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航开发商欺诈消费者处罚办法的联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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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高国际开发商欺诈消费,请社会各界媒体给与关注收藏
力高国际在济南的项目地址位于奥体西路和花园路延长线的交界上。力高国际6号楼属于loft公寓楼,高度4.95米,带双气。均价9400元/平,到目前为止已有大部分都交房。但是交房后很多问题都浮出水面了:1、目前电费1.1元一度,水费5.5元一方,暖气费45元/平,面积按1.6倍计算。2、天然气、暖气不给开通,3、厨房和卫生间都没有吊顶,4、房内实际高度4.75米,而且03户、04户、06户、07户房间内都有一道从南通到北的梁,梁的厚度55公分(这些都是交房前,开发商没有说明的,样板间也没有体现的)。 现在所有业主集体维权,但是开发商不给与配合,不出面协商。
力高国际在业主维权之前,售楼处是以如下方式卖楼的:6号楼是商住两用公寓楼,带地暖和天然气,当时问电费,他们说是8毛钱一度。样板间都看过了,也没有任何瑕疵。之前不给看合同,只能先交定金,再交首付,然后才能看到合同。看到合同后,合同写着此房仅用于商务办公,而且合同明确写着厨房和卫生间是吊顶的,这个时候购房者发现了问题,表示在网签之前要求退房,但是开放商不给退。
签完合同交房后,才发现了之上的种种问题。
关于水电的问题,水费电费是交给物业的。开发商现在就按合同办事,合同写着商务办公,所以水电费都按商业计算。
天然气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当初力高国际设计不合理,把天然气管道设计到屋里,一根管子从楼下穿过每一层住户的家里,直通到顶楼20楼,当初天然气完全是暴露在外面的,为了验收,他们后来又在厨房和厕所的墙顶建了一面石膏板墙(反正不是混凝土的实体墙),直通到屋顶,为了就是把天然气围在厨房内。(港华燃气公司明确规定,天然气管道式不能通过客厅和卧室的)。业主买房就是看好的loft形式,一个房子隔两层,下面做厕所,厨房,客厅,上面做卧室和书房。那么交房后想住,肯定是要把力高国际后来加的那层石膏板墙拆掉,做隔层。但是问题出来了,只要拆掉这面墙,天然气就暴露了,就无法开通。现在开发商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卸到业主的身上了。
试问力高开发商,你卖的就是loft公寓,做的就是上下两层的复式,包括你的样板间也是这样子吧?如果我们不拆厨房顶上那面假围墙,那岂不是成了平层了?你家厨房4米多高?你设计的不合理,现在赖到我们业主身上?那在我们装修之前,你为什么不早早通知我们?警告我们?等我们都装修差不多了,你才露面说这事?
如果我们要通天然气,就无法做loft样式的两层,只能屈尊于4米多高,四五十平方的平层里?你们的宣传彩页,你们的样板间为啥却是做的隔断呢?你售楼门口的宣传板,为啥要写买一层送一层,相当于4650元/平?你的样板间的天然气管道去哪里了?
另外最近几天问了下售楼处,竟然说暖气将来要开的话,45元一平,按1.6倍的面积算。试问您的1.6倍从哪里得来的?是按平层算呢?还是按做隔断算?我一个40多平的小房子,交的暖气费竟然抵得过100平米的住宅?
力高国际在济南的项目,包括公寓,包括住宅,大部分都已经交房,前前后后,不管住宅还是公寓,频繁出现业主集体维权的事情发生。力高国际出现的问题太多了。我们业主维权,好不容易碰到你们高贵的老总,竟然对着我们业主响响的拍桌子,口口声声说“一切的口头宣传都不足为证,我们只按合同办事,不服你们就上诉!”这是您一个大老板说出的话?在现在的社会里,即使我们去超市买点东西,都有售后服务吧?我们买完您的房子,您就撇的一干二净?房子种种问题,你一点责任都没有嘛?如果当初你们卖房子的时候如实说话,我们会花去所有积蓄买你的房子吗?希望社会各界媒体都来关注力高国际的问题,来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利益!
表示有在力高的loft公寓
我同事买的都装修好了,马上就要入住了,没听他说什么问题
我也在6号楼买的房子,确实是这个问题,开发商太过分了,合同中写好开通天然气,现在各种赖账
力高我参与建设了
公寓属于商业地产,收费标准和住宅不一样的
前面去看了,一看售楼小姐不靠谱没买
有钱人,买这么好的房子,来这里寻求我们屌丝帮忙,呵呵呵呵。
这个房子就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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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编号:部门:延吉市房产局
延吉现代国际开发商欺诈消费者
&&& 延边医院北侧的现代国际开发商,登记的时候说摇号,让办卡交5万块钱,都交了快3个月了,结果身边朋友已经在那买完了,说是找的开发商内部领导,而且买的还是我们之前登记摇号的楼,既然说摇号了,凭什么还让别人先留房子,我们交的钱是不是就算前期替开发商垫款了?前天去找售楼处负责人,连人都换了,给我办卡的说不干了,管事的告诉这事跟他们销售公司没关系不知情不买可以退钱,要找去找开发商,这话说的不是放屁么,钱在你售楼处交的,什么销售公司什么开发商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你说退就退啊,交这么长时间被欺骗了,就给这么一个答复么,平时就说已经办了好几百张卡,这钱也过千万了吧,用了这么久,都让你们给别人留房了?用完了就让我们退?
&&& 请相关部门给解决一下,这事算不算欺诈行为。
回复编号:部门:延吉市房产局
&&&& 该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不全的前提下,开发企业营销过程中,有违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个人的权益。
主管领导:孙海&&&&&& 电话:5000902
答复人:& 于嘉&&&&&& 电话:5000918
延吉市房产局
时间: 16:12:00 回复人:yjfangchanju业主质疑龙岩南中旭日新城开发商欺诈消费者(图)_新浪厦门
业主质疑龙岩南中旭日新城开发商欺诈消费者(图)
海峡导报评论
  说好的学区房 突然就变了
  业主质疑:龙岩南中旭日新城开发商“欺诈”消费者
每日都有业主到该楼盘讨说法
  这段时间,龙岩南中旭日新城门前搭起了帐篷,每天都有人在此轮流“值守”,讨说法。
  他们是南中旭日新城的业主,该楼盘逾期交房半年不说,又出现“户口属地前后不一致”。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欺诈消费者。
  昨日,导报记者获悉,龙岩相关部门已经介入。事态如何发展,导报将持续关注。
  业主:户口属地前后不一致
  南中旭日新城,位于南城莲东北路。该楼盘于2011年年底开盘,6栋楼,1700多户,目前售出1400多户。
  2012年,傅彬华买下了该楼盘1号楼的一套房。按照买房合同约定,日交房。
  可是,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迟迟不交房,业主多次前往催促。就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们又得到一个坏消息。
  傅先生说,此前业主购房时,开发商称落户南城街道。而4月份,在业主和开发商交涉“逾期交房”问题时,却是曹溪街道干部介入。
  “按照开发商之前的说法,应该是由南城街道的干部出面才对。”傅先生说,此后他们多方求证,才得知说好的“南城户口”突然变了。
  开发商:从没做过任何承诺
  南中旭日新城的做法,让购房的业主很不满。傅先生说,当时选择这一楼盘,很多业主就是冲着“学区房”而来,能上莲东的学校。“买房时,销售顾问还出示了一张派出所开出的证明,肯定落户南城,就读莲东中小学。”一名业主还出示了购房时和销售顾问的对话录音。
  许多业主表示,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肯定已经清楚具体落户的街道。“他们隐瞒了事实,诱惑、欺诈消费者。”
  对此,南中旭日新城楼盘的一名工作人员称,延期交房问题,早前已跟业主沟通过,“合同怎么写的,就怎么走”。
  但对于业主质疑“户口落户地”前后不一致,该工作人员称,公司从没有对业主做出过任何承诺。
  区政府:介入解决孩子上学问题
  目前,新罗区政府已介入协调,并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不过,导报记者并未见到这份材料。
  据新罗区曹溪街道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南中旭日新城恰在曹溪和南城的交界处,而90%的地块属于曹溪石粉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该落户到曹溪。”
  不过,上个月,区政府一位领导召开了协调会。“目前,户口、计生等工作放在曹溪,治安就近管理放在南城街道。”
  而对于业主关心的孩子就学问题,“会议纪要”已明确,入读南城莲东的中小学。同时,当地的教育局和学校也已表态,只要是“南中旭日新城”的孩子,都可入学。
  导报记者 李贵荣 康泽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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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欺骗和误导的现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 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付出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三)《消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 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
  欺诈是指一方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上的。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定
  《合同法》在&&中,专门设定了反欺诈条款。这是《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胜枚举。尽管《消法》对此早就规定了加倍赔偿, 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举证困难等种种原因,实际适用的很少。《合同 法》明确规定了受欺诈可以适用《消法》,无疑给了消费者强有力的支持, 尤其是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根 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实 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而规定可以选用《消 法》,则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当能够证明被欺诈时,可以 选择责任形式,既可以适用加倍赔偿,又可以适用,但两种赔 偿方式不能并用。尽管如此,消费者选择了加倍赔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理、重作,退货等。
  《消法》颁布后,出现了买假索赔的& 王海现象&,反响很大,对于打 击假冒伪劣,贯彻落实《消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有些售假者在为自己辩护时却声称: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是索赔,不是消费,因此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当获得加倍赔偿。其实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无论知道不知道有假,都不违反《消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律应视为消费者。因为《消法》第二条中& 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与购买生产资料的经营行为作区分,不应再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解释。况且,《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限定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针对经营者制定的,只要经营者违反了这条规定,就构成欺诈,就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是不道德的,希望以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市场,而实际上不法经营者的恶意欺诈已远离道德标准。不法经营者指向的是社会上所有的消费者,而& 王海& 指向的只是这些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王海& 用法律的行为来打击不法经营者是道德的,而不法经营者才是不道德的。
  面对庞大的市场,&&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力度和广度都不够, 国家制定《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本意,就是把一部分& 打假& 的权利交给 消费者,形成社会性广泛监督,&打假&的同时给消费者一些利益,给经营者相应的惩罚,可以调动起消费者& 打假& 的积极性。所以,勇于站在&打假&的前列,知假买假,向售假者索取加倍赔偿,是应当积极提倡和鼓 励的合法行为。
  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王海现象&&&即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首先,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不是。《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而知假买假者,尤其是王海这样的,消费目的已不再是为了生活消费,即不是为了自身生存而消费,而是为了得到惩罚性赔偿,甚至是盈利为目的,就可归入个人发展的目的范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不是在一个层次上。
  第二,&王海&现象不符合消法的保护本意,即倾斜于消费者,对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而王海已不属于弱势群体的范畴,不利于对经营者今后的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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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范范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行为
提要:当前,决定买房,实在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要想买到称心如意、质量可靠的住房,可不是一件容易的过程。因为对任何人来讲,购买住房,是一生中的一件大事儿。有些人可能要积一生的积蓄,而且很可能为还银行贷款奋斗一生。
&&当前,决定买房,实在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要想买到称心如意、质量可靠的住房,可不是一件容易的过程。因为对任何人来讲,购买住房,是一生中的一件大事儿。有些人可能要积一生的积蓄,而且很可能为还银行贷款奋斗一生。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够成熟,商品房交易不十分规范,因此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中遭遇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行为的现象屡屡发生。这对花了一生积蓄买房的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可以说,房地产市场中合同欺诈现象已上升成为广大市民和购房者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那么,购房者如何才能防范欺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人通过分析研究,提出如下防范欺诈行为的对策:
&&一、目前,房地产交易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房地产开发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目前,我国房产开发商主要有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三类。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是指开发商利用资金、身份、信息、人员各方面的优势地位,通过广告、宣传、告知等手段,故意向交易相对人即购房者隐瞒商品房用地、规划、面积、设施、权属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诱使购房者与其建立交易关系,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 &虚假广告&误导购房者
&&有些开发商在媒体及售楼宣传品中虚构商品房的环境条件、道路条件、其他规划条件等,从而诱使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交易。
&&(二)&违规开发&隐瞒购房者
&&部分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在无证、缺证的条件下不如实告知消费者,对他们进行非法出售,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的规定,开发商售房时必须具有以下许可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如果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许可证件且没有如实告知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这就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构成了对购房者的欺诈。
&&(三)&一房多售&欺骗购房者
&&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大利,将商品房出售给特定购房者后,又再次或多次将该房售卖给其他购房者的行为。在该行为实施过程中,开发商既向前手购房者隐瞒将该房再售予他人的事实,又向后手购房者隐瞒了商品房已售予他人的事实,应构成欺诈。
&&(四)&隐瞒真相&哄骗购房者
&&有些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未按图施工,房屋面积短少。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房屋面积短少有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开发商已侵害了购房者的财产利益,应当认定为欺诈。
&&二、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行为的生成原因
&&(一)&诚信经营理念&尚未普遍形成
&&我国房地产行业起步较晚,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长期以来,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一些开发商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并且没有因此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开发商实施欺诈行为的成本过小,难以形成诚信经营的理念,因而开发商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欺诈行为就不断出现。
&&(二)现行法律规范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调整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商品房交易的法律规定仍不全面和具体,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商品房交易中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商品房交易面积的公正测评制度、不良经营开发商的市场强制退出制度等。特别是对如何有效地防范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这样说,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着缺陷。
&&(三)各地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实践中,商品房交易存在着开发商与购房者主体地位实质的不平等性。相对于开发商,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商品房交易是否公平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近年来,各地政府职能部门未对开发商依法进行及时、全面的监管,对其欺诈行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较轻。
&&三、防范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行为的对策措施
&&(一)依法对购房者进行特殊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损一赔二&的民事责任。我认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不断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目前,在商品房交易实务中使用的是统一的格式合同,但涉及到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则早已被开发商填满。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商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事项,购房者若想买卖成交,其唯一的选择就是接受开发商单方确定的双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等不平等条件。这种不平等条件不仅包括买卖双方在违约责任约定方面形式上的不平等,还有隐含的不平等条件。例如在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逾期付款向开发商按日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开发商逾期交房向购房者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在现实中开发商违约责任承担已兑现的案例少之又少,而延迟付款的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例子则司空见惯。我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当中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必须始终保持平等的状态,这种平等状态相关平衡机制的引入将会有效地维护处于弱势地位购房者的实体权利。
&&(三)构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房地产领域供求双方的实力对比悬殊,房地产市场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较为突出。开发商掌控着土地价格、待开发土地面积、商品房销售价格、销售进度以及市政规划等对购买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核心信息,购房者则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成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推行并不断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改变信息系统内容少、信息量不足、数据准确度不够高的现状。具体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开发商的工商登记信息,而且应强制建立开发商的诚信经营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各开发商诚信经营的信息;土地、房产、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发放销售许可证、建设许可证、项目规划、抵押登记等各方面信息,改变现有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购房者或社会公众对商品房信息了解严重不均衡状况。
&&同时,开发商也应该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披露各个楼盘相关房屋质量信息、开发面积及进度信息、房屋环境信息、重要供应商及经销商信息。在销售中,要实时地披露房屋的交易量、交易金额、剩余存量以及物业公司方面的信息,提高整个房屋交易过程的透明度,使得购房者能够通过所了解的信息对房屋的价值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做出较为准确的购房决策。我认为,开发商披露商品房信息的行为应该纳入政府主管部门对其是否诚信经营的考核范围之中。
&&(四)完善商品房交易定金担保法律制度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再加上其收受定金的便利条件,其往往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一些不平等条款,而不考虑购房者的意愿。主要表现在:房屋设计变更的处理、小区公共环境变更的处理、购房面积差异的处理、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间的约定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如果购房者提出了与开发商不同的意见,开发商就认为是购房者拒绝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予退还所收取的定金。由于开发商已经实际收取了定金,而且认购书中也没有明确的定金退还条款,因此购房者在主张退回订金时并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极大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含有定金条款的认购书进行统一规范,要求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明确写明,从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商品房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第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项目规划建设、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商品房办证的各项法律制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开发商,不予办理相关的证照手续,以防止不合格的开发商违规、违法进入商品房交易市场而实施欺诈行为。第二,进行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创新,主动介入商品房交易市场,查处虚假广告、无证开发等行为,防范和处理开发商在房地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第三,严厉查处各类商品房交易欺诈案件。欺诈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时至今日,民众对商品房的需求不断攀升,虽然国家采取了经济和金融的紧缩政策,但很难真正遏制人们对它的投资。然而在现实中有人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有人则为了对它进行牟利投资。
&&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永远是强者和弱者的利益之争,是实际实力悬殊的双方利益冲突,是一种利益失衡倾向的表现。因此,我认为,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除了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诚信的经营环境之外,更重要的是采取民商法和经济法等一系列综合法律对策来防范、治理房地产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加强对购房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9日,据研究报告,二季度北京高端住宅市场需求旺盛,成交量明显上升;写字楼市场也明显回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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