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公司有权利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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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举行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及棚户区改造合同签订仪式
岳西县举行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及棚户区改造合同签订仪式
4月30日晚19:30,岳西县人民政府在一号会议室举行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及棚户区改造合同签订仪式。仪式由岳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小将主持,参加仪式的有岳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江春生,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中明、资产管理部部长朱阳,岳西分公司经理刘腊华,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执法局、信访局、住建局、房产局、法制办和天堂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仪式上,首先由岳西县城投公司总经理汪松林向大家介绍了城投公司与岳西分公司就岳西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起草、协商等前期工作;他指出该合同是经过双方多轮磋商,反复酝酿,并经岳西县人民政府两次专题常务会议研究,在得到省、市汽运公司董事会的通过后才最终确定的,成果来之不易。其次由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谭先启副主任宣读岳西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办〔2015〕34号《关于成立岳西县老汽车站收储及三车队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的通知》。接着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唐焱华、城投公司总经理汪松林和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经理刘腊华代表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字结束后,岳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江春生在仪式上强调,老汽车站国有土地收储及棚户区改造工作是政府盘活存量土地、加快老城区改造,改善城市交通,企业盘活资产、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多方共赢的协议。他要求合同签订后,岳西分公司要加快新客运站建设,县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规划调整及优惠政策配套支持,县直相互部门在思想上要统一认识,行动上要积极配合,成立的指挥部要集中一段时间办公,特别是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和安置组要拿出计划和方案,把这项涉及到政府、企业和职工民生的大事共同做好。
市公司副总经理王中明在仪式上代表市公司发言。他指出,对该合同省、市二级公司都非常重视,也专题召开了董事会,各方对该合同评价比较高。王中明要求岳西分公司要按照合同的精神稳步推进该项工作,第一步把新站建设好,为老站的收储奠定基础;第二步要将职工搬迁安置工作做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把困难考虑在前面,要树立信心,相信有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好事一定会办好。
最后,岳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小将作了总结讲话。
在一片详和、欢快的气氛中,签字仪式结束。(岳西分公司 王成云)手机网站:
五年前,我在一家企业担任技术主管,公司分我一套住房....
分类:合同纠纷-劳动合同 |
浙江 - 丽水市
五年前,我在一家企业担任技术主管,公司分我一套住房,产权上写的是我本人的名字,每月交公司600元。但是要为公司服务十年。2010年,我被现在这家企业看中,叫我跳槽到这家企业,一开始谈的时候,我提出:“我现在有套住房,如果要到贵公司工作必定得放弃现在的住房。”于是乎,现在的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购置一套住房,承诺五年后房子产权过户。那么我就放弃了原公司的住房,跳槽到现在这家公司。2010年的合同签了三年,对于住房问题,原话是这样写的:“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套住房。”三年后,签订第二份合同,为时也是三年。关于住房问题原话是这样写的:"关于住房问题,延续上份合同约定,2015年元月一日后产权过户乙方。”现在已经2015年,我要求房子产权过户时,公司提出签订补充协议才能房子过户。补充协议上大致意思就是两点:1.因为我们本人要求,为了小孩子读书,为了融资,答应产权过户给我们。2.如果离开本公司,公司有权把房权无条件收回。我们找公司领导谈这个事情,公司领导态度坚决,并声称,我们只是答应提供一套住房,相当于专家楼,你在这就有得住。我想咨询,这个官司,打的赢么。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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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出租车公司要求签换车协议 所有权属公司
来源:中国广播网
南京出租车资料图片
  中广网北京11月14日消息(记者杨钧天 实习记者蔡东桦)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南京浦口区的出租车司机王先生打来电话,向中国之声新闻热线反映,他们之前运营的出租车今年即将报废,面临更换新车,同时和所在的出租车公司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已经向公司交了购车款的的哥们本指望开上新车后能更好地挣钱,可等到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才发现,这车并不归自己所有,而是替公司买的车,自己掏钱却为别人买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同行们已经分别向南京金陵交运出租公司缴纳了十万元的购车款,可等到签合同的时候,才被告知,要想继续开出租车,还要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可就是这个协议让王先生他们傻了眼。  王先生:他叫我们名义上签合同,再签一个借款协议,十万零八千多交的车,拿过车现在叫我们必须签合同。签合同什么意思呢,强行的借我们的购车款,这个车就属于公司了,他要公车公营。昨天到公司跟他谈的时候。我问公司的王经理,他讲就是公司就是签合同,我们成了一个劳动关系了,你承包我们公司的车,车款是我们交的,算是我们公司从司机手里借,如果我们不自愿借给你行不行?然后我们公司王经理就说不行。  王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借款协议,协议显示:乙方也就是司机们,自愿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当日,借给甲方也就是出租车公司十万元。  王先生说,这就意味着司机是替公司先行垫付了购车款,新车并不是自己的。这让司机们明显感觉不公平:  王先生:车子不是我们自己掏钱买的嘛,他现在逼着我们签合同,他所谓的是公车公营的合作,强逼我们签合同,合同一签,车子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公司的,算我们承包它的。  有关借钱买车的说法,金陵交运出租车公司的吴经理并不认同,他认为签协议是为了加强出租车的管理,防止车辆和出租车的经营权被随意买卖。  吴经理:不经过单位,然后倒卖,  记者:他们会这样吗?  吴经理:以前发生过这种事。  记者:现在有吗?  吴经理:现在他要的就是这个权利,倒卖车,允许他自然过户自然买卖。  在采访中,吴经理表示公司态度很坚决,只要15号不签协议,车就收回,但吴经理也强调,向司机借的钱会一次性退还给司机们:  吴经理:收回车,把他的钱退给他,双向选择,他不签合同,出租车就要收回。  司机们认为,不签合同就收车、从司机手中借的钱要一次性还清,看上去两不相欠,但实际上最后受损失的仍然是众多的的哥们。据的哥介绍,为了获得出租车的经营权,他们已经花了十多万买下即将报废的旧出租车,这样退出,就意味着血本无归。  司机:旧车,大概还有十个月的期限就是到五年报废,十个月的期限我们买的是十五万多。  记者:就是说你花十五万买了一辆旧车对吗?  司机:对,这是我们个人的车。我有跟前任车主商订的协议书,就是商定这个车多少钱,我交多少钱,在多长时间能帮我转户。  在出租车司机们提供的新合同当中,记者注意到,合同还规定,一旦到期,车辆的残值将按市场交易价格的50%奖励给司机。但在今年8月份公司发给司机的征求意见书当中,到期后车辆残值是全部给司机个人的,如今只给一半,这也让司机们感到不公平。  长期关注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由晨利认为,之所以的哥要买即将报废的旧车,就是为了获得出租车的运营许可,换车后通过自主经营,赚取利润。想法虽然好,但面对强势的出租车公司,的哥们实在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不让自己损失更大,最终也只能就范。  由晨利:以前很有可能是纯挂靠的,运营权和车都在司机手里,司机买旧车就是这个模式。之前在他们买车的时候,牌照是公司的,车是个人的,但是新一轮的合同,就变成牌照是公司的,车也是公司的。  如果今后新一轮的合同,可能连承包权都没有,公司逐步的通过强势合同,侵犯司机的利益。这样他以后就有可能就是一个司机,连承包合同都没有。最后公司就收高额的份儿钱,一个车收五千六千的,连承包的权利资格都没有了,他们可能会有这种担心,可能一步一步被别人欺负。  南京出租车司机自己掏钱却变成为公家买车事件的相关进展,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  作者:杨钧天 蔡东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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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企业规章制度 可否变更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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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2011年5月,丁某入职某公司,双方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出现,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而不能继续经营时,本合同自动解除。2013年2月,公司经营不当亏损严重,于3月份清退公司部分员工,以《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为由,要求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丁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重新安排工作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仲裁结果:本案经仲裁庭调解,公司在对丁某进行补偿后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合同。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有两处:一、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用其制订的规章制度变更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二、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首先,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订的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后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指挥、管理与监督,劳动者不仅负有劳动义务,而且还应承担法定义务(服从义务,秘密义务等)和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劳动者应予遵循,这也是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立法要求。但是,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仅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该劳动合同的解除须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本案中,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这些程序有免除规定,只要违反相应限制性规定,就因程序不合法、不正当而影响其实体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本案中公司以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变更其与丁某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应当认定无效;同时,虽然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已有免除性规定,但因这些规定本身就不合法,以致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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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 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 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 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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