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品安全国家有明确的法规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号&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及本市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订了《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及本市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记分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记分,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检查、监督抽检或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采取记分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
  第三条(记分用途)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累计记分,应当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限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评估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记分方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有一项违法行为的,记18分、12分、6分、3分、2分或1分(记分标准见附件1);&
  (二)一次行政处罚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三)一次行政处罚中某项违法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四)多次行政处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记分管理措施,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附件2),告知所记的分值情况和有关要求。&
  第五条(记分后的培训和考核)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每次达到12分的,其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不得收费。本款规定的人员在重新通过评估考核前取得的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视作无效。&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吊销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估考核机构应当及时将评估考核情况记入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估考核信息化系统,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六条(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通过考核的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厨师长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者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评估考核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将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累计记分情况和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通过评估考核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该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许可证延续时,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延续。&
  第七条(记分的消除)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应当予以消除:&
  (一)本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其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已经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评估考核的;&
  (三)本年度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
  第八条(累计记分后的处罚裁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裁量:&
  (一)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可适用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应当责令其停业;&
  (二)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可适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在年度内达到或者超过18分的,或者当年度已第二次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应当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未规定可适用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但可适用罚款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异议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违法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单》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实施记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条(纳入信用管理)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记分情况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记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直属执法机构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记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记分查询)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查询途径,供餐饮服务提供者查询其违法行为记分的情况。&
  第十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中所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业主。&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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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要求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规划,不断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手段和方法,提升监管效能。国家总局将统筹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工作方向和目标,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发展战略;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工作总体规划的前期调研,编制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推动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申报。  通知指出,要将科技工作作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做好统筹规划。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实用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推广,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实施。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成果使用、跟踪和再评价作为重点。 &&通知强调,要紧紧围绕制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加强食品药品检验关键技术研究;要统筹规划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家和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通过协作攻关,集中力量解决中成药、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的检测鉴别技术;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要加强对快速检测技术及装备的评价和应用推广。  通知要求,要加强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研究,加强物联网、云计算、无线射频、生物信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要结合国家信息化工作总体部署,搭建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信息平台。与此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的力度,促进政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和多层次科技培训,树立“科研先行”的战略,理清当前科技创新重点任务。  通知还强调,要以监管机构改革为契机,把科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主动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提早介入重大科技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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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7:03:45 中国食品科技网
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管理划分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印发了《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的注册管理问题予以明确。 &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企业按照上述94号文和《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国食药监械〔号)的要求,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申请途径,及时办理药械结合产品的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或者药品注册。同时指出,国家局在受理申请后,将进行技术审评论证,如发现产品的实际作用与申请途径不符时,将予以退审。此外,考虑到许可政策调整可能对相关产品的市场流通带来一定影响,省局可对已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给予适当延期,留给企业适当的过渡时间,以便按新的要求准备注册技术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最长延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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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关联资料
【法规名称】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号】
津发改规划〔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十二五”期间我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等的要求和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了《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业“十二五”规划》。依据(津政发(2011)7号),现将《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业“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  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业“十二五”规划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督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责任重大。  为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的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并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编制《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业“十二五”规划》,用以指导全市“十二五”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开展。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的主要成绩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加大了政府投入力度,改善了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条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保障民生、服务发展,以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履职尽责,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和医药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十一五”期间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效保障了全市人民的饮食用药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提高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1.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大幅增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围绕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制定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准入管理、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推动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强化特殊药品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大力加强完善基本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电子监管,在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实施了有效监管。  2.药品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全市药品质量总体保持较好水平,药品抽验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5%左右。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有效遏制了制售假劣药械、发布违法广告等各类违法行为,市场秩序显著改善。应急处置能力大幅提升,有效控制了各类药品安全问题的损害。通过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支持服务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形成了覆盖全市的药品供应网络,公众日常用药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3.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明显。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基层组织延伸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津南区、静海县先后被评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组织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确保了我市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过推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网格化责任制、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公示等监督机制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有效保障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十一五”期间,全市重大活动未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食物中毒发生率逐年下降,连续4年未发生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食品药品总体安全水平较好,但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影响因素复杂。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监管力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实际需求存在差距。监管体制、监管力量、机构体系、执法能力、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2.技术支撑体系与实施有效监管的要求存在差距。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测能力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亟待完善,监管信息化建设仍滞后。  3.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一些执法监管的重点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4.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依然较高。少数企业为降低成本而违规生产、违法分子利用新的手段和方式制假售假等情况都构成了安全隐患,增加了监管难度。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也使得我市被外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波及的风险日益加大。  (三)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天津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食品和医药产业的转型升级,都必然对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和服务水平、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为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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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大对于夏季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大对于夏季食品安全和卫生的管理力度
&&&&进入夏季之后由于气温的不断升高,各种病菌以及细菌的发展和产生机率也在不断增大,国家相关部门也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特色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夏季天气高热潮湿,食品容易腐败变质,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风险增大。近期,部分地区发生了多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个别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要求,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风险排查工作力度,认真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各地要在全面梳理、认真分析近年来本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基础上,研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排查。各地要针对季节性食品消费特点&,以肉制品、乳制品、粮食制品、食用油、饮料、酒类、调味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加大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巡查、检查力度。同时,要针对节日期间儿童食品、老年食品、清真食品等消费量大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粽子等节日性特色明显的食品种类,加强市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二)组织开展餐饮单位监督排查。各地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工作,对监管区域内防控食物中毒的重点单位进行强化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型及大型以上餐馆等就餐人员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既往3年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加工制作特别是冷荤凉菜制作、餐饮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添加剂专项排查。各地要继续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制度,切实防止非食用物质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严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五专”要求,依法严厉查处流通消费环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监督抽检,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 &&&&各地要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区域性、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消费特点,本着“突出重点、依法监管、防控风险”的原则,对重点食品品种的铅、镉、铬、铝、砷、汞等的含量以及“瘦肉精”、微生物、黄曲霉毒素等真菌毒素、亚硝酸盐等防腐剂以及甜味剂、漂白剂等指标项目进一步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切实组织开展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于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震慑违法者 &&&&各地要集中执法力量,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流通消费环节食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汇总、分析和案件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应急处置 &&&&各地要根据本监管区域的实际情况,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强化应急值守。要组织开展防控和处置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题培训,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对发生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依法调查处理,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有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强化对监管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企业内部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舆情和信息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切实做到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沟通舆情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各种恶意炒作。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管理工作规定,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报告、审核、批准等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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