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是代班点钱都交给老板了,老板坐牢,我也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了那么我出来后用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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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温州老板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案开庭
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一家担保公司,非法吸存2.45亿余元,资金链断裂后,至今尚有1.26亿余元未偿还;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3亿余元借款,资金链断裂后,这些借款无法追回。
  昨天,温州东特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姜某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第二次庭审,主要进行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程序。日前,第一次庭审已完成法庭调查等程序。
  公诉机关
  “大哥级”企业老板夫妇资金链断裂一度跑路,去年8月被警方刑拘
  姜某今年56岁,其妻欧某53岁,两人均居住龙湾永中。据起诉书显示,欧某为东特不锈钢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情人士称,虽然欧某是法定代表人,其实姜某才是该公司老板。
  东特不锈钢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7000万元。据业内人士称,该公司在温州不锈钢行业中有相当知名度,年总产值曾达10亿元,属“大哥级”企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以来,姜某伙同夏某(另案处理)分别出资1900万元、1200万元,在龙湾成立了一家名为“永诚”的担保公司,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该公司以支付1.5%至3%的月息为诱饵,向110余人吸收资金2.45亿余元,然后再将借款资金以高息转借给个人或企业,从中赚取利息差。2011年7月,该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至今尚欠50余名被害人1.26亿余元未偿还。
  2010年3月到2011年8月,姜某个人以1.5%至7%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向方某等人非法吸收3亿余元借款,用于东特不锈钢公司经营、银行贷款及偿还自己的高利债务。姜某资金链断裂后,这些借款无法追回。其中,欧某以借款人或与姜某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名义,高息利诱,向季某等人非法吸收3400多万元,并将借款供姜某使用,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
  案发后,姜某、欧某一度跑路。起诉书显示,两人均在去年8月7日被警方刑拘,姜某于9月13日被依法逮捕,欧某于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辩称
  没有利诱别人,没有公开宣传借钱给我的人,大多数是不认识的
  庭审中,姜某承认,他确实借了这么多钱,也确实有部分钱未偿还,但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一些细节不予承认。他说:“我没有利诱别人,我没有公开宣传,那些借我钱的人,大多数是我不认识的。不认识,我怎么向他们宣传……”
  欧某则称:“我不懂法律,如果说我有罪,我就认罪。”
  姜某、欧某夫妇均有各自的辩护律师。两律师对姜某、欧某都进行了无罪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中,姜某的律师指出,在指控的事实中,有一笔9000万余元出现重复指控,在姜某以担保公司非法吸存的犯罪事实中被指控了一次,在其个人犯罪事实中又被指控了一次。还有,在被指控以担保公司非法吸存的犯罪事实中,110余名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不明,非法吸存的2.45亿余元是怎么计算出的,未偿还的1.26亿余元怎么确定等都不明确,因此此案涉案金额未查证属实。
  该律师称,公诉机关指控姜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疑罪从无,依照刑法规定,法院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判处姜某无罪。
  欧某的律师也在辩护意见中称,欧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欧某与一些借款人系朋友关系,借款行为并非公开,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她的行为不构成构罪要件。虽然欧某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辩护人有独立的辩护权,建议法庭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判处欧某无罪。
  量刑建议
  构成非法吸存公众存款罪丈夫判7年半至8年半,妻子判3年至4年
  昨天法庭上,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称,第一次庭审时,姜某、欧某对非法吸存的具体数额等事实均予以供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关于定性,姜某的犯罪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要件,即非法性、非法公开性、利诱性、社会不特定性等“四性”。欧某作为东特不锈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观上明知丈夫姜某非法吸存行为,虽然她说自己心里是害怕的、担心的,但还是帮助丈夫非法吸存,属共犯。姜某、欧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吸存的故意,客观上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
  公诉人认为,姜某、欧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他们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向法庭给出的量刑建议为:判处姜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8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欧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
  昨天,龙湾法院就此案未作当庭宣判。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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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个月后被释放,其身后究竟有何隐情?
  李途纯IC供图
  本报27日报道
  羊城晚报记者李青发自长沙、株洲
  二月下旬,原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个月后,被宣布无罪释放(详见本报27日报道)。
  当李途纯被证清白的同时,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还处于“该不该杀”的生死关头。同样身处风口浪尖的民间融资纠纷中,李途纯和吴英自然被坊间联系起来。不论是李途纯还是吴英,其背后都凸显出民营企业家的无奈。
  庞大的“冰山”
  “2011年温州共受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案件13871件,审结11861件,诉讼标的133.35亿元
  “吴英案大家这么关注,表面上好像是她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全面危机的爆发,包括温州老板的跑路,其他地方有上吊的,绑架的,也有黑社会讨债的。这是普遍的爆发。”近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所在的天则经济研究所举办了“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浙江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对吴英案如是评论。
  陈有西近年办理了多宗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案子。他认为吴英案不是开始,也远非结束。事实上,从温州的民企债务危机,到江苏、内蒙古、陕西、福建等地的“高利贷”风波,民间融资正处于风口浪尖。“我现在在办的安徽兴邦公司案件,指控他的法定代表人吴尚澧非法集资诈骗37亿,最高法院还在死刑复核当中,比吴英案早3个月。”
  陈有西透露,早在2009年,浙江丽水就出现了一个“小姑娘”案子,判决其集资诈骗7.09亿,2009年被执行死刑。2010年,陈有西为浙江天一证券公司倒闭案担任辩护律师,当时5个董事长总经理被抓,指控的罪名是38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4个董事长免予刑事处罚,一个总经理被判二缓三;此外,浙江银泰房地产季文华案,负债55亿元,被定集资诈骗罪,父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死缓无期,正在上诉中,等等。
  数据显示,2010年前9月,浙江发生了228起企业主逃逸事件,温州占84起。2月23日温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透露,2011年温州共受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案件13871件,审结11861件,诉讼标的133.35亿元。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分析也显示,当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在1100亿元左右,其中用于一般性实体投资的只占35%,即380多亿元。由此推断,浙江的民间融资以及隐藏其下的纠纷是何等规模。
  业内普遍认为,浙江也只是一幕缩影。李途纯的辩护律师翟玉华表示:“湖南也有大量的民间融资,这个量甚至不会比银行的流通量小。”
  倒逼的“沦陷”
  内部人的抽资和银行的起诉查封,加速了企业高利贷崩盘的速度
  在陈有西看来,“蝴蝶效应”是引发民间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宏观调控是龙头,龙头稍微晃一晃,龙尾就是大风暴,这就是‘蝴蝶效应’。”
  “宏观调控4万亿全部投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是拿不到的。紧缩银根的时候,所有商业银行抽资,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银行抽的对象不是国企,而是民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所有贷款收回,投放的是国企和重点项目。”
  从多年诉讼中,陈有西梳理出民企沦陷民间借贷的路线图。“比如银行短期贷款5000万,3个月到期。因为银根收紧,银行往往害怕钱拿不回来,就哄老板,你去民间借贷,借了一个礼拜还给我,然后一个礼拜之后我再贷给你。民企就向民间借周转资金。从三分利五分利息向民间借来。可是,还给银行之后,银行变卦就不放贷了。很多民企是被银行‘逼’到高利贷里面去的。”
  “一开始借还是理性的,两分利三分利,借到最后就是五分利变成一毛利。一个企业借五分利、六分利的话,只能撑三个月,撑不下去的马上就要倒闭了”,陈有西说,他们处理过的一个案件,光付利息就三亿多。“检察院起诉时就说:你们明明知道还不了,还要去借,所以是诈骗。其实是他没有办法。”
  事情严重到什么程度呢?陈有西直言:“很多干部参与放高利贷”。
  “由于银行不能向房地产企业放贷,他就放贷给干部。因为干部收入稳定,有房产,有职务,银行鼓励干部向银行贷款。”“一旦银行收紧银根,企业发生危机,这些干部能够最早得知消息,把本钱先拿走,利息也拿走。那些老板没有办法,就向社会去借款,把干部的钱、内幕关系人的钱还掉。所以企业一旦倒闭,最终损失的往往是老百姓。内部人的抽资和银行的起诉查封,加速了企业高利贷崩盘的速度。”
  经济学家张维迎曾尖锐地指出,“由此看来我们离市场经济有多远?至少有300年”。陈有西对张维迎的观点很认同,他认为,正是商业银行的国有垄断,使民营企业得不到其他渠道的救急。
  李途纯案融资主体
  属于“特定对象”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李途纯被无罪释放后,同样因为“非法集资罪”入狱的吴英能否翻案?这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国家金融监管严厉的大环境下,一方面钱很多,一方面钱很少。民企找不到资金,没有必要的融资出路,这本来就不合理。
  李途纯的辩护律师翟玉华认为,李途纯案与吴英案的相似之处在于,两案均涉及民间融资问题,但两案仍有区别。
  首先,融资的对象有所不同。其一,李途纯案吸引资金的对象是员工和经销商以及特定民事主体,属于“特定对象”;而吴英案中,对于融资主体是否特定对象还有争议;其二,吴英案与李途纯案主观层面也有不同。李途纯一案中,太子奶集团在单位内部向经销商和员工筹集资金,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证券期货等非法经营活动,与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存储款业务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而反观吴英案中的借贷有“钱生钱”的行为产生。
  “从法律上看,法律界普遍认为吴英案构成犯罪,但关键在于构不构成死刑?”翟玉华分析。
  非法集资案为何这么多
  吴英案历时五年之久,为什么依然引起这么高的社会关注?茅于轼一针见血———“像吴英这样的案子多得很”!
  他认为,吴英案也折射出我国金融业现状。“老百姓到银行存款利息只有3%,高利贷的利息去到30%,还有很大需求。这说明钱的配置非常没有效率。银行拿了老百姓的钱,给我们3%的利息,转手放贷,利息7-8%,这中间就赚了四五个点。拿到贷款的人,一转身又放贷出去,收取30%的利息。这就非常不合理!”
  浙江非法集资案判决一览
  ●2009年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7亿元被终审判处死刑。
  ●2009年温州高秋荷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
  ●2009年温州郑存芬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
  ●2010年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元被判处死刑。
  ●2010年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丽水吕伟强因集资诈骗2.6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1年丽水银泰房地产集团非法集资55亿元,季文华被判死刑,季林青、季胜军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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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7日的中都控股集团董事长杨定国,终于现身了——6月24日晚在厦门被警方找到。另据记者了解,昨天下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被告之一就是中都董事长杨定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失联7天后中都老板被抓
失联7日的中都控股集团董事长杨定国,终于现身了——6月24日晚在厦门被警方找到。“@余杭公安”在新浪微博上证实,“经连夜调查,杨定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消息一传出,多日坐立不安的中都债权人更加感到七上八下。
那么,中都集团以及杨定国个人,一共有多少债务?外界传言其欠下超过20亿元债务是否属实?昨天,记者赶赴临平北大街的中都大厦获悉,中都总部已设立“中都债权人债权申报”登记点,昨天一天前来登记申报债权就达100多起。
债务超20亿?杨定国在杭涉诉案超100件
昨天下午,记者从余杭区相关部门获得证实,经警方连夜调查,杨定国(44岁,临平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警方刑拘,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目前,隐藏在杨定国个人和中都集团背后的巨额债务,成了各界的关注点之一。
有消息称,中都总债务超20亿元,这个数据是否靠谱?余杭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余杭区多个部门成立了资产核算组、信访接待组等,已经进驻中都进行登记债务等工作。目前,中都债务具体数字还没有核算出来”。
此前,华鼎控股发布公告称,其与中都系相关的1.6亿元委托贷款发生违约事件。
记者从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从6月19日夜间开始,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单位或个人对中都集团的起诉,他们中有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大型企业等,还有杨定国的亲友、员工和同学。
另据记者了解,昨天下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立案,被告之一就是中都董事长杨定国。
该案原告是天津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本金加利息一共550余万元,诉请杨定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悉,杨定国在杭州地区作为被告涉诉的案件远远不止这么一起。涉诉案件受理最多的法院是余杭法院,其作为被告共有68个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杭州临安法院也有37个案件将杨定国告上法庭,这些案件分别涉及保证合同、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另外,杨定国在杭州江干法院等处也有部分案件涉案,总数加起来已经超过了100个。
债权人纷纷涌向“申报登记处”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临平中都大厦。刚走进电梯间,就发现里面站了一群脸色难看的男男女女,大多低着头,心事重重的样子。
到了5楼多功能厅,一些债权人正坐着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登记。门口,不停地有人走进走出。
记者采访了其中几位前来申报登记的债权人。一名穿花裙子的短发中年女子,坐到登记处,气愤难抑。
女子姓王,是中都集团员工。她激动地说:“杨定国‘跑路’前几天,还托亲戚找我借了大约5万元。他这次跑路是有预谋的,他把能坑的都坑了,坑了我们所有的人!”
王女士告诉记者,5万元借款,杨定国一方允诺给18%年利息。哪知道,刚借给他没几天,他就“失踪”了。
在中都集团,感觉被老板“坑”了的员工并非个别。“我是5万元,其他人更多,有的人一下子借他100多万。”
在债权申报登记现场,一名挺着大肚子的年轻女子,登记完毕后,憔悴不堪地坐下。“我叫汪学艳,衢州人,已有7个多月身孕。”年轻女子说,她是中都百货庆春店女装商户之一。她跟朋友合作在中都百货2楼租了“042”柜位。最近两个月,她挺着大肚子每天从早上8点40分起站柜台一直到晚上9点30分才下班。
“总共有4.4万多元货款没结到。”汪学艳告诉记者,按照跟中都百货的约定,货款先由中都百货全部拿走,然后定期结账。原本,她的柜台服装卖得还不错,不料杨定国跑路,“现在很担心货款都打了水漂”。
一旁一名女子插进来说:“我一个朋友叫张国华,在杭州、临平、安吉3个中都百货里都有分店。有三四十万货款,也全部在中都这里。”
汪学艳等人纷纷告诉记者,货款至今还没着落的中都经营户,估计有300多家。
第一天收到100多起债权申报
昨天下午5点多,中都集团的第一天债权申报结束。债权申报小组相关负责人徐女士告诉记者,昨天一共有100多起债权申报。从现场债权申报的情况看,相比公司,还是杨定国个人的债权人比较多。
今天,债权申报小组继续接受登记申报。
当记者结束采访下楼时,发现在中都大厦大楼旁是一家关了门的当铺。
门上贴着两张纸。一张写着“本公司(指浙江中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查封,可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联系,本人带好相关证件取回当物”;另一张则是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发出的“扣押决定书”。
针对中都中小债权人最关心的能否拿回本金、追回损失等问题,记者采访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
孔建祥律师认为,“能否得到清偿,则要看个人或集团或关联公司总资产情况,看债务是否有抵押担保,也即债权人是否有优先权,如果总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则只能按照比例兑付,所以在没有查清总资产及确定是否有抵押等情况下,还无法判断债权人能否得到清偿或具体清偿比例。”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又是如何?
孔建祥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杨定国“失联”前夕
中都青山湖畔35套房
被半夜低价急售
据《证券时报》报道,一份销售清单显示,6月17日,隶属于临安中都置业的地产项目——中都青山湖畔项目,一天的销售量达到了35套,开票的销售总金额为7278.38万元。一日35套的销量是怎样一个概念?当日杭州市商品房签约套数为179套,临安这个项目就占据了近20%的销量。
除了销量,“销售清单”上显示,35套房产的付款方包括杨定珍、杨定勇、郎礼平、徐国伟、汪建、郭建军、章华丽等人。这些人,或与杨定国关系密切、或在中都集团内部掌管实权。
据中都集团员工介绍,杨定珍和郎礼平是夫妻关系,而杨定珍是杨定国妹妹;杨秀兰是杨定国堂妹,杨定勇是杨定国哥哥;徐国伟和汪建是夫妻,徐国伟是临安中都置业总经理;郭建军是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财务总监,章华丽是临安中都置业财务总监。
低廉的售价,是令人不解的第三点。从开票金额看,当天销售的35套房子,售价普遍只有市场价的5折,但实际市场价却是1.46亿元。此外,杨定国6月16日晚上离开杭州,而这些房产的网签时间,是6月17日凌晨1—3点。临安中都置业员工称,上述35套房产的网签,全部由临安中都置业销售部负责人杨秀兰操作完成。
另据中都集团员工调出的监控视频显示,6月14日晚间,即杨定国“跑路”前的两天,杨定国在杨定勇、杨定珍的协助下,从中都集团董事长办公室搬走了8个箱子。员工认为,这些箱子里藏着现金、收藏品和金币等。
对于外界而言,杨定国的此次失踪略显突然。不过,根据内部自查,早在今年5月份,杨定国就已开始为此次潜逃做准备,包括办理离婚手续、变卖个人名下的房产、豪车。
海润影视将借壳申科股份A股上市
杨定国“现身”股东名单
早报讯在披露与海润影视重组方案并复牌后,申科股份(002633)连续三天涨停,昨日,申科股份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记者看到,近期证券市场上被热议的海润影视股东名单里可谓名流云集,不仅有大热的甄嬛娘娘扮演者孙俪,还有PE基金(如杭州本地知名的华睿投资)和众多合伙人。而其中,有一位自然人股东名叫“杨定国”。此“杨定国”是否就是中都集团董事长杨定国?
昨日,记者在申科股份的《重大资产置换和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第77页上查到了这位“杨定国”的资料。杨定国最近三年的任职情况:中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中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吉中都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重组方案显示,日,杨定国等21名新股东以货币方式投资4.3亿元参股海润影视,其中杨定国个人出资103.4万元,占1.33%股权。
申科股份重组方案显示,拟将除募集资金余额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置出,并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置入资产海润影视100%股权。根据方案,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海润影视100%股权作价为25.22亿元,扣除2.94亿元的置换部分,剩余差额部分22.28亿元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发行价格为8.28元每股,合计发行数量为2.69亿股。
也就是说,一旦海润影视借壳上市成功,杨定国所持股票价值将迅速增至2963.24万元。
一旦海润影视借壳成功,杨定国股票账户里的盈余能否拿来偿还他那笔巨额债务?记者就此请教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的朱欣欣律师。
朱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次中都事件中,杨定国的债权人如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支持的,可以依据生效判决文书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变卖、拍卖杨定国所持有的股票或直接以股票抵偿债务,或扣划证券账户内的结算资金。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以及申科股份发布的重组方案,杨定国所持有的申科股份的股权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别说明:新闻爆料请致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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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个人犯罪成功辩护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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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做为被告人杨某莲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审调查以及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应该在确认本案是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本案被告人杨某莲定罪量刑。律师了解的本案事实:2005年6月,山东人李路来在新疆自治区**市注册成立一家名为新疆****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单位。2006年公司建成后,*****有限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企业无法投入生产,法定代表人李路来以公司的名义,以合同入股和拆借用款,采取每万元预付红利6%~14%,四个月返本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在近一年的时间所吸收的3亿资金除了支付利息和人员拥金外,全部进入**公司账户。本案被告人在自己经办吸收的全部资金中,除了**公司按公司规定付给的拥金以外没有将一分钱私自占为己有。纵观本案来看,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为单位犯罪,不应为个人犯罪。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本意是为公司的经营,是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周转,并不是为个人的目的,所以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主体特征,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必须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二是主观方面的特征,犯罪行为必须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主观上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三是客观方面的特征,单位实施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四是客体特征,即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在第二项内容(一)中规定:&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纪要&同时规定:&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被告人杨某莲在**公司整体犯罪事实中应该是从犯。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杨某莲在量刑时应该结合**公司整体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通过正确认定被告人杨某莲在**公司整体犯罪事实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情节恰如其分的对被告人杨某莲量刑。(一)、从吸收存款的方式以及宣传上看:**公司整体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论是以合同入股还是以拆借用款的方式,都是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这是能够达到吸收公众资金最最根本的因素;绝大多数公众更是通过实地考察**公司的厂址、还听到了公司老板李路来的亲自讲解后才最终决定投资的。**公司为了向公众吸收资金,曾经组办大型明星演唱会进行社会宣传。据媒体报到:&日晚,一台名为《**沥青&魅力中国&&走进**经济开发区》的大型演唱会在**市***体育中心上演。本次演唱会由**经济开发区、*****沥青有限公司、***电视台《魅力中国》栏目联合主办,**市电视台、《****都市报》、新浪网等媒体协办。演员阵容强大,既有曹*、林依轮、陈琳、戴娆、李慧珍这些当红明星;也有凤凰传奇、齐峰、侯强、阿里郎组合、阿佳高原红组合这样民族与时尚结合的令人耳目一新的实力唱将,力求打造一台精彩纷呈的流行音乐盛会。此外,节目在国庆节期间将通过***卫视〈魅力中国〉栏目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播出。&通过上面可以看出,***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如果没有诱人的高额利息回报、***公司法人代表李路来如果不进行现场说教、***公司如果不组织隆重的明星演唱会进行社会广泛宣传等等,本案被告人杨某莲然有天大的本事也是不可能吸收到公众资金的。(二)、从操作层级、涉及地区、资金数额上看:1、&操作层级&:据相关媒体报到:&人们被告知可以以三种方式参与其中。第一种方式是在**公司现场交款。没带现金或者有什么不放心的,则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那就是向**公司东北地区总代理&&驻沈阳办事处交款,那里有一位副经理还有会计负责。此外,如果还是不放心,则可以在**市交款,也就是向那些早前向市民进行宣传的&**公司工作人员&交款。&上面媒体报到的**公司驻**市办事处的总代理何义浩就是本案被告人杨某莲的上线,这一点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杨某莲在**公司整体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层级最低,充其量就是**公司雇佣的一般人员。2、&涉及地区、资金数额&:根据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公司非法吸资总额高达3亿元。吸资地涉及辽宁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铁岭市和吉林省的长春市、松原市等地,涉及吸集资群众3000余人。a市涉案金额约2亿元,b市500万至600万元,c地区500万至600万元,其余地区有5000万至6000万元。&通过上面数字可以看出被告人杨某莲经手的资金和人数只是**公司全部吸资数额及其全部吸资涉及的人数中很小的一部分。这里,问题的实质在于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某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近2000万元)不是被告人杨某莲个人犯罪数额。前面已经叙述:因为本案不是个人犯罪,是单位犯罪,所以,被告人杨某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该是单位犯罪数额的一部分,性质是单位犯罪数额。单位的犯罪金额不能直接划分到被告人,不能将单位犯罪金额等同于个人犯罪金额。但被告人作为公司雇佣的人员,参与了单位犯罪,就应受到处罚。量刑建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项内容(一)中规定:&关于单位犯罪问题&:&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以上,本案是单位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可以分清主从犯、被告人杨某莲在**公司整体犯罪中是从犯地位、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某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法律性质不是被告人杨某莲个人犯罪数额。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杨某莲从轻、减轻处罚。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谨慎参考,对被告人杨某莲公平、公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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