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疾控中心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本人病疾如何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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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第一轮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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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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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 &(二) 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 &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 &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 &第九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计生办。
&&&&第十条 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 &(一)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 &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 &&(三)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 &&(一) 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 &&第十四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 第十八条 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对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办法》规定的奖励,其资金筹集、申请、审批、发放等办法,由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居民委员会参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京政办发[201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对其接受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从而鼓励医疗机构及时有效救治急危重伤患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本市针对困难群体建立的医疗救助保底政策,是对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要坚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慈善医疗、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相结合,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与鼓励社会捐赠相结合,坚持医疗机构依法承担应急救治义务和给予经费补助相结合。
  (三)工作要求。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承担应急救治义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对急重危伤、需要急救的患者无条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应急救治应坚持及时、有效、合理的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对于在救治过程中需要转诊的患者,应根据其病情,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转诊,确保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进行捐赠。
  (三)基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慈善性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由其按照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对基金进行管理。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和支付
  (一)基金申请。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救治后,患者无力支付应急救治费用,但存在明确责任人或可通过工伤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医疗资金、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其他支付渠道解决的,患者或医疗机构应先向相关责任人或其他支付渠道申请支付。无上述渠道或通过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医疗机构可依规定定期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经费补助。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将确认无法追回的应急救治费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提交患者身份状况、救治摘要及诊断证明、急救费用清单、其他支付渠道的申报及支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金审核。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应急救助经费补助申请,对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行为及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在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对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存在其他支付渠道,其他渠道是否已按规定支付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对医疗行为及费用进行重点审核。
  (三)基金支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申请的医疗机构拨付补助经费;从受理申请到支付补助款或确认不予补助,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应急救助任务重、资金垫支压力大的医疗机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可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采用年初先预拨、定期结算、多退少补的形式,向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证明有负担能力患者的应急救治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捐赠人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和医学、财务、法律专家等各界人士参加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管理使用、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结余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经费补助申请,或无原因、不及时按规定拨付补助经费,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对于骗取、套取应急救助基金的医疗机构,除向其追回补助资金外,由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于骗取、套取应急救助基金的患者,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其追偿欠费,并将所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五、组织保障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市疾病应急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统筹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责任分工
建立北京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责任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补助标准、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协助市财政局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遴选、确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其开展业务。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相关患者身份或支付能力。监督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应急救治义务,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套取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确定基金的筹集规模、补助方式与标准。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市疾病应急救助补助标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协助市卫生计生委遴选、确定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其开展业务。负责本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政府投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运行费用,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相关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拨付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相关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督促协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拨付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确认的规范与流程。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相关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督促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参保患者的应急救治费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区县政府:组织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核实被救助对象是否属于新农合参保对象并按规定支付应由新农合支付的应急救治费用;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应急救治义务的日常监督。
  医疗机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应急救治义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治工作。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控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主动核销应急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经费补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有关部门协助下核查欠费患者的身份、支付能力和其他支付渠道等基础信息;按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医疗机构;向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向有支付能力的患者或其他支付渠道追回应急救治费用;向发生突出问题的医疗机构追回被骗取、套取的应急救助资金;做好社会捐赠资金募集及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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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成为广东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
&&发表日期:日&&
出处: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作者:医患关系办 李茜
&&&&【编辑录入:】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下发的粤卫办函〔2013〕386号文件通知,广东省新增了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等三所医院作为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
作为省内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收治医院,结合之前三院与社会爱心企业人士共同设立的“情暖先心&幸福惠州”慈善公益基金,三院将为1-14周岁且8公斤以上体重的先心病儿童和患儿家庭提供最大的医疗救助和贫困帮扶,帮他们驱除病魔困扰,走向新的生活,实现家庭幸福!
关于三院“情暖先心&幸福惠州”贫困先心病患儿医疗救助慈善基金可以咨询三院社会医疗服务部()或心血管医学中心心胸外科(钟卫权主任,)。(医患关系办&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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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等为广东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3〕386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汕头、惠州、清远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收治医院申报程序和入选条件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17号)等文件精神,经医院申请,专家组研究,现决定新增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限治疗1-14周岁且8公斤以上体重儿童)等3家医院为广东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同意汕头市中心医院治疗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年龄段增加至0-14周岁(含14周岁)。
请各定点救治医院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0〕12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诊疗标准与限额结算标准的通知》(粤卫〔2010〕193号)要求,保证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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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募捐活动40多名企业家认捐433万元
作者:梅州卫计局 时间: 阅读:42
丽霞常委作重要讲话
市领导参加募捐活动
众多企业家踊跃认捐
& & &&6月27日上午,市工商联与市卫计局联合举办了“广东扶贫济困日·梅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募捐活动,40多名企业家现场认捐433.2万元。活动募得的救助金将用于救助因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而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患者。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张丽霞参加了活动。
& & & 近年来,我市不少患者因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而影响了就医。今年5月,我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由市财政安排300万元作为应急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但全市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每年需约800万元。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向广大企业家及社会各界募捐,让救助基金惠及更多贫困对象、弱势群体。
据《梅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基金救助对象为在本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各级医疗机构在救治此类患者时可向基金申请“急救医疗费用”补助。市卫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基金使用、救助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会定期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张丽霞向奉献爱心的企业家表示了感谢,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响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募捐活动,将爱心传递下去。她要求,各级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完善机制、重在落实”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爱心捐助活动;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新模式,合理安排救助资金并确保救助情况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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