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与企业经济纠纷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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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和解协议后原告是否还可以再行起诉?
&&&&【案情】
&&&&原告林鹃因硬化晒谷场将一条道路占用而引起被告李民宇的不满,日早上7时许,被告途经原告家门口,见原告即将施工,便与原告争论,后双方语言不和,并引发打架,结果致原告右手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被告也受轻微伤。日在万安县百加镇综治办、派出所及黄南村委会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品兑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发生的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10700元,原告同意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约定原告林鹃日后右手尺骨拆除钢板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由被告负责,还约定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的费用,本案一次性了结。日至12月23日,原告在医院再行右手尺骨拆除钢板手术,发生医疗费3667.62元。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后原告持相关证据要求被告继续理赔,被告拒付。故原告以受伤后续发生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金系和解协议未赔付项目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继续赔付后续治疗费3667.62元、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875.62元。被告李民宇辩称,原告与自己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双方已经约定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的费用,本案一次性了结,故除原告拆除钢板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由被告负责外,其无权再次要求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原告是否还可以再行起诉?法院又应否支持其诉求?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故原告不得再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时,原告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不允许原告就伤残赔偿金这笔巨额的费用行使诉权的话,明显显失公平,因此原告有权就未和解协议未约定的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再行起诉,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但是该协议是在原告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不允许原告行使诉权的话将明显显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而应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被告在综治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双方纯属自愿,不存在压迫和欺诈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合法有效,故从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分析,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没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并诚信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如果不允许原告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应得的巨额损失的话,将明显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权利义务、经济利益也明显不对等,故对这种明显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法律应该给地位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以救济途径,也即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第三,法律虽然规定了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在程序上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显失公平所带来的自身损失,他必须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也就是说,本案的原告虽然享有撤销权,但其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残疾赔偿金等相应的损失,而应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责任编辑:黄俊伟)[][]工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
姚建明主任
浙江省律师协会
温州仲裁委员会
&&&姚建明主任,1983年毕业于温州市教育学院,1992年结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培训中心。2009年结业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国际融资与境内外上市研修班。温州市第三届“十佳律师”,2011年评为温州市司法行政系统“百名优秀人物”称号;2011年入选温州律师人才库暨百名优秀律师; 2012年温州市律师服务金融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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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日
一、私下和解解决工伤纠纷的法律依据
7752621841
&&& 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是对侵权后双方确定赔偿责任的协议,却不因和解协议没有达成致使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失,这一点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有所区别,因为,而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定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可因合同没有达成而不存在。但不可否认,当事人以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判断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依据555211
三、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 盛 杰律师)
姓名:盛& 杰&&&&& 职务:律师
单位: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
地址: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8楼(325000)
版权所有:2007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8楼 邮编:325000 电话:2、 E-mail:
&&技术支持:>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问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一般而言,本单位集体合同只对本单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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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一所单位开除,我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和我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我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单位后来私下和我签了个劳动纠纷和解协议,口头承诺会和我签合同,但是在和解协议上没有写,和解协议上只写着我放弃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及诉权,单位一次性支付乙方工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合计8000元,我当时昏了头就签了这个和解协议,8000元单位已经给了我了,但是后来单位没有和我签合同。请问私下劳动纠纷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里的某部门经理用自己的名义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并且不给上社会保险,只给上一个商业保险,请问是否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劳动关系怎么算? 那个经理用的是自己的名义,不是公司的名义,也没有公章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
还有个问题,如果发生纠纷了,这个经理跑了,谁来补钱和补社保呢?可以追究单位吗?或者签经理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外包公司?
09年10月刚刚签了某国企。签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违约金的问题。但是过了一天又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规定:本协议期限为无固定期,即自签订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
因特殊原因解除本协议,要求借出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掌握甲方秘密和核心技术的,提出申请解除本协议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初级职称者赔偿甲方违约金5万元。
如乙方经甲方派出学习,培训,进修,应另外赔偿甲方为乙方承担的学习,培训,进修,差旅,...
对于赔偿,没走法律程序,只是私下里达成协议按手印签了合同,协议中声明不再起诉,可否再打官司起诉?
发生工伤后没有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只与个体老板签了赔偿协议,安了手印,声称不再起诉他,可他付给的赔偿金远远不够,请问,现在我想走法律程序以人身损害起诉他可不可以?因为已经退休。
如果劳动合同公司不发给员工,算不算合法呢?不是说一式两份吗?要是合同不发给员工公司要背负什么法律责任呢?我所签的合同里面有一条内容是关于赔偿的,也就是公司所说的所谓的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去人才市场招聘费,还有别的不三不四的什么赔偿费。格式:就是一张小小的纸条:就好像是写一条欠条一样。
这算是培训协议吗?而且培训的内容是:随便去土豆网里下载一点东西给你看,或者说一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给你听,这也要培训费吗?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者全责。
现在肇事者家属和死者的丈夫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上写明放弃民事责任,赔偿10万元钱,已付清4.5万元,还有5.5万元钱1月4日放到调解的派出所,待肇事者出狱时付给死者丈夫。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江苏宜兴,由宜城交警中队承办,但是调解是在江苏溧阳的某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调解协议有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名,作为中间人的民警并没有签字。
我想问的是:
1、这个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死者丈夫还可以对肇事都提起...
杨先生3月与前妻协议离婚,两人协议两套房产一人一套,双方同意,经过民政局盖章,现在杨先生想要卖掉他的这套房产,(该房产证上是写的杨先生的名字),房产局说,这套房产不属于他个人,属于夫妻共有,还有一半房产属于他的前妻,需要往房产局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卖掉这套房产,说民政局没有权利进行财产分割,请问,两人协调同意经民政局盖章的房产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么?民政局有权进行财产分割么?
老公嫌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要花很多钱,同意写张字据,把名下一处房子的产权让给我,这样有法律效力吗?应该怎么写比较好?
离婚协议书没有约定财产分割的是否有法律效力。现在要分割财产要怎样做?
今年我在镇上向A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后来才知道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B的,原来A向B购买了这套房子,但是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只是签订了协议。问题在于,房子现在还没有过户在我的名下,我现在是和A签订的买卖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当前位置:&>&&>&
  [案例]去年11月初,梁老汉因与本村村民黄某发生纠纷,双方吵架后发生肢体碰撞,梁老汉在推拉时将黄推倒,他的后脑撞在地上出血不止,后经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药费4600多元。事后,经村委会治保主任调解,双方达成了口头赔偿协议:由梁老汉一次性赔偿黄某2300元,双方之间就此了结,黄某事后不得再另行主张任何权益。协议达成后的当天晚上,梁老汉就当着治保主任的面将2300元钱交给了黄某。然而,事后黄某因头部不适,再次看病花费1900余元,并找到梁老汉要求分担这笔医疗费。他还认为梁老汉之前赔偿的2300元仅是实际医药费的一半,村里调解协议明显不公平,威胁梁老汉说若不答应,他将梁老汉告进法院。请问,村委会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黄某若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答]《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虽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前提是必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而梁老汉们之间的纠纷,其村治保主任虽然是代表村委会,以村委会组织名义对梁老汉们双方的纠纷进行解调,但治保主任的调解毕竟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之调解,该调解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治保主任的调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人们之间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是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该口头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且双方之间已经实际履行,其效力是勿庸置疑的。据此,黄某认为有失公平之说法未必有法律依据,当然也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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