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病退需要组织部和人事局哪个好批还是人事局批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人发[2006]38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并于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为全面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构建科学的人才奖励体系,实现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奖励机制的有序运作,根据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及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提高对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已在总体上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范畴,通过开展人才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营造了“四个尊重”的社会氛围,优化了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对于激励各类人才为首都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市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也还存在着体系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未建立起有效的评估检查制度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不断健全人才表彰奖励的政策制度体系、调整优化人才表彰奖励体系结构、完善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物质待遇和社会荣誉的双重激励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做贡献、人人讲创造的社会氛围,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健全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是指市委、市政府基于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内所做出的专业业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同时给予物质奖励的行为。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分为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和专项表彰奖励项目。
  综合表彰奖励项目为“首都杰出人才奖”,表彰奖励对象涵盖各类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专项表彰奖励项目分别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为表彰奖励对象。以现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继续作为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以“首都劳动技能奖章”和“北京市劳动技术能手”为基础,调整形成高技能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新设农村实用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委农工委、市农委负责组织实施。
  逐步形成以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为统领和主导,以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为基础和依托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获奖人员应纳入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候选人范围。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奖励力度不得超过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奖励力度。
  调整和新设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需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市人事局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审,上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的运行机制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纳入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规范管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市级人才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实施,均应制定严谨、规范的评选表彰办法,就评选表彰的范围和条件、候选人推荐程序、表彰奖励的数量、评选周期、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评选及获奖人员确定的办法、公示及异议处理、奖励的形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在具体实施中,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除下发通知外,应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广泛告知,评选办法、评选程序、评选结果等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应把公示作为评选工作的必要环节,明确公示的时间、范围、方式及异议处理办法等;坚持平等竞争原则,表彰奖励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应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应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候选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允许个人自荐;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获奖人员应主要通过评审的方式产生,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本领域专家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并逐步提高公众参与度。
加强市级人才表彰奖励的经费保障和待遇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所需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严格荣誉称号管理,对于授予荣誉称号后不能保持荣誉的,要予以撤消;合理确定不同奖项的奖金标准,获奖个人的奖金发放标准,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奖金标准。
  强化和延伸人才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受奖励人员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人才的表彰奖励工作与人才的发现和选拔培养工作相结合,建立受表彰奖励人才库,加强党委、政府部门与受表彰奖励人员的联系,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他们人才培养经费和科研经费资助。
建立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检查制度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检查工作。检查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同时吸纳专家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对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检查以实施的效果、效能和效率为重点,同时强化检查结果的使用,指导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才奖励制度,完善人才奖项运行,真正实现有效奖励和有序奖励,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区县也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区县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最新同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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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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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监察局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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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监察局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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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并保证纪律处分得以全面、正确的执行,是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维护纪律严肃性的重要环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在狠抓案件查处的同时,重视纪律处分的执行工作,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但是也应看到,在有的地方和单位,由于对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查处,轻执行的情况:有的未及时将纪律处分决定(批复)进行宣布或送达本人;有的未将纪律处分决定(批复)及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有的未按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的考核、任用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的事宜,甚至出现受党纪、政纪撤职、降级以上处分人员仍保持原职级待遇,或长期不明确其职级、不安排其工作等情况。这些现象,既损害了纪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受处分人员的正当权益。为了严格执行党纪、政纪、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重申和规定。
&&&一、纪律处分的执行
&& 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组织应在接到处分批复(决定)后十五日内宣布执行。其执行程序是:
&& (一)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在收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违纪党员处分批复(决定)后,应及时召开违纪党员所在的支部大会,宣布处分批复(决定),将处分批复(决定)送达受处分党员签收,并向下达处分批复(决定)的纪委报送《纪律处分执行情况回执》。
&& (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收到对违纪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宣布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员签收,执行后向下达处分决定的机关报送《纪律处分执行情况回执》。
&& (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党纪、政纪处分批复(决定)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人员个人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对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职务进行调整,重新安排其工作,受处分后应降低工资待遇的,其降低工资待遇的时间,从处分批复(决定)下达的次月起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上述执行情况,抄送下达处分批复(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 (四)受处分对象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由有权受理申诉的机关按规定办理。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分的效力和执行。
&&&二、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职级待遇及任用
&&(一)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的职务。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可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三)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有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无表决权、被选举权和任职资格;留党察看期满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四)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有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给予其撤销党外职务以上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五)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未开除公职)的,同时降低本人级别和职务工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安排工作。
&&&三、受政纪处分人员的职级待遇及任用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二)受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级别工资一级;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三)受撤职处分的,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新任职务的级别和职务工资的档次;并在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 四、其他情况的执行
& (一)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其降低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二)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缓刑期间安排不会叙职的工作,发给适当生活费;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缓刑期满后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表现好的原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重新确定其职级和工资待遇。
&&(三)经复审(复议)或复查(复核)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经复审(复议)或复查(复核)撤销原处分的,应恢复原职级待遇,其被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应予补发。
&&&2、经复审(复议)或复查(复核),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的,其被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原则上不予补发。
&&&3、经复审(复议)或复查(复核),由行政开除处分改为降级处分的,其被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可酌情部分补发或全部补发。
&& 4、经复审(复议)或复查(复核),由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由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改为记大过以下(含记大过)处分的,其被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可全部补发。
&& (五)党政机关工作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的,其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2、司法机关未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但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或者补发一部分(仅限于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
&& 3、司法未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也未受行政处罚或党政纪处分的、羁押期间的工资应予补发。
&&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号办理。
&& 六、纪律处分的执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认真执行和严格考核、办法,及时移送材料,反馈信息,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同时,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对处分执行的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抵制和纠正纪律处分执行工作中的失职违规现象,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及时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七、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
&&&&&&&&&&&&&&&&& 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市&人&事&局&&&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告通知)
(重庆人事人才网-选派大学生专栏)
(重庆人事人才网-招录信息)
(重庆人事人才网-招录信息)
(重庆人事人才网-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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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人事局(编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主动公开部分)
一、机构职能
(一)基本概况及职能。
前郭县人事局的前身是县政府人事科,成立于1956年1月,以后几经变革,先后经历人事监察科、人事监察局、人事组等。1979年2月成立人事局,为国家行政机关。1986年,设立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前郭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人事局所属的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前郭县人事局,是主管全县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下设福利与离退休科、职称科、计划录用与人才流动开发科、考核培训职位科、工资科、人事争议仲裁科6个科室,现有行政编15名,工勤编1名;前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县委的工作机构,也是县政府的工作机构,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下设编制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局)2个科室,现有行政编5名;前郭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隶属于人事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是全县人才资源开发与人才流动服务的综合性人才服务机构,下设交流部、人事代理部、综合部、考试培训部,现有事业编制6名。
县人事局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县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2、拟定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提出结构调整的意见;编制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按照干部管理范围,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和干部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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