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处理经典案例

闯红灯被撞电动车主担全责 撞人轿车承担无责赔偿
日前济南一男子骑电动车走机动车道还闯红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伤,交警部门判定电动车主承担全责。据介绍,仅7月份在济南历下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事故占总起数37.9%。
汪某骑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汪某闯红灯后,和侧面驶来的轿车相遇。
黑色轿车因避让不及,撞向汪某。  
&&& 电动车作为一种方便实用的交通工具,以及无需牌证限制的优势,已经成为很多人短距离出行的选择。但其在提供便利的同时,更存在不少事故隐患。日前济南一男子骑电动车走机动车道还闯红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伤,交警部门判定电动车主承担全责。据介绍,仅7月份在济南历下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事故占总起数37.9%。
  本报记者 王倩                                    
  案例 走机动车道闯红灯撞向轿车
  26日上午,在济南历下交警大队交通肇事处理中队案情分析室,办案民警播放了两段交通事故的录像,高清录像详细记录了一名电动车主闯红灯被撞的过程。
  事故发生在9月9日早上7点06分,地点位于奥体东路与龙奥北路十字路口。监控中,路上的车辆并不多,机动车有条不紊地通过十字路口。这时,一个“黑点”沿奥体东路由南向北靠近,这就是当事人汪某骑电动车行驶到机动车道上。
  汪某骑车还没到达十字路口时,东西向直行的信号灯变成了红灯,但这并没有让汪某停下来,他继续骑车想快速通过路口。就在汪某行驶到马路中间时,被一辆黑色轿车撞上,他被撞出去十多米。另一个角度的高清摄像也显示,汪某闯红灯时,侧面驶来一红一黑两辆并行的轿车,红色轿车看到汪某刹了一下车,而黑色轿车因为视线受阻,撞向了汪某。
  交警认为电动车涉及两种违法行为,一是违法走机动车道,再就是闯红灯。最终,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虽然没有责任,但按照规定也要承担无责赔偿,数额不超过交强险的10%。
  数据 七成电动车事故因串道行驶
  济南交警支队历下交警大队对涉及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专门进行了分析。以历下区为例,全区7月份涉及电动车的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37.9%。
  其中,涉及电动车的事故大致分为五类,电动车与小型客车事故占到70.6%,这种事故最常见,主要是电动车横穿马路、占道行驶造成的;电动车与三轮车(摩托车)事故占7.7%,主要发生在非机动车道;电动车与电动车事故占7.9%;电动车与自行车事故占5.4%;电动车与行人的事故占8.4%。
  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也有很多,根据交警部门的统计,道路上电动车车流量大、电动车车速快是一个原因。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应该不超过20公里,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电动车都超过这一速度。
  除此之外,电动车违章行驶情况频频出现,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同样以济南历下辖区7月份为例进行分析,未按规定让行的违章行为占到了21.9%;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占18.7%;未靠右行驶的占10.3%;逆向行驶占19.8%。
  调查 20公里每小时限速规定成空文
  26日中午,记者骑电动车沿泉城路由东向西行驶,不少行人占据着非机动车道,一些骑电动车的车主直接将车拐到了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抢起了车道。尽管有机动车按喇叭提醒,但这丝毫没有引起电动车主的重视,继续加速前行。
  除了串道行驶,电动车闯红灯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在明湖西路与济安街路口,记者与众多电动车主一起等待南北向通行的绿灯,灯还没变,身边的一些电动车主已经加速冲过去。最后绿灯亮起时,记者身边仅有两名电动车主。
  记者在走访电动车销售店时还发现,电动车行驶过快除了车主本身的原因,销售店也起到一定助推作用。20公里每小时的限速规定尽管曾经引发争议,但多数消费者都不知情,电动车在出售时也被卸掉了限速阀,时速轻易就能达到40公里。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这个速度下,电动车的刹车系统很难做到即时刹车。
  占道乱停车让电动车无路走
  电动车上路违章现象不少,而在采访时,多名骑电动车的市民也向记者反映了他们的苦衷,多数车主表示,走机动车道大多情况下是因为乱停车占了非机动车道。交警部门相关人员也介绍,他们的巡逻车都会上路进行巡查,乱停乱放的现象确实存在。
  采访中,记者走访了济南市区多条道路,不同程度存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情况。同时,还有车主向记者反映,由于公交站牌都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两侧,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为公交车靠站停车时,电动车必须紧急停车,以免相撞。
  本报记者 王倩
  超标电动车事故按机动车处理
  去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对轻便摩托车进行了重新定义,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新国标实施一年后,对于电动车的监管,许多大城市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限速、限制电动车的功率、挂牌、办行驶证等,但不少地区尚未有相关的政策出台。
  在事故处理中,济南的“超标”电动车全都归到机动车的类型处理,“经过技术鉴定若是电动车达到一定标准,即使是驾驶人没有驾驶证、车辆没有保险,仍然按照机动车赔偿。”  (综合)
责任编辑:宋莉
新闻关键词:闯红灯;车主;电动车;全责;机动车
头条推荐/热点新闻电动车渐成新马路杀手&亟待多部门协作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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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动车渐成新马路杀手 亟待多部门协作源头治理   目前,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成为普通百姓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屡有发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发现,2012年至今,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且伤亡率极高。对此,该院建议,应多部门配合协作、源头治理。   电动车渐成新的“马路杀手”   2013年的深秋,75岁的朱某步行至北京市丰台区某路口时,宋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驶来,朱某倒地受伤,住院治疗67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交管部门的笔录中,宋某之子称,母亲骑了一辆电动车带着自己和弟弟回家,他站在车前的脚踏板上,弟弟坐在后座上。经过一个路口,“从一个老太太左侧过时,觉得车把动了一下,老太太摔倒了,感觉是车把将那老太太剐倒的,后母亲送老太太去了医院。”   经交管部门核实,宋某所驾车辆经鉴定属摩托车,未依法进行登记,宋某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无法查明朱某倒地原因,故不确定宋某、朱某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赔偿朱某家属30万余元,在北京二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据了解,2012年至2014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电动车案件194件,其中2012年68件,2013年69件,2014年57件,分别占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5%、13.6%和15%。电动车渐成新的“马路杀手”。   2014年数量下降系因中级法院辖区调整所致,从此类案件所占比例看,整体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北京二中院发现,涉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伤亡率极高。2012年,伤亡率100%,其中电动车驾驶人伤亡的有65件,伤亡率95.5%;2013年,伤亡率100%,其中电动车驾驶人伤亡的有66件,伤亡率95.6%;2014年,伤亡率98.2%,其中电动车驾驶人伤亡的有53件,伤亡率92.9%。   北京二中院分析发现,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老人或未成年人的比例逐年增多:2012年为26.4%,2013年为36.2%,2014年为40.3%。   机动车的速度非机动车的装置   因电动车准驾要求不高,驾驶人往往缺乏安全知识、驾驶经验不足、判断能力较弱,易发生交通事故。   相关技术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电动机输出功率及相关制动距离等均作出了严格规定,而一般消费者对上述标准并不了解,对于电动车何种条件下属于机动车缺乏认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直接关系着电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赔偿数额。   电动车标准与电动车生产销售存在脱节且客观上无法投保,使得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非常大。许多驾驶人为逃避赔偿,要么不承认侵权的事实,要么逃逸,或者无力支付,使得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   多部门协作源头治理   北京二中院建议,电动车驾驶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购买电动车。   生产销售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严把产品质量关。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厂商和经销商也可能因超标产品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安全、满足百姓需求的角度,尽快出台电动车相关行业标准及细则,修改相对滞后的电动车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转型升级。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超标电动车厂家和商家的监督处罚力度。清查主体资格,查看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清查是否有产品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问题。   逐步建立电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建议保险公司出台合适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相关保险种类,以分散电动车事故赔偿风险,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提供保障。   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电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石磊 王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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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通报10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新闻热线:0&&&
车祸猛于虎!这话一点不假。27日,南昌市交管部门向人民网通报了2013年至2015年4月底,发生在南昌的10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数据显示,这期间南昌市共发生涉及14周岁及以下儿童交通事故114起,事故死亡81人,受伤167人,直接财产损失约27万元。(时雨)
&& 中山东路道路交通事故
日20时20分许,黄某(男,50岁)驾驶赣**582小车在中山东路中段由东向西行驶时碰撞正在该路段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胡某(女,71岁)及其孙女朱某(女,11岁,当时胡某牵着朱某),造成胡某、朱某受伤,小车赣**582受损。
黄某在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辆时未注意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
胡某、朱某横过道路时没有走过街设施。
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胡某、朱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路面发生的情况,遇危险发生时,能准确采取相应措施。
家长的行为习惯对孩子有莫大的影响,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保护着我们的安全与生命,家长要指导孩子在过马路时选择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是地下通道,不要横穿马路,也不要跨越街上的护栏和隔离墩,给孩子们一个好榜样,不要让遗憾和悔恨产生。
&&井冈山大道死亡事故
日19时15分许,庄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其子庄某(2岁)站立于电动车前踏脚板,在井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柴米油盐门口时,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余某驾驶的赣**038大型普通客车的左侧超车,当电动车行驶至江铃立交桥西北桥头处时,庄某(2岁)从电动车上摔下来,余某未及时发现,客车左后轮将庄某(2岁)碾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庄某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余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庄某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余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在本次事故中,庄某骑电动车后载其老婆,让自己年仅两岁的女儿站在电动车踏板前部,庄某遇大客车不但不减速慢行,试图通过变道超越大客车,导致小孩重心不稳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大客车左后轮将女童碾压,造成女童死亡。从这起悲剧中可以看出,交通安全意识对于事故预防工作是多么重要。如果父母在对小孩的照料中能够负起责任,能够多一个心眼,女童的生命就不会画上句点。
责任编辑:黄昊
微信号:江西青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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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郑州交警公布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经典案例
14:55:02 & &来源:郑州晚报&&&&& && &
  为有力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交警支队自1月1日起至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集中侦破统一行动,同时成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集中侦破统一行动领导小组。截至目前,共侦破逃逸事故23起,其中重大逃逸7起,一般逃逸16起,重大肇事逃逸案件目前保持发一破一,侦破率达到100%。
  案例一
  怕套牌车被查,撞人后选择逃逸
  去年11月19日,秦岭路托斯卡纳小区门口,出租车撞人后逃逸,受害人重伤。
  经多方调查取证,确定肇事车为豫ATY199号绿色桑塔纳出租车,但该车系套牌。多方调查取证后锁定中牟白沙镇人雍某为肇事司机。1月16日,警方将雍某抓获归案。
  雍某对其驾驶套牌出租车撞人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交警支队事故科:驾驶人担心报警后即使自己只负很小的责任,但套牌被发现可能会有更大麻烦,最终选择逃逸。
  案例二
  货车撞死人后逃逸,难逃“天眼”追踪
  1月19日21时35分许,一辆货车沿航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孙八寨工地右转弯与一电动车发生事故,货车拖挂电动车驶入工地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货车司机驾车驶离现场。
  民警根据现场走访确定肇事车辆行驶路线,调取周边道路监控,通过车轮痕迹比对和监控图像比对,确定豫AQ2255号货车为嫌疑车辆。
  交警支队事故科:驾驶人认为事故发生在晚间或凌晨,人烟稀少、偏僻地带,加上自己来自农村,全家人靠这份工资为生,发生事故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可能付出的经济损失,产生恐惧心理后逃逸。
  案例三
  撞死骑摩托男子的水泥罐车找到了
  1月21日12时20分许,一辆白色重型搅拌罐车沿西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化工路向东右转弯时,与一男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同向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白色重型搅拌罐车沿化工路向东逃逸。警方最终确定肇事车辆为豫P38340号的白色重型搅拌罐车。当晚在西四环与中原路交叉口将该车及司机时某查获。时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交警支队事故科:该起事故发生在中午时分,光天化日之下逃之夭夭,说明肇事驾驶人缺少必要的社会道德感。
  醉驾后逃逸后果更严重
  逃逸司机共同特点主要是侥幸心理作祟,伴随恐惧害怕、无所谓、无所适从、不知所措等心理活动,缺少必要的社会道德感,还有就是为了毁灭酒后驾车的证据,觉得逃逸比醉驾的处罚轻得多。
  对此,交警支队法制科民警表示:“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碾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交通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都比没逃逸严重得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有逃逸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禁驾。
  出事故,司机应立即停车救人,保护现场
  临近春节,恶劣天气将会不期而遇,提醒驾驶员朋友要安全驾驶、谨慎驾驶,切勿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有人身伤亡,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后续的责任认定工作。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遵循快速处理办法,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行人若目睹事故的发生经过,应该向交警部门阐明事实。如果有肇事司机逃逸,应该记录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及逃逸方向,立即向交警部门报告。
  榜样:公交车长
  面包车撞上护栏后逃逸
  昨日6点50分左右,B12路公交车长余师傅驾驶车牌号为豫AD4911的车,由西向东行至秦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东约100米处时,迎面一辆白车飞驰而来,“面包车就像发疯一样,瞬间将路中间的护栏撞倒几截,其中两段突然飞起,一段砸中我的左驾驶车门,另一段飞落在车正前方。”余师傅本能急刹车,坐在最后排正中的侯先生从座位上突然向前,摔倒在车上,胯骨处疼痛难忍。
  但面包车司机却倒了车,急急向西逃逸,留下前侧一大块保险杠。公交车长因查看乘客伤情,没记住面包车车牌号。
  公交车长送受伤乘客去医院
  7时许,民警对车上乘客和车长询问情况,公交车长调出车载视频,早上6点50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路北半幅,一辆白色车辆飞驰而来,接着一段护栏就掉在了公交车的前面,车号看不清。
  余师傅介绍,“当时太突然了,对方撞击护栏后没减速,停也没停就开走了,只看到是白色的,应该是辆白色面包车。撞护栏的司机可以一跑了之,我不能不对我的乘客负责,现在我就开车拉他去医院检查。”余师傅一面安慰受伤乘客,一面向医院驶去。
  交警二大队事故科民警介绍,该事故中逃逸的面包车负全部责任。“已经立案调查,有面包车留下的物证,我们将调取路边监控比对追查逃逸司机。”
[责任编辑:冯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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