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满后出狱可否起诉在我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期间 被别人侵占的财产

已经服刑期满出狱的诈骗犯能否注册公司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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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8 &
“坏分子”是一个留有强烈历史痕迹的词语。所谓“坏分子”,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指“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之一,属于“群众专政”的对象。《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的注释则源于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中一段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而稍加改造。毛泽东的话中,“坏分子”是泛指刑事犯罪分子,并没有赋予新的内涵。因此,《现汉》对“坏分子”的定义,实际上是把在法律上应依法惩处的人和在政治上应予打击的“阶级敌人”(专政对象)混为一谈,把思想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机械等同,与今天法制化环境不相适应。  “坏分子”是一个“中国特色”的词语。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著作和党的文件中曾使用过这个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和革命群众中的“不良分子”,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将他们清除出革命队伍,防止他们搞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初,在镇反(1951)和肃反(1955)运动中,有关政策文件开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坏分子”是作为反革命分子的“附属品”出现的,内涵不够明确。建国以后至1970年代末,对“四类分子”长期实行管制劳动、监督改造的政策,其方法是给这些人戴上“帽子”,一般不抓进监狱,而是交给群众监管,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让他们在劳动中自食其力,“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而且不定期对他们进行批斗。“四类分子”的概念是逐步形成的。1951年1月起,各地将未作刑事处罚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地主、恶霸、土匪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交给群众管制,实行监督改造。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开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加入农业合作社的规划工作,富农分子也列为监督改造对象。1957年,除地、富、反之外,坏分子亦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合称“四类分子”。1958年初,将右派分子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合称“五类分子”(即“黑五类”)。  应当指出,地、富、反、坏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地、富分子是依据经济地位;反、坏分子是依据政治立场和现实表现。所谓坏分子,主要是指农村中那些阶级出身、政治历史都没有问题,而又犯有偷盗、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满释放回村监督改造的贫下中农。他们的存在,被看作是“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即他们是被阶级敌人拉下水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们是革命阶级的“叛徒”。由于“坏分子”的标准是模糊的,所以,农村的基层政权有权决定给谁戴“坏分子”的帽子。如冒犯了基层领导人,向上级告状、揭露某些事件真相,或有未经查实的经济问题、作风问题等的人,都可以因某位领导的意愿而成为“坏分子”,从而制造出很多冤假错案。  坏分子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劳改释放犯”(它像“摘帽右派”一样是一个奇怪的称呼),即刑满释放的人,本来应当恢复他们的公民权利,但是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或者基层领导的意愿,可以给他们继续戴上“坏分子”的帽子。虽然从1960年起,按照党的政策,对改恶从善、表现好的四类分子,分别给予改变成份、摘掉帽子;但“文革”一来,这些人大都又经受一番折腾。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至1983年,对尚未摘帽的四类分子予以全部摘帽。从此,我国社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据查,《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关于“坏分子”的释义,是对1978年第一版的克隆,尽管词典多次再版,这一条目没有丝毫修改。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词典编者对“坏分子”的认定仍然停留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水平。退一步说,即使今天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坏分子”,毛泽东在40多年前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规范的说法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员的概括,限于当时历史条件,其内容和份量,已不尽适合当今社会。例如“盗窃”行为放到今天,其比例和对社会的危害已不足以“名列榜首”。而许多对社会秩序有更严重破坏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者等新型犯罪分子,都没有被概括进去。因此,仅从外延角度,这个定义也已过时。从根本上说,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并对“四类分子”全部摘帽以来,“坏分子”作为阶级敌人之一的提法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社会现实中已经不存在所谓“坏分子”这样一个社会群体。虽然犯这些罪行的人还有,但对他们按罪定刑、依法惩处好了。在立案侦察和羁押预审期限,称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称他们为“服刑人员”;当他们依法服刑完毕、刑满释放,社会应当创造让他们回归社会的宽松条件,此时应当称他们为“归正人员”(参看《人民日报》),而不应当继续戴上“坏分子”的帽子。而如果犯有某种罪错,程度显著轻微,不够刑事处罚,那就更不能把他们打入另册,而是给予与其罪错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治安处罚,这时,他们仍然享受公民权利,更不应当使用“坏分子”这种侮辱性称谓。从理据上分析,“坏分子”的内涵只等同于“坏人”,和释文中的某些刑事罪犯不在同一逻辑层次。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坏分子”“坏人”“坏蛋”“坏东西”等概念只表示道义、感情上的谴责和厌恶,不具有任何政治或法律的意义。比较“坏人”“坏蛋”等,“坏分子”也不具有任何生动性、形象性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坏分子”这一名词终将被历史淘汰。一般地说,含有“分(fèn)子”后缀的老的政治性术语,在中国现已基本淡出,除“四类分子”外,还有: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党分子、三反分子、胡风分子、里通外国分子……  我们注意到,李行健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004)对“坏分子”这一词语已经作了修正,其释文是:“不良分子,特指各类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笔者认为,这一释义仍然不适合今天的时代需要,对“各类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没有必要规定一个统一的称呼,没有使用的环境,更没有法律依据。传统的“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即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如前所说,是什么性质,处于什么阶段,就分别给予相应的法律概念;某些新型的犯罪分子,如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也应依其犯罪性质,给予相应的法律称谓。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凡与法律有关的概念,应当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而“坏分子”恰恰是一个被淘汰了的不适合法治精神的旧概念。综上所述,建议将“坏分子”的释文改为:  【坏分子】 ① 坏人。现已少用。② 建国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曾作为对社会秩序有破坏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而交由群众监督管制、被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称呼。这是法制不健全时的做法。至 1983年已全部摘帽,以后不再在群众中划分“坏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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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坏分子”是一个留有强烈历史痕迹的词语。所谓“坏分子”,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指“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之一,属于“群众专政”的对象。《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的注释则源于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中一段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而稍加改造。毛泽东的话中,“坏分子”是泛指刑事犯罪分子,并没有赋予新的内涵。因此,《现汉》对“坏分子”的定义,实际上是把在法律上应依法惩处的人和在政治上应予打击的“阶级敌人”(专政对象)混为一谈,把思想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机械等同,与今天法制化环境不相适应。  “坏分子”是一个“中国特色”的词语。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著作和党的文件中曾使用过这个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和革命群众中的“不良分子”,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将他们清除出革命队伍,防止他们搞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初,在镇反(1951)和肃反(1955)运动中,有关政策文件开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坏分子”是作为反革命分子的“附属品”出现的,内涵不够明确。建国以后至1970年代末,对“四类分子”长期实行管制劳动、监督改造的政策,其方法是给这些人戴上“帽子”,一般不抓进监狱,而是交给群众监管,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让他们在劳动中自食其力,“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而且不定期对他们进行批斗。“四类分子”的概念是逐步形成的。1951年1月起,各地将未作刑事处罚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地主、恶霸、土匪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交给群众管制,实行监督改造。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开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加入农业合作社的规划工作,富农分子也列为监督改造对象。1957年,除地、富、反之外,坏分子亦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合称“四类分子”。1958年初,将右派分子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合称“五类分子”(即“黑五类”)。  应当指出,地、富、反、坏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地、富分子是依据经济地位;反、坏分子是依据政治立场和现实表现。所谓坏分子,主要是指农村中那些阶级出身、政治历史都没有问题,而又犯有偷盗、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满释放回村监督改造的贫下中农。他们的存在,被看作是“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即他们是被阶级敌人拉下水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们是革命阶级的“叛徒”。由于“坏分子”的标准是模糊的,所以,农村的基层政权有权决定给谁戴“坏分子”的帽子。如冒犯了基层领导人,向上级告状、揭露某些事件真相,或有未经查实的经济问题、作风问题等的人,都可以因某位领导的意愿而成为“坏分子”,从而制造出很多冤假错案。  坏分子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劳改释放犯”(它像“摘帽右派”一样是一个奇怪的称呼),即刑满释放的人,本来应当恢复他们的公民权利,但是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或者基层领导的意愿,可以给他们继续戴上“坏分子”的帽子。虽然从1960年起,按照党的政策,对改恶从善、表现好的四类分子,分别给予改变成份、摘掉帽子;但“文革”一来,这些人大都又经受一番折腾。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至1983年,对尚未摘帽的四类分子予以全部摘帽。从此,我国社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据查,《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关于“坏分子”的释义,是对1978年第一版的克隆,尽管词典多次再版,这一条目没有丝毫修改。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词典编者对“坏分子”的认定仍然停留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水平。退一步说,即使今天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坏分子”,毛泽东在40多年前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规范的说法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员的概括,限于当时历史条件,其内容和份量,已不尽适合当今社会。例如“盗窃”行为放到今天,其比例和对社会的危害已不足以“名列榜首”。而许多对社会秩序有更严重破坏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者等新型犯罪分子,都没有被概括进去。因此,仅从外延角度,这个定义也已过时。从根本上说,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并对“四类分子”全部摘帽以来,“坏分子”作为阶级敌人之一的提法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社会现实中已经不存在所谓“坏分子”这样一个社会群体。虽然犯这些罪行的人还有,但对他们按罪定刑、依法惩处好了。在立案侦察和羁押预审期限,称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称他们为“服刑人员”;当他们依法服刑完毕、刑满释放,社会应当创造让他们回归社会的宽松条件,此时应当称他们为“归正人员”(参看《人民日报》),而不应当继续戴上“坏分子”的帽子。而如果犯有某种罪错,程度显著轻微,不够刑事处罚,那就更不能把他们打入另册,而是给予与其罪错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治安处罚,这时,他们仍然享受公民权利,更不应当使用“坏分子”这种侮辱性称谓。从理据上分析,“坏分子”的内涵只等同于“坏人”,和释文中的某些刑事罪犯不在同一逻辑层次。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坏分子”“坏人”“坏蛋”“坏东西”等概念只表示道义、感情上的谴责和厌恶,不具有任何政治或法律的意义。比较“坏人”“坏蛋”等,“坏分子”也不具有任何生动性、形象性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坏分子”这一名词终将被历史淘汰。一般地说,含有“分(fèn)子”后缀的老的政治性术语,在中国现已基本淡出,除“四类分子”外,还有: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党分子、三反分子、胡风分子、里通外国分子……  我们注意到,李行健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004)对“坏分子”这一词语已经作了修正,其释文是:“不良分子,特指各类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笔者认为,这一释义仍然不适合今天的时代需要,对“各类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没有必要规定一个统一的称呼,没有使用的环境,更没有法律依据。传统的“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即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如前所说,是什么性质,处于什么阶段,就分别给予相应的法律概念;某些新型的犯罪分子,如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也应依其犯罪性质,给予相应的法律称谓。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凡与法律有关的概念,应当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而“坏分子”恰恰是一个被淘汰了的不适合法治精神的旧概念。综上所述,建议将“坏分子”的释文改为:  【坏分子】 ① 坏人。现已少用。② 建国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曾作为对社会秩序有破坏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而交由群众监督管制、被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称呼。这是法制不健全时的做法。至 1983年已全部摘帽,以后不再在群众中划分“坏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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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年的话,不能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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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世界把生命权看作是最至高无上的权利,即便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这便是他们所标榜的所谓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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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后,你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啊。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犯人服刑期满出狱需要费用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犯人服刑期满出狱需要费用吗?
犯人第一个案子服刑期满,第二个案子还没有判,能出狱么
我朋友因肇事逃逸被判刑4年,快满刑期了。前几天他打电话说里面人说刑期满后还要拿4到5000元才能出来,这次打电话说刑期满要拿一到两万才能出来,我不清楚这是花的什么钱?监狱的犯人出狱前都要收钱吗?还有就是刑期满了监狱可以继续关压不放人吗?那位律师能帮我解解迷?谢谢了
我朋友因肇事逃逸被判刑4年,快满刑期了。前几天他打电话说里面人说刑期满后还要拿4到5000元才能出来,这次打电话说刑期满要拿一到两万才能出来,我不清楚这是花的什么钱?监狱的犯人出狱前都要收钱吗?还有就是刑期满了监狱可以继续关压不放人吗?那位律师能帮我解解迷?谢谢了
你好,我想请问1下,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生病住院的费用该谁出。
您好,亲人是合同诈骗,判了5年,现在已经服刑3年多。今天打电话说这个月处在减刑期,让我们家人咨询一下,她现在都需要什么手续?
我是刚刚参加工作的,与一家培训学校签了试用期合同,上面写了试用期内离职需支付培训费用,但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但还没有签正式劳动合同,我想辞职,还需要支付培训费吗
刑满出狱前是不是需要亲属向当地司法局缴纳500元费用
国家有这个股规定吗
因为打架服刑满期了出狱时需要哪些手续
犯人服刑出狱时是否有通知其家属或当地派出所又或当地政府呢?家属去探监时她说犯人已经提前释放十几天了,可我家属却没人知道,人也没回到家!而犯人又是属于智弱者,找不到回家的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监狱释放犯人需要先通知家属呢?现在人失踪了监狱是否有责任找回犯人呢?
在押服刑犯人私自夹带手机进监狱触犯了刑法哪一节,需要加刑吗?临沂报业集团数字报: &&&&&&&县区新闻:&|&&|&&|&&|&&|&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不可缴养老保险 刑期满后可交
琅琊网&&&&发布时间: 16:29:00
  琅琊网讯 近日,一位临沂市民通过沂蒙手机报向本网咨询,称一朋友在某单位工作,由于工作失职现在监狱服刑,由于养老保险金已到缴纳日期,单位不给缴纳, 他想知道在监狱服刑的朋友如何缴纳养老保险金。
& 12日上午,记者就此咨询了临沂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可缴纳社会保险,其亲属也不可为其购买。记者了解到,对于在服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刑人员,在其刑期满后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退休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服刑人员在刑满后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也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 范舜尧
来源:琅琊网&&编辑: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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