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属于公益几类?

消协履公益性职能 政府应予经费支持 03-国内-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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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履公益性职能 政府应予经费支持
消法草案:鲜活品、软件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商标法草案:“国歌”“军歌”禁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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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26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声音、颜色、气味等作为商标已得到法律认可。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商标注册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既然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同时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此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26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等修改颇受关注。  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消协一直面临法定名称不统一、性质不明确的问题。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消协组织应当自行解决人员和经费,拒绝为其批编、拨款。有的消协因名称被编制部门拒绝管理,因性质被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成为“非法组织”。由于消协组织的定性不清,发展前景不明,编制、经费难以保障,人员后顾之忧严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为保证消协组织能够准确定性、切实发挥公益职能作用,建议草案能够将消协组织定位为社会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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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26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声音、颜色、气味等作为商标已得到法律认可。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商标注册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既然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同时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 “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此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26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等修改颇受关注。
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 “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消协一直面临法定名称不统一、性质不明确的问题。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消协组织应当自行解决人员和经费,拒绝为其批编、拨款。有的消协因名称被编制部门拒绝管理,因性质被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成为 “非法组织”。由于消协组织的定性不清,发展前景不明,编制、经费难以保障,人员后顾之忧严重,直接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为保证消协组织能够准确定性、切实发挥公益职能作用,建议草案能够将消协组织定位为社会公益组织。[责任编辑:胡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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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网络购物仍有漏洞 消费者应拥有后悔权 发布时间:
作者:综合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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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购物仍有漏洞 消费者应拥有后悔权 某消费者在京东商城买了一本书,因为有一个“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位消费者就在7天之内看完这本书,然后去换,然后再看新的书;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类似这样的方式被一些网购消费者看成所谓的“妙招”。 有欺诈行为要三倍赔偿 造成死亡或健康损害要民事赔偿 1994年,消法正式实施,根据其中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为获赔偿而专买假货的王海走进北京隆福大厦,从此,他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绑在一起。 时隔20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二审稿这一修改中增加赔偿“三倍”金额,均比一审稿增加了一倍。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往往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也有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显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消费者拥有后悔权 但有些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 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要合理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 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五大修改颇受关注。 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消法”修正有望今年10月通过。 加强诚信建设 违法经营者要记入信用档案 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 为此,草案二审稿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除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外,还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家在京的旅行社负责人对这一修改表示欢迎。他说,以北京一日游为例,不规范的经营者层出不穷。如能将这些不正规经营、虚假宣传的旅行社依法处罚,并进行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的话,就可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代言虚假产品广告 明星也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特别建议,广告法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明确消协公益职能 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经费支持 “精神赔偿”“汽车召回”“绿色消费”等进步的消费理念都是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自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至今,全国县以上消协已达3000多个,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消协履职遇到一些问题。 “不能让马不吃草而让马行千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叶元春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名称、人员编制和经费目前尚未解决,很多人没认识到法律赋予它公益性职能的必要。 草案二审稿对此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对于草案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即将其定为公益诉讼主体,仍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似乎不妥。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消费维权事业,我们都表示赞成。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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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状告铁路局真的是公益维权?
新华报业网
   14: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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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实行车票实名制以来,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遏制倒票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各界和广大旅客普遍认可和支持。为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解决实名制车票丢失后的挂失补办问题,自日起铁路实名制车票丢失后就可按一定手续挂失补办。而浙江省消保委在日递交诉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告上海铁路局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要求上海铁路局停止执行,为消费者维权。时隔10多天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也在1月9日公开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
  首先我们先搞清楚火车票遗失后先补票再退票是否侵害到我们的利益?按照铁路部门的规定,未上车丢失车票时,可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在列车上丢失车票时,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旅客持新车票向列车长声明,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旅客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整个过程貌似繁杂了一点,但是经过先补票后退票的手续后,钱一分不少的又回到了自己的口袋(手续费除外),我们的利益根本没有受到了任何侵害,而且这个“先补再退”的程序之所以这么繁杂也无非是想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以保护真正购票旅客的利益而不受侵害。既然我们权益未受损害,何来维权一说?
  旅客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需凭相关证件重新购买一张火车票,到站后的24小时内,再凭相关证明办理退票手续,挂失补票须交2元手续费,这一措施解决了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挂失补办问题。相比之前如果丢失实名制火车票,只能再买其他乘车日期、车次的车票,出行计划就会被打乱;铁道部的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票办法一出,立即在网上引发热议,并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这是铁道部针对旅客要求,主动进行的改变,应得到肯定。如今,一挂失就可以再买到一张与原车票同一乘车日、同一车次、同一座位的车票,方便众多旅客的出行。
  但是在旅客当中仍有不同的声音,有旅客认为“先买票再退票”给旅客增添了麻烦,耗费了出行时间,增加了铁路部门的人力成本,也暴露出铁路部门的服务“短板”。但从“铁老大”转变服务理念,主动听取民意的角度来看,从丢失车票只能重买到如今丢失车票可以补办,铁路部门也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毕竟摸着石头过河总会磕着碰着,但总比固步自封、停滞不前要好。这场官司与其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不如说是为了消费者谋取更多私利,且不惜侵害公共利益。官司的起因是消费者认为火车票丢失后先补后退手续过于繁杂,影响了出行计划,因此要求铁路部门简化程序或取消这项规定。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铁路是一个多工种联动的综合部门,其安全性和特殊性不是其他行业可相提并论的,铁路部门的各项规定不仅要有严肃性,更要有权威性,唯有如此,才能保证铁路运营的安全和稳定,所以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都是有科学依据的,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为了一些人利益而侵害更多人的利益。我认为采取旅客先全价补票再到站退票的方式,比未实行车票实名制时,旅客丢失车票后,因为没有凭证不能挂失补办,只能重新购票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护旅客权益。在目前铁路旅客运输方式下,这是一种对旅客、铁路部门都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张恒
编辑: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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