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法因工伤辞退:工伤期间和同事打架可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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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违纪都可以辞退吗?
三期女职工违纪都可以辞退吗?
发布时间: 11:13:00&&&&来源:
91job导读:三期女职工违纪都可以辞退吗?案例:
&&& 张小姐于日入职某商场做,月工资为28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2009年8月,张小姐怀孕。
&&& 日,有位顾客拿婴儿手推车到商场要求退货,张小姐在没有征得管理人员同意以及没有电脑小票的情况下,只是因为该顾客为商场员工的家属,擅自决定退货,给商场造成经济损失90元。
&&& 日,商场以张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张小姐认为,其违规还没有达到即时辞退的严重程度,而且其还在怀孕,要求商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42000元(15个月,按2800元计算)作为三期的保护费。
&&& 本期问题:
&&& 1、基于本案,如何管理违纪的三期女职工?
&&& 2、假使公司辞退张小姐不当,张小姐的三期工资待遇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案件中张小姐的请求能否支持?
&&& 3、张小姐给公司造成损失90元,公司能否辞退怀孕的张小姐?
&&& 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 一、如何处理违纪&三期&女员工?
&&& 1、处理要人性化。要给予违纪的三期女职工申辩解释的权利和渠道,职工拥有了自我辩解的权利,在平等平和的对话中,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减少对立和对簿公堂的几率。
&&& 2、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首先是职工违反的企业规章的具体规定,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其次是职工的违纪行为的证据,如:违纪职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有违纪职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其他职工及知情者的证明;有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 3、要注意处理违纪职工的时限。
&&& 4、要注意程序上要合法。
&&& 二、假使解除合同违法,张小姐的工资待遇应该如何支付?张小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 我同意蹲蹲与TOHEY的观点,如果张小姐被违法辞退的,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三期期满之日。至于三期内工资待遇按何标准支付,各地审判实践的处理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深圳,根据《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 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 而在北京,则有不一样的处理精神,《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如果张小姐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 鉴于三期内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不少地区是按照当地的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执行的,由于不同地区的生育保险政策的具体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不同地区的生育待遇,可能会不一样。
&&&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90元,公司能否辞退怀孕的张小姐?
&&&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妇女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而第39条中有两项比较符合本案的特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显然,90元的经济损失不管从这两点上都说不通。因为既算不上重大损失,又不算是严重违纪。即便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将90元的经济损失定为严重违纪,也可能被视为显失公平而变成无效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张小姐。如果用人单位单纯地根据&给公司造成损失90元&而辞退张小姐,则用人单位很可能被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劳动法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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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庆邮政局转运站搬运员覃茂辉向本报投诉,他受工伤后被单位,从今年3月至今没拿到一分钱误工费。
  覃茂辉介绍,他是重庆邮政劳务公司员工,被单位派往重庆邮局邮区中心局做搬运工。去年9月18日,根据搬运班的工作安排,他从菜园坝火车站转运室旁边的餐馆到其工作岗位火车站台的途中,被正在推进的列车车体撞倒受伤(重庆铁路医院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等),并经渝中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去年11月7日覃出院后,又被安排到搬运岗位上班,直到今年3月22日,他突然被邮局辞退。
  重庆市邮局邮件转运分局人事员杨女士介绍,今年3月17日,覃茂辉因在生产办公现场寻衅打架被公司开除,故从4月开始覃就不是公司员工,所以不再为其发放。但杨表示,由于是提前与覃,他们除了补发其3月份的工资,还可补偿一个月工资。
  对此,渝中区劳动局工作人员马先生建议,覃茂辉虽然被开除,但由于其是在工作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经认定为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情况的,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决定享受的标准,只有根据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等级,才能决定职工应当享受的具体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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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新劳动法打架被辞退有没补偿金_百度知道
新劳动法打架被辞退有没补偿金
以下情况被辞退没有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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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何时单位可辞退员工,员工工伤期间能被单位辞退吗?
何时单位可辞退员工,员工工伤期间能被单位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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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情况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何时单位可辞退员工呢?我们知道员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一般是不能辞退员工的,不过对于员工工伤期间能被单位辞退吗?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不少见,如果单位在员工工伤期间就辞退员工,对员工来说也不太公平。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将为您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一、何时单位可辞退员工?按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劳动法》第2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无限制的法定解除权,即只要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即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员工工伤期间能被单位辞退吗?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工人,依法肯定不允许。即使工人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按照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关于“何时单位可辞退员工”以及“员工工伤期间能被单位辞退吗”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辞退时会莫名其妙,觉着自己又没犯什么错单位就把自己给辞退了,对自己来说是不是不太公平。事实上,用人单位是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否则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果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申请。在此过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麻烦,建议您咨询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地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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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何时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
一、何时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以员工违纪为由将员工辞退是很多公司的常用手段,劳动者在此需要注意,凡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的,公司对违纪规则的规定必须明确,必须人性化,在实践中必须有可实施性。如果不具备以上几条,就对员工显失公平。另外,公司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需要对具体原因作出说明,并且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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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工伤赔偿标准2015,新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 17:12:05
《工伤赔偿标准2015,新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工伤赔偿标准2015,新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发生工伤后,您会计算工伤赔偿吗?要计算工伤赔偿金额,我们可以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进行计算,这样,您也可以当上工伤律师了。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日后,为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日后,为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日后,为16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日后,为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日后,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四、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以上就是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学习之后对您计算工伤赔偿一定会有帮助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法律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3年的相关数据,经过整理,现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特殊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享受一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一般标准执行;伤残津贴按照一般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相应等级依照生活护理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备注:(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享受至本人死亡;(2)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备注:(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法律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3年的相关数据,经过整理,现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特殊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并享受一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一般标准执行;伤残津贴按照一般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相应等级依照生活护理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备注:(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享受至本人死亡;(2)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备注:(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包括五险,工伤保险就是其中一种。那么,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如不幸发生工伤,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呢?2015年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有哪些?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和标准。  2015年工伤保险赔偿项目: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5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新标准规定内容如下:  1、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155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240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每月发给。  2、伤残等级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86120元,最低为37224元;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  3、伤残等级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70610元,最低为34122元;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  4、伤残等级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55100元,最低为31020元;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  5、伤残等级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39590元,最低为27918元,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  6、伤残等级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24080元,最低为24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387750元,最低为7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77550元,最低为15510元。&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589380元,最低为117876元。  7、伤残等级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08570元,最低为21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310200元,最低为6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62040元,最低为12408元。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480810元,最低为96162元。  8、伤残等级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93060元,最低为18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193875元,最低为38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46530元,最低为9306元。  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333465元,最低为66693元。
 2015年新工伤赔偿标准详情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日后,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2015年最新发布的《201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910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2800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26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4529元/年。  2015年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15年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何计算?2015年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还是要根据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  根据《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71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52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9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291元/年。  2015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5年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2015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16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年。  2015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2.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另注:对于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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