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遗产分配也后与他家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签订后是否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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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能否被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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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丈夫本来是协议离婚的。在共同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上,分别都签了自己的姓名,并按了手印。可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针对房产分割一节,善意提醒丈夫,既然同意将房子给我,就要在离婚后,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利人变更手续。丈夫一听此话,得知要将自己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去除,便反悔了,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这“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证明,使法官采信并支持?    离婚协议书的制作和文字表述,应当包含:一、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六、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离婚协议书只要符合法定的书证条件和特性,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且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确立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婚姻当事人执行“离婚协议书”的。若您丈夫对房产分割无异议,法院会要求他办理房产权利人变更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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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签订保证书或离婚协议书,然后一方按照保证书内容或离婚协议书要求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有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男方: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市xxx8幢x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女方: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省xx市xxx8幢x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男方与女方于xxxx年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镇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名:xx。因男方在xxxx年xx月xx日发现我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在我请求男方原谅的情况下以及男方看在女儿的份上,男方同意原谅我一次,但为防止我不知悔改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我做出下列保证:
1. 我断绝与XXX的一切来往,并保证以后不与任何男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 现住房的产权于5日内配合男方做好过户手续,过户给男方。
3. 现对家中所有财产于5日内配合男方做好财产公证,全部公证给男方。
4. 对于今后家庭开支实行AA制。
5. 除必要的日常开支外的其他开支(如孩子的上不上补习班之内)任一方有异议的,只要其写下字据证明该开支由另一方全额支出的并签字,可不必支付。
6. 我自愿与男方先签订《离婚协议书》,我保证如再次让男方听说或发现我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夫妻感情破裂,应以该《离婚协议书》为准妥善处理离婚事宜。
保证人:XXX
《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男女任一方提交法院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孩子xxx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共同负责,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800元(可根据通胀率调整),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指定的xx银行帐号:xxxxxxx。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季度可探望孩子一次,每次探望需在男方或男方直系亲属的陪同下,并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季度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次。)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今的银行存款由男方所有。
(2)房屋:男方所有的位于xx省xxx市xxx8幢xx室的房地产所有权仍归男方一人所有。
(3)其他财产: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今的有价证劵和各人首饰(附清单)及共用的家具、家电等设施均归男方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精神损害赔偿:
因男方已原谅过女方与其他男子出现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次,如男方再次听到或发现女方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时。女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50万元。上述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每天500元付违约金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日后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镇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如以上说写的,以后能有法律效应不?要不要去公证处将此文件公正?而且保证书内说的房产过户给男方后,需不需要也去公正处公正下?
作为男人出这事,为了孩子,我忍。但是我能看着她1年不能看着她一辈子,不能到几年后她又固态萌发。最后离婚时说这份东西不能有法律效应,最后我财产也损失、孩子还是受到伤害。求教这样做能不能有用,没有用的话,我该怎么做?
婚后男方长期有外遇、但女方为维持家庭让男方签订婚姻保证书。要求:如婚姻期间男方仍然出轨,将办理离婚手续、放弃所有财产包括现有住房(婚前男方所有),男方净身出户。后男方仍有出轨现象,经两人协商办理离婚手续,请问如离婚女方可否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得到全部财产?
因为女方有不想解释的过错,所以近日刚谈离婚、发生口角。女方就出走并在第三天白天偷偷回家卷走平时交于她保管的贵重物品含户口本、存折、黄金、购房合同和发票。至今下落不明、未以家人和朋友联系。女方这种行为,现在该什么办。多谢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父母的房产进行装修,没有特别约定的,离婚时,装修费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要回装修费吗?
如题! 想起草的是类似婚姻忠实协议那种,如任何一方背叛婚姻,受害方在申请离婚时凭借此协议是否可以获得协议条款中经济利益?
我与丈夫2006年结婚,婚前以他的名义下有一套别墅,2009年4月以夫妻联名购买了一个套房,婚后生一女,2010年8月女方为了保住工作合法与他人结婚,为男方再生一子,答应与男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对共有的套房没有进行分割,2010年12月男方与女方签订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五年内未复婚,男方自愿将套房赠与女方,并负担女方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助金,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现在已经离婚将近一年,男方在外又有情妇,五年后如果男方不愿意复婚,女方将其告上法庭,是否能够胜诉?
我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写上是我和我母亲借我前夫3万9800元钱交的首付款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是婚后贷款买的每个月交银行500元到2013年还完贷款现在没发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借他的9800元是我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我母亲是看我的面子才出的钱我想问我借前夫的9800元是否能够还我呢? 我借前夫9800元钱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我最后把房子写成归他所有.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房产归我所有.孩子由前夫抚养.我每个月给600元的抚养费.我和前夫在婚絪存续期间,我和他在钱财上:实行AA制的方式...
为了出国,我与丈夫协议离婚,财产归丈夫,子女归我。之后丈夫写了一份承诺现有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这十多年我每月都是1000元寄钱给他用。现在感情破裂,我能否分得协议离婚前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与父母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人为我个人,有向老公提过此事,但是离婚时他说自己并不知情,我也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他知情,那么,这种向父母借款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如果是,请问我老公是否应负一半的债务?
离婚协议书没有约定财产分割的是否有法律效力。现在要分割财产要怎样做?
小弟外出做生意近二十年。大哥夫妇承担了赡养母亲的全部义务。母亲过世时小弟都未回。后小弟找大哥要房产,大哥高姿态,瞒着妻子写下放弃继承的房产。后小弟继续外出做生意。大哥见小弟不回,房子也空着,就将自家东西放入原母亲宅基院子内。小弟听说后,回家直接报警。此时,大嫂才知放弃一事。大嫂心里不能平衡。问大哥单独放弃继承权,是否成立。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__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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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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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抚养协议在受遗赠人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时,而该协议未被解除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取得协议财产?
&&&&二、紧急情况消失后,被继承人仍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紧急情况发生时所立口头遗嘱是否继续有效?
&&&&三、一个老人先去世,家庭财产一直由另一老人掌管,当该老人逝世后,法定继承人就先前去世老人的财产发生争议,要求分割时,该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四、收养时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 【要点提示】
&&&&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基本案情】
&&&&原告:王磊(化名)
&&&&被告:李海莲、王凯(均系化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凯、原告王磊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显的儿子,其中老大王凯是王显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显收养王凯时,当时王凯年仅15岁。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显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海莲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1999年王显与邻居李海莲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海莲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海莲&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海莲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凯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凯所有,其中包括了与李海莲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李海莲与王凯、王磊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海莲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王凯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磊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磊将哥哥王凯、李海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原告王磊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凯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海莲虽然和父亲王显有过协议,但李海莲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凯来说,李海莲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海莲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自己是看不过老人两个儿子的所作所为才答应老人的要求,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而且协议是经过有关部门公正过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法的保护。
&&&&被告王凯辩称,自己虽然是父亲收养的儿子,但父亲始终拿自己当亲生骨肉,自己也把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父亲来爱戴。虽然这几年因为工作的缘故,自己是总在外地,但对老人的生活起居,自己也从没忘记过关心。尤其自己能在老人临终前尽了做子女的孝道,倍感欣慰。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财产留给自己,是老人临逝前的心愿,自己有权继承财产。再有,母亲去世近15年,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此时原告主张与亡父分割当年那份遗产不但情理不容而且早已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一)被告李海莲在有能力履行照顾老人王显生活起居的情况下,未按照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赠抚养协议解除,被告李海莲应负主要责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海莲应退出遗赠所得的财产。
&& (二)被继承人王显虽然在病重期间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其死后全部财产归被告王凯的意思表示,但因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王显在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的情况下,未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故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被告王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人病重期间主要由被告王凯负责照顾,被告王凯对被继承人王显扶养较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的适当的遗产。
&& (三)原告母亲虽然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状态。直至王显过世时两被告主张继承遗产,才是原告王磊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分割其母亲遗产份额的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四)被告王凯被收养时已经15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并且收养人王显当时已有子女,本身也不具备收养条件。因而,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能成立。所以被抚养人王凯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能成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凯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显的遗产中的30 000元存款归被告王凯所有;二、被继承人王显的其他遗产均原告王磊所有。
&& 【评析】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李海莲虽然与王显有过遗赠抚养协议,但证据表明在达成协议后并未真正履行对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被告李海莲明的行为显违约,故对该主张分割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凯虽系老人收养,但经老人多年的养育已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应享有继承权。老人的遗嘱是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所以,原告王磊主张依法继承老人遗产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被告李海莲与王显达成遗赠抚养协议,虽然最终没有根据协议具体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但毕竟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有所花销,根据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理应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在王显的遗产中应留有被告李海莲适当的份额。原告王磊、被告王凯均系老人的子女,因老人临终前多次向亲友表示死后财产均归大儿子王凯所有,系被继承人王显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王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被告李海莲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扶养义务,所以,被告李海莲根据遗赠抚养协议主张分割财产的主张不应认可。而被告王凯虽然是老人的名义上抚养的子女,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抚养关系不成立,故被告王凯不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分得遗产。老人虽然多次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被告王凯,但遗嘱形式并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该口头遗嘱无效,老人遗留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笔者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较为同意第三种观点,分析论证如下:
&&&&首先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被告李海莲与王显签署的协议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有关部门公证,故该遗赠抚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被告李海莲在协议达成后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故被告李海莲丧失了取得协议中所列财产的权利。由于遗赠抚养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故根据协议取得财产权利的丧失并不是依据《合同法》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故被告李海莲无权取得相关财产或取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被继承王显生前有40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笔者认为这不属于遗产,是不能被继承取得的。原因是《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据此,遗产不应该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被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可以被继承。
&&&&再次,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显虽然在病中多次向亲友表示其将全部财产留给被告王凯,但在出院疗养期间,被继承人王显在有能力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补立遗嘱的情况下,却没有采用相关形式,导致先前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被告王凯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老人全部财产。
&&&&另外,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此四间房屋中的两间是被继承人王显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得,另外两间可作为王显妻子的遗产由王显、王磊予以继承,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王磊的母亲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状态。直至王显过世时两被告主张继承遗产,才是原告王磊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原告王凯若主张分割其母亲遗产份儿的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被抚养人王凯,被老人王显领回家收养时已15周岁,继承关系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收养是否成立。《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收养人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本案中王凯被收养时已经15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并且收养人王显当时已有子女,本身也不具备收养条件。因而,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能成立。所以被抚养人王凯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能成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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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协议书
遗产继承协议书最好还是请律师代书。要是真要自己写,下面提供这个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比较简单,可以自己填充: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
继承人:***,女,生于* 年*月*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 *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 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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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
财产继承公证书:  (XXXX)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继承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于XXXX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X死亡时在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XXXX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X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XXX的妻子XXX已于XXX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XXX和女儿XXX。XXX自XXX死亡后未再婚。X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XXX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X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上述个人财产为X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X的父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XXX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X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X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相关法律法规: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  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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