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能减刑吗对方上诉此案会保持原盘

一审被判对方承担70%责任,现在对方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至此结案?不能再上诉了?_百度知道
一审被判对方承担70%责任,现在对方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至此结案?不能再上诉了?
我09年11月份在当地鱼塘钓鱼不幸被高压线击中,(因为现场没有警示标识,旁边还有民房,平时有人垂钓)经过抢救才保住性命,但不幸双下肢还是被截了肢,双手神经肌键从手腕处挖除,完全丧失知觉和功能。全天需要护理,无劳动力…治疗期间与当地供电局交涉过也支付了一些费用,他们当时愿意承担责任,说是等我出院再行解决,等我出院后他们说要走法律途径,我上诉后经过县法院判决,结案后,对方承担70%责任,之前对方说完全听法院的,等待对方答复时,后憨钉封固莩改凤爽脯鲸被告知对方已经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我现在想知道是维持原判还是会另有什么结果?
现在这种情况,对方说要把责任降低,赔款的削减憨钉封固莩改凤爽脯鲸却不大。他们如果在中级有关系怎么办?怎样把风险降到最低?
提问者采纳
你好,我来为你进行专业解答: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力,对方当然可以上诉。按照以往判例来看,你与供电局相比是弱势方,而且受到了非常严憨钉封固莩改凤爽脯鲸重的身体损伤,法院是会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来维护你的利益的。在二审中如果
你说的二审中后面的话没有看见......... 可以发到我的邮箱里面吗?
没有新的原则性的证据。一般是会维持原判的。对方无非就是想把赔偿额度降低,但根据你的伤残情况,法院很难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要知道,供电局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是绝对的具有赔偿能力的强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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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如果没有提出新证据,一般都是维持原判。
应该会维持原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遭受精神损害费。
要等法院庭审调查后定,
那你得等着二审了。如果没有大的差错,将维持原判
责任降低赔款也就降了。没办法你应诉吧。案件二审后一般是就此结束 。不过你如果有新证据或能证明中级有违法行为,还可以申请再审。楼上的回答太绝对了,不是没新证据中级就不会改,我国法院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
如果对方上诉,你方应该积极应诉。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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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连元被撞案宣判 肇事者判三年不上诉
编辑:BGWY/王永
  本报讯 记者白爽报道 一次醉驾,引发多车相撞,造成着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受伤、田连元儿子田昱身亡。昨日,法院对被告赵晓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被告赵晓明当庭表示,“不上诉。”
  昨日上午,着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遭遇车祸案,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田连元的两名家属、被告赵晓明的妻子到庭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被告人赵晓明在饮酒后驾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逆向驶入道路左侧,先后与对面四辆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接触,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时,赵晓明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203.9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车辆时速83公里,属于超速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晓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晓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赵晓明当庭表示,“不上诉。”听到判决结果后,田连元的两名家属面色沮丧,审判长宣布闭庭的话音刚落,两名家属便起身匆匆离开。
  田连元被撞案时间轴
  日晚,沈阳青年大街上,一辆黑色现代吉普由南向北越过中心护栏,驶入逆向车道,与田连元所乘轿车在内的四辆轿车相撞,田连元受伤,他驾车的小儿子当场死亡。
  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赵晓明批准逮捕。
  日,田连元车祸后首次露面,回应各界关心。
  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赵晓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开庭审理。
  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赵晓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宣判。
  焦点解读
  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1月23日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将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而田家认为肇事者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应严惩。在量刑上,两者之间相差较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点为三年,上限为死刑。昨日,主审法官对本案以交通肇事论罪的一审判决结果予以解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前者是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从主观心态上来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晓明对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从客观行为上看,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未实施继续驾车冲撞行为,且有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加以佐证。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指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前曾驾驶车辆故意别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被告人庭审辩称没有故意别车而是变换车道导致车辆失控,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只提及了“别车”,没有关于别车的具体描述或者解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
  因此,法院对被告人赵晓明肇事前故意实施别车并故意继续驾车冲撞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妻子:想让他看看孩子照片
  昨日,被告赵晓明刚生产不久的妻子特意从吉林老家赶来,她早晨7点就徘徊在法院门口,“想了最不好的结果。”宣判前,她捧着手机一遍遍翻看刚出生孩子的照片,反复跟身边人询问:“孩子出生他一眼都没看见,让他看看孩子照片行不行?”从怀孕到产子,丈夫一直无法陪在她的身边。
  记者:对于判决结果怎么看?
  赵晓明妻子(以下简称“赵妻”):这事给田家造成的伤害说啥都弥补不了,事都出了,他这样是应得的惩罚。
  记者:从怀孕到产子,丈夫不在身边,这段日子怎么过来的?
  赵妻:那滋味太难了。生孩子那天,我跟别人说我老公在外地,怕人笑话。别人的老公在旁边,我自己进去的,出来时别提了,哇哇哭,想让他回来,想让他看孩子一眼。
  记者:民事赔偿方面进展到什么程度了?
  赵妻:已经另外立案了。就像他(丈夫)说的,做牛做马还给人家,卖房卖地也赔了,尽我们最大努力。
  田连元女儿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是“轻判”
  昨日中午,记者电话联系了田连元。电话中他语气低沉,对判决结果表示,“知道了,没什么看法。 ”随后,田老便匆匆挂断了电话。
  昨日下午,田连元的女儿田洁在电话中表示,她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是“轻判”。她说:“我家老人都比较善良,有些事我也不能说太多。 ”
被告人赵晓明一审判三年。 记者 王洋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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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部电话:一审判20年 二审改判3年荒唐判决牵出“案中案”
一审判20年 二审改判3年荒唐判决牵出“案中案”
山西“土霸王”终审被判11年 受贿庭长被判15年
本报记者 高山
&&&&4月12日,备受关注的山西“土霸王”周腊成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终审判决周腊成有期徒刑11年。
&&&&周腊成被当地百姓称为“土霸王”。一审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并于宣判当日释放。此案牵出了一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中案”。
&&&&周腊成是晋城市泽州县巴公二村村民,1984年至2001年在该村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根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腊成犯有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7项罪,有33起犯罪事实。
&&&&晋城市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1年5月间,周腊成利用职务之便,将村办春城煤矿、春城二矿总计552万余元煤款转入自己的账户。
&&&&这期间,周腊成指使春城煤矿矿长和会计采取瞒报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1410多万元。
&&&&周腊成之所以被称为“土霸王”,更是因为其恃强凌弱。1986年至2001年,上至70多岁的老人,下至10来岁的孩童,从镇党委书记到普通村民,周腊成想打骂谁就打骂谁。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周腊成先后共向108名党政干部行贿。
&&&&离奇的是,周腊成如此劣迹斑斑,山西省高院于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竟将其罪行陡减为4宗6起犯罪事实。更蹊跷的是,二审判决周腊成的刑期自日至日,周腊成于判决当日便被释放。
&&&&2005年初,巴公二村百姓将此情况反映到山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人员赴晋城市和巴公二村周密调查后发现,山西省高院部分法官在审理周腊成一案时,采取伪造证据等种种手段,抹掉或减轻了周腊成的罪行。
&&&&接下来的调查表明,负责再审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察庭庭长孟来贵等法官在此案中极不“干净”。
&&&&为彻底查清此案背后的腐败,2006年4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请山西省检察院反贪局介入调查,很快查明孟来贵涉嫌受贿。此后又查明涉嫌受贿者还有山西省高院法官郭文明、孙进喜等人。一案牵出数案。
&&&&今年4月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孟来贵有期徒刑15年。
&&&&周腊成一案经山西省高院再审查实,春城煤矿属巴公二村集体所有,周腊成对该矿没有投资,但实际上对该煤矿拥有管理控制权,侵占该矿煤款431.7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1996年至2001年间,周腊成向有关人员送钱、送物合计人民币达24万元,构成行贿罪;周腊成组织他人强行阻挠庄头村承包,引起双方打斗,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周腊成非法剥夺周真明等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周腊成指使他人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西凤煤矿和庄头煤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
&&&&法院对周腊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周腊成违法所得493万余元予以追缴;对周腊成行贿款2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报太原4月13日电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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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案二审宣判3年刑期不变 房姐入狱可否敲山震虎?
11:09:41 来源:
昨天上午10点,在靖边县人民法院,榆林中院对“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公开宣判。“房姐”龚爱爱的结局能否为潜藏的“户多多”“房多多”们,以及为类似违法行为铺路搭桥的公职人员敲响警钟,仍需拭目以待。
  10月31日,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法庭上。新华社发一审被判3年,二审维持原判。10月31日,&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审判终结,但舆论的余波并未完全平息。坐拥北京44套房产,被冠名&房姐&的龚爱爱,其房产问题一直在公堂之外拨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两次审判后,人们对&房姐&案仍有一些疑问待解。案件审结龚爱爱3年刑期不变昨天,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神木&房姐&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龚爱爱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昨天上午10点,在靖边县人民法院,榆林中院对&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公开宣判。榆林中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民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榆林中院认为,龚爱爱伪造、买卖多个户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榆林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该案的一审法院靖边县人民法院于9月29日宣判后,被告人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榆林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核查上诉理由,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昨天上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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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林州市公安局对郭增喜实施刑事拘留。8月22日正式逮捕。同年11月1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依法提起公诉。
(责编:胡磊、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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