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含有菜地吗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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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将进入到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据央视   焦点
  1 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据新华社   2 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据新华社   纵深
  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已终止审议
  新京报讯 原本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并未出现在议程中。2012年12月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两年内未再次提请审议,按照立法法规定,该草案终止审议。据专家透露,土地管理法修改将推倒重来,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任务,重新研究修法的内容和时机。   近两年出现在立法规划但未审议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和2004年第二次修正。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土地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关注。2009年和2010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连续两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规划,但最终都无下文。   2012年,修改土地管理法再次进入立法计划。当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作说明时介绍,征地补偿程序不完善、补偿标准偏低、一些地方抢占乱占土地等是农村土地领域最突出的问题。   对于草案中的征地范围界定、无上限补偿等问题,学界、实务界多存在争议。例如,有人担心,无上限的补偿会在城市周围出现一个因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转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2013年和201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再次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根据2013年和2014年历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未再次提请审议。   现行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根据上述法律,2012年12月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终止审议。   “土地管理法某些方面将推倒重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要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改。   接近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专家告诉新京报记者,与2012年提交审议的草案相比,正在积极研究的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将推倒重来。这位专家称,有关方面将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土地征收及农村土地相关制度等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举措,研究修法内容、方式、时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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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宅基地政策有新的变化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138次 |问题来自:南京
江苏农村宅基地政策有新的变化吗?我是淮安市金湖县农村的,有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宅基地面积的?是按每户分配宅基地还是按每户人口分配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希望能给具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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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没有淮安的,我想大同小异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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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农村土地集中,不是把土地收回来,分配给其他有能力的人种而且不给钱,而更不是平均分配,那样岂不是要天下大乱,现在部分的土地已被征收,并且附有赔赏费,假如在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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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我现在一家四口全是农民可是老婆和两个孩子都没有土地怎么办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我现在一家四口全是农民。可是老婆和两个孩子都没有土地怎么办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09-10-10 &匿名提问 发布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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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先生这里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矛盾,其实早在1980年代家庭承包 ... 当时的方法是全村土地(耕地、林地)按照当时的人口数量进行平均分配。 ... 就没有集体经济,村集体成为了“空壳”,“双层经营、统分结合”从一开始到现在都不存在。 ..... 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启动、农村基层官员屡屡发生侵占农民土地利益、老实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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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见过太多这样的烦恼.我觉得爱情就是彼此的占有,这种占有并不排斥个人的私有空间。我妻子的初恋情人一直和我这个家庭保持着良好的往来,比如生活上有点困难,他总是和我联系。两个三口之家一年下来总能聚两三次。而去年的三月,我的初恋情人一家三口来到我邻近的古城游玩,在我这里驻足两天,是由我的妻子具体负责接待和行程安排。夫妻之间应有足够的信任,在敏感问题上应有一个度,越是敏感就更要做到敞开,心无介蒂。因为爱情就是占有,婚姻就必须忠诚。事情总是不断的演化、发展。保持亲密的往来,如此下去,说不清会怎样。有这样的担心,很正常。漂亮的话谁都会说。你还是有必要和你的妻子进行沟通。如果你的妻子在这种敏感问题上一点也不顾及你的处境和感受。结合短信来看,你也应当机立断。爱是包容而不是委屈求全。特定的对象总能唤起特定的回忆。你应该作出决定了。
什么红颜知己?补充一下好吗?她们怎么你了?
如果能同他们成为朋友就成为朋友。相信你老婆爱的是你,那两个只是她的朋友而已,用不着干涉他们,如果不能成为朋友,给他们足够的空间。你老婆定会感激你的。
每个爱自己老公的妻子,面对暖昧行为,内心的不快和揪心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关键是你要摸清老公的内心想法,他还爱你吗?在乎这个家吗?如果只是碍于从前关系,朋友似的友好往来,就不必大呼小叫,毕竟他的生活中有过这样一种经历,相互发个信息,有个惦记和祝福都情有可原,夫妻间虽然无话不谈,但各自还是应该有自己的私密空间,去除和指责是不现实和违背规律的,只要他心里有这个家,没有过激和出轨,就不必要忧心忡忡,任何一位宽容、知书达理的妻子,丈夫都会心存感激,你的人格魅力,才是时时牵引他心灵的风筝线!
从你所叙来看,你妻子与她先前的恋人保持着联系和往来,而且她没有瞒着你而是让你知道,就这点来讲你就不要过于紧张。如果女人真要是感情出轨,我想她不可能会这样张扬,除非她明确的跟你说不想和你过了,否则她是要考虑后果的。你妻子最近对你的态度怎样?有没有发生改变?不过她那个初恋男人的短信语言是有些爱昧,你须警惕!你老婆不瞒你也可以这样理解,她是让你要重视她,不要老婆娶到手了就无所谓了,因此她可能在告诫你,就目前来讲我还是有男人在追求!所以不管情况是怎样的发展,你还是要多关心她和注意事态的发展,不要使自己措手不及。小孩都10岁了,按说你们结婚的时间也不短了。问句你可能不爱听的话,你是不是在生理需求上不能满足她?所以她才寻求她先前的恋人。如果真是这样那你可要采取措施来提高自己的性欲能力来尽可能满足她的性欲要求,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让你碰上了性欲强的老婆,那是你的命。敢紧采取措施吧!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原因促使她这样做?按说你自己应该清楚其原因,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不出意外,你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全家庭不受外界的伤害!
既然都说出那样的话来,你心里一定是不放心了.我想你该劝老婆对这个初恋情人少接触的好.她是一个已经结婚的人了,如果总是跟以前的恋人约会,万一旧情复燃,如何收场.她也许不会有别的想法了,可那短信就是很明显地在追求她啊,这样,她一定会拿你跟他作比较,万一哪一天你们吵架了,她会不会想到这个初恋的情人脾气多好,对她多好,她一委屈,还能在他们约会的时候不说么?再借他肩膀靠一靠,那太危险啦.我说的可是大实话,我希望她不要再跟这个初恋情人约会了.他明知道她结婚了,还说这些不无聊么?这种男人早干嘛去了,明显是破坏你们幸福!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结了婚的女人可以跟一大帮男女朋友聚会,但最好不要单独跟男人约会,不要给任何男人再追的机会.下次非约会,你陪她去.既然没什么,带老公认识一下也无所谓.我个人认为,没必要再见这个初恋情人啦.再见早晚会出问题的.你小心啦.
是不是你有不能满足她的地方?如虚荣心,如甜言蜜语。
你想上他们?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农村耕地30年不变新增人口就没有地了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村里突然决定,以后的耕地永远不做变动了,这也就说明以后我是河北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马家庙村村民,我村在当初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时就留有机动地,为新增人口预留。但现在情况是不管谁家新增多少人口,还是现在的耕地数,不会增加,而现在人口多的,不管以后有没有人,他们家的地也不会少,而且村委会还把预留的机动地出租给别人,在此想咨询下律师们,怎样做合法吗?不合法的话,如何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谢谢
3十年不变,新增人口没田地,死亡将近2十年的还有田地,拿补贴,这公平吗?
您好!农村修村村通水泥路,按人口交钱的那种,占用我家1小部分耕地,因当时我们都不在家,所以伯伯答应了占用耕地1事,但是没有提及补偿1事卡号都告了有没有危险?
农村修村村通水泥路,按人口交钱的那种,占用我家1小部分耕地,因当时我们都不在家,所以伯伯答应了占用耕地1事,但是没有提及补偿1事。后来我们知道了,要求按正常价格补偿,这钱是由政府出还是由我伯伯出呢?或者是村民凑钱。
您好,具体情况是这样,我和我母亲还有我姐姐是我们村子的老村民我母亲40多年的老户口我今天25岁我姐姐26岁都是从出生就在村里落户,但是村委会就是不给我们土地也没有我们宅基地,请问我的情况法律诉讼的话能得到赔偿吗 大约又能赔偿多少 如果法律诉讼的话这是民事还是刑事,具体我们能赢的把握又有多大。
农村3十年不变土地问题,小孩十几岁没有土地,老去的多少年还有,请问可以调整吗?
农村公田分配给新增人口要不要公示或要开会
农村占地、新增人口如:娶妻生子没分配土地的、有分配补偿的权利吗?
我今年已经23岁,由于出生的时候没有赶上分土地,所以到现在依然没有基本口粮地.说是承包的土地三十年不变.我现在还是农村户口,家里四口人,只有爸妈有土地.我和妹妹都没有.请问我和我妹妹是否有权利取得基本的口粮地. 没有基本口粮田的人口能否从这些承包土地中得到基本口粮田? 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走那些程序? 如村委会不予办理是否违法?这些人的基本口粮田问题该如何解决??? 另还有就是外来人口(娶媳妇)和新增人口(新生子女)在获得基本口粮田方面有啥差异么??
现在农村土地没有户口却分到了土地根本不合理,并且还多报人口,可以要求从新分配土地吗?
我是农村的但没有房子和耕地。在外面打短工,现想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我每月应给拿多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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