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国际仲裁法法》自何时生效

《仲裁法》复习试题_白平_班级管理___电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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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试题日 白老师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仲裁法》复习试题
一、填空题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纠纷和其他
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而更换
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4、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5、仲裁审理一般应经过以下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开始、庭审调查、
、评议与裁决。
6、仲裁裁决应当采取
、由仲裁员签名,也有权拒绝签名。
7、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
8、简易程序,即仲裁庭对于争议金额较小、案情比较简单,或者虽然争议金额较大但
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
9、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1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婚姻、收养、
纠纷,不能仲裁。
  1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
。否则,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12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
层层设立。
  1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也可以重新达或
后申请仲裁。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仲裁法》自何时生效(
2、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是(
A 仲裁协议
B 仲裁机构
D 仲裁委员会
3、仲裁员的聘任期间为(
4.仲裁机构依照法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
A.民事、经济
D.经济、民事、行政
5.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A.一律公开进行、
B.一般都公开进行
C.一般不公开进行
D.是否公开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6.我国经济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应当理解为(
A.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翻悔
B.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定,指定重新裁定
C.对裁决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D.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书无权向上级仲裁机关提起上诉
7.仲裁员的回避,由(
B.仲裁委员会
C.仲裁委员会主任
D.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8.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取独任仲裁员方式,如在法定期限内对独任仲裁员的人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
A.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B.双方当事人再行商定
C.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选定
D.放弃独任仲裁方式,改用合议庭仲裁
9.仲裁法不适用(
A.与身份极有关的
B.合同纠纷
C.财产权益纠纷
D.技术合同争议
1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B.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
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
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
11 甲、乙两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经协商同意提交某仲裁机构裁决。双方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如何订立仲裁协议。律师在解答中,应当告知双方哪些内容是仲裁协议必备的条款?(
A.选定某仲裁机构裁决的表示
B.选定某仲裁员的表示
C.仲裁事项
D.请求仲裁的表示
12 垦辰商贸中心与字明旅行社买卖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由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垦辰商贸中心派人围攻法院执行人员,造成执行人员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对垦辰商贸中心的行为可以进行何种处理?
A.人民法院有权对垦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B.由仲裁机构裁决星辰商贸中心进行赔偿
C.依法追究星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D.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垦辰商贸中心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13宏远实业公司与天灵商贸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宏远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宏远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天灵公司对和解协议表示反悔并不予履行。宏远公司这时具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 (
A.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再次申请仲裁
B.与天灵商贸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
C.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香港A公司与四川B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李某实行回避。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
C.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D.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
15 某联营企业由两方投资,A方未按联营合同缴足出资,B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主持调解,A方同意补缴出资,B方放弃仲裁请求。本案可选择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
A.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B.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C.撤回仲裁申请
D.驳回仲裁申请
16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
A.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B.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D.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1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对有关人员提出的保密要求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A.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情况
B.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不得对外界透露程序进行的情况
C.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情况
D.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程序进行的情况
18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仲裁协议无效?(
A.对民事侵权赔偿争议,约定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B.约定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或者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C.约定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北京或天津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在一商事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现A、B两公司发生争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不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申请仲裁
B.只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其分会申请仲裁
C.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20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下列哪种表达是正确的?
A.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B.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聘任的仲裁员若干人
C.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
D.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1新科贸易公司根据与红山机械厂之间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请求解决机械质量纠纷,甲仲裁委员会对该争议作出裁决后,(
A.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C.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D.该仲裁裁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22在合议制仲裁庭进行仲裁评议过程中,如果存在意见分歧,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应当按照哪种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A.再行评议后形成的多数人意见
B.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C.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意见
D.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的意见
   23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符合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C.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24在国内仲裁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
A.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25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
A.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应当采用口头形式
C.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6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仲裁管辖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仲裁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B.仲裁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C.仲裁只实行级别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
D.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但实行地域管辖
   27以仲裁裁决是否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为标准,仲裁裁决可以分(
A.全部裁决和部分裁决
B.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
C.先行裁决和最终裁决
D.生效裁决和未生效裁决
28在一份被乙方终止了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现甲方依据该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已经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为此甲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A.自然终止其效力
B.自然有效
C. 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其效力
D.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效力
  29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有下列说法,其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B.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必须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C.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D.仲裁庭组成的情况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30下列情形哪一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
A.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B.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C.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1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甲市决定设立仲裁委员会,那么,该仲裁委员会需要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A.确定一个适当的办公场所
B.制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C.筹备必要的资金并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
D.确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A.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补充
B.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补充
C.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
D.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补充
   33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包括(
A.对当事人的效力
B.对法院的效力
C.对社会的效力
D.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4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具有以下特征(
A.反请求的独立性
B. 反请求目的的对抗性
C.反请求时间的限定性
D.反请求事实、理由的牵连性
35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B.代理人代为签定的仲裁协议
C.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36中国甲公司与中英合资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含有仲裁条款的水泥购销合同,后因水泥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甲公司认为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可如何行使权利(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B.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D.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与仲裁申请,在对双方当事人争议金额为人民币43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B.由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审理
C.可以决定只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理
D.除非当事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得自行决定开庭审理
   38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得到准许(
A.首席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B.某仲裁员虽然是资深会计师,但法律知识欠缺
C.某仲裁员曾作过10年律师,但现为某法院的审判员
D.某仲裁员的配偶是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9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A.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活动,有权裁定中止仲裁程序,通知仲裁庭纠正违法行为
B. 对符合不予执行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C.对符合撤销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
D.对仲裁裁决中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内容,有权判决予以纠正
   40甲公司依据与乙公司加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决就加工物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甲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事后,乙公司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甲公司如何解决与乙公司之间的争议(
A.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和解协议
B.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可以根据原仲裁条款再次申请仲裁
D.可以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三、名词解释
2、 一裁终局制度
3、 仲裁规则
4、 仲裁协议
7、仲裁审理
8、仲裁裁决的执行
9、举证责任
10、仲裁时效
四、简答题
1、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简述仲裁的适用范围
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简述回避制度的事由及方式。
5、简述仲裁的特征。
6、简述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7、简述仲裁受理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8、述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内容?
9、述简易程序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五、论述题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如何?
2、试述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3、试述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4、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六、案例题
1、天津华远机械厂(简称机械厂)与上海丰收农机公司(简称农机公司)在北京的一次商贸会上签订了一份农用收割机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在上海交货。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价款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均同意将此纠纷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于3月10日作出裁决,由农机公司给付机械厂货款30万元,在裁决生效后3个月内分三次付清。在收到裁决书的第20日即3月30日,华远机械厂要求强制执行。农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提起诉讼。
1、 机械厂能否要求强制执行?为什么?
2、 法院能否受理该案?理由是什么?
3、 农机公司以何种理由才能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4、 农机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程序是什么?
2、案情:1998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定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9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B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B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现问: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争议发生后签定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5)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3、1996年某度假村管委会与香港国泰公司签订了合资建设高尔夫球场合同。该合同未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董事长董某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反映情况。该函最后称:“出于对您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纠纷情况,以得到你的帮助。我们也将诉诸法律,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仲裁或起诉。”度假村管委会得知信函内容后,立即告国泰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解决双方的争议,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国泰公司收到管委会的来函后,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1)该纠纷应由哪个机构处理?
(2)为什么?并请说明法律依据。
4、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5、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某衬衫厂要求变更合同,衬衫厂不同意,按合同发货,贸易中心以质量、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执。上海某衬衫厂遂想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贸易中心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
问: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请说明理由《仲裁法》实施后中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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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仲裁法》实施后中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期刊年份】
【期号】 3【页码】 28
【摘要】 1994年《仲裁法》实施至今的15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使得我国仲裁制度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动向。各仲裁机构在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标准、仲裁与调解的衔接、仲裁员制度等方面,也推动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及对个案的答复,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是研究我国仲裁制度不可忽视的“判例法”。
【全文】【】 &&&&
  日开始实施的《》(下称《》),为我国第一部仲裁单行法,迄今已历15载。在此期间,全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达200余家,近期每年仲裁案件的总数超过6万件,[2]令国际仲裁界瞩目;各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有数次修订,其中不乏新的探索与尝试。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不仅在于个案,而且也体现于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下,后者更具重要性。纷繁的仲裁实践与稚嫩的第一部仲裁单行法之间的张力,使得我国的仲裁制度在《》的框架下,出现了若干新的变化。
  一、司法解释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司法解释伴随着《》的施行。颇受争议的“报告制度”就是在《》生效前夕确立,[3]而该法甫一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了《》(日,法发[1995]21号),以解决原仲裁机构及其受理的案件的过渡问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0余项专门的或涉及仲裁的司法解释,并在日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同年9月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可谓是之前同类司法解释的“终结版”。这些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厘清了一些不明确的规定,成为当前中国仲裁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有利于《》的修改与完善。概括起来,以下几方面较为显著:
  (一)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4]
  1.强调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批复数目较多,其核心均在强调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仲裁协议即使有瑕疵,只要可以执行,就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早在199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复函中指出: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虽然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但该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其中之一即可进行仲裁。[5]199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了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之前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6]1998年10月,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出,[7]只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可以确定仲裁机构,就应该确认仲裁协议是可执行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支持执行仲裁协议的政策。该解释规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2)仲裁协议仅约定可适用的仲裁规则,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或者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或者继承人有效。(5)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6)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7)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
  2.明确了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关于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中称:“本案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在香港依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按仲裁地香港的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9]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条,是我国首次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作出系统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3.完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生效前,中国仲裁及司法实践已接受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但《》第条的规定并不全面: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结合司法实践,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条对前述《》第条作了补充,即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独立性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界定了电子讯息中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第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从当时中国涉外经济立法及司法实践看,所谓书面形式,除了双方签字外,还包括书信、电报、电传、传真,很难说包括数据电文。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条即规定,“仲裁法第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也就是按1999年《》第条来确认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5.有条件地肯定了临时仲裁。《》并未对临时仲裁予以规定,但其第条要求仲裁协议应“选定仲裁委员会”,显然是排除了临时仲裁。一概排斥临时仲裁,太过僵硬,难以满足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10]中对此予以“软化”:涉外案件的当事人选择在境外进行临时仲裁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原则上应当承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首次设置的程序。从实际情况看,其所存在的问题似源于《》有关规定的过于简单,法院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而未加善用。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这个问题,对策是限制法官的“随意性”。[11]
  1.明令非《》第条与《》(2007年修订,下称《》)第条规定的理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不支持。这里,前者对应的是国内仲裁,后者对应的是涉外仲裁。
  2.界定了《》第条两个关键词的含义。一是“‘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12]前者弥补了《》上的一个不严谨之处,后者的表达虽仍有歧义,[13]但可看出,违反法定程序及仲裁规则并不必然导致撤销仲裁裁决,只有达到可能影响正确作出裁决的程度,才可能导致撤销仲裁裁决。
  3.明确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几个问题。(1)仲裁裁决可以部分撤销。[14](2)重新仲裁所作裁决仍可申请撤销。[15](3)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16](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有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17](5)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不得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但反之则可。[18]前者系放弃异议,自应认可;后者则应区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6)为审理撤销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19]
  4.严格限定了发回重新仲裁的范围。“解释”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裁决,仅在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可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
  5.完善了涉外仲裁中的“报告制度”。前述建立“报告制度”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直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1]中才补充规定,在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履行“报告制度”。
  (三)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执行难是提升我国司法权威的瓶颈。《》生效后,如何解决仲裁裁决执行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改进:
  1.进一步明晰执行程序与撤销程序的关系。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在执行程序中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22]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败诉方拖延执行程序。
  2.再次强调放弃异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23]
  3.首次明确仲裁调解书及和解裁决禁止反言的特点。即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24]
  4.提高仲裁裁决执行管辖的级别。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5]这样,关于撤销与执行,管辖法院级别一致,在逻辑上更为合理。
  (四)关于区际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随着香港的回归,如何解决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在仲裁领域更显紧迫。上世纪80年代以来海峡两岸关系的持续缓和及民商事交流的深化,使得两岸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首先取得进展。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日,法释[1998]11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日,法释[2009]4号)。依据这两个规定,台湾地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在不违反“一个中国”及大陆地区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获得认可与执行。[26]
  而对于来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分别协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6月达成《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27]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日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28]这两个安排充分借鉴了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从而解决了三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
  二、仲裁规则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均为一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规则本质上是契约性的,不得违反国家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仲裁规则未作规定的,仲裁法又自动递补适用。二者如何衔接,体现了仲裁规则的“造法”艺术,尤其是在国际仲裁的背景下。我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无疑都是依据《》制定的,但前者又并非后者的简单翻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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