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拒不履行判决罪法院判决还会被限制出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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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出境
  据新华社电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
  《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此外,《意见》还指出,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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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执行中适用限制出境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雄
   限制出境作为新类型的执行措施,在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曾庆友与傅闵鑫货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曾庆友的申请,依法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傅闵鑫出境,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傅闵鑫欲出国洽谈商务,在办理出境手续时被公安机关拒绝,其主动到法院要求与申请人协商处理还款事宜,本案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限制出境制度散见于部分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中的限制出境规定,民事执行程序并无相关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该条规定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吸收了国内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限制出境制度。
  但上述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如何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不明确。限制出境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究竟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还是执行措施,属于财产保全还是行为保全存在一定的分歧;
  二、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不规范。限制出境措施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程序适用差别很大。如有些法院使用裁定限制出境,有些法院使用决定,还有些法院使用限制令;对于限制出境措施是依申请采取还是依职权采取也有不同的实践;
  三、限制出境措施的救济手段不完善。限制出境措施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错误适用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现有法律规定对限制出境没有设立相应的救济制度。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就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限制出境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认识,明确限制出境制度的法律性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限制出境措施,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执行措施一章,很显然其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是一种新类型的执行措施。限制出境措施限制了行为人出入境的人身权利,针对的对象是出入境行为,因此限制出境措施属于行为保全的法律范畴。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是平行的法律概念,两者都是法律上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制裁手段,其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间因是否具有制裁性而存在显著区别;
  二、严格规范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程序。首先,既然明确了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为行为保全,那么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经执行合议庭经过合议后以书面裁定的方式作出,而不宜适用决定或其他方式。其次,限制出境措施应参照财产保全制度,以当事人申请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采取。
  三、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的救济制度。出现错误适用时,允许当事人通过适当的程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建议设立担保制度,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限制出境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数额以被申请人可能因错误限制出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损害为限。被申请人对限制出境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的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由执行法院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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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拒不执行判决小心获罪
时间: 02:24  来源:新快报
全省法院共移送、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170案188人;判决13案15人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范贞报道 昨日上午,广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从去年10月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截至今年5月上旬,全省法院共移送、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170案188人;判决13案15人;对355人进行司法拘留,对1150人次限制出境,对有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罚款216万元。
据介绍,广东是全国第一执行案件大省,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200件,是全国平均数的两倍。专项行动开始后,全省法院共联合公安机关协助查控有拒执行为的347件案363人,已查控到60案61人。
广东法院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程度高优势,2012年12月起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推送被执行人信息41.5万人次,迫使10.7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或者达成和解协议,超过总数1/4。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6万人,其中1300多人完全履行债务。2013年揭阳中院将一宗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促使其主动还债1.3亿元。
其中,备受关注的特殊主体执行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广东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杨明哲解释,特殊主体一般是指党政机关,其也有执行问题。最高法院曾统一在2013年、2014年在全国法院部署了两年的专项行动,当时广东全省是3800多件,涉及党政机关的有100多亿元标的,标的额约占全国的一半。其表示,因为党政机关与其他的一般的市场主体不一样,对行政长官采取措施,或查封财产的话会影响正常办公,因此多通过行政手段来督促执行。但经过清理后,包括新增的案件,现在还有不到10件尚未执行完毕。
他们纷纷求摘“老赖”帽子
时下,对付老赖可不仅仅只有限制出境、限制高端消费这几板斧了,银行征信系统、失信人黑名单乃至立案通知书等无处不在的“紧箍咒”都在进一步地压缩老赖们的“生存空间”。
1 前夫藏儿年余险获罪
老何与妻子的离婚纠纷一案宣判后,其因对判决不满,强行将儿子带走并拒不透露其去向。无奈之下,妻子只得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远赴四川成都市找到老何,但他仍拒不交出小孩也不提供下落。经过法官艰苦调解,双方对房产及孩子抚养权等达成和解协议。老何允许前妻先去湖南常德市探望孩子,待前妻飞赴湖南后老何的母亲却避而不见。
此后法院多次与何某沟通,老何均拒绝履行判决交出孩子。一年后,法院向老何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再次警告。但老何依然故我。其后,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他仍然拒不履行。
专项行动开始后,执行法院认为老何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老何主动找到法院,将儿子交给其前妻抚养。至此,分离一年多的母子终于相聚。
编 辑:谭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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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 (C) 广东新快报媒体广告有限公司民事债务纠纷败诉法院判决时是否同时限制其出境?_百度知道
民事债务纠纷败诉法院判决时是否同时限制其出境?
1.两者无关,可分别申请。2.申请保全须提供财产线索:如,产权人姓名,地址。3.限制出境须你申请。4.不履行民事判决不进入个人信记录〈我国尚未建立&,如拟往国使领馆得知,可能影响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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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给他宽限一个还款日期或者是还款的方案,那么就可以用他父母的房子来做抵押,法院作为见证方,则进行住房抵押的执行。其实呢!如果是个孝顺的儿子会知道怎么来做的,没有什么必要限制出境如果是这种问题的话。然后,应该还是需要法院提供一些资料的,最主要的是解决方法,你可以去办理出境签署的机构进行反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不能正常的按照签署的方案协议进行还款,就可以了
在审理期限,即使你申请财产保全也不能限制他出境。而保全应该提供明确的证据或财产线索。
判决后也不会因为他败诉而直接导致限制出境,除非你申请限制其出境且被法院批准。但那是指执行阶段。
民事案件的结果肯定是不会上一个人的档案的。
如果他真的出境了,时效还是算的,但也不影响你申请执行,只要申请了,就不算在过时效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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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责任人被限制出境-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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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责任人被限制出境
近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华坪县公安局发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要求限制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炎岗及公司总经理刘鹏出境,这是丽江市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首起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限制出境的案件。
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华坪县大华煤炭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经丽江中院审理,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坪县大华煤炭有限公司损失1662万余元、承担诉讼费18.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裁定,权利人申请执行。
经丽江中院多次催促执行,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均拒不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出境,造成执行难,丽江中院即日作出限制刘炎岗、刘鹏出境的决定,并将强化对此案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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