭十倍索赔
& &张法官给记者列举了他近期审理的一起十倍赔偿案例。
& &日,曲某从铁西区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65元的香卤蛋,购买后发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180天,经计算后发现已经过期1天,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给予十倍赔偿1650元并退货。
& &对于当被告,超市显得有些委屈,辩称:他们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可能是因为人员疏忽造成的。而消费者则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存在恶意消费的主观故意。所以他们不能接受十倍赔偿。
& &而曲某坚持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他向超市十倍索赔,不仅是为自己,也是在为其他消费者维权,提醒超市对食品质量应严格把关。
& &超市“明知”判十倍赔偿
& &张法官向记者阐述了他的裁判思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但正是由于十倍赔偿的惩罚较为严格,《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 &本案中,曲某购买的卤蛋超出保质期1天。超市作为经营食品的大型专业商场,应对所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应当知道所销售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现曲某所购买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而超市仍继续销售,应属明知。故判决超市返还曲某购货款165元(曲某同时将所购卤蛋退回),同时赔偿曲某1650元。
& &超市对销售品有查验义务
& &那么,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过错呢?张法官认为,一般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
& &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本案中,超市未能向法院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作的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证明其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中存在“明知”的过错,应对曲某给予十倍赔偿。
& &没有损害后果也要赔十倍
& &在法院审理的食品维权案件中,消费者提出十倍赔偿,为何以前鲜有支持?张法官解释说,过去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而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此加以明确,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只要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这将对食品维权造成根本性颠覆,以后判决十倍赔偿的情况将成为新常态。
& &张法官认为,十倍赔偿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消费环境,这也是法院对消费者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给予支持的原因,就是要督促超市把好食品质量关。举例说,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抽查并对社会公示的不合格产品,而超市不及时下架仍在销售;或者已经明显超过了包装上写明的食品保质期,而超市还在销售;或者超市销售食品外观已经明显腐烂变质的食品,这些都是“明知”,消费者可以向超市提出十倍赔偿金。
& &本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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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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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 可获10倍赔偿
  3月12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五宗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食品安全、电热水器产品责任纠纷、网购买卖合同违约、汽车保险理陪、汽车销售服务等方面。
  发布会上,中院新闻发言人尹振宇作主题发言,案件承办法官接受了记者现场提问,并对消费者提出多项提醒和建议。本报记者在案例中挑选了两宗加以整理,以期对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起积极作用。
  案例一??购买过期鱼仔及火腿肠获得支付价款10倍赔偿
  吴某海是东莞市东城天骄百货商场的经营者,日上午,吴某贤称其到吴某海所开办的商场处购买了鱼仔、火腿肠等食品,带回家吃完后发现鱼仔及火腿肠均已过期,吴某贤便又返回商场购买了同样的鱼仔及火腿肠,当场向商场的工作人员反映食品过期的情况并进行交涉,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吴某贤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海支付过期商品售价十倍的赔偿金668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以及办理此案诉讼交通费用200元。
  吴某海辩称,他不是故意出售过期食品,且吴某贤也不是出于消费行为而购买过期商品。如果双方协商解决的话,吴某海只愿意双倍赔偿吴某贤因购买商品所支付的款项。一审庭审中,吴某贤当庭出示了所购买的食品,玫瑰鱼仔所显示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180天,火腿肠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120天。吴某贤所购买的火腿肠和鱼仔的价值共为66.8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冯婉娥认为,本案是涉及食品安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购买过期鱼仔、火腿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者是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除了有权请求销售者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请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吴某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吴某贤支付赔偿款668元。
  冯婉娥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其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案例二??网购货物有瑕疵较真顾客起诉获赔偿
  日,原告陈某华在京东商城下订单购买该商城的多件自营商品。次日,原告陈某华在收取上述商品时,发现其中所购买的四轮拉杆箱有破损,遂拒收该订单商品。原告随后与被告进行交涉,但双方协商未果。
  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共同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主张该商品的实际销售方为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并提供了其与京东信息技术公司的《平台服务协议》证明。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原告与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京东商城所有者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陈述、《平台服务协议》的记载、商品生产者安迈特提箱(东莞)有限公司的证明、&网络经销商授权书&的记载等,可以认定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为案涉商品的实际销售商,其应承担案涉合同责任;而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是案涉网站京东商城的所有者,在登载案涉商品的网页上也明确标示&本商品为京东商城自营,享受京东商城自营配送服务&等文字说明,并未明确向消费者披露该商品存在其他交易主体,因此,现原告陈某华要求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就案涉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审理该案的法官庄乐波表示,法院受理网购纠纷的案件其实相对较少。由于网购产品价格一般较低,且起诉到法院需消耗较大时间成本。因此,只有性格较真的一些消费者才会因网购纠纷起诉至法院。&但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人来推动。这样的案例通过媒体宣传,也可以让更多消费者知道如何维权,给更多商家以提醒。&
  庄乐波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应选择一些有信誉、较大的网络购物平台;在挑选商品的时候要认真甄别,不要被商家提供的一些信息所迷惑;要选择正确付款方式,不要直接汇款到商家平台,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较有安全保障;注意保留证据,正确选择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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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卖过期食品 知假买假获十倍赔偿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众所周知,由于此前知假买假者的身份颇受争议,知假买假者的维权之路往往颇为艰难。然而,今年3月15日起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首度认定知假买假也为消费者。也正因为有了该解释,北京市消费者沈先生知假买假,购买了永辉超市过期食品后起诉商家,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获得10倍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支持了沈先生的诉请。据了解,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北京市首例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并支持10倍赔偿的案件。  案情——购买过期食品商家拒赔  日,北京市消费者沈先生在永辉超市马家堡店购买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圣寿”牌家乡油辣子。啤酒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360天;油辣子的生产日期为日,保质期为12个月。显然,在沈先生购买这些食品时,食品均已过了保质期。于是,沈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永辉商业公司及马家堡分公司  (注:两家公司分别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商品价款的10倍赔偿。  然而,在一审过程中,永辉超市方面提出,由于超市是开架销售,沈先生在购买时就了解了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因此,沈先生是知假买假而并非消费者。此外,超市方面不认可涉诉的过期商品是沈先生日购买的,他们怀疑沈先生是两次购买相同食品后,故意把未过期食品换成过期食品后进行投诉。而且,沈先生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因购买过期食品而受到了损害。由于上述种种理由,超市方面拒绝予以赔偿。  判决——支持消费者10倍赔偿诉请  经过审理,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永辉超市方面承担10倍赔偿责任。判决后,北京永辉商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永辉商业公司认为,沈先生不是普通消费者,根据其近一年的索赔、投诉、诉讼等情况,沈先生应属职业行为。另外,沈先生在其购买上述商品时就应了解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即使沈先生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不同意赔偿。  6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沈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正常销售的食品,支付了相应对价,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消费,即可认定为消费者。作为食品经营一方的北京永辉商业公司和永辉马家堡分公司,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危险,应该承担责任。  沈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权利,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对消费者身体构成危害,而不能因为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次数即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者认定其为职业行为。  永辉超市提出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发布3月15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一中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释法——知假买假经营者也要担责  审理该起案件的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永辉商业公司、永辉马家堡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构成危险。沈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因此,不能因为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或认定其为职业行为。  从立法目的来看,《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主要也是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同时,也是对自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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