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团结是刘作虎哪里人人

安徽灵璧:环保局人满为患 排污费被挪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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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环保局人满为患 排污费被挪发工资
      日 09:42:03     
    按国家规定,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应当用于环境治理,但县环保局却将所能支配的排污费用于发工资——
    近来,安徽省灵璧县环保局职工向本报反映,该县环保局机构臃肿,人员超编严重,职工工资比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还低,职工们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基本上没有。
    人满为患 严重超编
    记者调查后发现,灵璧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自2003年成立到现在,正式人员已经达到73人。而根据灵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日一份《关于调整灵璧县环保监察队机构编制形式的批复》文件,环境监察大队的编制仅为21人,也就是说,现在的环境监察大队超编人员是正式人员的2倍多。
    灵璧县有关人员透露,机构臃肿、人员超编问题不是环保局独有的现象,灵璧县很多单位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特别是那些自收自支单位。2004年7月,灵璧县委县政府曾下发过通知,要求规范全县机关单位用人制度,对不在编人员予以清理清退。这份文件明确规定“清理清退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编制管理规定配备人员,不得自行聘用或借调人员。”在那次清退行动中,环保局共清退了9名工作人员,他们全部来自环境监察大队。但是好景不长,监察大队的人员此后不久便又迅速膨胀,甚至有一些是当年清退的人员,他们又通过各种途径回来了。
    即便这样,灵璧县政府仍然不断地向环保局安排人员,每年都有好几个。对于这些人,灵璧县环保局只能接收。新来的人员基本被安排到了环境监察大队,再加上一些聘用、借调的人员,环境监察大队从2003年到现在,短短几年人数便增加了好几倍。
    僧多粥少 待遇不保
    据灵璧县环保局纪检组长刘团结介绍,现在环保局共有干部职工94人,其中公务员编制的有8人,他们的工资由县财政全额发放;财政差额拨款的有13人,他们的工资县财政发70%,另外30%由环保局自己解决;剩下的73人都在环境监察大队,他们的工资要靠环保局自己来解决。
    灵璧县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位队员告诉记者,他们监察大队队员的工资这么多年来一直是200多元。这一点记者也从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那里得到了证实。灵璧县环保局给记者出示的环境监察大队2007年5月份的工资清单表明,除了几个大队长、中队长,普通职工的工资基本上都在200元左右。据了解,安徽省人民政府于日调整了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宿州市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30元,灵璧县的最低标准是每月360元,而该县环境监察大队队员的工资竟然比这个最低标准还低。
    灵璧县环保局的有关同志介绍,环保局去年收上来的排污费为99万元,这些钱25%上缴省、中央财政,40%由市、县调控统一安排使用,剩下的35%归县环保局支配,环保局基本上把这35%的排污费用于发工资。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但是灵璧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拿排污费发工资也是他们没有办法的办法。
    记者在调查时有职工反映,他们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没有交纳,更不用说住房公积金了。对此,环保局的卓局长表示,环境监察大队确实存在这些问题,但是他们也没有办法,工资能发下来就已经不错了,环保局根本没有能力给职工上保险。
    据了解,虽然环境监察大队现在超编严重,职工的工资很低,但仍有很多人托亲戚找朋友挤进来,因为在他们看来,环保局的饭碗毕竟是公家的,在环保局上班也算是公家人。所以,很多人宁愿在环保局里领着低工资也不愿意另谋出路。
    设备简陋 无力监测
    环保局职工工资待遇得不到保障,也带来了一些严重后果。据知情者反映,很多职工私下里做起了生意,有的名义上在执法监察,实际上是在忙自己的事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每个月200多块钱的工资根本无法养家糊口,吃饭都成问题,表面上在环保局上班,但心思不在工作上,也就不足为奇。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整个环保局的办公条件相当简陋,一些办公设备仍然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水平,高科技对于他们来说还比较遥远。对记者的疑问,卓局长说,他们环境监测设备到现在也只有噪声机,大型先进的仪器基本上没有。当记者问及对废气、废水、废渣等如何监测时,该局长坦承,对于这些监测项目他们也无能为力,因为环保局根本没有像样的仪器,也买不起那些大型监测设备。据了解,环境监察大队的很多人员整天在外面收取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才是他们最主要的工作。
    由于全县经济总量过小,吃财政饭的人员太多,导致很多职工工资得不到保障,灵璧县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对此毫不避讳。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也在想办法解决工资问题,消除大家的后顾之忧,使环保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    作者: 秦佩华    编辑: 王坚
  
  
   
  
  
  
   
   
   
  
  
  
  
  
  
  
  
  
  
  
  
  
  
  
  
  
  
  
  
  
  
  
  
  
  
  
  
  
  
  
  
  
  
  
  
  
  
  
  
  被告人刘功栋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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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功栋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功栋,又名刘国栋,男,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耒阳市遥田镇灯塔村19组。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翔兰,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1]第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功栋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红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功栋及其辩护人李翔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罪:1、201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功栋以刘团结欠其朋友刘洁喜的借款没有还清为由,伙同刘洁喜、段小珠、段宏广等人到刘团结承建的教学楼工地阻工,且先后3次将刘团结挟持到耒阳市城区宾馆里,采取殴打、电击、烫烙的手段,迫使刘团结分别写下欠刘功栋45000元和2万元的欠条,刘团结还从朋友手上借了1400元钱给了被告人刘功栋。分别限制被害人刘团结人身自由12小时、19小时、9小时。2、2010年6月间一天早上,被告人刘功栋以李飞曾经租其朋友面包车没有付车租费为由,指使李葵、段小珠、段宏广等人将李飞挟持到城区一宾馆,逼李飞拿钱,李飞不从,段宏广、段小珠、李葵即轮流对李飞进行殴打,并要挟李飞给家人打电话送1万元钱过来赎人,经多次交涉,李飞的父亲拿了15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刘功栋等人,李飞才得以脱身。限制人身自由达4小时。二、抢劫罪:日晚上,彭伟与张斌、陈春来、李小文相约到金鹏小区陈春来家吸食“麻古”毒品。次日凌晨,彭伟以李小文购置的毒品有假致其身体不适为由,与被告人刘功栋及刘成、“峰乃崽”等人将李小文、张斌、陈春来带到城区皇庭宾馆。采取殴打、电击、烫烙的手段,逼李小文赔偿损失,李小文出于恐惧,将身上仅有的5600元钱交给了彭伟等人。三、寻衅滋事罪:日,被告人刘功栋驾驶广本小车在大市乡芭蕉村路段被同向相行的刘军超车不服,一直在后面追赶。后因刘军停车让道,被告人刘功栋驾车停在刘军的车前,并从其车上拿把砍刀冲到刘军面前,以刘军超车时水溅到了自己车上为由,用砍刀将刘军砍成轻伤,接着又砸烂刘军的车挡风玻璃及反光镜,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功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殴打情节;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结伙劫取他人钱财;还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功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功栋及其辩护人李翔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刘功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的事实辩称,他没有参加。辩护人李翔兰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功栋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此外,被告人刘功栋对其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害人刘军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刘功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功栋犯抢劫罪的事实:日晚上,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灶市居委会居民彭伟(已判刑)与朋友张斌、陈春来及各自的女朋友相约到金鹏小区陈春来家吸食“麻古”毒品。到家后,陈春来打电话要李小文带500元钱的“麻古”过来玩,李小文如约到陈春来家,但没有带“麻古”。然后,李小文又叫资威(在逃)送了500元钱的“麻古”毒品,彭伟吸食“麻古”后,以其全身无力为由,要李小文通知资威过来说清楚,但资威不肯过来,彭伟即打电话要朋友刘成(已判刑)过来捉人,刘成即驾车与被告人刘功栋及“峰乃崽”(基本情况不详)来到陈春来家,并将李小文、张斌、陈春来一起带到耒阳城区皇庭宾馆606房间。在房间里,彭伟、刘成、“峰乃崽”与被告人刘功栋采取殴打,用牙刷刺眼睛,烧热匕首烫身体的手段,迫使李小文拿钱给彭伟治病,李小文出于恐惧,将身上仅有的5600元钱交给了彭伟。当日9时许,被害人李小文借口出去借钱而逃离宾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人彭伟的供述证实,那天(即日)晚上,他与朋友张斌、陈春来相约并带各自的女朋友到陈春来家吸食“麻古”。到家后,陈春来喊“包黑子”(即李小文)过来买货(指“麻古”),李小文在陈春来家用电话联系卖货的人,一会儿,1青年男子送货过来了。他吸食“麻古”后,感觉全身无力,怀疑“麻古”有假,他就打电话告诉刘成过来捉人,刘成即开车与刘功栋、“峰乃崽”来到了陈春来家,他们一起将李小文、张斌、陈春来带到耒阳城区皇庭宾馆一房间。在房间里,他将李小文打了一顿。之后,他与刘功栋将李小文喊到卫生间里,用牙刷刷李小文的眼睛,刘功栋在旁边也打了李小文。后来,李小文拿了几千元钱丢在床铺上。2、同案人刘成的供述证实,2010年6月份一天快天亮时,彭伟打电话要他到金鹏小区捉人。于是,他开车与刘功栋、“锋乃崽”到了金鹏小区,彭伟就带着李小文、陈春来、张斌上了车,在车上,彭伟说那东西(指“麻古”)吃了不舒服。然后,他将车开到了皇庭宾馆。到宾馆后,彭伟要刘功栋开房。在房间里,彭伟先打李小文,他和刘功栋在彭伟的暗示下也打了李小文。3、被害人李小文的陈述证实,日凌晨3时许,陈春来打电话喊他到其家里耍,当时在陈春来家的还有彭伟、张斌等人,到陈春来家后,陈春来就要他联系购买“麻古”,他就打电话要资威送500元钱的“麻古”过来。大家吸食“麻古”后,彭伟、张斌、陈春来都说“麻古”有假,是他有意要害他们,彭伟就喊来了3个小弟开车到金鹏小区,说是一起去找资威,上车后,车直接开到皇庭宾馆并强行将他拉到楼上一房间,在房间里,彭伟及其3个小弟轮流对他进行殴打。打完后,彭伟又要他站在卫生间里,这时,彭伟的一个小弟用烧热的匕首烫他的手、脚,一个用牙刷刺他的眼睛,另一个用脚踢他,彭伟在旁边逼他拿钱,没办法,只好拿出身上仅有的5600元钱给了彭伟。4、证人陈春来的证言证实,5月底一天晚上,他与张斌、彭伟及各自的女朋友在其家里玩时,吸食了李小文叫人送来的“麻古”。吸食后,彭伟与张斌说货是假的,要李小文打电话叫送货的男子过来,但那男子不肯来,彭伟就喊了3个青年人到他家。然后,彭伟就要他们一起上车,说是去找送货的人,但车直接开到了皇庭宾馆。在宾馆6楼的一房间里,彭伟与那3个青年男子对李小文进行殴打,同时,那3个青年人还打了他,约10分钟后,彭伟等人又将李小文带到卫生间,在卫生间里又打了10多分钟,打完后,彭伟要他与李小文凑足10万元钱给其治病,李小文从身上拿出了5000元钱。5、被告人刘功栋的供述证实,日晚上,他在耒阳城区皇庭宾馆501房间休息,次日凌晨,刘成打电话喊他到楼下坐车,说是去金鹏小区接彭伟,到小区后,彭伟带着“锋乃崽”、刘小文以及一个不认识的人上了车,然后,他与车上的人一起到了皇庭宾馆606房,到房间后,他看到“锋乃崽”在打李小文。然后,他下楼买水送到606房间给彭伟等人,遂下楼休息去了。二、被告人刘功栋非法拘禁的事实: 1、2009年底,遥田镇宣塘村村民刘团结因承建该村小学教学楼,先后2次向刘洁喜借了10600元钱作为周转资金。2010年3份,刘团结已还清刘洁喜的借款。2010年5月间,被告人刘功栋伙同刘洁喜、段小珠及段宏广(已判刑)等人以刘团结未还清刘洁喜的借款为由到教学楼工地阻工,并强行将刘团结带到耒阳市区中天宾馆,被告人刘功栋持玩具枪威胁刘团结写下45000元的欠条,才让其离开。刘团结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2小时。2、日14时许,被告人刘功栋问刘团结要钱,刘团结说没有钱。刘洁喜、段宏广、段小珠等人即将刘团结强行带至被告人刘功栋在耒阳市城区租住的房间里,并采取殴打、用打火机电子芯电击的手段,迫使刘团结又写下了2万元的欠条。6月8日9时许才让刘团结回家。刘团结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9小时。3、日,被告人刘功栋与段宏广、段小珠等人来到刘团结家,强行将刘挟持到被告人刘功栋家,逼刘团结拿钱,刘团结说没有钱,被告人刘功栋指使段宏广等人对刘团结进行殴打,刘团结出于无奈,连忙给多个朋友打电话求助借钱无果。被告人刘功栋等人又将刘团结挟持到耒阳市城区,继续逼刘团结借钱,刘团结只好从朋友刘伟手上借了1400元钱交给被告人刘功栋,才让其回家。刘团结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9小时。4、2010年6月间一天早上,遥田镇幸福村村民李飞在耒阳市发明家广场用手机发信息向段宏广借钱,被告人刘功栋闻讯后,指使段宏广、段小珠、李葵将李飞带至皇庭宾馆租住的房间里,并以李飞曾经租了他朋友的车没有付车租费为由,逼李飞拿钱,李飞当场否认,没有欠车租费。这时,段宏广、段小珠、李葵分别对李飞进行殴打,并要挟李飞给父亲打电话送1万元钱过来赎人,经电话多次交涉,李飞的父亲黄文武凑了15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刘功栋等人,才让李飞回家。李飞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个多小时。三、被告人刘功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日13时许,被告人刘功栋驾驶一台广本牌小车携带妻子李姗娣、朋友刘洪湘从耒阳市区往大市乡芭蕉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芭蕉村路段时,耒阳市经信局工作人员刘军驾驶一台面包车超过被告人刘功栋驾驶的车辆,被告人刘功栋一直在后面追,后因相对方驶来了一台煤车,刘军将车停路边让道。这时,被告人刘功栋驾车停在刘军的车前,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冲到刘军面前,以刘军超车时水溅到了自己车上为由,用砍刀砸烂刘军的面包车挡风玻璃及反光镜,接着又用砍刀砍伤刘军的左大腿、腰、腹等部位,在砸砍过程中,刘洪湘亦对刘军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刘军的伤势属轻伤。另查明,日,寻衅滋事犯罪中的同案人刘洪湘与其哥哥刘洪阳并代表被告人刘功栋就被害人刘军因被砍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即赔偿被害人刘军各类经济损失计64800元,且已赔偿到位。又查明,被告人刘功栋于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日刑满释放;日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日刑满释放。上述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刘功栋及其辩护人李翔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团结、李飞、刘军的陈述,同案人段宏广、段小珠、李葵的供述,证人刘洁喜、刘伟、刘梦姣、卜贻福、李万欢、黄文武、凌霖、刘洪湘、陆元生、张春利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调解协议及领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功栋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彭伟等人以李小文购买“麻古”毒品有假为由,将李小文挟持到宾馆,采取殴打、电击、烫烙的手段,迫使李小文拿出钱财,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刘功栋还以替朋友索取债务或车租费为由,先后将刘团结、李飞挟持到城区宾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仍然采取殴打、电击、烫烙等手段,迫使刘团结分2次写下欠条并从朋友手上借钱,胁迫李飞求助家人拿钱,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功栋在驾车行驶途中,逞强好胜,随意将同向行驶超车的刘军砍成轻伤,其行为还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刘功栋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功栋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功栋在抢劫犯罪中,协助同案犯彭伟开房,扣押人质,殴打被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指使他人挟持、殴打并限制被害人刘团结、李飞的人身自由,起了组织作用,系主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直接砍伤被害人刘军,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告人刘功栋辩称其没有参与抢劫,辩护人李翔兰提出,指控被告人刘功栋抢劫犯罪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功栋及其辩护人李翔兰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同案人彭伟、刘成,被害人李小文,证人陈春来等人所作的供述或陈述,所以,被告人刘功栋及其辩护人李翔兰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刘功栋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刘功栋寻衅滋事犯罪后,与同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刘军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被告人刘功栋曾2次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第2次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1年内又犯多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刘功栋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刘功栋及其辩护人李翔兰请求对被告人刘功栋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酌情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功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慧&&&&&&&&&&&&&&&&&&&&&&&&&&&&&& 审&&判&&员&& 谷秋根&&&&&&&&&&&&&&&&&&&&&&&&&&&&&& 人民陪审员&& 谢丰华&&&&&&&&&&&&&&&&&&&&&&&&&&&&&&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匡&&娟校对责任人:匡&&娟&&&&&&&&&&&&&&&&&&&&印刷责任人:02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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