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会抚养费征收书上不签名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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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是没有日期算数吗
我跟老婆都是城市户口,2000年结婚,号生一男孩,2009年意外怀孕,10月又生一男孩,属超生。社会抚养费要六万六千多,我跟老婆都属于无业,生活来源很不稳定,请问这个社会抚养费我无力承担怎么办?
我夫妻俩都是农村户口,2005年拿证,号生一男孩,号上户,号二人找到计生办解决抚养金问题,罚13000元,罚两轮妇检不到位1000元,现孩子要上学需要社会抚养金决定书才能上学,可我们没收到这个文件,是我们找计生办解决的,我到哪里去弄社会抚养金决定书呢。
我想要孩子的抚养费
请问如果没有收到治安处罚决定书算是受过治安处罚吗?是不是治安处罚必须有决定书呢?如果当时没有下达处罚书,私下公安人员补做的决定书有没有法律依据吗?
我是农村户口,我老公是非农户口,我两30多岁结婚。第一个女儿后来我有生了第二胎。 政府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的资料 (内含金额)是我公公签名的,当时签名是只要求连内容都没有和我公公说明。我公公老了,看不清楚,就只催我公公签名。请问这种签名有法律效力吗?
社会抚养决定书怎么填写
我们是08年结婚,09年生有一女儿。
夫妻异地分居4年。经常争吵,谩骂,冷战。但经济上还有来往。我怀孕,坐月子,孩子到现在。基本靠丈夫的工资给予做生活经济来源。无其他收入。今年探亲回家,有家庭暴力。是4、5月份的事情。其回到部队后,基本与我无联系。
孩子也不过问。经常借故不打工资。要求我独立抚养子女。要求我不要和他联系。
我想离婚,请问怎么做适合自己。我丈夫不同意离婚。我知道军婚法,无重大过错不许离婚。我去起诉,没有丈夫政治部的离婚报告也不会判离婚。...
由于当初父亲好赌,欠下一笔钱后跟母亲离异。今天母亲去银行取钱时被告知法院通知银行冻结我母亲名下的账户。但是我母亲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有关通知,请问银行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 父亲借钱时背着母亲用她的身份证做的抵押,事后我母亲才知道这回事也因此导致了离异。请问应该怎么办?
您好!我第一个小孩1995年出生,是非婚生育。2001年已征清罚款,收费收据齐全.但当时农村应该是没有提供《社会抚养费证收决定书》的,现调深户要求提供,老家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告知这个不能补。如提供不了,深圳不给我开计划生育证明,我就没法调深圳户口,不知如何是好,急盼帮忙解答,谢谢!(我的所有证明包括网上的资料都证明我已交清应交的罚款且符合招调深圳的条件,现在就只差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人在一家网站上看了一辆摩托车,要先付300元运费,我服了之后对方说;货到当地给你打电话,货到自己还见不了,必须到银行汇款之后才能见到货物,如果是个骗局能不能呢个挽回损失能控诉吗我交了社会抚养费_有征收决定书怎样才算交清_,叫计生办出什么��_百度知道
我交了社会抚养费_有征收决定书怎样才算交清_,叫计生办出什么��
  2、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按规定都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计生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  第六条 第三款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自治区、征收社会抚养费。  1;  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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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黄细花已将《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草拟成文,并欲与多名人大代表联署上书。&近日抚养费条例送审稿一出,媒体各角度批判声一片,各界人士强烈要求废除,而非换血升级,益寿延年!故各行业认为自己非计生委所说“人渣”的家长,向人大国务院发此建议信,建议废除,请各位支持签名,各群网上帮忙播散为签名的真实性有效性严肃性,签名注意事项:1.请用真名,忌用乱七八糟的网名2.请勿重复签名3.留言宁缺毋滥,忌乱填写签名截止时间:12月7日晚网址:/qxzsfyf/QM.asp《全国各界人士关于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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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闭会拟提建议)&黄细花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代表证:1898一、案由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我们认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条例,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二、案据我们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正式颁布法规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彰显了立法为民、依法治国的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可喜的进步。我们仔细阅读了这份《条例》(送审稿),认为其中有很多内容是不妥当的,具体分析如下:(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我们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央政法委门户网站刊登的《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全国人大的释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也指出:“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文件表明,自主生育是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这种权利。至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们认为,人口是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发掘和环境改善的最根本性动力。对社会来说,人不是负担,而是贡献者。古人说,天地间人为贵。有了人,才有了这个世界,才有一切,生命无价,生育无罪,这也是世界人口越来越多,但人类整体却越来越进步的根本原因。现在中国的生育率已经远远低于维持民族正常繁衍的更替水平了,和2012年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显示的生育率分别只有1.18、1.04、1.26,而2012年还是所谓婴儿潮的龙年。超低生育水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中国有必要采取措施提高生育率。社会抚养费是对所谓的“多生”家庭征收的。如果真的是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那么不但不应该对多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还应该对多生家庭给予补贴。(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这句话是正确的,但“公民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句话含糊不清。如果把“生育”理解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即生孩子;二是“育”,即抚养孩子,那么这是正确的:生育孩子是公民的权利,抚养孩子是公民的义务。但如果把“生育”仅理解为生孩子而不包括抚养孩子,那么这句话是不妥当的。因为无论是多生还是少生,都只是国家提倡的范畴,不属于国家强制的范畴。如果生育是义务,那么国家就不会允许丁克存在,就会强迫丁克生育,因为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是强制的;而权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公民的权利由公民作主。(三)《条例》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事实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未“禁止”一对夫妇生两个以上的孩子。“禁止”和“允许”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就是说要么是禁止,要么是允许。因此既然不是禁止的,那就应该是允许的。“提倡”是对人的较高要求,与“鼓励”意思相近,它与“禁止”并不是对立的,就是说不提倡的并非就是禁止的。法律只追究违反最低要求(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未按照较高要求行事的人的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把“提倡”变成了“强制要求”。(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把公安、民政等部门捆绑一起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这意味着入户与计划生育捆绑,要求派出所利用户口来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交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出生的第二个以后孩子必须交了罚款即所谓的社会抚养费后,才能是中国公民,可以预测将来在中国将有更多的孩子成为黑户&。?(五)社会抚养费制度人为造成了很多的黑户,让民众苦不堪言,深受其害。其一是黑户人口发展问题,“社会抚养费”制造了一个规模不小的黑户人口问题,不交罚款,就无法获得正常的社会身份,无法上学就业享受社会福利,成为被社会隔绝的另类人口;其二是超生家庭生计问题,代价过于昂贵。以城里的超生父母而言,不仅孩子上不了户口,而且父母丢了工作,无以为生,多生一个孩居然会使全家活不下去,几到崩溃边缘。因此,“社会抚养费”成了一般人不能挑战的“红线”;其三,社会稳定问题。因面临“超生”惩罚而自杀的事例很多。例如,日《新民周刊》报道:因父母无法缴纳33万元的巨额社会抚养费,一个8岁的孩子一直没有户口。面对记者的采访,孩子说道:“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我将来长大了想参加黑社会,报复他们。”&无辜的孩子被剥夺本该拥有的基本权益,小小年龄就产生仇恨和报复心理,会给社会埋下未来不稳定的种子。日人民网报道:因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省邱县龚堡村村民艾广栋于12月4日在村支书家喝农药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日《经济观察报》报道:河南省西平县的王茹萍因生二胎,无力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与丈夫吵架后自杀。日《羊城晚报》报道: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赤水镇檬梓村16岁的少女蔡艳琼喝农药自杀,原因是她没有户口,无法参加中考。蔡艳琼为家中第二胎,因家里无钱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在自杀引起舆论关注后,当地才为蔡艳琼办理了入户手续。日,中国人民大学化学系主任、教授、博导、北大博士、哈佛博士后、优秀的化学家曹廷炳因被告发生育二胎面临开除,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跳楼自尽,时年39岁。(六)社会抚养费征收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如要追问全国这么多年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处,恐怕会让人心惊肉跳、不敢深想。各地都有“放水养鱼”的做法,结果是“你超生我罚款,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继而引发了社会冲突,人为制造了新的人口社会问题。(七)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原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第一,多出生人口指代不明。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第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情理。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在有些家庭不养孩子而养宠物,是否占用了大量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是否也应该对宠物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逻辑。在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儿后生儿子,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个家庭也是一儿一女,只不过是先生儿子后生女儿,必须向这个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样是一对儿女,先生男孩和先生女孩就不一样。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以张艺谋为例,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三个孩子被罚了519万元,张艺谋所交的天价超生罚款中,有一大半都是来自这第三个孩子,难道第三个孩子比第一个、第二个孩子就占用了更多社会资源?难道经济收入高的人所生的孩子就一定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实收入高的交税更多,社会资源也是纳税人所提供的。尽管新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但法理上还是站不脚。第四,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综上所述,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2012年7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等15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其中建议之一就是取消社会抚养费。湛中乐表示:“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三、建议:&(一)全国人大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老百姓造成的伤害。&(二)全国人大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修改法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三)国务院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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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信致: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抄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我们是来自祖国各地的、各行各业的父母、我们建议祖国大地,从此不再以孩子们——祖国的花朵为负担,对他(她)们征收名为“社会抚养费”的计划生育费用,给他(她)们以更为良好的成长环境,以长大为报效亲爱的祖国尽一份才力。故此,我们全体家长,来自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发此建言:《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信》对“计划外”生育家庭征收特别费用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措施之一。该征收款项曾被冠以不同名称,自2000年则被统称为“社会抚养费”,其本质是对“计划外”生育家庭进行的经济惩罚。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理上不成立,导致社会不公,误导民众的生育观念,并极大地危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建议取消。针对“社会抚养费”,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但是,这种法理并不成立。(一)孩子是民族的未来,给孩子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之一。虽然多出生的孩子会占用公共资源,但成年后也会创造更多的公共资源。对社会来说,人在工作前是负担,但工作后却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进入老年后才又成为负担。总的来说,人对社会的贡献要大于其带来的负担;这也是人口越来越多,但人类却不断进步的根本原因。如果因为多出生的孩子占用更多的公共资源需要父母来补偿,那社会在将来更应补偿这些父母来奖励他们给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公共资源的创造者。而且,因为人对社会的平均贡献大于其带来的负担,未来社会对多生父母的补偿应超过早年对他们的惩罚金额。(二)中国现在孩子占总人口的比例处于历史最低水平,也远低于世界大部分国家。过去的中国能让所有父母自主生育孩子,全世界的几乎所有国家也能承担,要说现在的中国承担不了是没有道理的。十多年来,中国农村小学因为生源不足等原因关闭了一半以上,不少希望小学被废弃。不仅农村,一些城市也因孩子减少在关闭学校。比如,北京市也曾因为生源急剧萎缩大量关闭学校,小学数量从2000年的近2000所降至2008年的1202所。这些现象说明并不是孩子太多而无法提供公共资源,而是孩子太少导致已有资源的巨大浪费。(三)既然社会抚养费是用来补偿“计划外”出生孩子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那这笔钱应投入到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之中。但实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除了用来支撑计划生育体系之外,真正投入到孩子所需的公共资源上的却难觅踪影。日《新京报》报道:已有24省份公开了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超过200亿元。然而,尚无一省计划生育或财政部门公开了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社会自然会质疑巨额的社会抚养费到底花到哪里去了。(四)征收社会抚养费旨在降低生育率。但中国生育率已低于更替水平超过20年。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和2012年的生育率仅有1.18、1.04和1.26。即便按卫计委估计的最高值1.6的生育率,相对于2.2以上的更替水平,出生人口每隔一代人将萎缩27%。而且,未来10年内,处于生育旺盛期的23-28岁的女性数量将从现在的7387万降至4116万,这意味着就算生育率大幅提升也难以扭转出生人口的雪崩。更何况,各地的生育意愿调查、双独放开生育的执行效果和其他国家政策逆转的经验都表明,中国已陷入低生育率陷阱,要将生育率恢复至可持续的更替水平将极其困难。在这样的人口形势下,为了维持人口的均衡发展,真正合理的社会抚养费是政府对多生家庭的奖励而不是惩罚。(五)现代社会中,家庭养育孩子非常艰辛。在少子化的今天,养育多个孩子的家庭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付出给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做更大的贡献。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在把家庭本来可以真正用于抚养孩子的财力强制性地转移用作他途。这种现象完全有悖于“社会抚养费”语义上的意涵,甚至造成不少人伦悲剧。比如,据人民网报道,因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省邱县龚堡村村民艾广栋于12月4日在村支书家喝农药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之前村干部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由,强行拉走艾家7千多斤玉米,而这是他家未来一年的全部收入来源,这些收入本来是艾家可以真正用来抚养孩子的。(六)在传统家庭养老中,父母既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也是将来享受孩子赡养的受益者。但在社会养老下,父母仅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但孩子将来支撑的却是整个养老体系,受益者是全社会。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既违背经济规律,也违反基本的道义原则,因为多生的父母以自己的付出给社会贡献了更多的养老体系的支撑者,但却因此受到惩罚。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规定缺乏正当性,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未“禁止”一对夫妇生两个以上的孩子。中央政法委门户网站刊登的《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也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这些法律文件表明,自主生育是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现行的“社会抚养费”政策侵犯了这种权利。故此,我们建议:(一)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删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希望还孩子一片纯净的成长天空、祖国畅通发展的阳光大道!&&&&&&&&&&&&&&&&&&&&&&&&&&&&&&&&&&&&&&&&&&&&&&&&&&&&&&&&&&&&&&&&&&&&&&&&&&&&&&&&&&&&&&&&&&&&&&&&&&建议人:&&&&&&&&&&&&&&&&&&&&&&&&&&&&&&&&&&&&&&&&&&&&&&&&&&&&&&&&&&&&&&&&&&&&&&&&&&&&&&&&&&&&&&&&&&&&&&&&&2014年11月&&我签名&&*姓名:*选择省份:&&&&&&&&&&&&&&&&&不限&&&&&&&&&&&&&&&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天津西藏新疆云南浙江重庆香港澳门台湾职业:留言(废除抚养费理由):&&&&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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