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导违章指挥事故案例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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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供电局:对习惯性违章的浅识
&&来源:&&作者:张建辉&& 9:58:12&&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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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一切安全事故的原因,由习惯性而引发的要占绝大多数,&违章不一定造成事故,但发生事故则一定存在着违章&,习惯性违章已经成为我们在安全生产中的&头号敌人&。因此,反习惯性违章就成为反&三违&(即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的关键。习惯性违章是指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它是一种长期逐渐养成的、经常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其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种:一是习惯性违章指挥,现场作业负责人或上级管理者在指挥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要求,而按不良的传统习惯去指挥的行为;二是习惯性的违章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以传统的不良习惯,随心所欲地实施生产和施工作业工作;三是习惯性违章操作,在具体操作中以传统的不良做法,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操作技术和操作程序的行为。习惯性违章行为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它具有一定的人为性。由于习惯性违章的人对自己作业行为的盲目自信,使其在操作执行之前不思考,不进行对照,意识不到自身危险的存在,对风险的辨别能力薄弱,凭传统的老经验和旧习惯,想当然的自行其是,将安全规程、作业标准置于脑后全然不顾;二是它具有一定的顽固性,它是一种习惯性的动作方式,只要作业人员不良习惯行为不纠正,习惯性的违章行为就会反复发生,直到事故的发生;三是它具有一定的潜在性,习惯性违章行为往往不是当事人有意所为,而是习惯成自然的结果,作业人员在长期的实践中养成了习惯性动作而自己并未认识到是违章,也因从未出过问题,因此直到发生了事故才明白自己的违章行为;四是它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一些不良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方式并不是作业人员自己&发明创造&的,而是从一些老职工身上&学习&来的,看见老职工习惯性违章操作既省力、又没出事,自己也盲目的效仿,而且又用自己的习惯性行为方式去影响周边的同事,影响新员工;五是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一些职工对安全规程、作业标准学不进或不遵守,可有可无,认为自己的习惯性方法&管用&,坚持守旧的不良传统,不愿意接受新的操作方式。习惯性违章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习惯性违章的损害认识不足,没有深刻理解其危害的影响,对&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认识不深;二是部分职工业务知识掌握不够,操作技能差,安全风险辨别力弱;三是规范、标准、流程学习不透彻、执行力不强,不能自觉遵守安规,不按标准化程序作业,标准化工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四是反习惯性违章的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能按制度执行,缺乏有效的、强有力的手段措施杜绝违章;五是部分管理人员的不作为,针对普遍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习以为常,监督要求都不能到边到位,而且往往是&戒尺高高举,惩杖轻轻落,声讨嗓子高,处置力度低&,起不到惩戒和震慑作用;六是管理部门间推诿塞责,事故发生后,不能够正视事故处理,监管责任不能&到边到位&;七是部分职工的心理状态因素,包括麻痹心理、侥幸心理、无所谓的心理和自以为是的心理;八是受部分管理者的一些不按规办事习惯的&潜移默化&影响。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性突出在一个&习惯&上,我们往往对偶然发生的违章行为看得较清楚,纠正也较迅速而容易,而对习惯性的违章行为,由于见得多了,反而认为是正常行为,因而也就对事故失去了应有的警惕性,给安全生产就留下了事故的隐患。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性比偶发性的违章带来的危害更大,要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特别是要坚决纠正习惯性违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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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领导的违章指挥员工要敢于说不
导读:北京市房山法院刑一庭法官陈艳飞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等,200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北京市房山法院刑一庭法官陈艳飞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等,200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在现实中,因在生产、作业中疏于监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违章操作等,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记者采访了房山法院刑一庭法官陈艳飞,请他结合具体案例,为企业领导、施工指挥人,以及所有劳动者,敲响劳动安全的警钟。
  案例一
  违规斜拽吊车钢缆 员工一死一获刑罚
  日上午,在房山区长阳镇一河道内的施工工地,30多岁的河北农民周某在现场没有安全员和指挥员的情况下,驾驶吊车吊运石头。一名工人在拉拽钢缆捆绑石块时,钢缆与高压电线接触,工人触电身亡。
  讯问中周某曾告诉警察,他经过考试合格取得吊车司机特种驾驶证,将近4年了,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也比较了解。比如,在吊车作业安全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吊车司机&十不吊&原则,其中就有其触犯的&指挥信号不明或非指挥人员指挥,不吊;歪拉斜拽,不吊&等规定。
  经查,周某在明知&作业时需要有现场指挥或安全员&&大臂头过了高压线8米左右&等相关安全规则及自身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仍然操作,最终酿成了该起事故。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拒绝老板瞎指挥 被解职可告老板
  陈艳飞法官指出,被告人周某作为一名经过培训考试,且有多年驾龄的吊车司机,理应知道吊装作业安全规程。然而在事发当日,在明知安全规范明确规定&无指挥人员指挥不吊;歪拉斜拽不吊&的情况下,仍为了完成老板交给的任务,任由工人斜拽钢缆,结果钢缆碰到高压电线,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
  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仅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在这一事故中,被害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空中有高压电缆的情况下斜拽钢缆,十分危险,但仍违章操作,导致其触电身亡,也有一定过错。
  也许有人担心不听领导指挥会被扣薪甚至解除合同,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如果劳动者因拒绝执行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被解约,那么用人单位的决定违反法律而无效,劳动者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面对用人单位不顾安全的瞎指挥,要敢于说不。
  案例二
  员工移脚手架触电身亡 发包方承包方都难逃责
  日下午,在房山区闫村镇一科技公司生产车间建筑施工现场,包工头于某手下的季某等5名工人在移动自制铁脚手架时,脚手架碰到高压电线,导致季某触电身亡,其余四名工人轻伤。
  经查,事发现场建筑工程由北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但该公司副经理张某,在明知包工头于某的包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闫村镇科技公司生产车间建筑工程分包给了于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韩某,忽视安全管理,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未引起注意;包工头于某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
  张某、韩某、于某三被告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导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最终房山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某、韩某、于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雇佣无资质单位施工 发包方承包方都有责
  陈艳飞指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建筑施工。道理非常简单。因为任何建筑施工,首先关系到施工人员、建筑物完工后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而施工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都会构成对施工人员以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隐患。
  而此案中的承包公司副经理张某,在已经知道此项国家强制性法规,又知道于某的包工队无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分包给于某,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现实中,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队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发包单位与包工队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是导致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诱因。
  最后,作为劳动者本身,在选择用人单位时,首先要看看其是否属于正规企业,是否有严格的安全工作规范,因为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自身的生命安全。
  案例三
  夜间非法开采小煤窑 员工被砸死老板获刑
  日凌晨2时许,房山区农民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四川农民工张某等人,在房山周口店一黑煤窑非法采煤,张某在非法采煤过程中被掉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后脑死亡。
  经查,王某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偷偷雇佣外来农民工,非法开采小煤窑。王某为了躲避有关部门的查处打击,让农民工白天睡觉,夜间采煤,采出的煤,王某立即卖出,获取不义之财。而且小煤窑与正规煤矿相比,安全设施无任何保障,结果在去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四川农民工张某在非法采煤时,发生了上述事故。
  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违法开采黑煤窑 出事故害人害己
  陈艳飞指出,国家三令五申严禁非法开采小煤窑,但王某为了赚钱,仍偷偷雇人非法开采,虽然曾赚了一些钱,但最终因重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不但一下赔了几十万元,还因犯罪招来刑事处罚,被判刑一年,可谓害人害己。
  本案中的死者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且没有下窑采煤的任何经验,完全知道在小煤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夜间听从王某指挥非法进小煤窑采煤,具有非常大的危险,但为了赚钱,仍不顾生命安全,下窑采煤,结果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该案再次为所有劳动者敲响安全警钟。
  法官提示:面对违章指挥员工要敢说不
  在众多的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中,被判刑的既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包工队的建筑公司领导,也有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管理的施工负责人,以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这些人虽然身份不同,职位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但在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明知故犯。
  为什么要明知故犯呢,原因在于自认为不会出事。确实,不是每次违规作业都必然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但如果每次作业都违反操作规程,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只是早晚的事。
  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一般很低,只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初犯者大都被判处缓刑,不必进监狱。因此有人认为判缓刑反正也没进监狱,后果不严重,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判缓刑与判实刑,虽然前者不必进监狱服刑,但同样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本人今后工作、选择职业等都有一定影响。
  最后,在众多因工作伤亡案件中,受害人本身具有一定过错的也占很大比例,此种情况下,一旦出事,因员工自己具有过错,在赔偿数额中要承担一定比例。为此,陈法官提醒: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各类事故,同时面对违章指挥,要勇敢说&不&,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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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违章的类型及主要表现
违章行为:指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违章等级;恶性违章:指违章性质恶劣,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严重违章:指违章行为比较严重,主观违章的意识比较;一般违章:指恶性、严重违章以外的违章行为;违章类别;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现场作业中,生;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指挥性违章: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
违章行为:指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违反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规程、南方电网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违反各单位为确保电网、人身、设备安全和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而制订颁发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行为。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行为和状况称习惯性违章。按违章等级分类,分为恶性违章、严重违章、一般违章;按违章类别分类,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违章等级恶性违章:指违章性质恶劣,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的行为。恶性违章的主要表现详见附录A。严重违章:指违章行为比较严重,主观违章的意识比较明显,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违章的主要表现详见附录B。一般违章:指恶性、严重违章以外的违章行为。违章类别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现场作业中,生产者个人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指挥性违章: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企业、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恶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A1.在未按要求办理工作票或配电抢修工单许可、延期手续的停电设备上工作。A2.擅自扩大工作票或配电抢修工单许可范围内的停电设备上工作。A3.擅自合上隔离开关或拉开接地刀闸(拆除接地线)进行设备检修、试验工作。A4.无绝缘防护网或跨越架等可靠措施带电跨越电力线路或无限高及防导、地线跳跃的可靠措施带电穿越电力线路。A5.耐张段内的杆塔上有人时,调整杆塔拉线。A6.约时停送电或约时办理工作许可、终结手续。 严重违章的主要表现B1.杆塔上移位、杆塔上作业、变电设备门型构架上作业、避雷针上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绳)。 B2.在未按要求合接地刀闸(挂接地线)的停电设备上工作。B3.未经线路运行单位许可,擅自搭设、拆除线路跨越架;B4.起吊区域无警戒标志,无指挥或无监护起吊作业。B5.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B6.未验电合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 常见作业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C1
不按操作规定和规程进行操作。C2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C3
着装不符合规定。C4
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C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C6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C7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C8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C9
其它不符合 “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C10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 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停电―验电―装挂接地线程序或约时停送电;―― 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C11
可能产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 酒后登高作业;――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 搭乘载货吊笼;――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仍进行高处作业、检修,或进行水上运输、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 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 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C12
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在组装组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吊斗和抓斗工作范围;―― 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C13
防火、防爆、防毒的作业性违章行为:―― 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进入SF6开关室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C14
车辆驾驶性违章:―― 无准驾证人员开本企业车;―― 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 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天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司机在车辆驾驶中拨打电话或收发信息,使用电子设备上网等。 常见装置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D1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D2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且不按时整改。D3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D4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D5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D6
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D7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D8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D9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D10
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D11
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装置性违章行为:―― 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行业资料、专业论文、19违章的类型及主要表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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