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扩张新起了一个业务,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权利会给我放得很大,去不去呢?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业务基本技能(公司治理结构、尽职调查、组织形式变更)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第一章&&&概说(律师参与交易行为)
一、&律师参与交易行为的目的
1、律师应当保障客户交易行为的持久安全性,即保障交易是安全的;
“交易是安全的”是指交易不会被裁判或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包括:
A.交易行为没有与任何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相冲突;
B. 交易行为达到了法律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或条件;
C. 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益倾斜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导致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交易持消极态度的情形;
D.交易行为没有侵犯或干涉第三人的权利,因而没有遭受第三人异议、阻止、限制的风险;
E.交易各方对各自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程序和交易风险已经充分获悉和正确理解,各方参与交易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2、律师应当保障客户进行交易所预期的收益取得或损失控制具有可实际执行性,即保障交易的预期结果是可执行的;
“交易的预期结果是可执行的”是指,在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交易不会因为交易文件存在技术瑕疵而使交易当事人无所适从或发生歧义,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补救,包括:
A.关于交易的计划、安排、约定和描述是完整的而不是留下空白的;
B. 关于交易的计划、安排、约定和描述时准确的而不是留下歧义的;以及
C. 在一方消极履行交易时,他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途径依赖司法强制力或行政强制力使交易得以履行或得以补救。
二、&律师参与交易核心工作的开展
了解公司、参与交易方案设计、落实交易文件和发表独立意见
1、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即对交易各方、交易所涉财产和行为(即公司诸要素)进行准确、完整地了解,以便:
(1)发现可能限制、干涉、阻止交易成立或履行的各种与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的制约因素和风险因素;
(2)积累确定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所需要的信息;
(3)提供制定交易文件和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
2、参与交易方案设计、协商和制定。参与交易方案制定是协助客户构思并与其他交易当事方协商确定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通过不同的公司要素的重新组合安排,实现投资人投资于公司或处置其在公司现有投资的目的。
3、将交易方案落实为交易文件是将交易当事方就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达成一致的计划、安排和陈述体现成为下列法律文件:
(1)以交易合同为代表的当事人间的协议文件;
(2)以公司章程为代表的交易标的所涉公司的组织文件;
(3)以董事会决议为代表的内部批准文件;
(4) 以申请报告为代表的当事人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文件。
4、就交易发表法律意见。发表法律意见是律师作为独立主体向客户或交易各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交易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交易风险分析的独立专家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
(1)各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参与本项交易的主体资格;
(2)交易所涉及财产作为交易标的是否适格;
(3)&交易所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交易标的、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的设置与安排是否与法律规范存在冲突之处;
(5)&交易约定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6)&交易程序的设定是否合法及完备;
(7)&是否存在导致交易不能完成或不能履行的、与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关的重大风险因素。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要素
一、&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
公司通过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方式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实际认缴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2、注册资本
3、公司名称
4、公司住所
5、公司经营范围
6、公司法定代表人
7、基于登记而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例
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1、&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确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是为了确认交易伙伴,律师确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是为了在参与制定交易方案并落实交易文件时确认交易主体的资格。
公司的股东到底是谁;
每个股东享有的权益到底是什么;
股东是否利用身份优势甚至控制破坏治理结构,或与公司发生输送利益的交易。
(1)谁是公司真实的股东
隐名出资或委托、信托出资,名为出资实为借贷或名为借贷实为出资,抽逃出资
(2)确认公司股东真实身份的依据
A.公司登记资料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的记载。
B. 验资报告记载。
C. 出资凭证或权属转移凭证的记载。
(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出资缴付凭证都可能只是证明记名股东已经完成出资的事实,还不能完全证明记名股东确实也是实际股东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抽逃出资这一事实。
D.利润分配记录和凭证的记载。
E. 财务资料记载
F.&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之间协议的记载
(3)股东实际拥有多少权益
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包括表决权益、利润分配权益、增资权益、转让权益和清算权益。通常情况下,各股东的权益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但在“公司章程做出其他规定”、“股东存在其他约定或股东会作出其他决定”及“股东身份存疑”情形下,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股东是否滥用权利
1、是否利用关联交易滥用股东权利
通常情况下,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是为了让公司盈利,从而使自己间接获益,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会在自己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商业交易的形式转移利益或负担。(母公司与子公司,控股比例高的子公司与控股比例低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业绩好的公司与业绩差的公司,税负高的公司与税负低的公司,准备持久控制、经营的公司与准备退出或准备放弃的公司)
2、是否利用治理结构滥用股东权利
通常情况下,股东通过派出股东代表和董事的方式间接行使治理公司的权利,但股东也可能通过下列方式滥用股东权利,直接治理所投资的公司:
A.越过股东(大)会直接任免董事、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B. 要求公司使用股东开设的银行账户,或要求将子公司的资金调由母公司或母公司制定的关联方使用。
C.越过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直接向公司下达指令,要求公司从事某项行为或承担某项义务,例如要求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担保。
3、核实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的标准
(1)查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之间的持股关系。
(2)核实公司y7u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履行了所需要的批准程序。
(3)确认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公允原则和一般市场惯例。
(4)确认股东是否存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5)公司是否依赖于股东
尽管股东没有滥用权利、也没用损害公司利益,但如果公司经营依赖于股东,则可能由于股东违约、股东出让股权、股东清算、股东财产被保全后受到第三人权利的限制、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等原因,而使公司的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面临诸多风险。公司对股东的依赖表现:
A.主要使用股东的技术
B. 主要使用股东制造的专用设备
C. 主要原材料需要向股东采购
D.主要产品向股东返销或依赖股东的销售渠道销售
E. 流动资金主要依赖股东支持
F.&公司运营主要依赖股东提供的能源、运输等服务
G.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依赖股东推荐的原就职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的人员
2、& 主营业务
(1)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对投资人和投资银行而言,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研究公司盈利模式、认可公司商业发展计划的基础。
对律师而言,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调查和确认公司营业活动的合法性、公司重大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律师向交易当事人提示交易风险的基础。
(2)公司从事主营业务需要取得什么资质或许可
A.业务资质,即公司为从事其业务经营所需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经营许可证
B.公司产品的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例如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销售许可证
C.公司主营业务依赖的主要技术或生产线、设备的使用许可;
D.公司特许经营许可或专业资质许可
E.生产安全许可、环境保护许可、产品质量许可或卫生合格许可
(3)公司从事具体重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什么许可
公司从事具体重大经营活动需要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外部法定的程序履行立项、论证和报批手续。
(4)开展重大业务可能要签署哪些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指其性质对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标的金额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标准的合同,通常包括:
A.公司的生产原料或材料的采购合同;
B.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以及主要经销商的交易合同;
C. 任何载有非正常条款(包括非正常负担或非正常市场价格)的业务合同;
D.提供动力的合同;
E. 委托经营、委托管理、委托理财合同及承包经营合同;
F.& 公司的经销权、专营权、特许权或限制性交易方面的主要合同;
G.投资合同及重大资产收购、处置、置换和出售合同;
H.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从合同,如保证、抵押等合同;
I.业务活动保险或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J.公司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签署的任何合同;
K.正常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合同。
(5)对主营业务的合法性构成影响的其他事项
3、& 净资产
公司净资产直接反映了公司的价值余额。律师关注净资产是通过确认资产和负债的法律特征来帮助交易当事人(甚至会计师和评估师)确认资产和负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所声明的价值以及是否包含法律瑕疵或风险。
(1)净资产和股东权益的关系
(2)净资产与资产和负债是什么关系
4、管理当局和员工
公司管理当局就机构而言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就自然人而言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践中,公司的管理当局也被称为“团队”。
由于有了管理当局和员工的职务行为,公司得以开展主营业务,生存并发展,股东得以实现投资收益,用户得到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债权人得以如约实现债权,管理当局自身也实现了自我价值,而要实现这一切,公司必须:
(1)建立运行体制和规则。
(2)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来实施所建立的体制和规则。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与公司建立和谐的关系。
第三章&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投资人关注的治理结构
投资人,尤其是不以参与经营管理为目的的战略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关注集中如下;
1、公司面临的可预见的主要风险因素有哪些,公司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流程设计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
2、公司业务的持续成长对股东、业务合作伙伴、公司管理当局和骨干员工、地方政府等利益关系人的依赖程度。
3、公司运行的效率主要依赖制度还是依赖管理当局的个人魅力。
4、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控股股东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存在重大的或持续的关联交易。
5、公司管理当局和员工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岗位工作流程的评价如何。
投资人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出发点是投资风险控制,落脚点是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
二、企业家关注的治理结构
1、持续扩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规模,包括投资人规模、资本规模、资产规模、业务交易规模、员工队伍规模等,
2、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方面保障交易安排的自主性、灵活性和自己对交易决策和交易执行的控制力。
3、整合企业资源、协调好公司与政府、股东、银行、员工、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
4、实现企业管理者和雇员的价值,实现对管理者和员工的激励。
5、防范和控制企业运营风险。
企业家——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出发点是企业价值的提升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落脚点是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
三、治理结构的载体
公司治理结构有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二是公司机关,也就是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成文的治理规则可以分为四大类:章程、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
公司机关也分为四大类: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
治理规则和公司机关相结合可以确定:
1、公司机关的职能、职权、利益和责任
2、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各类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机关和岗位
3、机关和岗位执行其只能的流程
4、各岗位执行职能所应获得的薪酬、奖励或惩罚。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基本治理准则
五、关于董事会的基本治理准则
六、关于经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治理准则
七、关于监事会的基本治理准则
八、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治理准则
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
分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人格归属于母公司,自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律地位与母公司相同。
处理母公司与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准则有两条:
1、保证独立法人间的“六分开”,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作为独立法人和利益主体必须在经营管理人员任职、组织机构、业务、资产、财务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保持独立;
2、实现企业集团运行的“六统一”,即在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建设、预算制定、市场开拓和划分、信息共享、人才培养和调遣、资金投放等六个方面争取协调一致。
一般而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子公司或成员企业的政策途径为:
(1)提名董事、监事
(2)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3)提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提案
(4)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
(5)母、子公司之间按合法、通行的商业规范和形式进行关联方的商业交易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不应出现:
(1)在人员、机构、业务、资产、财务和债务等方面混同
(2)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业竞争
(3)子公司受母公司操纵直接向母公司转移利益或资产
(4)子公司受母公司操纵进行不公平的或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公司法》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及约束力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章程的相对必备条款和任意条款;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人选
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一年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分别在每年(4)月和(8)月举行。
注:《公司法》第22条赋予股东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司法救济权利,不过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关于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主要还是取决于股东参与会议并表决的权利是否受到实质性限制或剥夺。
三、股东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四、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五、董事会的组成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六、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
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的设置
八、利润分配比例
九、股东的股权转让程序
十、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五条 转投资及其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第十六条 &转投资及担保的程序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章程可以就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作出如下限制性特别规定:
除非经股东(大)会一致批准,公司单笔对外投资不得超过_____万元,单笔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______万元;
无论何种情形,公司累计对外投资均不得超过______万元或公司净资产的_____%,累计对外担保均不得超过______万元或公司净资产的_______%。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相关交易必须经过董事和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和股东应当回避:(略)
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公司提供担保未按照《公司法》第16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未生效,由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企业清算等交易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暗藏信息地雷”。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估值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和重点是律师对投资交易意义上的公司四要素的调查。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的净资产以及公司的管理当局和员工)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五方面的主要工作:
1、向被调查公司索取资料
2、整理和研究所获得的资料
3、进行进一步核查
4、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5、对尽职调查无法证实的事实设计补救措施
一、尽职调查的范围
1、各方是否具备适当的资格参与这个交易
2、作为交易对象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要素是否都满足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这些要素目前的状态是将持续下去还是存在不确定性。
3、这个交易的完成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和程序,受到哪些条件的制约和限制。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功能
1、核查交易对象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和管理当局及员工等诸要素的适当性;
2、核查交易各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适格性;
3、核查拟议的交易内容的合法性;
4、核查完成这个交易所需要获得的所有批准。
三、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1、准备尽职调查(确定尽职调查范围)
(1)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的审查——针对“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要素”
(2)对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审查——针对“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要素“
(3)对公司主营业务资质的审查——针对“主营业务”要素
(4)对公司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还是针对“主营业务”要素
(5)对公司财产权利的审查——针对“净资产”要素
(6)对公司纳税情况的审查——还是针对“净资产”要素
(7)对公司管理当局的尽职调查——针对“管理当局和员工”要素
(8)对公司职工状况的尽职调查——还是针对“管理当局和员工”要素
(9)对公司争议与解决情况的审查——针对法律风险
2、准备开展尽职调查
(1)接受委托
(2)获得公司认可并签署保密文件
(3)律师与公司协商调查进程
(4)律师准备并向公司发出尽职调查清单
3、开展尽职调查
4、完成尽职调查
四、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将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逐一列明,并说明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任何可能对本次交易形成障碍的问题应特别提示,并就实体、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进行特别说明。
1、尽职调查报告
2、补救尽职调查无法确认的事项
如果在资料研究、人员访谈、现场核实和第三渠道补充核实之后仍然存疑,则对于尽职调查无法确认的事实,调查律师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酌情建议各方采用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特别陈述与保证的方式作为救济措施,以排除交易各方的疑虑。
尽职调查报告
前言(尽职调查的任务、方式、范围及期限,律师审核过的资料清单范围,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和所作的各种假设或前提)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住所、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2、公司当前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公司实际控制人简介
二、公司历史沿革事实概述
1、公司设立
2、公司历次增资/减资
3、公司历次股权转让
4、公司历次组织形式变更
5、公司历次合并、分立、置换、剥离和其他重组
6、公司历次其他变更(名称、住所等)
三、历次验资、审计和评估
四、业务——主要项目
1、公司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流程、主要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消费者和上下游业务伙伴、主要使用的能源和自然资源、销售规模、地域和对象、竞争优势和劣势)
2、主要项目描述【所处行业环境(产品类别、消费主体、产销量、生产厂商、主要技术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目前行业结构、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行业竞争态势和进入本行业的壁垒)、产业政策、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结果、项目在同地域、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
3、主要项目的实施对主营业务的贡献。】
五、业务——行业标准、资质和许可证
1、行业准入政策和标准
2、行业资质的分布和公司所取得的资质
3、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广义的和单项目的)及公司所取得的许可证书
六、业务——奖励、认证和评级
七、业务——主要竞争对手的业务状况
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技术、客户、资产规模和销售规模、销售渠道和区域、市场占有情况。
八、业务——风险和对策
1、公司持续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因素
2、风险控制措施
九、主要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主要固定资产
3、主要无形资产
4、合法所有或使用财产的依据跟凭证
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演变
1、控股股东和与其相关联的其他股东
2、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权益
3、公司设立以来实际控制人的变动过程
十一、公司的对外投资
1、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对象、时间、金额和持股比例
2、被投资对象的主营业务、资产和业绩
3、被投资对象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构成
十二、目前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
十三、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演变
十四、员工激励机制
十五、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十六、重大规章制度
1、章程性授权规则和议事规则
2、经营规则
3、资产管理规则
4、人力资源管理规则
5、财务管理规则
6、本集团下属/分支机构管理规则
7、风险控制规则
十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十八、重大合同
1、借贷合同
2、担保合同
3、投资合同
4、经营合同
5、资产购买/处置合同
6、高管/核心人员的聘用合同
7、其他重大合同
十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本公司的关联各方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2、关联各方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5、关联交易占本公司业务和业绩的比重
6、大股东的主营业务
7、大股东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
8、防止同业竞争的措施
二十、重大资产收购、处置和重组
二十一、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二十二、税务及财政补贴
二十三、质量控制、安全和环保
二十四、重大债务
1、经营类重大债务及其对象、时间、期限和发生原因
2、非经营类重大债务及其对象、时间、期限和发生原因
3、或有负债及其对象、时间、期限和发生原因
二十五、重大争议、纠纷以及所受行政处罚
二十六、未来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和盈利预测
二十七、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股东身份或出资瑕疵所产生的风险
2、公司从事主营业务的资质瑕疵所产生的风险
3、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瑕疵所带来的风险
4、公司主要债权债务事项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
5、公司受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或依赖于实际控制人所带来的风险
二十八、本次重大交易需要获得的审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需要取得批准的事项及批准主体、需要履行的程序、需要取得的文件及其他实质性条件、可能经历的期限及其需要缴付的税费、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二十九、本次重大交易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的变动计划、资产的变动计划、债务清偿或重组以及或有债务的处理计划、土地使用权的变动、雇员的变动计划、主营业务的变化计划或可能、客户和供应商的变动可能、销售/服务方式的变动计划或可能、特许权变动的可能、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变动等)
三十、结论和建议
三十一、本尽职报告的用途和责任限制声明
公司设立业务
公司设立是公司生命历程的开始,公司设立分为“新建设立”和“变更设立”,前者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即出资人或发起人将商业上的公司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登记意义上的公司要素,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和登记而使一个虚拟人格诞生;后者是将现有的公司或其他法人通过公司要素的变更或公司形式的变更而使原有的人格获得再生。
律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
1、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完成登记程序
2、协助公司进行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
3、协助当事人和公司调查、核实出资人对公司的出资(尽职调查)
4、指导或协助当事人拟制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参与交易方案设计并落实交易文件)
5、需要时,就公司设立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核实出资人的非货币财产
一、出资资产为实物资产
1、该资产是否应当有以及是否实际有权属证明
2、该资产的权属证明是否存在争议或瑕疵
3、该资产是否设置了第三人权利
4、该资产是否已被保全
5、该资产是否由公司完整占有和实际控制使用
6、该资产转移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且实际移交是否存在其他障碍或风险
二、出资资产为无形资产
1、该无形资产的来源是否合法有效
2、该无形资产是否应当有以及实际是否有权利证明
3、该无形资产的权利证明是否存有争议或瑕疵
4、该无形资产是否设置了有效期限以及目前剩余多少有效期限
5、该无形资产是否设置了使用条件以及本次出资是否符合所设条件
6、该无形资产是否设置了第三人权利
7、该无形资产是否被保全
8、该无形资产是否由公司完整占有和实际控制使用
9、该无形资产是否已许可第三人使用
10、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11、该无形资产转移权利、办理变更手续且实际移交是否存在其他障碍或风险。
(三)出资资产为股东权益
1、取得该股东权益的投资对价是否已经如约实际交付
2、该股东权益的权利证明是否完备、正确无误和合法有效
3、该股东权益上是否有第三人权利
4、该股东权益是否被保全
5、出资人对被投资对象是否派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控制力或影响力;
6、该股东权益转移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且实际移交是否存在其他障碍或风险
(四)出资资产为其他财产权利
1、该权利是否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登记机关公示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2、该财产是否有属于出资人合法所有的证明;
3、该财产权利的所有权是否存在争议、瑕疵或共有情形
4、该财产权利是否存在有效期限以及目前剩余多少有效期间
5、该财产权利是否设置了使用条件以及本次出资是否符合所设条件
6、该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设置了第三人权利
7、该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被保全
8、该财产权利是否由出资人完整占有和实际控制、使用、收益;
9、该财产权利是否存在被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10、该财产权利是否具有持续稳定的价值且该价值易于评估计量
11、该财产权利转移法律权利、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以及实际移交是否存在其他障碍或风险。
公司变更业务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第一节&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1、股东间转让股权需要把握的实体特点
(1)确定新的股权比例结构
由于股东间转让股权,公司股权结构发生改变,将导致股东大会根据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比例调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重新选举董事和/或监事,使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席位安排与股东的股权比例大致相同。(如果股东间股权转让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则公司管理当局的变动将会成为转让活动中最关键的部分。
(2)确定转让对价
除国有股权的转让具有特殊性以外,股东相互转让股权原则上以意思自治为主导,包括转让对价的确定。(自行估价,或者聘请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安排好过渡期的公司管理
过渡期间公司业务、资产、团队、治理结构的安全和保持持续正常,对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程序特点
(1)内部批准
(2)外部批准
A.基于行业管理而进行的外部审批
B.基于外商投资管理而进行的外部审批
C.基于国有产权管理而进行的外部审批
二、股东向第三人转让
(一)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通知其他股东的实体和程序要点
如果其他股东在期限内回复拟出让股东,原则接受出让条件,则本次股权转让转变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果其他股东在期限内回复拟出让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未作回复,则拟出让股东可以与第三人洽商股权转让。此时,律师应当留意程序上的完整性,即建议拟出让股东或公司董事会在通知恢复期限届满后立即召开股东会,通过统一拟出让股东向第三人转让是股权,现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
2、向出让方的关联企业转让的特殊性
公司股东向自己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转让股权属股东自主权范围,没有影响股东间的实质性关系,没有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没用影响公司原有的人合特征,为此,公司现有股东不应当以优先购买权对抗拟出让股东向其关联企业转让股权。通常,完备的公司章程都会规定,股东向其关联企业转让股权属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其他股东应当无条件同意该项转让。
3、其他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操作要点
4、如何在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买卖双方的尽职调查
拟出让股东与第三人达成转让意向以后,第三人可以自行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如果第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不是现金,则拟出让股东可以自行对作为转让对价的第三人的非现金资产开展尽职调查,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去开展尽职调查。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
1、股权转让
2、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和时间(先予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前提条件成就后支付方式、共管账户支付方式)
3、转让对价外的安排
4、股权过户登记
5、对价支付和股权过户的前提条件
6、出让方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的更换
7、股权过户登记前得股东会召集
8、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出让方的额外陈述和保证
10、受让方的额外陈述和保证
11、过渡期的安排
12、对价调整机制
13、年度利润的分享
14、违约及补救
15、责任限制
18、不可抗力
19、法律适用
20、争议解决
21、协议生效
22、条款及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23、协议的变更和接触
(四)内部外批准程序
第二节& 增资
一、股东自行增资
股东自行增资是公司要素变动最小的一种公司变更,在这种变更活动中,股东的优先投资自由得到了尊重和保障,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也不会收到损害。
(一)同比例增资
1、公司净资产不增加的同比例增资
当公司以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股东权益不变,净资产也不发生变化。(转增注册资本)
2、公司净资产增加的同比例增资
当现有股东按照现有持股比例共同新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股东权益增加,净资产也增加。(增资,配售新股)
律师应当考虑的程序要点: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通过,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基准是全体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则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基准是出席会议的股东。
(2)变更前的前置审批或核准
(3)股东以非现金资产新出资的,公司应当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尤其需要聘请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
(4)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增资前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二)不同比例增资
不同比例增资的特点是可能出现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管理当局要素发生变动的后果,如果增资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提出被视为新取得控制权的股东实施了对公司的增长性收购,此项交易与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的股权转让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可参照“股东间转让股权”介绍的实体特点)
1、确定不同比例增资后新的股权比例结构及该比例结构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2、确定增资的出资对价
3、安排好审计、评估基准日与增资缴付日记年末日各股东的权益关系
4、安排好控制权变动情况下公司过渡期的正常经营管理
二、第三人对公司增资
实践中第三人对公司增资的情形通常有两种,一种意欲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具有收购意义的增资,称为收购型增资;另一种是意欲获得稳定利润分配或获得再转让差价收益的具有策略投资意义的增资,称为策略性增资。
(一)尽职调查
如果进行收购型增资,除了公司净资产增加以外,公司诸要素所受到的影响情形与第三人受让公司股权并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更为相似。
律师如果受聘参与交易,需要留意各方开展尽职调查的前提通常是:
1、公司或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达成增资的最低报价意向
报价意向对各方最终的增资协议价格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成交价格取决于尽职调查的结果。
2、公司或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达成报价外的其他先决条件
各方达成的所有先决条件对最终的协议也没用约束力。
3、如果第三人主要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增资的出资方式或者虽以现金出资但公司将再以现金收购第三人资产,则各方也会就拟出资资产或拟收购资产的报价达成意向
4、各方确认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与任何其他方接触并洽商增资事宜,第三人也不与公司的业务竞争对手洽商资本或资产交易。
(二)增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1、注册资本增加
2、增资对价和股权比例的安排
3、增资资金的出资期限和方式
4、增资资金的用途
5、增资对价外的安排
6、增资履行的前提条件
7、董事和监事席位的安排
8、签约后股东会的召集
9、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僵局
10、同业竞争
11、关联交易
12、各方的陈述和承诺
13、原股东的额外陈述与保证
14、增资人的额外陈述与保证
15、违约方的责任限制
16、过渡期安排
17、增资对价的调整机制
18、策略投资人推出的渠道和优先权
21、不可抗力
22、法律适用
23、争议解决
24、协议生效
25、条款及协议无效的影响后果
26、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三)内外部审批程序
就内部审批而言,;律师需要提示公司的董事会重点审议:
1、增资方案,包括增资目标、出资人范围、出资方式;
2、增资以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计划和现有业务、资产的整合重组计划
3、第三人进入公司以后公司新的治理结构,包括章程和议事规则的修改、机构设置和管理当局的变更、员工队伍的变动
4、与第三人达成增资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尤其是增资协议的上述重要条款
5、与第三人达成的持久的关联交易协议,包括购买原材料或动力、购买技术或总经销协议等。
就外部审批而言,重点需要关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对于不同身份的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以及候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一、减资事由
1、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2、纠正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占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回购该大股东所持股权并予以注销,从而实现大股东以股抵债。当然,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其对公司尚存的控制,不将该议案列入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或行使否决权,此时,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回购大股东股权并予注销之诉。当然,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受让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注入公司充实公司资本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3、改变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长期相差过大的状况
公司经营,如果持续发生亏损,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出现了较大差距,而公司又很难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状况时,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和股东权益金额同比例减少,但所持股权比例不变。
4、发生公司分立
二、公司减资业务的操作要点
1、要关注减资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2、要关注减资对公司治理规则、管理当局和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3、要及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4、要依法通知债权人
5、要关注行业管理规范对减资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节&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可以被视同为公司增资,新设合并可以被视同为公司设立。
一、从法律角度审视合并方案
1、合并后公司中各股东应持有的股权比例,主要包括:
(1)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各股东在合并前所持有的真实的股东权益金额。
(2)合并后公司净资产总值
(3)股权质押等股东持股瑕疵的补救措施
(4)行政规章对股东持股比例的可能限制
2、合并后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性,主要包括:
(1)合并前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所有资质、许可、批准、特许对于合并后公司的可继承性,以及继承的便利方式。
(2)合并前公司的业务合同向合并后公司的可转移性以及转移的便捷方式
3、合并后公司资产、债务的构成
(1)合并前资产和债务向合并后公司转移的便捷方式和程序
(2)土地使用权性质或土地用途变动所需要的批准程序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3)合并前各公司资产瑕疵的补救措施
4、合并后公司管理当局的构成、员工安置和公司基本治理规则
(1)合并后董事会、监事会的席位构成
(2)合并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主要经营机构的设置
(3)员工安置和解约补偿
(4)合并后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比例设置和利润分配权的比例设置
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三、办理变更手续
四、合并后果
注: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为了调整业务链,需要将子公司的业务、资产和业绩直接纳入母公司范围,而不是在财务上通过合并报表纳入,则母公司可以吸收合并子公司。通行的操作方式是,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按照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股东权益折算换股成为母公司的股东,子公司事实上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后该子公司将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全部转移给母公司承继,随即该子公司终止。(全资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
参与合并的各公司中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进行公司分立的主要动因包括明晰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资产,不同类别的业务分别发展、分别管理和分别融资。
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审视分立方案和分立协议、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等工作与公司合并情形下相似。
发生解散分立的,可以看作是新设合并的反向操作,其后果是现有的公司终止,现有公司的业务、资产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分割成不同的资产包,每个资产包将构成对一个新设公司的出资,现有公司的股东按照预先确定的组合选择成为不同新设公司的股东。
发生存续分立的,可以看做是吸收合并的反向操作,其后果是现有的公司继续存在而不终止,现有公司的部分业务、资产构成一个或数个资产包,每个资产包将构成对一个新设公司的出资,现有公司的股东按照预先确定的组合选择成为现有公司和/或不同新设公司的股东。
注:在特殊情况下,当有战略投资人对公司的某一项业务具有兴趣,拟对该项业务投资但不愿向整个公司的所有业务投资时,公司可以选择以经营该项业务的资产出资与战略投资人合资组建形式,而如果存在专为该项业务或资产而发生债务不能继续保留在现有公司,必须与业务和资产一同转移到新设公司时,将要发生的就是公司分立而不再是普通的对外投资,例如,将手机通讯软件事业部或分公司法人化,成为全资子公司,在有战屡投资人增资而成为现有公司与战屡投资人合资的子公司就是一种常见的分拆融资性质的公司分立。
第六节&&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一、常见的组织形式变更类型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常见的是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两个以上发起人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次常见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而被私有化,变成了收购人的子公司,包括单一收购人的全资子公司和一致行动收购人共同控股的子公司;另外,也有未上市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操作要点
1、变更程序
(1)财务审计
(2)股东(大)会决议
(3)通知和公告
(4)签署发起人协议或出资协议
(5)修改章程
(6)变更后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7)前置许可申报
(8)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不同组织形式差异
(1)设立方式不同
(2)法定注册资本和首次缴付限额不同
(3)增资扩股的方式不同
(4)股东(发起人)人数范围不同
(5)股权种类设置不同
(6)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不同
(7)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的意思自治程度不同
(8)股东表决权基数不同
(9)董事会议事规则不同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第一章&&&&&概说(律师参与交易行为)
一、&&律师参与交易行为的目的
1、律师应当保障客户交易行为的持久安全性,即保障交易是安全的;
“交易是安全的”是指交易不会被裁判或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包括:
A.交易行为没有与任何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相冲突;
B.交易行为达到了法律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或条件;
C.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益倾斜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导致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交易持消极态度的情形;
D.交易行为没有侵犯或干涉第三人的权利,因而没有遭受第三人异议、阻止、限制的风险;
E.交易各方对各自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程序和交易风险已经充分获悉和正确理解,各方参与交易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2、律师应当保障客户进行交易所预期的收益取得或损失控制具有可实际执行性,即保障交易的预期结果是可执行的;
“交易的预期结果是可执行的”是指,在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交易不会因为交易文件存在技术瑕疵而使交易当事人无所适从或发生歧义,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补救,包括:
A.关于交易的计划、安排、约定和描述是完整的而不是留下空白的;
B. 关于交易的计划、安排、约定和描述时准确的而不是留下歧义的;以及
C. 在一方消极履行交易时,他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途径依赖司法强制力或行政强制力使交易得以履行或得以补救。
二、&&律师参与交易核心工作的开展
了解公司、参与交易方案设计、落实交易文件和发表独立意见
1、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即对交易各方、交易所涉财产和行为(即公司诸要素)进行准确、完整地了解,以便:
(1)&发现可能限制、干涉、阻止交易成立或履行的各种与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的制约因素和风险因素;
(2)&积累确定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所需要的信息;
(3)&提供制定交易文件和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
2、参与交易方案设计、协商和制定。参与交易方案制定是协助客户构思并与其他交易当事方协商确定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通过不同的公司要素的重新组合安排,实现投资人投资于公司或处置其在公司现有投资的目的。
3、将交易方案落实为交易文件是将交易当事方就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达成一致的计划、安排和陈述体现成为下列法律文件:
(1) 以交易合同为代表的当事人间的协议文件;
(2)&以公司章程为代表的交易标的所涉公司的组织文件;
(3) 以董事会决议为代表的内部批准文件;
(4)&以申请报告为代表的当事人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文件。
4、就交易发表法律意见。发表法律意见是律师作为独立主体向客户或交易各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交易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交易风险分析的独立专家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
(1)&各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参与本项交易的主体资格;
(2)&交易所涉及财产作为交易标的是否适格;
(3)&交易所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交易标的、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的设置与安排是否与法律规范存在冲突之处;
(5)交易约定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6)交易程序的设定是否合法及完备;
(7)是否存在导致交易不能完成或不能履行的、与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关的重大风险因素。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要素
一、&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
公司通过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方式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实际认缴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2、注册资本
3、公司名称
4、公司住所
5、公司经营范围
6、公司法定代表人
7、基于登记而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例
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1、&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确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是为了确认交易伙伴,律师确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是为了在参与制定交易方案并落实交易文件时确认交易主体的资格。
公司的股东到底是谁;
每个股东享有的权益到底是什么;
股东是否利用身份优势甚至控制破坏治理结构,或与公司发生输送利益的交易。
(1)谁是公司真实的股东
隐名出资或委托、信托出资,名为出资实为借贷或名为借贷实为出资,抽逃出资
(2)确认公司股东真实身份的依据
A.公司登记资料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的记载。
B.验资报告记载。
C.出资凭证或权属转移凭证的记载。
(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出资缴付凭证都可能只是证明记名股东已经完成出资的事实,还不能完全证明记名股东确实也是实际股东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抽逃出资这一事实。
D.利润分配记录和凭证的记载。
E.财务资料记载
F.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之间协议的记载
(3)股东实际拥有多少权益
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包括表决权益、利润分配权益、增资权益、转让权益和清算权益。通常情况下,各股东的权益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但在“公司章程做出其他规定”、“股东存在其他约定或股东会作出其他决定”及“股东身份存疑”情形下,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股东是否滥用权利
1、是否利用关联交易滥用股东权利
通常情况下,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是为了让公司盈利,从而使自己间接获益,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会在自己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商业交易的形式转移利益或负担。(母公司与子公司,控股比例高的子公司与控股比例低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业绩好的公司与业绩差的公司,税负高的公司与税负低的公司,准备持久控制、经营的公司与准备退出或准备放弃的公司)
2、是否利用治理结构滥用股东权利
通常情况下,股东通过派出股东代表和董事的方式间接行使治理公司的权利,但股东也可能通过下列方式滥用股东权利,直接治理所投资的公司:
A.越过股东(大)会直接任免董事、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B. 要求公司使用股东开设的银行账户,或要求将子公司的资金调由母公司或母公司制定的关联方使用。
C.越过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直接向公司下达指令,要求公司从事某项行为或承担某项义务,例如要求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担保。
3、核实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的标准
(1)查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之间的持股关系。
(2)核实公司y7u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履行了所需要的批准程序。
(3)确认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公允原则和一般市场惯例。
(4)确认股东是否存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5)公司是否依赖于股东
尽管股东没有滥用权利、也没用损害公司利益,但如果公司经营依赖于股东,则可能由于股东违约、股东出让股权、股东清算、股东财产被保全后受到第三人权利的限制、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等原因,而使公司的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面临诸多风险。公司对股东的依赖表现:
A.主要使用股东的技术
B.主要使用股东制造的专用设备
C.主要原材料需要向股东采购
D.主要产品向股东返销或依赖股东的销售渠道销售
E.流动资金主要依赖股东支持
F.公司运营主要依赖股东提供的能源、运输等服务
G.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依赖股东推荐的原就职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的人员
2、& 主营业务
(1)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对投资人和投资银行而言,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研究公司盈利模式、认可公司商业发展计划的基础。
对律师而言,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调查和确认公司营业活动的合法性、公司重大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律师向交易当事人提示交易风险的基础。
(2)公司从事主营业务需要取得什么资质或许可
A.业务资质,即公司为从事其业务经营所需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经营许可证
B.公司产品的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例如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销售许可证
C.公司主营业务依赖的主要技术或生产线、设备的使用许可;
D.公司特许经营许可或专业资质许可
E.生产安全许可、环境保护许可、产品质量许可或卫生合格许可
(3)公司从事具体重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什么许可
公司从事具体重大经营活动需要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外部法定的程序履行立项、论证和报批手续。
(4)开展重大业务可能要签署哪些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指其性质对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标的金额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标准的合同,通常包括:
A.公司的生产原料或材料的采购合同;
B.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以及主要经销商的交易合同;
C.任何载有非正常条款(包括非正常负担或非正常市场价格)的业务合同;
D.提供动力的合同;
E.委托经营、委托管理、委托理财合同及承包经营合同;
F.公司的经销权、专营权、特许权或限制性交易方面的主要合同;
G.投资合同及重大资产收购、处置、置换和出售合同;
H.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从合同,如保证、抵押等合同;
I.业务活动保险或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J.公司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签署的任何合同;
K.正常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合同。
(5)&对主营业务的合法性构成影响的其他事项
3、& 净资产
公司净资产直接反映了公司的价值余额。律师关注净资产是通过确认资产和负债的法律特征来帮助交易当事人(甚至会计师和评估师)确认资产和负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所声明的价值以及是否包含法律瑕疵或风险。
(1)净资产和股东权益的关系
(2)净资产与资产和负债是什么关系
4、管理当局和员工
公司管理当局就机构而言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就自然人而言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践中,公司的管理当局也被称为“团队”。
由于有了管理当局和员工的职务行为,公司得以开展主营业务,生存并发展,股东得以实现投资收益,用户得到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债权人得以如约实现债权,管理当局自身也实现了自我价值,而要实现这一切,公司必须:
(1)建立运行体制和规则。
(2)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来实施所建立的体制和规则。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骨干员工与公司建立和谐的关系。
第三章&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投资人关注的治理结构
投资人,尤其是不以参与经营管理为目的的战略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关注集中如下;
1、公司面临的可预见的主要风险因素有哪些,公司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流程设计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
2、公司业务的持续成长对股东、业务合作伙伴、公司管理当局和骨干员工、地方政府等利益关系人的依赖程度。
3、公司运行的效率主要依赖制度还是依赖管理当局的个人魅力。
4、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控股股东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存在重大的或持续的关联交易。
5、公司管理当局和员工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岗位工作流程的评价如何。
投资人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出发点是投资风险控制,落脚点是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
二、企业家关注的治理结构
1、持续扩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规模,包括投资人规模、资本规模、资产规模、业务交易规模、员工队伍规模等,
2、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方面保障交易安排的自主性、灵活性和自己对交易决策和交易执行的控制力。
3、整合企业资源、协调好公司与政府、股东、银行、员工、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
4、实现企业管理者和雇员的价值,实现对管理者和员工的激励。
5、防范和控制企业运营风险。
企业家——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出发点是企业价值的提升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落脚点是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
三、治理结构的载体
公司治理结构有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二是公司机关,也就是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成文的治理规则可以分为四大类:章程、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
公司机关也分为四大类: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
治理规则和公司机关相结合可以确定:
1、公司机关的职能、职权、利益和责任
2、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各类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机关和岗位
3、机关和岗位执行其只能的流程
4、各岗位执行职能所应获得的薪酬、奖励或惩罚。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基本治理准则
五、关于董事会的基本治理准则
六、关于经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治理准则
七、关于监事会的基本治理准则
八、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治理准则
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
分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人格归属于母公司,自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律地位与母公司相同。
处理母公司与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准则有两条:
1、保证独立法人间的“六分开”,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作为独立法人和利益主体必须在经营管理人员任职、组织机构、业务、资产、财务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保持独立;
2、实现企业集团运行的“六统一”,即在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建设、预算制定、市场开拓和划分、信息共享、人才培养和调遣、资金投放等六个方面争取协调一致。
一般而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子公司或成员企业的政策途径为:
(1)&提名董事、监事
(2)&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3)提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提案
(4)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
(5)母、子公司之间按合法、通行的商业规范和形式进行关联方的商业交易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不应出现:
(1)在人员、机构、业务、资产、财务和债务等方面混同
(2)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业竞争
(3)子公司受母公司操纵直接向母公司转移利益或资产
(4)子公司受母公司操纵进行不公平的或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公司法》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及约束力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章程的相对必备条款和任意条款;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人选
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一年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分别在每年(4)月和(8)月举行。
注:《公司法》第22条赋予股东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司法救济权利,不过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关于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主要还是取决于股东参与会议并表决的权利是否受到实质性限制或剥夺。
三、&股东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四、&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五、&董事会的组成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六、&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
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的设置
八、 利润分配比例
九、&股东的股权转让程序
十、 回避表决
关于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五条 转投资及其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第十六条 &转投资及担保的程序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章程可以就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作出如下限制性特别规定:
除非经股东(大)会一致批准,公司单笔对外投资不得超过_____万元,单笔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______万元;
无论何种情形,公司累计对外投资均不得超过______万元或公司净资产的_____%,累计对外担保均不得超过______万元或公司净资产的_______%。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相关交易必须经过董事和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和股东应当回避:(略)
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公司提供担保未按照《公司法》第16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未生效,由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企业清算等交易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暗藏信息地雷”。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估值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和重点是律师对投资交易意义上的公司四要素的调查。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的净资产以及公司的管理当局和员工)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五方面的主要工作:
1、向被调查公司索取资料
2、整理和研究所获得的资料
3、进行进一步核查
4、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5、对尽职调查无法证实的事实设计补救措施
一、尽职调查的范围
1、各方是否具备适当的资格参与这个交易
2、作为交易对象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要素是否都满足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这些要素目前的状态是将持续下去还是存在不确定性。
3、这个交易的完成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和程序,受到哪些条件的制约和限制。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功能
1、核查交易对象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和管理当局及员工等诸要素的适当性;
2、核查交易各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适格性;
3、核查拟议的交易内容的合法性;
4、核查完成这个交易所需要获得的所有批准。
三、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1、准备尽职调查(确定尽职调查范围)
(1)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的审查——针对“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要素”
(2)对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审查——针对“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要素“
(3)对公司主营业务资质的审查——针对“主营业务”要素
(4)对公司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还是针对“主营业务”要素
(5)对公司财产权利的审查——针对“净资产”要素
(6)对公司纳税情况的审查——还是针对“净资产”要素
(7)对公司管理当局的尽职调查——针对“管理当局和员工”要素
(8)对公司职工状况的尽职调查——还是针对“管理当局和员工”要素
(9)对公司争议与解决情况的审查——针对法律风险
2、准备开展尽职调查
(1)接受委托
(2)获得公司认可并签署保密文件
(3)律师与公司协商调查进程
(4)律师准备并向公司发出尽职调查清单
3、开展尽职调查
4、完成尽职调查
四、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将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逐一列明,并说明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任何可能对本次交易形成障碍的问题应特别提示,并就实体、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进行特别说明。
1、尽职调查报告
2、补救尽职调查无法确认的事项
如果在资料研究、人员访谈、现场核实和第三渠道补充核实之后仍然存疑,则对于尽职调查无法确认的事实,调查律师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酌情建议各方采用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特别陈述与保证的方式作为救济措施,以排除交易各方的疑虑。
尽职调查报告
前言(尽职调查的任务、方式、范围及期限,律师审核过的资料清单范围,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和所作的各种假设或前提)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住所、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2、公司当前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公司实际控制人简介
二、公司历史沿革事实概述
1、公司设立
2、公司历次增资/减资
3、公司历次股权转让
4、公司历次组织形式变更
5、公司历次合并、分立、置换、剥离和其他重组
6、公司历次其他变更(名称、住所等)
三、历次验资、审计和评估
四、业务——主要项目
1、公司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流程、主要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消费者和上下游业务伙伴、主要使用的能源和自然资源、销售规模、地域和对象、竞争优势和劣势)
2、主要项目描述【所处行业环境(产品类别、消费主体、产销量、生产厂商、主要技术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目前行业结构、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行业竞争态势和进入本行业的壁垒)、产业政策、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结果、项目在同地域、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
3、主要项目的实施对主营业务的贡献。】
五、业务——行业标准、资质和许可证
1、行业准入政策和标准
2、行业资质的分布和公司所取得的资质
3、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广义的和单项目的)及公司所取得的许可证书
六、业务——奖励、认证和评级
七、业务——主要竞争对手的业务状况
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技术、客户、资产规模和销售规模、销售渠道和区域、市场占有情况。
八、业务——风险和对策
1、公司持续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因素
2、风险控制措施
九、主要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主要固定资产
3、主要无形资产
4、合法所有或使用财产的依据跟凭证
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演变
1、控股股东和与其相关联的其他股东
2、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权益
3、公司设立以来实际控制人的变动过程
十一、公司的对外投资
1、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对象、时间、金额和持股比例
2、被投资对象的主营业务、资产和业绩
3、被投资对象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构成
十二、目前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
十三、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演变
十四、员工激励机制
十五、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十六、重大规章制度
1、章程性授权规则和议事规则
2、经营规则
3、资产管理规则
4、人力资源管理规则
5、财务管理规则
6、本集团下属/分支机构管理规则
7、风险控制规则
十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十八、重大合同
1、借贷合同
2、担保合同
3、投资合同
4、经营合同
5、资产购买/处置合同
6、高管/核心人员的聘用合同
7、其他重大合同
十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本公司的关联各方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2、关联各方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5、关联交易占本公司业务和业绩的比重
6、大股东的主营业务
7、大股东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
8、防止同业竞争的措施
二十、重大资产收购、处置和重组
二十一、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二十二、税务及财政补贴
二十三、质量控制、安全和环保
二十四、重大债务
1、经营类重大债务及其对象、时间、期限和发生原因
2、非经营类重大债务及其对象、时间、期限和发生原因
3、或有负债及其对象、时间、期限和发生原因
二十五、重大争议、纠纷以及所受行政处罚
二十六、未来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和盈利预测
二十七、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股东身份或出资瑕疵所产生的风险
2、公司从事主营业务的资质瑕疵所产生的风险
3、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瑕疵所带来的风险
4、公司主要债权债务事项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
5、公司受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或依赖于实际控制人所带来的风险
二十八、本次重大交易需要获得的审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需要取得批准的事项及批准主体、需要履行的程序、需要取得的文件及其他实质性条件、可能经历的期限及其需要缴付的税费、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二十九、本次重大交易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的变动计划、资产的变动计划、债务清偿或重组以及或有债务的处理计划、土地使用权的变动、雇员的变动计划、主营业务的变化计划或可能、客户和供应商的变动可能、销售/服务方式的变动计划或可能、特许权变动的可能、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变动等)
三十、结论和建议
三十一、本尽职报告的用途和责任限制声明
公司设立业务
公司设立是公司生命历程的开始,公司设立分为“新建设立”和“变更设立”,前者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即出资人或发起人将商业上的公司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登记意义上的公司要素,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和登记而使一个虚拟人格诞生;后者是将现有的公司或其他法人通过公司要素的变更或公司形式的变更而使原有的人格获得再生。
律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
1、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完成登记程序
2、协助公司进行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
3、协助当事人和公司调查、核实出资人对公司的出资(尽职调查)
4、指导或协助当事人拟制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参与交易方案设计并落实交易文件)
5、需要时,就公司设立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核实出资人的非货币财产
一、出资资产为实物资产
1、该资产是否应当有以及是否实际有权属证明
2、该资产的权属证明是否存在争议或瑕疵
3、该资产是否设置了第三人权利
4、该资产是否已被保全
5、该资产是否由公司完整占有和实际控制使用
6、该资产转移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且实际移交是否存在其他障碍或风险
二、出资资产为无形资产
1、该无形资产的来源是否合法有效
2、该无形资产是否应当有以及实际是否有权利证明
3、该无形资产的权利证明是否存有争议或瑕疵
4、该无形资产是否设置了有效期限以及目前剩余多少有效期限
5、该无形资产是否设置了使用条件以及本次出资是否符合所设条件
6、该无形资产是否设置了第三人权利
7、该无形资产是否被保全
8、该无形资产是否由公司完整占有和实际控制使用
9、该无形资产是否已许可第三人使用
10、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11、该无形资产转移权利、办理变更手续且实际移交是否存在其他障碍或风险。
(三)出资资产为股东权益
1、取得该股东权益的投资对价是否已经如约实际交付
2、该股东权益的权利证明是否完备、正确无误和合法有效
3、该股东权益上是否有第三人权利
4、该股东权益是否被保全
5、出资人对被投资对象是否派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控制力或影响力;
6、该股东权益转移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且实际移交是否存在其他障碍或风险
(四)出资资产为其他财产权利
1、该权利是否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登记机关公示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2、该财产是否有属于出资人合法所有的证明;
3、该财产权利的所有权是否存在争议、瑕疵或共有情形
4、该财产权利是否存在有效期限以及目前剩余多少有效期间
5、该财产权利是否设置了使用条件以及本次出资是否符合所设条件
6、该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设置了第三人权利
7、该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被保全
8、该财产权利是否由出资人完整占有和实际控制、使用、收益;
9、该财产权利是否存在被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10、该财产权利是否具有持续稳定的价值且该价值易于评估计量
11、该财产权利转移法律权利、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以及实际移交是否存在其他障碍或风险。
公司变更业务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第一节&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1、股东间转让股权需要把握的实体特点
(1)确定新的股权比例结构
由于股东间转让股权,公司股权结构发生改变,将导致股东大会根据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比例调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重新选举董事和/或监事,使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席位安排与股东的股权比例大致相同。(如果股东间股权转让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则公司管理当局的变动将会成为转让活动中最关键的部分。
(2)确定转让对价
除国有股权的转让具有特殊性以外,股东相互转让股权原则上以意思自治为主导,包括转让对价的确定。(自行估价,或者聘请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安排好过渡期的公司管理
过渡期间公司业务、资产、团队、治理结构的安全和保持持续正常,对股权转让交易能否成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程序特点
(1)内部批准
(2)外部批准
A.基于行业管理而进行的外部审批
B.基于外商投资管理而进行的外部审批
C.基于国有产权管理而进行的外部审批
二、股东向第三人转让
(一)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通知其他股东的实体和程序要点
如果其他股东在期限内回复拟出让股东,原则接受出让条件,则本次股权转让转变为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果其他股东在期限内回复拟出让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未作回复,则拟出让股东可以与第三人洽商股权转让。此时,律师应当留意程序上的完整性,即建议拟出让股东或公司董事会在通知恢复期限届满后立即召开股东会,通过统一拟出让股东向第三人转让是股权,现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
2、向出让方的关联企业转让的特殊性
公司股东向自己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转让股权属股东自主权范围,没有影响股东间的实质性关系,没有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没用影响公司原有的人合特征,为此,公司现有股东不应当以优先购买权对抗拟出让股东向其关联企业转让股权。通常,完备的公司章程都会规定,股东向其关联企业转让股权属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其他股东应当无条件同意该项转让。
3、其他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操作要点
4、如何在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买卖双方的尽职调查
拟出让股东与第三人达成转让意向以后,第三人可以自行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如果第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不是现金,则拟出让股东可以自行对作为转让对价的第三人的非现金资产开展尽职调查,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去开展尽职调查。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
1、股权转让
2、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和时间(先予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前提条件成就后支付方式、共管账户支付方式)
3、转让对价外的安排
4、股权过户登记
5、对价支付和股权过户的前提条件
6、出让方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的更换
7、股权过户登记前得股东会召集
8、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出让方的额外陈述和保证
10、受让方的额外陈述和保证
11、过渡期的安排
12、对价调整机制
13、年度利润的分享
14、违约及补救
15、责任限制
18、不可抗力
19、法律适用
20、争议解决
21、协议生效
22、条款及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23、协议的变更和接触
(四)内部外批准程序
第二节& 增资
一、股东自行增资
股东自行增资是公司要素变动最小的一种公司变更,在这种变更活动中,股东的优先投资自由得到了尊重和保障,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也不会收到损害。
(一)同比例增资
1、公司净资产不增加的同比例增资
当公司以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股东权益不变,净资产也不发生变化。(转增注册资本)
2、公司净资产增加的同比例增资
当现有股东按照现有持股比例共同新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股东权益增加,净资产也增加。(增资,配售新股)
律师应当考虑的程序要点: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通过,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基准是全体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则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基准是出席会议的股东。
(2)变更前的前置审批或核准
(3)股东以非现金资产新出资的,公司应当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尤其需要聘请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
(4)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增资前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二)不同比例增资
不同比例增资的特点是可能出现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管理当局要素发生变动的后果,如果增资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提出被视为新取得控制权的股东实施了对公司的增长性收购,此项交易与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的股权转让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可参照“股东间转让股权”介绍的实体特点)
1、确定不同比例增资后新的股权比例结构及该比例结构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2、确定增资的出资对价
3、安排好审计、评估基准日与增资缴付日记年末日各股东的权益关系
4、安排好控制权变动情况下公司过渡期的正常经营管理
二、第三人对公司增资
实践中第三人对公司增资的情形通常有两种,一种意欲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具有收购意义的增资,称为收购型增资;另一种是意欲获得稳定利润分配或获得再转让差价收益的具有策略投资意义的增资,称为策略性增资。
(一)尽职调查
如果进行收购型增资,除了公司净资产增加以外,公司诸要素所受到的影响情形与第三人受让公司股权并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更为相似。
律师如果受聘参与交易,需要留意各方开展尽职调查的前提通常是:
1、公司或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达成增资的最低报价意向
报价意向对各方最终的增资协议价格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成交价格取决于尽职调查的结果。
2、公司或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达成报价外的其他先决条件
各方达成的所有先决条件对最终的协议也没用约束力。
3、如果第三人主要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增资的出资方式或者虽以现金出资但公司将再以现金收购第三人资产,则各方也会就拟出资资产或拟收购资产的报价达成意向
4、各方确认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与任何其他方接触并洽商增资事宜,第三人也不与公司的业务竞争对手洽商资本或资产交易。
(二)增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1、注册资本增加
2、增资对价和股权比例的安排
3、增资资金的出资期限和方式
4、增资资金的用途
5、增资对价外的安排
6、增资履行的前提条件
7、董事和监事席位的安排
8、签约后股东会的召集
9、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僵局
10、同业竞争
11、关联交易
12、各方的陈述和承诺
13、原股东的额外陈述与保证
14、增资人的额外陈述与保证
15、违约方的责任限制
16、过渡期安排
17、增资对价的调整机制
18、策略投资人推出的渠道和优先权
21、不可抗力
22、法律适用
23、争议解决
24、协议生效
25、条款及协议无效的影响后果
26、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三)内外部审批程序
就内部审批而言,;律师需要提示公司的董事会重点审议:
1、增资方案,包括增资目标、出资人范围、出资方式;
2、增资以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计划和现有业务、资产的整合重组计划
3、第三人进入公司以后公司新的治理结构,包括章程和议事规则的修改、机构设置和管理当局的变更、员工队伍的变动
4、与第三人达成增资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尤其是增资协议的上述重要条款
5、与第三人达成的持久的关联交易协议,包括购买原材料或动力、购买技术或总经销协议等。
就外部审批而言,重点需要关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对于不同身份的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以及候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一、减资事由
1、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2、纠正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占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回购该大股东所持股权并予以注销,从而实现大股东以股抵债。当然,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其对公司尚存的控制,不将该议案列入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或行使否决权,此时,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回购大股东股权并予注销之诉。当然,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受让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注入公司充实公司资本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3、改变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长期相差过大的状况
公司经营,如果持续发生亏损,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出现了较大差距,而公司又很难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状况时,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和股东权益金额同比例减少,但所持股权比例不变。
4、发生公司分立
二、公司减资业务的操作要点
1、要关注减资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2、要关注减资对公司治理规则、管理当局和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3、要及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4、要依法通知债权人
5、要关注行业管理规范对减资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节&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可以被视同为公司增资,新设合并可以被视同为公司设立。
一、从法律角度审视合并方案
1、合并后公司中各股东应持有的股权比例,主要包括:
(1)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各股东在合并前所持有的真实的股东权益金额。
(2)合并后公司净资产总值
(3)股权质押等股东持股瑕疵的补救措施
(4)行政规章对股东持股比例的可能限制
2、合并后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性,主要包括:
(1)合并前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所有资质、许可、批准、特许对于合并后公司的可继承性,以及继承的便利方式。
(2)合并前公司的业务合同向合并后公司的可转移性以及转移的便捷方式
3、合并后公司资产、债务的构成
(1)合并前资产和债务向合并后公司转移的便捷方式和程序
(2)土地使用权性质或土地用途变动所需要的批准程序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3)合并前各公司资产瑕疵的补救措施
4、合并后公司管理当局的构成、员工安置和公司基本治理规则
(1)合并后董事会、监事会的席位构成
(2)合并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主要经营机构的设置
(3)员工安置和解约补偿
(4)合并后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比例设置和利润分配权的比例设置
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三、办理变更手续
四、合并后果
注: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为了调整业务链,需要将子公司的业务、资产和业绩直接纳入母公司范围,而不是在财务上通过合并报表纳入,则母公司可以吸收合并子公司。通行的操作方式是,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按照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股东权益折算换股成为母公司的股东,子公司事实上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后该子公司将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全部转移给母公司承继,随即该子公司终止。(全资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
参与合并的各公司中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进行公司分立的主要动因包括明晰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资产,不同类别的业务分别发展、分别管理和分别融资。
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审视分立方案和分立协议、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等工作与公司合并情形下相似。
发生解散分立的,可以看作是新设合并的反向操作,其后果是现有的公司终止,现有公司的业务、资产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分割成不同的资产包,每个资产包将构成对一个新设公司的出资,现有公司的股东按照预先确定的组合选择成为不同新设公司的股东。
发生存续分立的,可以看做是吸收合并的反向操作,其后果是现有的公司继续存在而不终止,现有公司的部分业务、资产构成一个或数个资产包,每个资产包将构成对一个新设公司的出资,现有公司的股东按照预先确定的组合选择成为现有公司和/或不同新设公司的股东。
注:在特殊情况下,当有战略投资人对公司的某一项业务具有兴趣,拟对该项业务投资但不愿向整个公司的所有业务投资时,公司可以选择以经营该项业务的资产出资与战略投资人合资组建形式,而如果存在专为该项业务或资产而发生债务不能继续保留在现有公司,必须与业务和资产一同转移到新设公司时,将要发生的就是公司分立而不再是普通的对外投资,例如,将手机通讯软件事业部或分公司法人化,成为全资子公司,在有战屡投资人增资而成为现有公司与战屡投资人合资的子公司就是一种常见的分拆融资性质的公司分立。
第六节&&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一、常见的组织形式变更类型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常见的是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两个以上发起人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次常见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而被私有化,变成了收购人的子公司,包括单一收购人的全资子公司和一致行动收购人共同控股的子公司;另外,也有未上市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操作要点
1、变更程序
(1)财务审计
(2)股东(大)会决议
(3)通知和公告
(4)签署发起人协议或出资协议
(5)修改章程
(6)变更后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7)前置许可申报
(8)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不同组织形式差异
(1)设立方式不同
(2)法定注册资本和首次缴付限额不同
(3)增资扩股的方式不同
(4)股东(发起人)人数范围不同
(5)股权种类设置不同
(6)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不同
(7)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的意思自治程度不同
(8)股东表决权基数不同
(9)董事会议事规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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