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义局老师:学习心得体会责任者,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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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义务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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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很平凡,平凡的面容,平凡的制服;志愿者不平凡,不平凡的内心,不平凡的精神。志愿者是快乐的凡人,也是人间的天使,而我正是其中一名快乐者,也是一名志愿者年到年对于我来说与众不同而且意义重大。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成了志愿者队伍中的一员。两年多的志愿服务生涯,从作为一名卫士到参加义务表演到饮食节到盲校志愿者等等。这所有的一切都给我很大的动力,很大的快乐。正是一点一点积累的努力,让我能够站在省运会的舞台上,经过三轮的过关斩将我获得了这个光荣的机会当一名志愿者。这也让我感受颇多,这里有责任、有感动、有收获、有快乐,而更多的还是一种追求和使命。以后,无论走到哪里,我一定会和志愿服务紧紧地连在一起,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让人间充满关爱。
常常想象,省运会到来的那一刻,每一天路过这儿的有不同地方的,有老人,有孩子……有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而我们,这群志愿者将用微笑迎接,用真诚欢迎,尽地主之谊,让来客感到热情与友爱,让他们享受这片圣地的快乐!这段时期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奥运会志愿者工作的艰辛,快乐和那份责任感所带来的动力。记得曾经一个坐轮椅的老大爷一个人没有办法过台阶的时候,是我们两个志愿者和一个保安人员齐心协力,将老大爷抬过那个台阶。这正是我们中国人团结精神的点滴表现。同时,我也深深体会到了,奥运会志愿者工作是个集体合作的工作。中国在年也经历了许多艰难与波折,正是我们13亿人口的众志成城才战胜了困难。祖国在经历、在成长;我在思考、在行动,我愿同祖国一起,去迎接那属于我们的彩虹!我想,此刻,彼刻,行动才是我们每一个志愿者、每一个中国人对祖国最好的回报。我们每一位志愿者一定会坚守自己的岗位,直到省运会圆满结束,这是我们的使命,也是我们作为主办方的志愿者们应尽的义务。
我们的工作简单,环境也并不优越,但是那种快乐却从心底油然而生,因为我们是在为需要帮助的人们服务,是在为省运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这些志愿者一直是微笑着的,发自内心地微笑着,轻松地解决了他们的问题;面对一些老年观众,对于他们的提问,我们反复给他们解答,没有丝毫的厌倦。面对盲人上下车,我们就是他们的眼睛;面对老人、残疾人需要帮助,我们就是他们的拐杖;面对外地人迷路,我们就是他们的向导。在我们用细心为他们创造舒心的环境,用微笑带给温暖的同时,我们也学会了理解、宽容和关爱。关爱他人是一种快乐,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有爱就有希望,文明就在你我身边。我很幸运,可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做志愿者。我很开心,可以跟一群热情大方的朋友一起为省运会服务。在志愿者的快乐岗位上,我用自己的微笑去感染他人,也将这种微笑传递下去。微笑,简简单单的嘴角上扬就是最美丽的风景。
许多人会问参加志愿服务到底图的是什么?对我而言,当听到服务对象的一句谢谢,我就实现了当志愿者的价值。青年是人生最美丽的时光,我们应积极投身到自己热爱的事业中,以不懈的追求、辛勤的汗水演绎青春,用实际行动来实现自己奉献社会的人生价值!这两年做过无数的志愿者让我明白做好志愿服务一定要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爱之心,要有“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的奉献精神,要有“矢志不渝”的坚持。当志愿服务成为每个人的人生信条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将成为香飘满园的和谐家园。为了这个理想,我会努力做出我的贡献。我为身为一名志愿者而自豪!志愿者义务工作心得体会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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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认识与行动》课程学习心得体会
——做一名有效管理者从转变观念开始
在本课的学习中,陈老师说的最多的几句话就是“管理要对绩效负责”,“管理就是生产效率”,“管理是一种生产力”,这也是课程要我们认清的一件事——我们为什么要管理,因为管理是一种生产力,管理就是要改善效率。整个课程也是以这个观念为核心对管理的认知与行动进行探讨,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己转变了许多观念并深受启发,主要有以下五点:
&1、管理者的又一份责任
之前我对管理者这个角色的概念就是履行岗位职责并每日保质保量地处理好事务,但如今看到了又一份责任即对(工作)效率负责,这就提醒自己今后在保证工作质量的情况下,还应多思考如何提升办事效率,多总结各种提高办事效率的方法与经验,这是一种贡献,是对部门绩效的贡献,也是身为管理者应有的一份责任。
2、解决问题永远比知道问题更重要
课程中陈老师有一句话“培训就是培训,工作就是工作,完全是两码事”,之前我对培训的态度是“培训非常重要,因为这是企业增长我们知识和理论水平的最有效途径”,那陈老师为何要把培训与工作划分得那么绝对?那是缘于她认为有知识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运用知识去解决问题,这才对绩效有帮助。而解决问题除了知识外,还得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3、付出与产出不仅是一字之差
在《我提倡的管理观》中,陈老师则认为企业需要功劳而非苦劳;选择能力比态度重要;用人看才干,提拔看品德,这三组选择自己并非一开始就认同,但仔细分析“功劳”、“能力”、“才干”这些都是能产生绩效的重要要素,这就是观念转变后导致的价值观的转变。因此今后做事除了认真的态度,辛勤的付出外,更要关注一样东西即劳动产出。对于只有付出没有产出的劳动过程,自己要对思路和方法加以检查与改善。这里突然想到公司领导之前一直推崇我们看过的一本书——《请给我结果》,这里的结果无疑就是劳动产出。产出与付出,虽一字之差,但对于有效管理而言区别很大。
4、权责利与等边三角形
权力、责任、利益三者如何分配,课程中一个等边三角形就能回答这个问题,即按责任分配权力,按责任分配利益,三者应为对等关系,这就是我在等边分配法则中学到的知识,体现的是一种合理的分配观(即管理观)。自己为进一步体会对等的意义做了反向思考即如果不对等会出现什么问题,具体如下:
假设一:当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时,结果:会限制责任的落实能力,最终导致无法很好履行责任;
假设二:当利益与责任不对等时,结果:真正为企业承担责任的员工心态会失衡,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多管理上的隐患,甚至是安全隐患;
我想“对等”主要让自己对“权责利”形成一个合理的分配观,也有助于优化个人管理理念。
5、比管理更重要的是经营
“管理是为经营服务,管理水平不能超过经营水平”,这是课程中陈老师的观点,并向我们明确了经营与管理之间的关系,也给我们管理要做什么指引了方向。企业管理并不只是为了管理而管理,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在观念上有了新的认识即管理做什么是由经营决定的,而并非之前认为的管理做什么都是领导自己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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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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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教育法规(一)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二)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 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 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三)
  我从事了几年的幼儿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知道了《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直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知道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当然,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幼儿的教育者,幼儿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幼儿之“惑”,传为人之“道”。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殊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今后我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让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教育对象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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